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话题.docx
- 文档编号:3390886
- 上传时间:2022-11-22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37.81KB
申论热点话题.docx
《申论热点话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申论热点话题.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申论热点话题
申论热点:
让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
背景链接
民政部近日出台《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这是中央探索将农民工市民化的第一个全局性的、专门性政策文件。
意见指出,按照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将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公共卫生、住房保障、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优抚救济、社区教育、社会救助、文化体育、社会治安等社区服务项目逐步向农民工覆盖。
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则进一步要求广东建立健全外来务工人员融入城镇的制度设计,加快研究并适时出台取消“农民工”称谓的政策措施,促进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地居民真正融合。
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
目前,1亿多进城农民工广泛分布于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已经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由于体制性障碍、城乡利益冲突以及农民工知识技能不足等原因,农民工一直是城市中的边缘群体,是没有真正成为融入城市社会的城市居民。
农民工城市融入是城市化的重要环节。
[意义]
当前,我国外出农民工有1.64亿人,其中约六成是新生代农民工,是城市流动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
他们中的大多数虽然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在城市就业,在社区生活,既是社区建设的参与者,也是社区建设的受益者,有融入城市生活的期盼,希望能够像当地居民一样参与社区管理,享有社区服务。
发挥好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组织动员社区各方面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帮助和服务,改善农民工生活环境和条件,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与社区自治,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和睦相处,尽早尽快融入城市生活,既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统筹城乡发展、有序推进城镇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把城市社区建设成为开放包容、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让农民工同城市居民一道共享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建设的成果。
[困境]
农民工家庭城市融入的困境
第一,收入水平难以明显提高。
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在文化水平和技术技能方面处于劣势,职业层次偏重体力付出,大多从事对技术要求不高的职业或者传统的建筑行业的工作,对新兴的技术掌握甚少,缺乏对计算机的基本操作技能,因而无法满足市场对高级专业技术工人的需求,只能在低级劳动力市场徘徊,收入水平难以提高。
第二,没有稳定的居住地。
绝大多数农民工家庭聚居在房租低廉的城乡结合部地区,且居住地不稳定。
第三,制度性障碍依然存在。
目前,城乡一体化政策和制度尚未真正落实,受户籍制度、就业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教育政策等多方面的制度排斥,外来农民工及其家庭还不能与户籍居民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特别是,当他们遭遇工伤、失业、疾病、年老、贫困等生活风险时,无法得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援助和保护。
第四,城市归属感低。
由于农民工在职业、居住条件等经济层面上处于明显劣势地位,直接导致了他们在社会层面与城市人接触、交往的困难,而交往、接触的困难又直接阻碍了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价值认同观念的形成,造成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低。
[原则]
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促使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
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求同存异,相互尊重。
正视农民工与城市社区居民之间存在的思想认识、生活方式、行为习惯差异,教育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推动包容式融入,实现包容式发展。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鼓励各地区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探索农民工融入社区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务求取得实效。
[措施]
总结如下措施:
第一,逐步消除制度障碍,促进农民工家庭城市融入。
一是要逐步将子女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与户籍剥离。
二是推行居住证制度,将居住证视为公民拥有定居权的合法证明,并允许公民自由、方便地获取居住证。
实现居住证制度对流动人口全覆盖,发挥好居住证制度在人口调控、人口管理和人口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三是完善以居住证制为载体的流动人口服务的配套政策,逐步扩大对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内容,最终实现流动人口的市民化待遇。
第二,加强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
一是政府部门应开办以提高劳动技能为主的流动人口职业培训和以提高文明素质为主的“市民学校”,增强农民工对城市社会的适应能力。
二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流动人口学校、流动人口图书馆,为提高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流动人口素质创造条件。
第三,促进流动人口社区融合。
流动人口社区融合就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社区化,即针对流动人口的一切服务和管理最终落实到基层社区。
一方面,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站建设。
一是逐步改善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站的办公设施,为流动人口社区融合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
