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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员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施工生产顺利进行。
现依据国家《劳动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劳动法》、《建筑法》和即将颁布的《安全生产法》。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永恒的主题,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各个环节,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实现人、机、物、环境的本质安全。
第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企业分管领导按(其分工职责)负责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形成领导重视、部门协同、逐级负责、人人把关、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际惯例,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比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OHSMS—18000),建立企业现代安全管理保证模式。
并积极应用《安全系统工程》,采用安全评价理论和方法,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各分公司、各工程指挥部按本办法执行。
各级安质部门应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工程指挥部(项目)要形成目标管理网络。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为“三消灭、二杜绝、一减少”即:
消灭员工因工重大伤亡事故;消灭因违章施工危及既有线行车安全重大、大事故;消灭因我方责任造成重大交通亡人事故;杜绝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伤害事故;杜绝外部劳务重大伤亡事故;努力减少员工一般伤亡事故。
集团公司员工因工年死亡率控制在0.17‰以下;员工非因工年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员工因工年重伤率控制在0.6‰以下;员工因工年负伤率控制在6‰以下。
第七条各子公司和直属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目标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横向到职能部门,纵向到基层班组至每个职工,一级保一级,层层抓落实。
并制定有效措施,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和评比奖惩制度,年终考核,奖罚兑现。
第八条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同经济承包责任制,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作为考核责任人业绩的重要内容,要与员工工资奖金分配,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挂钩,对达不到规定安全生产指标者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企业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项目经理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各子公司、分公司、各工程指挥部要依照企业现行机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要建立起严密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第十条董事长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第一管理者和第一责任者。
党委书记对本企业员工安全生产工作负思想教育领导责任;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总经理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董事长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2.定期召开董事会,研究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大政方针和规划。
3.组织重大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追查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领导集团性安全生产活动,主持制订和组织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计划,审定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资金投入计划。
5.领导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安全生产科学管理。
6.对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的重大职工伤亡事故,负第一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法》、《建筑法》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及上级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2.负责企业全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定期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讲评安全生产工作。
坚持经常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对策。
3.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4.领导制定、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督促付诸实施,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5.组织有关部门对员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支持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的工作。
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及时表彰先进。
6.主持重大员工死亡事故调查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审查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处罚事故责任者。
7.对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的重大员工伤亡事故,负管理和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协助行政领导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并对本单位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审定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处理和解决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3.组织安全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劳动保护科研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预防和整改提出技术方案。
4.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临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高层建筑外脚手架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工作,并组织对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工作。
5.参加员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6.对因施工技术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分公司、工程指挥部(项目)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在安全管理方面对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对本公司、指挥部(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分公司经理、指挥长(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认真执行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2.严格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的安全条款,认真制定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安全生产诸要素。
积极采用“四新技术”努力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系数。
3.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科学编制施工方案,正确处理工程进度、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适时组织安全教育,坚持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全过程,积极开展预测、预防、预控活动。
4.建立健全项目部安监机构,充分发挥安监机构和人员的作用,支持他们的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5.负责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发动群众,认真听取员工对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
6.对分包企业(外部劳务)的安全生产负总包管理责任,在分包工程时要严格分包企业资质审核,依法签定合法的分包合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常组织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7.组织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按照“三不放过”(即: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督促整改。
对因违章指挥或决策失误造成的员工伤亡事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严格劳动纪律,严格按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
