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穗地税税一函9号房产土地税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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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穗地税税一函9号房产土地税指引
参考:
穗地税税一函[2010]9号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征税指引
(2010年第一期)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税管理,根据“两税”现行法规规定,现对“两税”征收中遇到的一些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设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规划中包含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项目(如企业内部的图书馆、体育馆等建设项目),这些项目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起始时间为该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间的次月,核发施工许可证之前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项目范围,按《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15号)中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如有关政策调整,则另行明确。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征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其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至时间为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核发时间的当月末。
对于取得多个预售(销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以预售(销售)许可证记载的可销售面积作为计算扣除应税土地面积的依据,即:
预售(销售)许可证可扣除应税土地面积=开发项目总应税土地面积×(预售(销售)许可证可销售面积/项目总可销售面积)。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之后,将商品房转为自用、出租或出借的房屋,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多层建筑房屋的应税土地面积确认问题
多层建筑房屋应按房屋建筑面积占大楼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应税土地面积,即:
多层房屋应税土地面积=大楼总应税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大楼总建筑面积)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大楼总建筑面积资料,按房屋建筑面积除以总楼层数确定应税土地面积。
四、关于企业未能使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由于政府规划限制等原因导致纳税人的土地未能开发利用的,如纳税人能提供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暂不允许其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可作为“尚未利用的土地”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31号)的规定处理。
五、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细则实施后,营利性医疗机构仍按财税[2000]42号文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出租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纳税人出租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生产,可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做追溯调整。
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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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 地税 税一函 号房 土地税 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