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业安全保卫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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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安全保卫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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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年 月 日
第一章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第二章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第一节当物的查验
第二节当物的保管
第三节当物的出库
第三章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第四章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第五章保安人员配备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一、坚持典当行为中查验证件(照)制度是公司合法经营、控制风险的保证,是公司能够顺利稳健经营的基础,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岗位职责的要求开展工作,加强内部管理,认真操作,把好证件(照)查验这一关。
二、办理收当、续当、赎当,典当人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没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不予受理,身份证件不能辨别真伪的也不予受理。
三、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开户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署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的介绍信或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不能提供上述证件或证件不在有效期内的不予受理。
四、当户为个人的,应查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含照片),且当户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委托典当中,受托人应当出具公证机关公证的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书要求签字并捺手印。
六、除典当人的有效证件外,典当人还必须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当物为一般民品的,要求提供发票正件,当物为车辆的,要求提供车辆行驶证,当物为不动产的要求提供产权证,当物为有价票据的,要求提供票据原出具单位的证明。
七、当物的权利归属应与典当人有效证件一致,不一致的应有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八、收当时典当人或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证照,如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必须全部复印存档,当物的有效证明文件必须收取原件,存入保险库。
九、办理续当和赎当时,典当人必须再次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证照,对照收当时的复印存档,如不符则不得办理续当和赎当业务。
十、办理赎当后,当物的有效证照和文件资料必须复印存档。
十一、当票是当物的有效物权凭证,典当人在办理续当和赎当时,必须与公司留存的当票联认真核对,防范伪造变造。
十二、公司工作人员应本着高度的责任心提醒典当人注意,防止其身份证、当票丢失,提醒典当人如一旦当票丢失必须马上挂失。
十三、临时身份证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不得办理收当、续当、赎当业务。
如收当后,典当人丢失了有效身份证照,自然人应由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出具证明,法人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
十四、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受理典当业务,并要求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1.仿造或变造身份证的;
2.仿造或变造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的;
3.仿造或变造当票的;
4.仿造或变造当物的有效证明证照和文件资料的;
5.仿造典当委托书的;
6.执非法途径获得的有效证照办理典当的。
十五、公司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向公安部门申请配备身份证验伪机,在查验证件时使用。
第二章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第一节当物的查验
十六、如当物为动产,业务员完成收当工作后,应马上将当物交库房保管员办理入库手续,入库时填写《当物入库查验单》,一式三联,并签署。
附一联当票作为《当物入库查验单》附件。
十七、库房保管员将当物与当票登记事项进行核对,确定是否为当票所载当物。
十八、库房保管员根据当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登记《当物入库查验单》,当将《当物入库查验单》与当物的有效证照核对是否一致。
十九、核对证件应以当物的有效证照原件为准,包括核对证照的开具日期和有效期,以判断当物可保管的期限。
二十、当物的查验包括名称、规格查验、数量查验和质量查验。
名称、规格查验可根据当物的有效证照进行对照检查并登记,数量查验可根据当物的特性和计量方法进行数量检验,或清点个数、或过磅、或检尺换算,以准确地测定出全部数量。
数量检验除规格整齐划一、包装完整者可抽验10-20%者外,其他应采取全验的方法,以确保入库物资数量的准确。
质量检验一般只作当物的外观形状和外观质量的检验。
金银贵重物品可通过仪器检测,其他贵重物品可请专业检验部门进行检测鉴定,并做出记录。
二十一、原则上《当物入库查验单》应与当票上所记载的内容一致,如不一致应说明情况,并由库房保管员与经办业务员共同签字,并报分管领导签字,将情况说明书附在《当物入库查验单》后。
入库查验单由库房保管员、业务经办员、综合管理部各存一联。
二十二、当物如系在保管期内可能存在变质或破损的物体,当票和入库查验单应予以详细登记与说明,当物查验收入库后一段时间内若发现问题,保管员应立即通知业务经办员与典当人交涉。
二十三、下列情况应严格把关,不准查验入库:
1.当物无有效证照或文件资料的。
2.与当票登记事项有重大不符的。
3.违反《典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能收当的物品。
二十四、如当物为不动产,当物的查验工作由风险评审部负责,风险评审部应将当物从不同角度进行拍照存入公司电脑,并就当物的状况作详细的文字说明。
第二节当物的保管
二十五、物资保管要求应达到:
库区规划化、存放系列化、保养经常化。
二十六、库区规划化是按照仓库的大小的当物的性能和要求,对库区进行分类分区、合理布局,做到规则划一、堆码有序、标记鲜明、摆放整齐、库容整齐;存放系列化是按照当物的不同质量、规格、定位存放、做到类别不混、数量准确、帐实相符;保养经常化是按照当物性能特点采取相应的保管方法,经常检查、做到“五防”(防火、防盗、防潮、防锈、防霉变)、“三无”(无损坏、无变质、无隐患)。
