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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危险化学品的基础知识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的基础知识
主要法规标准:
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6804-2011《气瓶警示标签》
GB/T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AQ3047—2013《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
《加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京监发2013-47号)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GB20576-GB20599、GB20601、GB20602
《工作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一、危险化学品的概念
化学品是指单个化学元素或由各种元素组成的纯净物或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还是合成的,都属于化学品。
2011年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在受到摩擦、撞击、震动、接触火源、日光曝晒、遇水受潮、温度变化或遇到性能相抵的其它物质等外界因素影响时,会引起燃烧、爆炸、中毒、灼伤等安全事故,因此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需要特别加以防护。
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危险货物也称危险物品或危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显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都属于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规定危险货物分为以下九类:
第1类爆炸品
第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第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第2类气体
第2.1项易燃气体。
第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第2.3项毒性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4.1项易燃固体、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
第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
第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5.1项氧化性物质。
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6.1项毒性物质。
第6.2项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规定危险货物的编号采用联合国编号,即UN(UnitedNations)编号,不再使用CN编号(即6位数字编号)。
联合国编号是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对危险货物制定的用以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类特定物质的4位阿拉伯数字编号。
每一种危险货物对应一个编号,但对其性质基本相同,运输、储存条件和灭火、急救、处置方法相同的危险货物也可使用同一个编号。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的分类方法列入了运输、储存、经营及相关活动等过程中最常见的包括危险化学品在内的危险货物。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3月3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是从《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1990)中选出的七类(不含放射性物品和杂类)1784个编号的危险化学品,列入监管范围。
新版的《危险化学品名录》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
三、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对应于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按GHS的要求对化学品分为理化危险、健康危险和环境危险三类27项,如下表所示:
化学品危险性分类
理化危险
健康危险
环境危险
1.爆炸物
1.急性毒性
1.危害水生环境物质
2.易燃气体
2.皮肤腐蚀/刺激
3.易燃气溶胶
3.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4.氧化性气体
4.呼吸或皮肤过敏
5.压力下气体
5.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6.易燃液体
6.致癌性
7.易燃固体
7.生殖毒性
8.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
8.特定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
9.自燃液体
9.特定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
10.自燃固体
10.吸入危险
11.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12.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或混合物
13.氧化性液体
14.氧化性固体
15.有机过氧化物
16.金属腐蚀剂
四、化学品的危险性公示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规定化学品危险性用象形图来标识。
象形图是一种图形构成,它包括一个符号加上其他图形要素,如边界、背景图样或颜色,用以传达具体的危险信息。
标准规定化学品危险性的标识应使用下列象形图:
爆炸物易燃气体、易燃气溶胶、压力下气体金属腐蚀剂
自反应物质(A型B型)氧化性气体、易燃液体、皮肤腐蚀/刺激(1类)
有机过氧化物(A型B型)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B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型C型D型E型F型)、(1类)
自燃液体、自燃固体、
自热物质、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
有机过氧化物(B型C型D型
E型F型)、
急性毒性急性毒性(4类)对水环境危害呼吸过敏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1类2类3类)皮肤腐蚀/刺激(2类)致癌性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生殖毒性
(2A类)
皮肤过敏
五、化学品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标签是用于标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的一组文字、象形图和编码组合,它可粘贴、拴挂或喷印在化学品的外包装或容器上,是传递化学品安全信息的一种载体。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中规定了安全标签的内容,包括化学品标识(化学品名称、混合物的组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警告);危险性说明(根据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GB20576~GB20599、GB20601~GB20602)简要概述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选择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表述化学品在处置、搬运、运输和使用作业中所必须注意的事项和发生意外时简单有效的救护措施等,应包括安全预防措施、事故响应、安全储存措施、废弃处置等内容)、供应商标识(名称、地址、邮编、电话等)、应急咨询电话(化学品生产商或生产商委托的24h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资料参阅提示语。
化学品安全标签样例如下图:
对于小于等于100mL的化学品小包装,为了方便标签使用,安全标签要素可以简化,只包括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名称及联系电话、资料参阅提示语即可。
简化标签样例如下图:
安全标签应粘贴、挂拴、喷印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
标签的粘贴、挂栓、喷印应牢固,保证在运输、储存期间不脱落,不损坏。
安全标签的粘贴、喷印位置规定如下:
桶、瓶形包装:
位于桶、瓶侧身;
箱状包装:
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明显处;
袋、捆包装:
位于包装明显处。
安全标签应由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厂前粘贴、挂拴或喷印。
若要改换包装,则由改换包装单位重新粘贴、挂拴、喷印标签。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或包装,在经过处理并确认其危险性完全消除之后,方可撕下安全标签,否则不能撕下相应的标签。
气瓶的安全标签应执行《气瓶警示标签》(GB16804-2011)标准,如下图:
充装单位应保证根据气瓶内所充装的气体粘贴、除去、更换标签。
每只气瓶第一次充装时即应粘贴标签。
如发现标签脱落、撕裂、污损、字迹模糊不清时,充装单位应及时补贴或更换标签。
标签应被牢固地粘贴在气瓶上,并保持标签清晰可见。
应避免标签被气瓶上的任何部件或其他标签所遮盖。
标签不应被折叠,面签和底签不可分开粘贴。
在气瓶的整个使用期内标签应保持完好无损、清晰可见。
标签不可覆盖任何充装所需的永久性标记。
放置面签的首选位置应在气瓶瓶肩上或瓶肩正下(最大50mm),对小气瓶(10L及以下),标签可以放置在瓶体上。
如尺寸允许,标签可放在气瓶颈圈上。
危险性面签等于或大于100mm×100mm时,应放置在气瓶筒体部位
只有当原有标签信息内容完全清晰时,才可以用新标签履盖旧标签。
否则,原有标签应被彻底除去。
主要危险性面签应部分履盖在次要危险性面签上面。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采购商品时应检查供应商所提供的商品是否有化学品安全标签,在销售商品时不能向用户提供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商品。
运输单位对无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一律不能承运。
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上加贴化学品安全标签,这是《工作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和国际170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的预防和控制化学危害基本措施之一,通过对市场上流通的化学品加贴标签的形式进行危害性标识,提出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认真查看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的化学品安全标签是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取得安全信息,以预防和减少化学危害,保障安全和健康的的重要途径之一。
六、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提供了化学品(物质或混合物)在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息,推荐了防护措施和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化学品供应商向下游用户传递化学品基本危害信息(包括运输、操作处置、储存和应急行动等)的一种载体,同时还可以向公共机构、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涉及该化学品的相关方传递这些信息。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成份/组成信息
危险性概述
急救措施
消防措施
泄漏应急处理
操作处置与储存
接触控制及个体防护
理化特性
稳定性和反应性
毒理学信息
生态学资料
废弃处置
运输信息
法规信息
其它信息
安全技术说明书由化学品的供应商编印,在交付商品时提供给下游用户,作为为用户的一种服务,随商品在市场上流通。
化学品的用户在接收使用化学品时,要认真阅读安全技术说明书,了解和掌握化学品的危险性,并根据使用的情形制订安全操作规程,选用合适的防护器具,培训作业人员。
供应商有责任更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向下游用户提供最新版本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购销业务中不得采购和销售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商品,一定要向供应商索取并向下游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向用户销售自行分装的商品时,应提供相应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在采购产品时,应向供应商索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由使用单位的技术和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妥善保管,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可以立即向救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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