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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成都市新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新都劳社发[2005]38号
新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新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层干部辞职暂行办法》和
《新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位代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研究制定了《新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层干部辞职暂行办法》和《新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位代理暂行办法》,并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规定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
干部辞职职位代理办法
成都市新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5年5月20日
(共印12份)
新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层干部辞职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本局中层干部辞职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四川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区就业局、区社保局担任实职的局级干部和局属单位干部(下称“中层干部”)。
第三条中层干部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四条局党组及其局办公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自愿辞职
第五条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六条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自愿辞职的中层干部本人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提出自愿辞职申请。
自愿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申请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的去向等情况。
(二)有关部门审查。
局办公室负责对自愿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对主要领导干部及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局纪检组应当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提出审计结论。
(三)局党组研究决定。
局党组集体研究,对是否同意申请人自愿辞职或者暂缓辞职作出决定;对申请辞去职务同时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同时作出决定。
(四)办理辞职手续。
局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由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向辞职人办理自愿辞职手续。
若局党组研究不同意,局办公室应将局党组不同意的意见书面通知本人。
第七条局党组应在接到申请人自愿辞职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自愿辞职的干部本人,并通知其所在科室或单位。
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自愿辞职。
第八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辞去领导职务和公职;
(一)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完毕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三)有其它特殊原因的。
第九条中层干部辞去公职后,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三章引咎辞职
第一十条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已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时,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一十一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或领导班子届末考察中民主测评结果“不称职”票比例超过三分之一,且经组织考察,认定确属不称职的;连续三年考核结果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工作决策程序,给劳动保障工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或者重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纠纷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和重大突发事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
(四)疏于管理监督,致使本单位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负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群众反映强烈,经组织查实认定不宜再担任领导职务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
(七)做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其他与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符合的行为,在群众中产生恶劣影响的。
(八)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二条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由中层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提出引咎辞职申请,并说明引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情况。
(二)有关部门审查。
局纪检组具体承办对引咎辞职原因等情况的了解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局纪检组对负有经济责任引咎辞职的中层干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提出审计结论。
(三)局党组研究决定。
局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或暂缓引咎辞职的决定。
(四)办理引咎辞职手续。
局党组在作出同意引咎辞职决定后,由局办公室按有关程序办理引咎辞职手续;若局党组决定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局党组应自接到中层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人予以答复;对同意干部引咎辞职的,应在研究决定后将引咎辞职情况及时在局范围内予公布。
第四章责令辞职
第十四条局党组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中层干部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本人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局党组将责令其辞职。
第十五条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局党组作出责令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被责令辞职干部谈话,责令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二)被责令辞职的中层干部接到局党组责令辞职书面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向局党组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三)纪检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应及时办理辞职手续,组织进行需要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六条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局党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申诉人。
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的,申诉人应当执行复议决定,并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局党组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仍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处理。
第五章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中层干部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我局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辞职的中层干部,应当自局党组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暂缓辞职期间的中层领导干部不得擅自离职。
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同时又提出辞去公职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当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条件。
其中,责令辞职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去公职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对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由局党组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二十三条对因违纪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中层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中层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
本暂行办法所称重要领导责任,是指中层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所指期限不包含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局属单位担任实职的科级干部的辞职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今后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出台时,按新规定执行。
新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位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成都市新都区委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新委发[2005]6号)、《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成都市新都区2005年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重点的通知》(新府发[2005]23号)要求,按照局职位职责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所有职位。
第三条职位代理指某职位人员外出时,由相应职位人员代理该职位职责。
一般情况下,职位代理按照以下顺序依次顺推;
1.局长外出由副局长代理;
2.副局长外出由其他副局长或协助分管的局级干部代理;
3.科长外出由副科长代理;
4.副科长外出由其他主任科员代理;
5.主任科员外出由副主任科员代理;
6.副主任科员外出由科员代理;
7.科室最低职位工作人员外出由本科室同级或上一级职位人员代理。
局级领导的职位代理由局长指定,科级以下干部的职位代理由科室负责人指定,特殊情况下的职位代理由分管局领导指定。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前,应将本职位职责、近期工作任务、要求及相关资料提交职位代理人,同时应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向局长、分管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报告。
一般情况下,离岗2天以内采取代理顺序自动代理;离岗3天以上应填写《职位代理登记表》(附后)。
第五条职位代理期间,代理人履行被代理人的职位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代理职位人对重大事项或特殊问题应及时与被代理职位人衔接或请示上级领导后进行处理。
第六条职位代理结束后,职位代理人应将代理期间的工作完成情况向被代理职位人进行交接,并将《职位代理登记表》存入科室档案备查。
第七条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新都市新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新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位代理登记表
单位(部门):
被代理人情况
代理起止时间
代理人情况
姓名
职务
事由
姓名
职务
200年月日
至
200年月日
备注
1.“被代理人情况”和“代理人情况”栏,分别由被代理和代理者本人填写。
2.该表一式二份,局级干部职位代理分别由局办公室和代理人保存;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职位代理分别由局分管领导(或科长)和代理人保存。
新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位代理登记表
单位(部门):
被代理人情况
代理起止时间
代理人情况
姓名
职务
事由
姓名
职务
201年月日
至
200年月日
备注
1.“被代理人情况”和“代理人情况”栏,分别由被代理和代理者本人填写。
2.该表一式二份,局级干部职位代理分别由局办公室和代理人保存;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职位代理分别由局分管领导(或科长)和代理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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