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托贷款合同贷款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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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贷款合同贷款类
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人:
XX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鉴于:
贷款人作为“”(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根据编号为【】的“之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拟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向借款人发放人民币信托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和定义与《信托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种类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1项确定。
第二条贷款金额与期限
(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2项确定。
(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2项确定。
第三条贷款币种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四条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3项确定。
第五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法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4项确定。
第六条贷款账户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开立贷款账户,贷款账户的信息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5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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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贷款发放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的条件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6项确定。
(二)特别说明双方确认,本合同不视为贷款人对信托计划成立作出任何保证,贷款人放款以信托计划成立且贷款发放条件的持续满足为前提,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义务。
若信托计划未成立,则贷款人有权取消贷款的发放并解除本合同,并不视为贷款人违约。
第八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贷款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资金归集特别约定:
为确保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特设立资金归集计划,资金归集计划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7项确定。
(三)利息和本金偿付方式1、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并将贷款本息支付至贷款人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财产专户的详细信息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7项确定。
2、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支付至前述信托财产专户后,贷款人可向借款人出具相应的还款证明。
还款证明的具体形式,由贷款人依法自行决定。
(四)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具体事宜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7项确定。
第九条担保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8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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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账户监管有关账户监管的具体事宜,按照本合同附件一1.9项确定。
第十一条税费贷款人和借款人应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各自缴纳本合同项下相关的税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贷款人不承担任何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二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一)借款人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借款人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不存在任何现有的或可合理预期的可能导致借款人在贷款期间不能继续正常经营的因素,借款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其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2.借款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借款人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或任何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司法裁决或合同、承诺或安排,借款人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地办理完毕并具有法律效力;3.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4.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贷款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仲裁等争议事件或者出现任何财产、账户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形;
(2)借款人承担的债务和提供的担保;(3)其它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二)借款人在本条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在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借款人重复做出。
(三)借款人承认,贷款人对本合同的签署是建立在对上述陈述和保证信任的基础之上的。
3
(四)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第十三条贷款人的陈述与保证贷款人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贷款人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成立并经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信托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2.贷款人签署本合同已取得的必要的授权,未违背贷款人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或任何对贷款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司法裁决或合同、承诺或安排;3.贷款人系根据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的指定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贷款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在信托计划项下根据《信托合同》负有的任何义务。
第十四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的权利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外,借款人进一步享有如下权利:
1.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前提条件全部满足后,有权要求贷款人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2.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借款人的义务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外,借款人进一步负有如下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2.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清偿贷款本息。
3.应当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评估、鉴定、公证、登记等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变(拍)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以及经营状况资4
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提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如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则应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5.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贷款人对其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6.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7.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要向任何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事先告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实行。
借款人更换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变更名称、修改章程或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该等变化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8.本合同有效期间,须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后,借款人才可对外做出任何融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股东贷款等任何融资形式)。
9.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发生股权变更、经营范围、企业性质等变更,应当提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贷款人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承担、清偿及/或担保。
10.在未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并采取经贷款人同意的债权保全措施以前,不进行解散、清算、申请破产、联营、分立或合并及其他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实现的行为。
11.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申请破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情形,或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贷款人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承担、清偿及/或担保。
12.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均应立即告知贷款人。
13.贷款人与担保人签署的担保合同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担保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重新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14.对贷款人向借款人以邮寄、公告、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的催收函等相关5
文件,借款人应在签收后三日内将回执寄回或送达至贷款人,但借款人未签收回执或贷款人未收到回执的,均不影响贷款人向借款人送达的效力。
15.若本合同项下贷款种类为项目贷款时,借款人应积极支持并协助贷款人参加借款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预算及决算审查、工程招标及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事宜;16.若本合同项下贷款种类为项目贷款时,借款人应当确保与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17.若本合同项下贷款种类为项目贷款时,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的,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评价决定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否则,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18.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的权利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权利外,贷款人进一步享有如下权利: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2.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
3.贷款人有权亲自或聘任其他第三方对贷款人发放的贷款进行日常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4.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催收;因催收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同时贷款人有权因此对借款人实施信贷制裁,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等。
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第
(二)款项下的任何义务,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的,或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未偿本金及利息。
6.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贷款人的义务6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贷款从信托专户划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但因不可抗力或借款人、第三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合同的转让
(一)贷款人可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转让后借款人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借款人对此无异议。
(二)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须于转让完成后及时通知借款人。
(三)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贷款人同意转让的,借款人仍与受让的第三方对偿付完毕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形1.借款人违约发生如下情形时,为借款人违约:
(1)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3)未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资金归集;(4)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虚假或不真实;(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第
(二)款项下的任何义务;(6)借款人发生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它情形;(7)因借款人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未能成立;(8)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