二是加强服务站管理员队伍建设,逐步建设一支年轻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员队伍。
三是为流管服务站提供充足的服务管理资金保障。
另一方面,在社区层面组织农民工自管组织和行业协会,并扩大农民工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使他们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建立新的社会和谐关系。
申论热点:
救助流浪儿童
【背景链接】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11年12月26日,民政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通知,部署从现在起至2012年年底,在全国联合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提出到2012年年底,我国城市街面力争实现无流浪未成年人。
2011年8月,国办下发《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流浪儿童已采取的措施
新疆籍流浪儿童有“家”可回
2011年4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宣称,将接回所有在其他省份街头流浪的新疆籍儿童,并将投资5000万元新建一所流浪未成年人安置培训中心,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条件,让这些儿童在家乡健康成长。
全国失踪儿童快速查找机制建立
2011年4月12日,公安部宣布全国公安系统将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行动,在6月1日前全国将建立实施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决不放弃任何一起未破打拐案件的侦破工作。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
2011年1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于建嵘在网络上正式发起开设了“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引起全国网友以及各地公安部门的关注。
网友在遇见乞讨的儿童时,纷纷拍照并将照片传到微博上。
收养中心更名体现儿童福利
2011年1月18日,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收养中心更名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这标志着中国的儿童福利不再仅仅关注机构内的孤儿,也开始关注散居孤儿以及其他困境中的儿童群体,是由对特定群体的保障到综合儿童福利工作的转变,是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过渡的重要事件。
希望以此为契机,中国的儿童福利事业能够惠及更多的困境未成年人,有力地推进中国儿童福利立法的加强和机构的完善。
【标准表述】
[原因]
流浪儿童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造成流浪儿童上街流浪的情况形主要是家庭贫困的原因,也有家庭变动产生的父母离婚或者父母判刑或者隔代家庭,同时也有一些教育方面的原因,即一些家长望子成龙,孩子的压力过大,出现逃学的问题,也有一些孩子学习不好,受到了歧视,产生了出走的问题,还有一些社会的原因,一些不法分子拐卖、胁迫、利用孩子来流浪乞讨或者从事犯罪活动。
[总体要求]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
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因此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
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
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
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
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措施]
一、立法层面
国务院的《意见》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府、社会、个人多元主体共同求助的制度,并且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救助责任。
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创新社会管理制度。
第一,建立更完善的政府、社会与个人多元互动的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机制。
《意见》明确和强化了政府的责任,抓住了儿童保护的关键,但保护未成年人是政府、社会与人个共同的责任,因此,在加强政府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根据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提升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效果。
同时,还应当进一步细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进一步推动相关立法。
《意见》根据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流浪儿童救助有新的制度性安排,使相关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原则性规定更加具体化,但《意见》本身效力层次较低,因此,应当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将《意见》有效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上升为更高层次的法律文件。
第三,进一步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意见》虽然明确了责任主体,规定了相对具体的保护措施,但有的措施还需要细化,需要更明确的制度来保障,如政府投入问题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力的具体责任追究机制等。
第四,应进一步完善配套性的保障措施。
例如,应当进一步推动公益慈善机构的发展,加强对慈善机构的管理与资金使用,重建社会公众对公益事业的信心,建立对家庭、监护人等的指导与干预机制。
二、具体措施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加强心理帮扶
帮助流浪儿童,首先要加强救助站的救助工作。
相关部门发现流浪儿童,引导、护送他们进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后,救助站应做好各方面的帮扶工作,包括基本生活的保障、医疗救助,以及针对他们的问题开展心理咨询、行为矫治。
救助保护中心可以通过对儿童友好型的救助,使这些流浪儿童真正体会到一种被帮助的感受,同时对他们进行行为矫正和心理辅导,这样不仅可以预防一些有过不良行为的儿童今后走向犯罪的道路,还能帮助其回到家庭后融入正常的生活。
另外,救助站应提升服务意识,要在医疗救助,流浪儿童的行为矫治、心里咨询、教育等薄弱环节还需要加强。
做好安置工作预防“再次流浪”
“现在政府主导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行动,是指流入地救助与流出地安置合力配合来帮助这些流浪儿童。
”为了从源头预防“再次流浪”,当把流浪孩子送回原籍后,孩子流出地或户口所在地的政府,还应做好后续的救助和帮扶工作。
一方面,从家庭入手开展对监护干预的工作。
当把这些流浪儿童送回家后,要对监护人的监护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解决。
