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优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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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优化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优化
准入服务措施办法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市公安局将优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准入服务,并实行以下监管办法。
一、考核在线办件率
应向企业推广宣传,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事项可在“四川省公安政务一体化平台”网上进行“原件预审”办理,办理方式简单便捷。
经推广,该事项在线办件率应达80%。
二、提高审批效率
该事项法定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在实际工作中,承诺提速50%,承诺核发许可证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加快网上“原件预审”受理速度,网上提交的“原件预审”申请,自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应予答复,根据答复要求补正后再次提交的申请,应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三、精简审批材料
按照公安部治安局《关于传发<民爆物品管理审批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治明发〔2018〕301号)要求,可以通过内部系统核验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清理取消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等材料。
根据省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中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企业相关信息,营业执照等可查询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针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除办事指南明确规定的材料外,审批时不得自行增加办事要求。
四、公开审批信息
在门户网站和政务大厅全面公开与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网上可办理程度、监督举报方式,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四川省公安政务一体化平台”上及时更新事项办理进度,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动态调整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
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
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核发依据和办理标准
一、适用范围
《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适用范围为:
在攀枝花市境内的仅为本单位合法生产活动,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可以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从事爆破作业。
二、审批依据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五)《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6.1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b)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c)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六)《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6.2.1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经过安全评估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b)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两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c)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d)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件一)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管理、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是指:
1.流向登记制度;2.库房管理制度;3.作业现场管理制度;4.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制度;5.安全例会支队;6.安全教育制度;7.安全检查制度;8.消防管理制度;9.安全保卫制度;10.定员定量制度;11.装卸管理制度;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3.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储存库构成重大危险源的);14.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预案;15.丢失被盗抢等案件应急处置预案;16.其它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依法设立爆破作业单位的合法性证明材料。
合法性证明材料是指: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核定的采矿区域等证明文件,并且证件在有效期内。
(三)配备设立爆破作业单位必备的人员及资质条件。
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并且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资格条件包括:
人员持有有效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有效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有经过安全评估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五)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专用设备包括钻孔机、控压机、挖运机械、测量仪、全站仪等检查、测量设备,专用设备净值不作具体要求,但拥有设备应当与其爆破作业活动相适应。
四、办理流程标准
(一)提出申请。
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规定的材料,同时通过民爆网络服务平台,按照规定录入相关信息。
(二)材料审查。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申请资料齐全的,作出受理决定;对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资质审查。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对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组织专家组评审。
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许可意见,履行办公会议讨论、领导审批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许可公示。
通过网络发布、媒体告知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许可决定,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许可机关组织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处理。
(五)核发证件。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通过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制定爆破作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爆破作业单位。
二、监管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炸防范要求》、《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
三、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许可公示、监督检查、协同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爆破作业单位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爆破作业单位对民爆物品及其危害作用封闭管理,防止民爆物品流失,防止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四、事中监管
(一)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上报的证明与相关部门核实,上报的人员资质在民爆系统中核查,确保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组织不少于3人专家组现场评审和核查,防止出现专业性、技术性差错。
(三)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许可意见,履行办公会议讨论、领导审批等程序,防止出现违规许可。
(四)通过网络发布、媒体告知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许可决定,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组织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处理。
五、事后监管
(一)立即将许可事项通报所在地分县局、辖区派出所,以便及时、准确的纳入日常监管。
日常检查中,对发现不符合规定内容和其它安全隐患,责令爆破作业单位当场整改或限期整改。
对责令限期整改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期限届满后进行检查验收。
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报告发证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发证机关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不符合规定内容的和其它安全隐患,依法处理。
(三)及时打击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和违反规定使用许可证的行为,如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民用爆炸物品活动等。
(四)完善投诉机制。
发证机关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违规爆破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投诉,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投诉人保密。
(五)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监管信息共享
按规定及时对外公开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与既有信息平台对接应用,实现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共用,提高监管效率。
七、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
各分县要加强对监管民警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民警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
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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