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为详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阐述与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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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为详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阐述与理解
最为详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阐述与理解
随着春节临近,民工讨薪事件不断诉诸媒体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确立了惩处恶意欠薪的刑事法律机制,即运用刑法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确立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但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各种利益的衡量,恶意欠薪入罪同样需要对企业用工的经营权和劳动者的获得劳动报酬权进行综合价值的衡量,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都是构成犯罪的。
作为辩护人更需要冷静地思考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哪些情形构成犯罪,哪些情形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定罪量刑标准如何等实务问题。
为更好地开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辩护工作,笔者整理了有关的规定,结合刑事辩护实践,浅为此文,权当自我学习。
一、罪名的了解
大家都在热议恶意欠薪入罪,那么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呢?
它的立法精神又是怎样的呢?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具体文本规定是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从学理上讲,我们可以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义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背景是:
国家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以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
也就是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目的是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
了解了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那么司法实践又是如何具体操作的呢?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从本质上讲是劳动违法案件。
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查处是源于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日常劳动违法案件查处,开始于劳动行政执法。
司法实践中为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四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查处。
具体程序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
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行为人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或者采取将责令支付的文书送交其单位管理人员及近亲属等适当方式。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核实案情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可以告知劳动者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所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以及人社部发[2012]3号联合通知,我们可以认识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处理的大体程序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行政执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刑事立案调查;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所以,笔者提醒劳动者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劳动者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是不合适的。
作为辩护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立案必须有政府责令支付的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否则不能刑事立案。
当然,责令支付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以上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处理的办案机关和基本程序。
了解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立案必须有政府责令支付的行政处理前置程序。
那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事立案的具体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罪状表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具体标准为:
第一、用人单位或个人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二、达到拒不支付的数额标准,具体为: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三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作为辩护人需要注意的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标准,否则不能刑事立案;如有违法立案情形,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刑事立案监督程序。
以上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具体标准情况。
那么,是否只要符合了上述的立案标准就一定要被刑事立案呢?
答案是否定的。
辩护人认为有两种否定情形。
第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法定除外情形。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对政府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作为辩护人应提醒并指导行为人积极收集、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正当理由的除外情形。
一类是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方面的证据;另一类是行为人虽然知悉政府的责令支付,但因存在资不抵债、巨额债务、倒闭、濒临破产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支付方面的证据。
当然,作为深谙社会世故的辩护人一定要善意的告知行为人不要在除外情形这个末结上过度纠缠,因为办案机关考虑更多的是案件的社会影响,特别是群体讨薪、极端讨薪案件的社会舆论压力;更何况该条司法解释还特别规定了简便易行的行政执法文书留置、公告送达程序。
因此,想方设法、积极清欠才是根本,也就是下面要谈到的第二个否定情形。
第二、立案前清欠。
作为辩护人一定要特别注意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辩护人一定要深刻领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精神,通过法律咨询帮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案件的第一要务是想方设法、积极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辩护人可以明确的告知他们:
通过积极的自救,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付清欠薪,即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具体标准也是可以依法认定为不算犯罪的,是可以逃脱牢狱之灾的。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
刚才,我们认识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其实,我们讨论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立案标准就已经涉及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问题了。
在实务中,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了该立案标准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基本上都是会认定罪名成立的。
当然,在法院审理阶段需要进一步的查明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
第一、犯罪主体问题。
从刑法学的角度严格来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或个人。
如果是单位犯罪的话,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是涉案主体。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从本质上讲是劳动违法行为。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劳动报酬的支付义务主体应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所以,在主体资格方面,法院必须查明公诉人是否完成了被告劳动报酬支付义务主体资格方面的证明责任(例如建立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明等)。
当然,辩护人也不能太纠结在被告劳动报酬支付义务主体资格方面。
因为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违法用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也都是可以作为适格被告的,甚至共同参与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其他人也是可以因共同犯罪而被牵连入刑的,只不过是要区分主犯和从犯的问题。
所以,辩护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主体方面,在思考行为人是否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的同时,更应重点考虑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特别是有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既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认定是案件的焦点和关键,那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具体表现又是怎样的呢?
