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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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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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状态:
受控文件
文件编号:
YX-ZD-DZ-03-2003
编制部门:
电子商务部
发布日期:
2003.9.17
实施日期:
2003.9.20
编制人:
石渊正
审核人:
王玉国
批准人:
安华
发布单位:
中国石化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
文件名称:
营销中心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营销中心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营销中心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保密管理,维护计算机信息交流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确保营销中心商业信息的安全,根据企业保密法规和计算机信网络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营销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使用营销中心计算机网络及IT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企业保密法规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营销中心网络从事危害企业安全、泄露企业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反动、色情、邪教等有害信息。
第三条 营销中心电子商务部负责对营销中心网络的统一管理和维护,并对营销中心网络的所有用户的网络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凡使用营销中心网络,装有节点的单位,应落实安全保密管理责任制,由一位单位领导分管并指定一位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网络节点内安全保密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信息网络的运行情况,加强系统防范能力,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单位信息网络的安全和保密。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坚持"控制源头、加强检查、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规范和完善信息网络的日常管理;要注意加强对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硬盘、软盘、光盘、磁带等)的管理,特别是对涉密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的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管理职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上网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管理,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保密法规,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杜绝网上泄密事件发生。
要重视和加强网络信息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安全保密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信息网络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 各单位或个人涉及企业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络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并按照企业保密技术要求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
各单位内部计算机网络要参照涉密网的保密技术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且不得处理企业秘密信息。
第八条 涉及企业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企业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络或与公共网络相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存储、处理、传递。
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涉及企业秘密的信息。
第九条 单位要建立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指定专人对拟上网的信息根据企业保密范围的规定进行审查把关
第十条 各单位要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强信息网络的技术防范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密设备,重视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的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信息网络的安全与保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重视计算机资产处置前实施技术处理工作。
凡存储处理过企业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在资产转移或报废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处理,不能以简单的删除文件代替。
第十二条 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使用过程中,如收到反动、色情、邪教等有害信息应立即删除,并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不得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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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 信息系统 保密 管理 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