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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合同模板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一)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包人:
勘察人:
签订日期:
2017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局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号地块工程勘察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
1.6承接方式:
勘查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管理、包安全、包进出场费、包进度等总包方式,以满足该项目建筑结构设计及施工等事项要求。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具体工作量详见勘探孔平面图。
1.8勘察要求:
(1)勘察必须满足国家、行业的规范、技术要求及相关法
律法规;
(2)勘察必须满足工程项目建筑结构设计的要求;
(3)勘察必须满足工程项目施工要求;
(4)勘察必须满足现场的实际情况要求;
(5)勘察必须满足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等。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陆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期日历天,工作计划定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单价为元/m2(建筑面积,单价包括初勘费),工程量暂定m2,结算按建筑实体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
勘察费暂定为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
4.2.2合同生效3天后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
提交勘察成果报告并审查合格后7日内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50%,结构封顶后7日内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70%,完成竣工验收、取得竣工备案表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90%,竣工一年后支付余款。
每次付款前勘察人需提供发包人认可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付至90%价款时需提供全额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
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5.1.3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按实际损失计算。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
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费用。
5.2.7工程勘察前,若勘察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并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2.7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8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发包人提出的保护要求(措施),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下管线(管道)等;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其他人员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勘察人承担民事责任。
5.2.9勘察人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第二条中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
发生上述情况,勘察人应付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
5.2.10勘察人自行负担工程勘察及其工作人员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如自行解决电源、水源等),并承担费用。
5.2.11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
技术标准和要求
6.1技术标准
适用规范、规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1.1工程勘察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下列规范、规程或标准如有更新,则应以最新规定为准: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4)、《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5)、《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T50269-97)
6)、《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79-98)
7)、《土的分类标准》(GB145-90)
8)、《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9)、《建筑工地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10)、《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
1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99)
13)、《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
6.2上述规范、规程和标准如有不一致的,则以较为严格的为准。
如果没有涵盖最新规范、规程和标准化时,以国家、行业最新文本为准。
6.3勘察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6.3.1勘察工作范围和内容
1)、查明拟建建筑范围内各层岩土的类别、结构、深度、厚度、坡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计算、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2)、根据工程建筑物对单体建(构)筑物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等提出建议;
3)、查明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提出评价与整治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和整治方案建议;
4)、了解场地内是否有孤石存在,了解场地内是否有河道、暗滨、塘、池、井等分布,了解构造发育情况,分析它们对工程的影响程度;
5)、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沉降、差异沉降或整体倾斜;
6)、划分场地土类别和场地类别,分析预测地震效应,抗震设防烈度,场地地基土基本周期;
7)、判定饱和土和砂土或粉土的地震液化,并计算液化指数,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基础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8)、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评价地下水对基础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并评价湖水(或海水)对结构及其基础的长期影响;
9)、提供天然地基或桩基础或围护结构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对基础和围护结构的选型、桩基持力层的选择,单桩承载力、桩长和施工方法提出建议,论证其对周围已有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
10)、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11)、提出确保基础及围护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建议及措施;
12)、根据上述要求和建筑设计院结构要求及有关规范布置技术孔、原位测试孔、静探孔,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供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工程勘察报告;
13)、布置勘探孔时应充分考虑勘探工作对工程自然环境的影响,防止对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和自然环境的破坏;
14)、钻探方法及钻具(含其规格)的选择应满足本工程地质勘察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钻孔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钻孔作业期间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作业完毕后应妥善回填;
15)、土试样的室内试验应遵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以及《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GB/T50266-99)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16)、勘察成果报告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深度,设计施工图的技术要求,以及基坑围护设计要求,为工程设计提供可靠、准确、详细的地质资料,并为工程设计及施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
17)、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标准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6.4地下建筑物、文物等保护要求
按相关规定执行。
6.5勘察成果要求
6.5.1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勘察成果报告的编制规范和标准编制,应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数据无误、图表清晰、结论有据、建议合理、便于使用和适宜长期保存,并应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
6.5.2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由文字和图标组成,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勘察的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拟建工程概况。
3)、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原土取样及实验分析情况。
4)、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地下水、不良地质现象的描述与评价。
5)、各土层的分布情况,及其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评价土和水对建筑材料及地基的影响。
7)、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8)、当有软弱下卧层时,验算软弱下卧层强度。
9)、持力层为倾斜地层,基岩面不平或岩土中有洞穴时,应评价桩的稳定性,并提出处理的建议。
10)、根据设计的要求进行沉降计算。
11)、提供淤泥及相关土层的负摩阻产生可能性及计算参数。
12)、提供用于计算的抗浮设计水位。
13)、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计算和支护实际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
14)、基坑施工降水的有关技术参数及施工降水方法的建议。
15)、工程勘察报告应对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预测,提出监控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16)、其它根据该工程和有关规范要求需要编写的内容。
6.5.3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应附下列图表(包括但不限于):
1)、勘察点平面布置图;
2)、钻孔柱状图;
3)、工程地质剖面图;
4)、原位测试成果表;
5)、水质分析报告及其他特种测试成果报告;
6)、各主要土层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统计、土层试验成果等有关土工试验成果图表。
7)、以及根据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规范规定需要的其它图表。
注:
1、勘察报告的文字、术语、代号、符号、数字、计量单位、标点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6.6勘察人所有勘察过程资料及终孔记录应经发包人或其委托人现场签字确认。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7.2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7.3由于非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逾期超过1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勘察人除需支付逾期违约金外,还需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赔偿。
。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无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勘察人叁份。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纳税识别号:
91341221MA2NMG7Y8A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签证意见:
(盖章)(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月日鉴证日期:
年月日
附件:
承诺书
承诺书
致:
一、我单位承诺在成果报告中提供基础型式建议、基坑支护方案建议、地基处理方案建议及方案比较。
二、我单位承诺参与地基处理方案论证、基坑支护方案论证、基础型式优化论证等专项论证会,在专业上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
三、我单位承诺根据整个项目的分期开发计划,适时参与地基验收、结构验收及业主单位(建设单位)要求勘察单位参加的其他验收。
四、我单位承诺对勘察报告的准确性负责(若提供的勘察报告不准确,造成地基处理工程及基础工程的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变更导致该两项工程费用增加额超过5%的,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
投标单位:
(盖章)
日期:
2017年月日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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