这些就是刑法学上的犯罪客观方面问题。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问题。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罪状表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劳动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三个方面。
当然,我们在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前需要首先解决什么是劳动报酬这个前提条件。
司法解释第一条就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即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最高院研究室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强调,需要注意的是,该条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限定为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报酬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收入;而劳务报酬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
立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为了强化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报酬纠纷,应通过民事程序解决。
所以,作为辩护人在这个前提条件方面需要冷静思考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报酬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报酬的重大区别,因为这关系着罪与非罪的原则性问题。
这是劳动报酬的司法认定问题,那么拒不支付又有哪具体表现呢?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两类,一类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另一类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条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司法认定是: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以上就是对劳动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方面的认识,接下来我们来看该罪客观方面的数额较大问题。
笔者窃以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学理上应属于结果犯,就是该罪必须要有危害结果出现,否则就不是犯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危害结果是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简单的讲,就是所欠薪金要达到多少才是刑法上所讲的“数额较大”。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三条对数额较大的司法认定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从司法解释的文本看,最高院在数额较大认定的具体规定方面采用了“期限+数额”或者“人数+数额”的模式,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防止打击面过宽、刑法介入过度。
作为辩护人应注意人数、期限、数额等细节的区分,这些细节也关系到罪与非罪问题。
对一名劳动者情形采取的是“期限+数额”模式,期限要达到三个月,且数额要达到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具体起算点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情况制定具体数额标准,但最低标准为5000元。
通俗地讲,用人单位对一名劳动者拖欠三个月的报酬数额达到5000元,那可就要有刑事风险了。
这是对一名劳动者的情形,那对于拖欠一名以上十名以下(人数达不到10名)劳动者报酬的情形如何处理?
笔者窃以为,应当对这1至9名按“期限+数额”模式单独逐一区分。
只要有一名符合“期限+数额”的要求就可成就“数额较大”条件,至于有多名均成就“数额较大”条件的,仅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这是对拖欠一名以上十名以下情形的处理。
对拖欠十名以上劳动者的报酬情形,最高院采取的是“人数+数额”的模式,人数达到10人以上(包括10人)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具体起算点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情况制定具体数额标准,但最低标准为30000元。
通俗地讲,用人单位只要拖欠10名工人的报酬达到30000元,不论拖欠多长时间,就会面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风险。
律师作为单位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告知单位在哪些情形下会面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风险。
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辩护时,在数额较大司法认定上就要细心注意人数、期限、数额等细节,要特别注意劳动报酬形成的时间及计算方式方面的证据。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的第三个问题,即“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司法认定。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作为辩护人需要注意的是,责令支付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至于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法定除外情形,笔者已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部分讨论,不在赘述。
第三、犯罪主观方面问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故意犯罪,即被告人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
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
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作为辩护人,还要注意在认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行为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以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
如果行为人的恶意欠薪行为符合了以上犯罪构成要件,那么法院可以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成立。
第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
以上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问题,下面看一下量刑部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包括量刑基准、从重、从轻三个方面。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基准是行为人的恶意欠薪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司法认定是: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问题,最高院研究室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强调,恶意欠薪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还存在“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则成立结果加重犯。
作为辩护人需要思考的问题则在于审查有没有证据证明“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成立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宽处理的法定情形。
辩护人特别需要注意司法解释第六条从宽处理的规定。
最高院研究室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称,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专门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能适用的从宽处罚情形。
具体而言,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辩护人需要注意立案前、提起公诉前、一审宣判前这三个时间节点的不同处理规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审判和量刑准确反映了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立法精神。
第五、单位犯罪的处理。
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以上浅为辩护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识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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