2.贷款人违约7
发生如下情形时,为贷款人违约:
(1)因贷款人过错造成未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
(二)违约救济措施1.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七条第
(一)款第1项规定的违约情形或其他的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多项权利:
(1)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违约情形。
(2)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利息按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至贷款人宣布的贷款到期日之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尚未发放的贷款不再向借款人发放。
(3)行使抵押权、质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
(4)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或部分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向借款人收取自借款人提前还款之日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到期日之间的利息。
(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付到期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经贷款人同意提前偿还贷款本息但实际借款人却未按照贷款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期偿付完毕贷款本息的,均构成逾期贷款,就借款人未按期偿付的贷款本息,按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日利率)的200%按日计收罚息,并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日计收复利,直至借款人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为止。
(6)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同意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未按约定使用的贷款金额,按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日利率)的200%按日计收罚息,并对未按约定使用的贷款金额的利息部分按日计收复利。
(7)借款人发生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外的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就贷款本金按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日利率)的200%按日计收罚息。
(8)因借款人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未成立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的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了设立信托计划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贷款人向借款人计收罚息、复利或违约金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借款人仍应向贷款人偿付所有应付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因借款人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应付罚息、复利或违约金的部分,借款人还应负责赔8
偿。
2.贷款人违约的,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赔偿其因贷款人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三)发生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贷款人享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
(二)款规定的权利:
1.发生下述任一情形的,借款人未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贷款人进行书面告知,或虽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未按贷款人的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担保或保障措施,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借款人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2.发生下述任一情形的,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借款人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义务的履行;借款人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3.借款人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4.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借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2)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能力;(3)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5.抵押、质押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9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4)可能危及贷款人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6.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保密
(一)本合同各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合同及各方签署的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合同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
(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合同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
(A)为进行本合同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B)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C)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此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条款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确认,已经完全理解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强制执行效力及执行证书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责任、效力等。
借款人、贷款人双方自愿在本合同签署后办理本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借款人对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10
无异议。
借款人如届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贷款人有权凭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合同和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自愿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本条优先于本合同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一)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
1.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2.本合同签署后本合同规定的贷款发放条件未能全部满足时,贷款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3.贷款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的需要解除本合同的;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对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时,贷款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5、信托计划未能成立,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相关应付费用;因借款人原因造成信托计划未能成立的除外。
(二)本合同于贷款人与借款人就解除本合同签署书面文件之日或贷款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达到借款人之日解除。
(三)除本条第
(一)款第2项、第3项、第4项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四)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一切通知、说明等文件均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
(二)通知、说明等文件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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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人递送的,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以寄出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为送达日;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三)双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四)任意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均须于变更发生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更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五)本条约定作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且加盖公章、贷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其他
(一)本合同所列明的保证和承诺均是分别和独立的,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外,不得因本合同任何条款中可能包含的任何相反的意思表示而受到限制。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二)本合同的约定包括本合同所列明的保证和承诺,如未按本合同及时完成履行此等约定仍然全面有效。
(三)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或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构成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之放弃,单一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亦不应排除对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四)本合同双方须做出及签署或确保做出及签署所有为执行本合同的条款所需的12
进一步行动、行为、事项和文件,以使本合同所预期的目的完全实现。
(五)本合同所有段落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六)本合同是双方就本合同所涉内容的完整文件。
本合同,连同本合同的任何有效附件构成本合同双方的全部协议。
如本合同的规定与各方此前签署的意向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或其他书面和口头的约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本合同的内容为准。
(七)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
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借款人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以下无正文)13
附件一:
1.1贷款种类本合同项下贷款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1.2贷款金额与期限1.2.1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预计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
贷款人可分笔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具体以各笔贷款金额之和为准。
1.2.2本合同项下各笔贷款期限均为个月,自该笔贷款所对应的信托资金募集成功之日起计算。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偿还贷款或展期。
1.3贷款用途1.3.1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1.4贷款利率和计息方法1.4.1本合同执行的利率为以下第项。
A.固定利率:
年利率为【】%,日利率=年利率÷360。
B.浮动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执行,目前执行的年利率为【】%。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从调整日起调整本合同的借款利率并按照调整后的利率计算利息。
贷款人执行本条规定不视为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
C.其他约定:
1.4.2双方约定计息方法为:
1.5贷款账户借款人在贷款人指定的开立以下贷款账户,作为接受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发放的贷款: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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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贷款发放1.6.1除贷款人书面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在下述条件全部持续满足之后,贷款人方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各笔贷款:
1.6.1.1信托计划已成立,且该笔贷款所对应的信托资金已成功募集;1.6.1.2本合同已有效签署,且已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1.6.1.3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质押合同(合同编号: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均已妥为签署,且已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和抵质押登记手续;1.6.1.4借款人已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开立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贷款账户且《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合同编号:
)已妥为签署;1.6.1.5贷款人认可的评估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已出具正式评估报告、无保留的法律意见书等;1.6.1.6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贷款发放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1.6.2在上述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将各笔信托贷款从信托财产专户划入借款人开立的贷款账户。
1.7还款1.7.1本合同项下的资金归集事宜为以下第项:
A.借款人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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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 贷款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