监护不力的要批评教育家长,如果没有监护人,要委托监护。
如果监护人严重侵害孩子权益的,要提起撤销监护人权力的诉讼。
这些措施是和流浪儿童产生的原因相对应的,目的就是从家庭的原因上进行根治,预防未成年儿童再次流浪。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和社会要提供一些培训条件,做好安置工作。
年龄较大的,如十七八岁的孩子,由于长期流浪面临教育中断等问题,政府应提供条件进行集中的职业教育,使其获得自力更生的能力,帮助他们以后能够独立生活。
这样对流浪儿童的救助就不只是停留在一个“送回去”的普通层面,而是从更深的层面,解决家庭问题和技能缺失,从根源上来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
申论热点:
农民工维权
【背景链接】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公民权。
在我国,公民权主要包括:
经济性权益,有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社会性权益,有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政治性权益,有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
问题之一:
劳动权益屡遭侵害。
第一表现就是就业受限制。
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
绝大多数进城务工的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险”的工作。
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竞争的行列中来,一些城市又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
第二表现在于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遭到侵害。
表现在:
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的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三是拖欠甚至拒付工资。
第三表现是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文化生活没有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普遍没有保障。
这些不公平的遭遇都源于城乡二元体制下社保政策不够完善。
而看电视、打扑克是农民工的主要休闲方式,城市一些文体设施门槛较高,未能向他们免费开放。
第四表现是工作生活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工作的安全隐患多,职业病发病率较高。
因此产生的工伤、职业病都是农民工权利遭侵害的频发环节,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难点。
问题之二:
政治权益难以实现。
第一政治权利不能实现。
由于长年在外,有的地方村委会选举有6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回乡参加过选举。
第二是人格及人身自由受到侵害。
每当遇到劳务纠纷时,农民工成为被侮辱的对象,辱骂、搜身、挨打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的用工单位为了防止农民工中途辞职、偷拿东西,随意扣押身份证及工资,限制离开厂区及经营场所。
问题之三:
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
一来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的教育。
由于城市里公办学校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农民工很难承担。
二来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
农民工普遍反映劳动超时现象严重。
不少个体、私营及涉外企业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即使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放过,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及报酬对这些企业来说形同虚设。
[事件链接]
12月5日,在贵州省遵义市打工的4名农民工因急于赶往火车站返家,无奈接受遵义10路公交车司乘人员开出的“议价”车票:
原本1元坐全程的票价,因为他们提了四个大旅行包,车票变成了30块钱。
此事被微博网友称为“史上最贵公交车”,并引来多位遵义市民自发代为讨要说法。
2011年底,关于农民工讨薪问题呈现了两个画面:
一是某县一个工地,3名男子讨薪未果爬上塔吊准备跳楼,最终被消防员救下;二是在一家民营企业打工的田绍清等21名农民工被欠薪6.9万元久拖不结,河南省高院院长一经过问,欠款者立时兑现。
【标准表述】
[深入分析]
近年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以及各地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保障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各项保障也得到了改善。
虽然如此,地方上一些企业、工地包工头仍然冒天下之大不韪,屡屡侵犯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其他各项公民权利也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和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淡薄有直接的关系。
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时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也没有主动维权的意识,当权益遭到侵犯时,往往选择息事宁人。
有的农民工想维权,但不知道怎么去维护。
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和市场及社会因素有关。
从劳动力市场看,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决定了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廉价地位。
从社会因素看,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是处于不利地位的。
加上有些农民工因为自己是农民,在心理上已经默认自己的工资比城市工人低,对住房、医疗、子女受教育等待遇便不做过多奢望。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和制度不完善也有关系。
一方面现行的劳动法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仍然存在盲点;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企业与农民工的关系时,过于迁就企业的利益。
同时有些地方有关执法人员对农民工表现出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维护还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有关。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确立,城市市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险,而农民工往往不在保险对象之列。
农民工不仅随时可能面临失业的危险,而且由于没有社会救助系统的支持,农民工一旦失业只有选择回老家。
记者了解到,城市里的各种保障,包括失业、培训、养老等基本上都不包括外来务工人员。
[措施]
