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篮球裁判员管理办法暨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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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篮球裁判员管理办法暨实施细则
中国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暨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篮球竞赛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规范篮球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篮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篮协”)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裁判员应坚持“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准确执裁”的准则,为参赛队提供公平竞赛环境,保证竞赛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技术代表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
对于篮球事业做出长期贡献的裁判员(一级、国家级)设置荣誉裁判员称号。
获得国际篮球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篮联)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含国际级技术代表)。
第四条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职能部门,各行业体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文化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体大等认证的篮球协会(以上合并简称省级篮协)负责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的管理工作。
中国篮协负责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国际篮联对所认证国际级裁判员的管理,按其规定办理。
第六条 省级篮协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篮球项目一级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经向中国篮协书面申请并经中国篮协认证,可进行一级裁判技术等级审批并有权推荐参加国家级晋级考核(见附件1)。
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篮球协会,经省级和上级篮协认证后,可负责相应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地方有关篮球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规定负责本地区篮球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
第八条中国篮协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是中国篮协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中国篮协领导下,具体负责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九条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常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技术代表、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
中国篮协专职人员在裁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四年。
第十条 裁委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中国篮协裁委会的日常工作。
中国篮协竞赛部是中国篮协裁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裁委会委员候选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篮球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原则每单位一人,原裁委会副主任以上人员不占原单位名额),由中国篮协审核批准。
裁委会常委,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裁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由中国篮协提名推荐候选人,经裁委会换届会三分之二以委员表决同意后生效。
裁委会名单由中国篮协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裁委会委员改选时年龄不得超过60岁,年满65岁自动退休(顾问组不受年龄限制)。
受过中国篮协二次以上公开处罚(停赛场次达15场以上)的裁判员不得担任裁委会委员。
第十二条 裁委会内设培训组、考核组、规则研讨组、竞赛研讨组、顾问组等(其负责人由中国篮协指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单项体育竞赛规则、裁判法以及最新的规则解释,研究制定国内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和特殊规定等。
第十三条省级篮协应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应由不少于3名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组成,并向社会公布。
该委员会应将协会章程、裁委会名单以及认证一级裁判的实施办法,报经中国篮协认证后,方可以进行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级地方(含体育院校)篮球协会也应参照本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向上一级篮球协会报备并认证后,向社会公布。
该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3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第十四条各级裁委会负责所注册裁判员的管理、选派、考核、培训等工作。
裁判员执行全国裁判任务,参加中国篮协、地方篮协举办的裁判学习班、培训班,应视同因公出差,并享受相应待遇。
裁判员在裁判工作中的表现,属于所在单位和地方篮协(裁委会)对裁判员工作评估的核心内容。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五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