二十七、当物保管应当做到四保,即:
1.保质:
库存当物无论入库时间长短,都应通过保管保养活动使保持原来的质量标准;
2.保量:
当物库存期间其实物动态与帐务动态一定要相符。
做到件数不短缺、重量不亏损、帐物相符;
3.保安全:
通过一系列保管活动,做到防火、防盗、防变质、确保库存当物安全无事故;
4.保出库:
要求做到在最短时间内,根据当票和入库查验单将当物及时准确地发放出库。
二十八、为反映当物在入存期间的变化、掌握当物在库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保管中的问题,必须对库存当物进行经常的检查。
二十九、对当物的检查包括:
1.查质量:
检查并解决在库当物是否发生锈蚀、霉变、渗漏、老公、虫蛀、鼠咬等情况;
2.查数量:
核对帐物是否一致、数量是否准确;
3.查保管条件:
看当物存放是否妥善,货架是否稳定、库房有无漏雨、场地有无积水杂物等;
4.查安全:
检查各种安全措施和设备是否齐备、有效、是否符合要求。
三十、在对当物进行检查同时要求进行盘点,保证库存当物在质量和数量与入库查验单一致。
三十一、对当物的盘点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定期盘点:
每月末、季度末、年终所进行的定期例检,这是对库存当物进行的全面性盘点,应带入库查验单到现场逐件、逐笔进行清点、核查;
2.巡回核对:
保管员在日常工作中对所管库房进行巡回观察、核对以及时发现问题;
3.临时盘点:
根据需要进行的临时突击盘点,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局部重点的。
三十二、对盘点中发现的数量不符应立即进行清查,查清当物去向;对当物质量的变化或不符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并采取挽救措施,更应查明变质原因是保管不善所造成,还是当物超过规定储存期限所致,以便分清责任、总结保管经验。
三十三、库房为杜绝或减少库存当物发生质量变化应采取以下维护保养措施:
1.根据物资性能、特点要求,尽可能地安排适合的保管场所,改善保管条件;
2.利用货架妥善做好分区分类管理;
3.保持对库区卫生经常打扫;
4.对库存当物进行经常检查,发生问题及时解决;
5.做好季节性预防工作,如汛季、高温季、冬季等,需做好防汛、降温、防冻等工作;
6.对有温度和湿度要求的库房严格温湿度管理;
7.对发生变质迹象的物资,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变质扩大发展,减少损失。
第三节当物的出库
三十四、当物资出库时,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向保管员同时提交入库查验单、当票、经总经理签字的出库通知单。
凭入库查验单和当票所列的当物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等,准确无误地进行点交,做到单货相符,避免差错。
三十五、当物出库时保管员不能直接将当物交典当人,而应将当物交业务经办员。
第三章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三十六、公司有义务依照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协查要求,或根据公安机关的行动布置,对所有当物及典当行为真实性合法性调证和报告。
三十七、公司必须设立协查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协查的组织、监控管理、检查、登记、对外报告、考核等工作。
三十八、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协查单,公司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登记、保管,并根据通缉协查单要求组织具体的协查工作。
三十九、公司收到公安机关的通缉协查单后,应将协查单立即下发所有公司相关人员,并组织学习和分析,组织协查工作,明确协查的内容和要求,确定协查方向。
四十、对有疑问的和与通缉协查单内容类似的当物及典当行为,应组织专人重新审核其典当资料,重点审查典当人所提供的资料的来源及合法性,对关键性的资料必须要求有原件存档。
四十一、对有疑问的当物及典当行为,应查证以下情况:
1.确认典当人提供的姓名和住址是否真实;
2.确认当物是否为通缉协查单上的物品;
3.检查典当人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与通缉协查单上的内容是否一致或相似;
4.检查典当人提供的当物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来源是否可靠;
5.检查当金是否合理;
6.检查典当人是否还可联络,有无典当人典当后不知去向的情况。
四十二、对不能提供当物正当来源和当物来源资料的,应进行详细登记及说明,包括典当人姓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当物的详细描述、典当时间、当金等。
四十三、如根据通缉协查单要求,需典当人作出说明或要求典当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公司应将有关事项通知典当人,并按期收回所要求的协查资料。
四十四、对有疑问的当物及典当行为,应当在两个星期内作出协查报告,并对典当和典当人采取暂时性保全和监控的措施。
四十五、对经核查确认当物为通缉协查单上所注明的物品,或典当人为通缉协查单上所通缉的嫌疑人时,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并冻结当物,对典当人进行监控。
四十六、公司根据协查结果填制协查表及协查报告,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报公安机关。
四十七、对经公安机关核对确为通缉协查物品的当物,公司应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及时将当物移交公安机关,已发生当金支付的按待处理财产损失挂帐。
四十八、通缉协查单和有关协查表、协查报告及证据资料必须依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同时备份电子文件。
四十九、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就协查的全部事项进行调查,不得推诿、敷衍。
对协查工作中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案情,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法律责任。
五十、公司对通缉协查核对工作进行逐级监控,对协查结果进行考核,对及时发现并查获通缉协查物品和嫌疑人的员工给予奖励,并定期通报协查情况。
五十一、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协查核对没有查控时间限定,业务人员在工作中应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对所有当物及典当行为都应注意核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协查单。
第四章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十二、对可疑情况进行报告应本着以社会安定为任,高度关注典当风险的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典当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条件等法律、法规,本着“积极预防、依法监督、认真负责、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认真对待典当工作中的可疑情况进行报告制度。
五十三、公司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可疑情况的收集、汇总、对外报告,并负责定期与当地公安机关沟通联络,互通信息,了解社会治安管理动态。
