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用word文档 16页.docx
- 文档编号:3410411
- 上传时间:2022-11-22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2.54KB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用word文档 16页.docx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用word文档 16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用word文档 16页.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用word文档1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X年10月3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X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X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X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优美、清洁的水域市容环境,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塘、水渠等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范围,由市人x政府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一)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河涌的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六米之间的全部区域;无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三)水库、水塘、水渠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三条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x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和水域生活垃圾的清捞、收集、运输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环境保护、水务、交通、海事、港务、公安、航道、林业园林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人x政府应当保障本级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域环境卫生保洁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等经费,并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内容。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规范,报市人x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人x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逐步扩大城乡水域的保洁范围,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保洁范围等水域保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鼓励公众参与维护水域市容环境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x政府投诉、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x政府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在处理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且公开全市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方便单位和个人对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查处严重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投诉、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维护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户外广告应当安排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的内容。
第二章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
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有使用人的河道、河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的岸线,由使用人负责;
(二)港口、码头的港池水面,由港口、码头的经营管理人负责,没有经营管理人的,由产权人负责;
(三)湖泊、水库、水塘、水渠,由经营管理人负责,没有经营管理人的,由产权人负责,无法确定经营管理人和产权人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x政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域,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各自责任区的范围由市人x政府具体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负责划定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制定责任区保洁制度,落实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具体负责人并书面报送划定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在责任区范围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确保岸线和房屋、亲水平台等临水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设备、设施以及各类船舶、趸船容貌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
(二)不得在渔业生产经营水域外定置渔网、渔箱、网簖;
(三)发现市政公用设施、市政绿化植物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设备、设施存在倒塌、损坏、污浊、腐蚀、陈旧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情形的,及时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产权人、经营管理人;
(四)确保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将废弃物排入水体,及时清除暴露的垃圾、粪便、油污、水生植物等废弃物;
(五)按照规定设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的环境卫生设施;
(六)采取设置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等措施防止漂浮物流出责任区。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自行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水面应当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动物尸体以及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对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倒塌、损坏的花草树木和电线杆、交通护栏、标志牌、垃圾收集容器、消防栓、井盖等设施进行清理、修复。
第十六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文明作业,实行垃圾分类收集。
从事水域清捞、收集、运输的船舶应当与周边水域景观环境相协调。
在具备通航条件的河道或者较大河涌从事清捞作业的船舶应当具备自动收集功能。
第十七条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的设置单位应当对装置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装置,保持装置的整洁、完好、美观。
第十八条船舶、趸船的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对船舶、趸船上依法设置的广告、横额、标语等宣传品和霓虹灯、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等户外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宣传品和户外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各类船舶、趸船的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船舶、趸船上设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符合规范要求的容器或者设施,并做好分类使用和日常保洁、维修工作。
各类船舶进入广州水域时,产权人和经营管理人不得开放、使用直排式厕所。
在本市景观水域内从事客运、旅游、观光、娱乐等服务的船舶不得设置直排式厕所。
第二十条涉水建设工程以及河道疏浚、港池和航道整治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标准,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张贴有关许可证件。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围蔽、围堰或者其他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保障措施,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防止污染水体,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第二十一条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公共水域卫生保洁作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招标,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注册资本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三)机械清捞能力达到总清捞能力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从事垃圾收集、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船舶,具有分类收集、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五)在具备通航条件的河道或者较大河涌从事水域生活垃圾清捞、收集、运输作业的船舶应当具有符合海事部门规定的有关证件,其中从事水域生活垃圾运输作业的应当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机械、设备、车辆或者船舶停放点。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被许可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准予延期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被许可人逾期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从事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将清捞、收集的垃圾运至转运站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二十五条从事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的运输人应当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未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活动。
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海事、港务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件;
(二)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船舶总核载质量五百吨以上,船底密闭、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以及机械、设备和船舶停放点。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二十六条营业执照或者海事、港务部门规定的证件记载内容发生变化,或者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废弃物运输船舶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发证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开底船,但经海事、港务、水务部门批准用于涉水工程的除外;
(二)向水体非法排放建筑废弃物;
(三)装卸或者运输过程中扬尘或者撒漏建筑废弃物;
(四)破坏、拆除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