2.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担负工程任务,制定本队安全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坚持跟班作业,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纠正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3.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时贯彻和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精神、决议和要求;督促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员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并大力支持安全员的工作,给予必要的工作条件。
5.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掌握和了解各工序、工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事故隐患和上级检查指出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
6.组织保护事故现场和人员抢救工作。
在向上级报告事故的同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因违章指挥,盲目蛮干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缺陷而造成的事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1.带领本班(组)员工认真落实上级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制止“三违”(即: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
2.坚决服从上级领导和安监(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认真坚持“三工”(工前交待、工中检查、工后讲评)制度,积极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活动,做好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4.认真组织在岗安全教育和技术学习,不断提高班(组)成员的安技素质,做好班中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5.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6.对因违章作业、盲目蛮干甚至不听指挥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在班(组)长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2.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规定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在施工过程中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同时有责任劝阻他人不违章作业。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工种人员要积极参加专业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严格做到持证上岗。
4.对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权建议改进,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行为,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人身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越级检举和报告。
5.对因违章操作,盲目蛮干或不听指挥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事故和经济损失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专(兼)职安全员在工程队队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业务上受指挥部(项目)安监部门和人员的领导,享受工班长待遇。
2.协助队领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防护措施,并经常监督检查,抓好落实工作。
3.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纠正和消除人、机、物及环境方面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违章违纪责任者有权处以50—200元罚款(含外部劳务)。
4.对危及人员及设备的险情要及时排除,重大险情有权停止施工,并随时向队领导报告。
5.专(兼)职安全员必须持有本系统颁发的安全员检查证,上岗时必须佩带标识,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对因工作失职而造成的伤亡事故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1.工程管理部:
负责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安全生产措施,召开施工生产调度会应有安全生产内容,组织技术交底,开展科技攻关,推广“四新”技术,文明施工,检查解决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施工技术问题,参加工程和生产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设备运输物资部:
负责机械设备技术性能,安全防护的论证,严格设备的招标制度和审批程序。
努力做好机械设备的管理、维修和保养,延长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
负责采购供应符合国家设计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物资材料,会同公安和安质部门严格执行危爆品采购、运输、贮存、保管的发放规定。
3.经营开发、财务部:
负责在编制下达施工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工作计划的同时编制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计划。
并会同安质部门按标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监督搞好专款专用。
4.人力资源部:
负责组织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劳动纪律教育。
将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列入员工评优、评先、职务晋升和工资晋级的重要内容。
负责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分事宜。
5.社会职能部:
负责劳动卫生的防治,组织定期对作业场所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监测,提出治理措施,做好职业病健康防治工作。
6.公安处:
负责消防和爆炸物品及其它危险品的安全监督检查。
负责铁路施工现场重大责任事故案,单位违反劳动安全设施规定肇事案、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和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案的立案、现场勘察,调查和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侦察工作。
7.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职权(详见第四章)
8.党委宣传部:
负责将安全教育列入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意识。
9.工会组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监督行政领导和部门实施安全生产法规,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行为有权抵制、申诉和控告。
审查劳动保护方案。
参与职工因工死亡事故和其它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参加行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
负责组织“五比”劳动竞赛,广泛开展群众监督检查活动,依靠职工搞好安全生产。
10.共青团组织:
负责开展“青年文明号”、“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适合青年特点和行之有效的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
加强组织领导,集团公司、子公司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公司、工程指挥部(项目)应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其成员由党政工团及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工程指挥部(项目),要逐级设置安全生产监察职能机构,安全监察人员严格按企业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二至五的比例配置。
工程队(车间)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监察证,安全监察人员要由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担任,不得外聘。
并确保在职在位,相对固定,变动时应征得上级安质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监督劳动安全、人身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及交通安全工作,对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划,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
3.负责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负责企业《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的评审和证件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和了解施工生产场所的安全现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必要时发出《劳动安全监督通知书》和《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
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5.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生产奖罚事宜。
6.会同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全员劳动纪律,施工作业秩序,持证上岗,文明施工及对防护用品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认真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每年度制订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合理提取和使用安全教育培训经费。