农民工维权,当务之急一方面司法机构需要尽快健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加强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和个人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职能部门也需要执行得力,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使命,绝不手软,以示惩戒。
只有切实落实这些措施,才能釜底抽薪解决根本。
具体来讲,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必须更新陈旧的观念,对农民工有一个新的认识。
我们在政治和法律上,要给予农民工公正待遇,打破沿袭多年的“城乡分割”的观念与传统。
对一些贡献突出的农民工,要创造条件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让更多的农民工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工会代表。
其次,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
可以对涉及到农民工权益的法规和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更好更快地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需要。
例如,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法规方面,我们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劳动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使农民工有和城市工人享有同样的权利。
再次,地方政府要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提高服务水平。
一方面,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构筑一个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制环境。
加强对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突出的民营企业和重点行业如建筑、服务行业的劳动执法力度。
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要对外出务工的农民进行跟踪服务,加强与输入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系,积极做好农民工的维权服务。
最后,建立工会组织,形成相应的制约机制。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企业和农民工之间缺乏一个进行有效沟通平台。
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民工作为个体太分散,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
成立企业工会并加强对企业工会的管理、引导,则可以更好地发挥企业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作用。
这个平台主要是政府、工会对企业的监督、协调、制约。
申论热点:
中等收入陷阱
【背景链接】
2012年12月12日,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产业竞争力蓝皮书》中指出,按照2011年世界银行的标准,中国已经成为中上等收入国家,正面临着经济增长放缓、人均收入难以提高的“中等收入陷阱”考验,建议通过提高产业竞争力提高整体国民收入水平。
中等收入陷阱是指,一个国家在成为中等收入国家后,经济增长乏力、增长放缓、人均收入水平难以提高的现象。
【标准表述】
[深入分析]
“中等收入陷阱”的第一个诱因是经济风险。
经济增长是“双刃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主动参与国际产业分工,以劳动力富裕、用工成本低、能源资源价格便宜等比较优势,积极吸引外资,面向国际市场,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快速实现了从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的转变,但也带来代价高、消耗大、收益低、失衡严重等问题。
主要表现在:
制造业大而不强,缺少核心竞争力。
我国三产比重过低,产业结构亟须优化。
许多行业都集中在加工组装领域,处于全球产业链低端。
一些规模很大的加工厂,只是“生产车间”,在研发、技术、专利、标准制定和品牌、销售、服务等高附加值环节往往是“人家说了算”。
由于产业缺“芯”,自主创新能力弱,关键技术靠国外,大量产业利润只能拱手让给外方,造成沿海众多加工制造企业“工厂大了,员工多了,工资却涨不上去”。
劳动力成本上升,人口红利逐渐减弱。
近两年,“用工荒”频现于东南沿海,并向中西部扩散,农民工中的青壮年比例明显下降,劳动力供求关系开始朝着“刘易斯拐点”发生全面性、趋势性变化。
随着用工成本增加,人口红利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正在减少,并影响到中国经贸的国际竞争力。
过于倚重投资驱动,环境压力增大。
我国近30多年走了一条典型的高强度投入、外延式发展道路,追求超高速增长,各方面绷得太紧,直接带来了资源透支、产能过剩、排放过量、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
2010年中国GDP占世界的9.5%,一次性能源消耗达32.5亿吨标准煤,能耗强度是美国的3倍、日本的5倍。
电力、钢铁、有色等8个行业单位产品平均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高47%。
需求结构不平衡,居民消费率长期偏低。
一个高收入国家都是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导的“消费型社会”。
而我国政府、企业和居民三大收入主体结构中,天平不断向政府和企业倾斜,政府和企业在获得高收入增长的条件下,将较多资金用于投资。
分配失衡制约着消费能力,居民消费较难扩大。
2001至2010年,我国投资率从36.5%升到48.6%,消费率则从61.4%降到47.4%,其中居民消费率从45.3%降到33.8%,远低于发达国家70%左右的水平,甚至低于“金砖国家”的巴西、印度。
“中等收入陷阱”的另一大诱因是社会风险,即没有实现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导致一系列民生问题和社会矛盾,进而影响经济增长,使发展大跌跟头。
主要表现在:
收入分配失衡,贫富差距拉大。
从全世界看,收入差距过大虽不是用来判断是否掉进“中等收入陷阱”的标志,但它加剧了不平衡,导致的社会问题很可能引发一国落入“陷阱”。
拉美一些国家到上世纪90年代末的基尼系数仍高达0.6以上,占其人口1%的富人拥有全部社会财富的逾50%,而20%的贫困家庭仅拥有2.5%的社会财富,这正是有的国家迟迟未能迈进高收入国家行列的一个原因。
城市发展贵族化,形成城乡“新二元结构”。
眼下,中国大城市华灯璀璨、高楼林立,可是,城市化一味求大求洋求快,“城市病”越来越严重,房价高、就业难、看病贵以及教育、养老、生活环境、食品安全等问题突出,面临“城市化陷阱”。
阶层固化苗头显现,向上流动的路变窄。
在城市人口中,本地人、外地人,体制内、体制外,户籍、出身,不同标准给人们贴上不同的标签,不同人群“被进入”不同的发展通道,人群结构“代际分化”,底、中、上的阶层分野正在加剧。
社会结构固化、人员流动性不足,阻碍了资源要素特别是“人”这一最核心要素的合理配置,造成动态上的不平等,限制了人的发展,长此以往,将导致经济增长动力不足甚至增长停滞。
[措施]
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关键在于主动彻底地转变发展方式。
每个经济体都有“阶段性的成长极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申论 热点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