(五)其他破坏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建筑废弃物水运码头的经营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装载作业的监督管理,不得为开底船、未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未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船舶提供建筑废弃物装载服务。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经营餐饮业,具体范围由市人x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水域经营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物排入水体。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破坏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
(二)向水域丢弃或者倾倒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袋、发泡饭盒、饮料瓶罐等生活垃圾;
(三)向水域倾倒修剪花草树木产生的枝叶;
(四)向水域倾倒或者排放粪便、建筑废弃物、淤泥、未进行沉淀处理的泥浆水;
(五)向水域抛弃动物尸体;
(六)在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建造和使用直接将粪便排入水域的厕所;
(七)船舶装卸或者运输散体物料、其他废弃物时向水域漏撒;
(八)清扫、冲洗码头、车船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备、设施时,将垃圾、渣土、沙石等冲、扫至水域;
(九)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占用水域环境卫生设备、设施;
(十)在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渠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设置农贸市场或者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十一)破坏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x政府应当建立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对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巡查。
其中,对涉及河道、河涌的责任区,在非汛期应当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汛期应当增加检查次数,对其他责任区应当定期巡查。
发现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将企业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作长效机制,定期组织交通、水务、环保、海事、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开展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联合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水域保洁应急预案,报同级人x政府批准。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应急预案时可以调配各种保洁力量,集中拦截、清捞水面漂浮废物,确保水面清洁。
水务、海事、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水域保洁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五条水域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满足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和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的实际需要。
水域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和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
水域保洁需要增设水域环境卫生设施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范,编制水域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计划,报市人x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编制码头水域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计划的,应当征求码头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的意见。
码头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设置计划配置水域环境卫生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落实水域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计划,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三十七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配套建设的水域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和相关城乡规划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要求对配套建设的水域环境卫生设施进行验收,法律、法规对验收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关闭水域环境卫生设施。
特殊情况下需要占用、拆除的,相关单位应当提出替代或者补救方案,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应当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街道办事处、镇人x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不依法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反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将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依法履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的责任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依法建立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并进行巡查、检查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定期对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依法组织、参加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联合检查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滥用x权、玩忽职守、徇x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依法履行有关责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不依法履行责任可能对水域市容环境卫生造成较大影响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依法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责任区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依法清理、修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倒塌、损坏的花草树木和电线杆、交通护栏、标志牌、垃圾收集容器、消防栓、井盖等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船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船舶、趸船上设置的宣传品和户外设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x除,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船舶进入广州水域时开放、使用直排式厕所,或者在本市景观水域内从事客运、旅游、观光、娱乐等服务的船舶上设置直排式厕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现场未采取相应围蔽、围堰等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保障措施的,或者工程完工后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清捞、收集的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水上运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的,暂扣运输船舶,运输人为单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运输人为个人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使用开底船的,可以暂扣运输船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向水体倾倒、偷排建筑废弃物的,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装卸、运输过程中扬尘或者撒漏建筑废弃物,破坏、拆除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开底船、未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未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船舶提供建筑废弃物装载服务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经营餐饮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经营,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各类废弃物排入水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在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乱摆设、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乱搭建、乱堆放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依法强制x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向水域丢弃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袋、发泡饭盒、饮料瓶罐等生活垃圾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向水域倾倒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袋、发泡饭盒、饮料瓶罐等生活垃圾和花草树木的枝叶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向水域倾倒或者排放粪便、淤泥、未进行沉淀处理的泥浆水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抛弃动物尸体的,禽类每只处以一百元罚款,畜类每头处以一千元罚款;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在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建造和使用直接将粪便排入水域的厕所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x除;
(六)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船舶装卸或者运输散体物料、其他废弃物时向水域漏撒或者清扫、冲洗码头、车船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备、设施时,将垃圾、渣土、沙石等冲、扫至水域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九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占用水域环境卫生设备、设施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项规定,在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渠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设置农贸市场或者家禽、家畜等养殖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x除,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用word文档 16页 广州市 水域 市容 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实用 word 文档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