五十四、加强公司员工的宣传考试,可通过学习有关治安、刑事案件,或邀请公安人员上门讲课的形式,提高员工对待可疑情况的认知水平,引导员工树立高度的社会治安和风险控制意识。
五十五、为了全面了解和控制典当业务的全过程,公司实行对每笔典当业务进行登记制度,并写出典当报告,要求对当物,典当人及典当过程进行详细描述。
五十六、加强督导检查,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应定期对每笔典当业务进行事后检查,并积极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与协调,邀请公安机关对公司的可疑情况报告制度进行督导、检查。
五十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即时行报告: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6.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7.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8.仿造或造身份证的;
9.仿造或变造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的;
10、仿造或变造当票的;
11、仿造或变造当物的有效证明证照和文件资料的;
12、仿造典当委托书的;
13、执非法途径获得的有效证照办理赎当的;
五十八、如果发现可疑情况,相关人员应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2.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汇报。
3.防止泄露。
4.加强对典当人的监控。
5.收集当物及典当人的相关资料。
6.对当物采取保全措施。
7.在公安机关没有接管以前跟踪当物或典当人的动向。
8.写出可疑情况汇报材料。
五十九、公司根据可疑情况调查结果写出可疑情况报告,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报公安机关。
六十、在公安机关作出结论以前,继续保持对当物和典当人的监控。
公安机关作出结论后,按公安机关的要求办理。
六十一、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就可疑情况的报告事项进行调查,不得推诿、敷衍。
对调查报告工作中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案情,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法律责任。
六十二、对可疑情况不得知情不报,不得纵容、隐瞒。
危急事件要立即组织责任。
六十三、公司对可疑情况报告工作进行逐级监控,对报告结果进行考核,对及时发现并堵截可疑当物和可疑典当人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五章保安人员配备及管理制度
六十四、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及公司的实际需要,公司设立安保部,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
六十五、保安部及保安人员的职责是维护内部治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公司总经理和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六十六、安保部及保安人员的主要职责:
1.指导、检查、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合理设置安保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全年和阶段性安保工作目标。
3.定期对公司员工开展以“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主要内容的治安防范教育,增强员工安全防范意识。
4.维护公安内部办公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将涉案人员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5.完善电子监控设施,在大堂进出口、监控室、保险库、车库等重点部位设置固定安保值勤岗。
6.建立员工信息、内部员工培训、安保工作日志、治安案件、通缉协查、可疑情况报告、外来调查、治安责任书、治安积极分子、访客等基础资料簿册。
7.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有关通缉、协查工作。
8.妥善保管《治安许可证》(副本)。
六十七、保安人员的配备:
1.配备人数需与公司的业务规模及岗位设置相适应。
2.安保人员须严格选拔,并持证上岗。
其中,安保干部(管理员以上)须接受三个月时间以上的治安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干部上岗证书》;安保队员须接受治安业务培训,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相关证件;监控室操作人员还需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专业技术培训。
六十八、治安巡逻:
1.要根据公司场地结构和日常管理需要,制定巡逻方案,对大堂、保险库房和监控室必须有保安坐守,对其他区域和重点部位的巡逻频率不低于每小时一次,夜间巡逻必须二人以上同行。
2.应设置巡逻工作记录簿,记录内容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六十九、监控室的管理:
1.监控室应独立设置,配备经长沙市社会技术防范办公室验收合格的电视监控设施,并定期开展检修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监控图像画面清晰。
2.监控设施必须全天24小时开启,有专职人员昼夜负责监控。
3.必须合理设置监控探头,大堂、保险库房、出入通道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全天候监控录像,监控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4.规章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主要指火灾、爆炸、恶性刑事案件及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应上墙公示。
5.应设置监控值班记录簿、情况处置记录簿及交接班记录簿。
6.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
七十、治安固定岗位的设置:
1.大堂、监控室、保险库房等重要部位应设立治安固定岗,有明确的责任区域和工作职责。
2.固定岗位安保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在岗时要注意发现各类可疑现象并及时报告。
3.要有工作情况记录,交接手续完备。
七十一、保安人员的培训工作:
1.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对重要岗位新进员工人培训、考核工作。
2.定期对全体安保人员进行轮训、考核,并做好记录。
3.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重点岗位员工执证上岗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十二、保安器材的配置:
1.安保部须配备与日常安保工作相适应的各类装备和计算机管理设备。
2.配置通信、防卫和消防等专用器材,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3.保养并定期检修各类器材,设置使用记录簿。
4.专用器材严禁外借、私用。
七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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