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以及职业道德的考查和考察。
晋升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应当加试英语考试,并根据国际篮联标准进行体测。
第十六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基本掌握和运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七条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篮球三级裁判员满一年,能掌握和正确运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篮球二级裁判员满两年,能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执裁全国性体育竞赛经验,任篮球一级裁判员满两年,经中国篮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1《中国篮协晋升篮球国家级裁判员考试暨复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国际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由国际篮联规定和执行,具体推选晋升国际级裁判员选拔办法见附件2《中国篮协推选晋升篮球国际级裁判员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技术代表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见附件3《中国篮协晋升技术代表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职业裁判员:
认证标准及实施细则等另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二十四条省级篮协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情况,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晋级和复试等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五条未经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或上级篮球协会认证,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各级篮球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中国篮协统一制作并发放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含电子证书)。
只有录入篮球裁判员管理数据库的裁判员,方能进行技术等级认证。
第二十七条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家级裁判员实行复试注册制度。
中国篮协将两年进行一次复试及注册工作,复试合格的国家级裁判员方可进行年度注册,注册的裁判员方可执裁中国篮协主办的比赛。
复试标准见附件1《中国篮协晋升篮球国家级裁判员考试暨复试实施细则》。
国际级裁判员按照国际篮联的规定参加复试。
凡复试未通过的,不能被选派出访执裁比赛及执裁在国内举办的重大国际赛事。
第二十九条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应办理变更注册单位。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中国篮协备案。
第三十条各注册单位根据中国篮协下发的注册办法进行注册。
或者在篮球裁判员数据库颁布后,各省级管理员进行数据库注册。
注册经中国篮协审核并公示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裁判员必须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精通竞赛规程、篮球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具体工作职责规范见附件4《中国篮协裁判员工作规范》。
第三十二条中国篮协根据每年的比赛计划和注册情况,选派技术代表、裁判长及裁判员(含个别一级裁判员)参加中国篮协主办的各项比赛工作。
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见附件5《中国篮协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中国篮协提出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名单。
第三十四条中国篮协不安排各职业俱乐部和篮球运动队的现职人员参与有本俱乐部(运动队)参加的赛事裁判工作。
第三十五条在中国篮协注册的裁判员应邀参加非中国篮协举办的跨省市、跨行业赛事的裁判工作,必须报中国篮协裁委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篮协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每年不定期举办不同类型的裁判员培训班,对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进行理论、英语、身体素质的培训和测验。
第三十七条中国篮协将有计划地邀请国际篮联技术委员会成员来华讲课,举办培训班。
被派遣担任重大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在比赛结束回国后,应立即将执裁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篮协竞赛部,中国篮协根据工作计划,将安排出访的裁判员在培训班上作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各地方体育局、地方篮协应根据各自的裁判员发展规划和具体情况,开展裁判员培训工作。
第五章退休裁判员和荣誉裁判员
第三十九条年满50周岁的不再担任裁判工作。
如工作需要,国际级裁判员退休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55周岁(职业裁判另订标准)且体能测试、规则理论考核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条荣誉裁判员
对于篮球事业做出长期贡献的国家级和一级裁判员,可以申报荣誉裁判称号。
中国篮协将每两年进行一次荣誉裁判员的申报工作,具体申报办法见附件6《中国篮协申报荣誉裁判员实施细则》。
第六章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篮球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篮球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裁;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篮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裁判员应积极参加各级比赛裁判工作。
各级篮协应对其所管理的裁判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至少每两年进行考核、评定。
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或向中国篮协推荐参加高级别的晋升考试或重点使用。
