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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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安全生产
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
安全生产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
目录
1总则
1.2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1
1.3安全生产总体要求2
2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安全管理篇
2.1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3
2.2局管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13
2.3安全生产管理表格18
2.4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安全生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3
2.4.1编制目的23
2.4.2编制依据23
2.4.3适用范围23
2.4.4实施原则24
2.4.5启动标准24
2.4.6应急指挥系统及职责25
2.4.7工作程序26
2.4.8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27
2.4.9附则27
2.5高速公路建设局安全生产检查27
2.5.1检查的主要内容:
27
2.5.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28
2.5.3安全检查表格29
3局管工程建设指挥部安全管理篇
3.1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规程46
3.1.1工程建设指挥部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46
3.1.2相关要求46
3.2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47
3.3安全资质47
3.5应急管理48
3.6专项施工方案备案50
3.7教育培训51
3.8安全检查51
工程建设指挥部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1
3.9特种作业52
3.10临时用电和消防53
4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篇
4.1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54
4.2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54
4.3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54
4.3.1监理单位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54
4.3.2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56
4.3.3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57
5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篇
5.1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规程59
5.2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60
5.3安全资质61
5.4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63
5.5危险源辨识和应急管理64
5.6专项施工方案67
5.7安全教育培训68
5.8安全技术交底72
5.9安全检查73
5.10特种作业77
5.11特种设备78
5.12临时用电和消防78
5.13驻地建设79
1总则
1.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1.2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的原则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管理的原则。
3)安全一票否决的原则
4)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5)安全工作的五同时原则
企业的生产组织者必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的原则。
6)同步协调发展原则
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企业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的原则。
1.3安全生产总体要求
为总结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安全生产的经验,进一步规范施工的各项安全操作,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施工安全标准化,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促进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各局管工程建设指挥部、各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应按此标准化规范指南,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本安全管理规范指南对局管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起指导作用,并作为各项安全检查考核依据。
具体安全操作规范应按国家、行业标准及结合本项目工程建设特点进行具体规范。
2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安全管理篇
2.1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局管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以下简称省高建局)负责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公路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在黑龙江省公路建设工程中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黑龙江省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省高建局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对局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管理。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及时下发、转发各级安全主管部门的文件并按照文件精神抓好贯彻落实,作到上传下达,政令畅通。
(五)负责督促、检查各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参与各项目指挥部对从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行为的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求立即或限期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事故信息。
(七)负责对各项目指挥部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工程投标及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条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四条为公路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省高建局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第三十条省高建局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省高建局应当对公路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省高建局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省高建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责成项目指挥部作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2.2局管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第一条为进一步抓好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以下简称省高建局)负责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省高建局成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局长
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主管生产、安全副局长及各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各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主管生产、安全副指挥、省高建局安全办主任
安全生产委员会常设机构是局安全办公室
第二章施工安全教育及培训
第二条各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要制定干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坚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坚持专项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坚持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相结合,安全宣传教育面达到98%以上,保证教育的效果,并将教育情况及时填入安全教育记录本。
第三条各指挥部的指挥、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指挥应当接受上级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交通厅以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格考核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各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面要达到100%,保证所有从业人员都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各项目从业单位应当积极主动与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本项目内涉及安全生产重要岗位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技术特性。
第三章安全检查
第八条定期检查。
省高建局在每年工程开工前对即将开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并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各指挥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各施工单位班组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第九条经常性检查。
各从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或工作需要,
对本单位进行不定期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十条节假日检查。
各单位在节假日前和节假日期间自行组织安全检查,局安全办随时抽查。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情况要随时记载在安全检查记录本上,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二条检查人在安全检查时要认真负责,当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时,要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直至责令停工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及各施工现场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边施工边通车路段施工中开设的平交道口必须设专人指挥交通,避免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投入必要的整改资金,年度重大隐患整改率要达到100%。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有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并建立安全隐患档案。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章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若发生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按国务院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对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安全考核
第十九条安全考核分为年终考核和平时考核,由高建局对各指挥部日常安全管理和完成各项安全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标准分值按100分计算,其中年终考核占70分,平时抽查占30分,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综合评定(评分表见附表)。
第二十条考核评比等级分为四档,即:
安全工作标兵单位(综合评定分值在95—100分)、安全工作优秀达标单位(综合评定分值在90—95分)、安全工作达标单位(综合评定分值在85—90分)和不达标单位(综合评定分值低于85分)。
第二十一条安全考核的结果要与评选先进、干部使用挂钩。
综合性的先进单位评比及干部的年度考评,要将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安全考核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
实事求是地反映各从业单位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实施奖励,具体是:
对安全工作标兵单位、优秀达标单位、达标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安全工作标兵单位、优秀达标单位和达标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安全先进个人由本单位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安全工作制度不落实或发生事故的进行如下处罚:
(一)安全工作不重视、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和在上级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年度考核未达标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单位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3安全生产管理表格
附表一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被检单位:
监理单位:
编号:
安全现场管理考核评分表
序号
考核标准
标准
分数
备注
1
隧道工程坍塌事故、支护不及时、爆破工程引发的事故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40
全部符合要求得40分,每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出现事故为0分
2
桥梁工程支架垮塌、基础塌陷、淹溺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3
路基工程高边坡坍塌的工程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4
高处坠落、吊装设备失稳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10
全部符合要求得10分,每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出现事故为0分
5
交叉施工、边通车边施工的工程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10
全部符合要求得10分,每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出现事故为0分
6
施工便道、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10
全部符合要求得10分,每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出现事故为0分
7
施工人员安全防护隐患防范情况
10
全部符合要求得10分,每发现一名施工人员不符合要求扣1分
8
驻地安全隐患防范情况
10
较好10~8分,一般8~5分,较差0~5分
9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语、口号的设置情况
10
全部符合要求得10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总分
检查负责人:
检查人:
日期:
附表二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指挥部安全管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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