各子公司、分公司、指挥部(项目)每年应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加强对全员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六条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自带民工)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及调换工种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
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由各级安质部门考核登记,作为晋级考察的条件之一。
第六章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三工”安全检查。
各施工现场要坚持做到工前布置安全、工中检查安全、工后讲评安全的“三工”安全检查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同工种上下班之间或工种上下工序之间,应认真进行交接班检查,并做好记录。
项目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施工现场每日要检查一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八条定期安全检查。
集团公司每半年、子公司、分公司每季度、指挥部(项目)每月、队每周检查一次安全生产。
对重点工程和关键部位的安全生产要加强检查的力度和频数,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监督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开复工前安全检查。
新项目开工前和在建项目停工后复工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准备工作检查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方可开工。
第七章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外部劳务安全管理按照原局安质(1996)354号《外部劳务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外部劳务是指农民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性民工。
外部劳务一经录用,应同内部员工一样进行安全管理。
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由总包企业如实上报,影响总包企业的安全成绩,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分包企业必须“三证”齐全(即: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严格签定分包合同,明确安全责任,且总、分包单位法人委托书必须合法有效。
第八章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原局安质(1997)334号文件《关于重申严肃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认真做好员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严禁瞒报事故。
第三十四条事故报告
1.各单位凡发生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性民工、计划外用工)一次重伤三人以上事故或职工死亡事故(含因工、非因工、交通事故)以及分包企业员工死亡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时起,必须在16小时以内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任何人不得瞒报、迟报或拖延不报。
2.凡在国有公路上发生交通亡人事故,按规定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
3.凡因我方责任而造成的既有线中断行车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时起,在6小时内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
4.发生员工因工死亡事故,在逐级上报的同时还应分别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事故调查。
凡发生重伤、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上级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1.发生三人以下重伤事故,由子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带队进行调查处理,督促现场整改。
2.发生员工因工亡人事故及一次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由子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带队,职能部门人员参加,同时局集团公司派安全监察人员协助调查处理。
子公司在10日内向集团公司写出书面《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单位法人签字,一式四份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复,由集团公司报总公司批复结案。
3.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三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组成事故调查组配合总公司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单位在15日内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一式五份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向总公司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一同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复结案。
4.调查组要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调查组工作。
第三十六条事故处理。
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对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按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必要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事故统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电话快报。
按《员工伤亡事故报表》规定的项目,于每月2日前用电话向集团公司报告上月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十八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
月报时间为下月5日前、年报时间为次年元月10前报送到集团公司,所有报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第三十九条各子公司、分公司、指挥部电话月报时,必须同时简要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写出半年和全年安全生产情况总结报告报集团公司。
第十章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条认真贯彻执行中铁建总公司颁发的《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原局劳人(2000)17号文奖惩规定。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造成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奖励
1.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达标奖:
每年初,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与各单位主管领导签定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翌年初,对安全生产达标者按责任状签订奖励数额发给奖金。
2.安全年奖:
各单位全年未发生员工因工、非因工和因我方责任造成的交通亡人事故,重伤率分别控制在0.5‰以下;直属单位年员工负伤率和重伤率分别控制在考核指标内,由单位写出请奖报告,经集团公司审核后,按原局劳人(2000)17号文规定给予奖励。
3、安全千天奖:
各子公司连续一千天、二千天、三千天无员工和交通亡人事故,年员工重伤率控制在0.5‰以下,直属单位年负伤率控制在考核指标内,由各单位写出请奖报告,经集团公司审核后,按原局劳人(2000)17号文规定给予奖励。
4、安全质量标准工地奖:
各单位在安全质量标准工地创建活动中,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双达标,报经集团公司和总公司验收符合标准,被评为集团公司和总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工地的工程项目,分别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
第四十二条惩罚
一、安全包保责任状未达标经济处罚。
各单位主管领导凡未实现安全包保责任状目标的,年终将按照责任状签定罚款数额实行经济处罚,由财务部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上缴。
二、对发生员工(含外部劳务)伤亡事故的单位,除总公司给予经济处罚外,集团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发生一次负伤5人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处以罚款5000元。
2.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每重伤一人处以罚款1万元。
3.发生一次事故死亡1至2人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万元。
4.发生一次死亡3人至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亡一人处以罚款3万元。
5.发生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每死亡一人处以罚款5万元。
三、既有线(复线)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发生行车险性以上事故的经济处罚。
发生险性事故的,一次处以罚款2万元,发生行车大事故的,一次处以罚款4万元,发生行车重大事故的一次处以罚款6万元。
四、隐瞒职工(民工)伤亡事故的,除按上述处罚外,每件事故加倍处罚;已获得奖励和奖金的,追回奖励和奖金。
事故罚款按集团公司签发的《罚款通知单》办理,事故单位在接到通知单后十五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办理拨款手续,不得拒付或故意拖延。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列入有关科目,作为安全专项基金。
由安质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原局下发安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试行,原局安质(2000)7号文《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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