第四十四条各赛区根据竞赛规程中对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裁判员”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评选条件和要求,可评选出1-4名体育道德风尚奖裁判员。
第四十五条中国篮协于每年的联赛裁判员总结会或培训班上,表彰上一个赛季CBA、WCBA、NBL联赛或国内重大比赛评选出的优秀裁判员。
第四十六条 对无故不参加基层裁判工作或表现不好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所属地方体育局(地方篮协)可给予批评、警告,或提交中国篮协裁委会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
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6个月至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中国篮协和各地方篮协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
地方单项协会不健全的,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裁判员所在注册单位相关部门向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篮协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
(一)警告:
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
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违纪行为;在同一比赛中已受到一次警告的裁判员。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6个月—2年:
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
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
经中国篮协认定有收送钱物等违规行为的,或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等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省级篮协)、裁判员相应级别管理部门(地方篮协)应当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中国篮协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原《中国篮协裁判员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附件:
1.《中国篮协晋升篮球国家级裁判员考试暨复试实施细则》
2.《中国篮协推选晋升篮球国际级裁判员实施细则》
3.《中国篮协晋升技术代表实施细则》
4.《中国篮协裁判员工作规范》
5.《中国篮协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6.《中国篮协申报荣誉裁判员实施细则》
附表:
1.《中国篮协晋升国家级裁判员申请表》
2.《中国篮协晋升技术代表申请表》
3.《中国篮协荣誉裁判员申请表》
附件1
中国篮协晋升篮球国家级裁判员
考试暨复试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中国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中国篮协将每两年进行一次(双数年)晋升篮球国家级裁判员考试(以下简称国家级考试),每两年进行一次(单数年)国家级裁判员复试,并在复试期间举办国家级裁判员培训班。
一、国家级考试报名办法
(一)考生报名名额分配
1、在中国篮协注册两支男、女篮成年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文化处各3个名额,大、中体协各2个名额。
2、如有相关单位在考试前一年、当年或随后四年度内,承办综合性运动会、大型国际篮球赛事,将在原报名名额基础上增加1个名额。
3、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2个名额。
4、行业体协(国家体育总局注册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城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北体大各1个名额。
5、优秀运动员(国家一级以上篮球运动员)、外语能力优秀者(英语大学六级以上),如符合其他报考条件,不占原单位名额。
(二)考生报考条件
1、35周岁以下(以身份证为准)。
2、考虑到裁判队伍后备人才的培养和梯队建设,每单位33周岁以上报名的人数(包括33周岁,男女不限)不得超过1人。
3、晋升一级裁判员满两年以上(以报名截至日期为准)。
4、执裁全国正式比赛两次以上。
比赛包括:
中国篮协主办的比赛,其中执裁CBO全国总决赛、俱乐部联赛、女子锦标赛、肯德基3人篮球总决赛、3对3联赛(大区赛、总决赛),集训赛、全国篮球城市交流活动篮球比赛的裁判员须为中国篮协相关部门调派的裁判;全国大学生(CUBA、CUBS)须为各大分区赛以上(含分区赛)的比赛;或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比赛担任过两次以上裁判长、副裁判长职务(西部地区考生至少担任一次裁判长或副裁判长)。
5、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篮球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者。
6、男子身高1.80米、女子1.70米以上(综合成绩优秀在总排名前三分之一者,可适度放宽身高要求)。
(三)报名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报《中国篮协晋升国家级裁判员登记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2、执裁比赛的秩序册(封面及裁判员名单复印页);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印在一页);一级裁判员证书复印件(含执裁比赛裁判长签字页);2寸照片2张(蓝底)。
(四)报名办法及截止日期
自中国篮协发布晋级考试通知之日起30天内,经由中国篮协认证的省级篮协(含上述名额分配单位)推荐。
如果地方有关篮球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出具公函,将报名考生的申报材料寄至中国篮协(截止日期以收件时间为准)。
各单位在报名时须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把关,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单位国家级裁判员申报资格。
二、国家级裁判员考试
(一)考试时间、地点
国家级裁判员考试的时间、地点将根据当年工作计划安排另行通知。
(二)考试内容
原则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将进行理论和体能考试(无补考),理论考试及格和体能测试合格的裁判员,将取得参加第二阶段的临场执裁考试资格。
1、理论考试
考试内容根据篮球规则及裁判方法内容确定,理论考试分数比例原则为:
篮球规则、规则解释和裁判方法(100分),三对三篮球规则(25分),英语(25分),共计150分。
理论考试内容如下:
(1)篮球规则(中国篮协审定最新版)和规则最新解释;
(2)最新裁判方法;
(3)最新三对三篮球规则;
(4)英语能力测试。
2、体能考试
体能考试内容及标准:
莱格尔跑:
男子97趟、女子76趟。
3.临场执裁考试
临场执裁考试将根据竞赛时间安排结合赛会制比赛进行。
(1)考试程序
考生分为三人一组进行临场执裁考试,主裁、第一副裁、第二副裁的安排由赛前抽签确定。
原则上每组执裁一场比赛(可根据实际人数分配等原因进行调整)。
(2)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00分):
形象;
②基本功;
③执裁规范化;
④判罚准确性;
⑤对比赛感觉;
⑥比赛管理与场面控制。
4.考试批准办法
体能考试按照莱格尔测试标准严格执行(不及格者自动淘汰)。
理论考试考核组将根据考生总分数进行排名,临场执裁考试考核组将根据考核标准对累积分数进行排名。
中国篮协依据考试人数及排名情况按照一定审批比例设定总分及格线和单项及格线,通过总分及格线和单项及格线的考生经中国篮协公示后将被批准为国家级裁判员。
三、报考条件认证
中国篮协将对所有参加第一阶段理论、体能考试的考生进行资格审定,对身高、年龄进行认证。
报到时,考生需把身份证、一级裁判员证书的原件交给考核组。
如对报考信息弄虚作假者,经核查属实后,取消考生参考资格。
已经两次参加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未通过的考生,不能参加第三次报名。
四、考试考评组
中国篮协将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国家级裁判员晋级考评组,负责国家级裁判员考试的监督、考核、培训等相关工作。
考评组的成员原则上由中国篮协相关负责人、中国篮协裁委会副主任、考核培训讲师等人组成。
五、国家级裁判员复试报名方法
中国篮协根据复试年的工作计划安排将下发复试通知,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各地方篮协在接到通知后将进行国家级裁判员的复试报名工作,不接受个人形式报名。
六、复试内容
1.理论考试
同国家级裁判员考试内容。
2.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方法及标准:
莱格尔跑:
男子86趟、女子66趟。
3.批准办法
体能考试按照莱格尔测试标准严格执行。
中国篮协根据理论考试人数及排名情况按照一定审批比例设定总分及格线和单项及格线,通过总分及格线和单项及格线的复试考生视为通过复试考核。
4.请假及补测
因故不能参加复试的裁判员应由裁判员所在管理部门书面请假,请假的裁判员及未通过理论、体能考试的裁判员,经中国篮协批准可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七、费用
参加国家级裁判员复试的裁判员差旅费、食宿费自理。
复试考核组成员的差旅费、食宿费等由中国篮协负担。
八、复试考核组
中国篮协将在复试前成立复试考核组,负责对复试的监督、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考评组的成员原则上由中国篮协相关工作负责人、中国篮协裁委会副主任成员、裁判员培训讲师等担任。
九、只有晋级合格和复试合格的裁判员,才能进行注册并安排执裁中国篮协下一年度的比赛。
附件2
中国篮协推选晋升篮球国际级裁判员实施细则
中国篮协推选数名优秀国家级裁判员成为晋升国际级裁判员候选人员。
经国际篮联考核和批准,参加国际篮联主办培训和考核,晋升为国际级裁判员。
一、推选选拔条件:
所有被推选成为晋升国际级裁判员的候选人必须满足以下选拔条件。
(1)须为通过国家级裁判员复试并注册的国家级裁判员。
(2)遵守各项工作规定,思想品德过硬、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年龄在35岁以下(身份证和护照为准);形体、仪表、气质好。
(4)男子身高在1.80米以上,女子身高在1.70米以上。
(5)英语口语能力强,能运用英语与技术代表、外籍裁判员、外籍球队进行交流,能够独立处理问题。
(6)有较强的临场执裁能力,较高的篮球规则及裁判方法理论水平。
(7)执裁过CBA、WCBA联赛。
二、推选程序
晋升国际级裁判员人选由中国篮协裁委会常委进行投票选举,中国篮协根据投票排名以及裁判员平时综合表现,确定推选名单(必要时将进行理论、英语及体能的考核),再征得裁判员所在注册管理部门同意后,经中国篮协官网进行公示。
以上程序进行完毕后,由中国篮协向国际篮联提交推选晋升国际级裁判员名单。
三、考核和公布
被推选的裁判员参加国际篮联组织的考试及培训。
考核合格后由国际篮联批准公布(其名单将在国际篮联官网上公布)。
四、晋升国际级裁判员的标准(含三人篮球)将依据国际篮联新标准和要求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公布。
附件3
中国篮协晋升技术代表实施细则
一、晋升技术代表报考条件
1.思想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2.精通规则、熟悉裁判法,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思维敏捷,具备较强的处理赛场突发事件的能力。
3.具备较强的文字书写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4.在中国篮协注册的国家级裁判员、国际级裁判员。
5.担任过CBA、WCBA或NBL临场裁判工作10个赛季以上。
6.考试时年龄规定:
年满40周岁,国际级裁判员不超过55周岁,国家级裁判员不超过50周岁。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技术代表。
1、受到中国篮协正式公开处罚(停赛场次达15场以上)二次以上的裁判员。
2、在所在省市篮协或其他行业体协、单项协会工作中,操纵比赛、营私舞弊、拉帮结派,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
3、所在工作单位或注册单位不同意申报的。
三、晋升技术代表选拔程序:
1、填写《中国篮协晋升技术代表申请表》(见附表2)并提交身体健康证明,邮寄或传真至中国篮协。
2、中国篮协裁委会根据晋升技术代表报考条件对报名的裁判员进行资格审核及评议,评议后由中国篮协公布获得参加晋升技术代表考试资格的名单。
3、参加中国篮协举办的技术代表晋升考试,经考核合格后,公布晋升技术代表名单。
技术代表同裁判员一样需要由所在注册管理单位在中国篮协进行注册后方可安排中国篮协主办比赛的工作任务。
四、晋升国际级技术代表
国际篮联将不定期举办国际级技术代表培训班,中国篮协根据国际篮联晋升条件和要求,符合上述第一条报考条件,在本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推荐相应人选参加国际篮联举办的培训和考试。
根据中国篮协下发的报名办法进行报名,由中国篮协裁委会根据推选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及评议,评议后由中国篮协向国际篮联提交报名人选,经国际篮联培训及考核后,由国际篮联公布。
国际级技术代表将被国际篮联调派参加国际比赛的工作。
五、其他
1、中国篮协将每两年举办技术代表培训班(含晋升班),对技术代表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认证。
2、中国篮协根据技术代表培训班考试成绩,确定下年度参加工作的技术代表,未通过考核的技术代表不能参加下年度的工作任务。
3、技术代表的退休年龄为65周岁。
附件4
中国篮协裁判员工作职责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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