届高三历史二轮复习精品教学案专题三中国现代政治经济文明专题复习辅导3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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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高三历史二轮复习精品教学案专题三中国现代政治经济文明专题复习辅导32页
2012-2013学年高三历史复习专题辅导
【专题三】中国现代政治、经济文明专题复习辅导
【考情分析】
一、现代中国的政治建设与祖国统一
1.本专题的主干知识与时政热点、焦点问题联系紧密,高考命题的切入点往往是时政热点、焦点问题与主干知识的契合点。
如:
新中国成立60周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曲折历程和取得的成就,西藏问题、新疆问题、台湾问题等等。
2.由于本专题的知识内容属于政治高频敏感性问题,因此,高考试题对本专题内容的考查侧重于基础知识和主干知识,一般是考查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等学科初步能力,而考查描述和阐释事物、论证和探讨问题能力的深层次能力则比较少。
3.本专题中,建国初期和新时期的民主政治建设是重点,而建国以来民主政治建设中的曲折则较少涉及。
近年来考查的知识点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国两制”多次出现,是最重要的命题切入点。
如:
2010年高考北京文综卷第16题考查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江苏历史第12题考查了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四川文综卷第37题考查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主政治建设历程及其特点,天津卷第12题考查了新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等考点,均为正面导向的主干知识。
4.从高考命题横向考查的角度看,本专题多与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起源、建立、发展和完善,近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的探索联系起来综合考查的可能性较大。
从高考命题的横向考查的角度看,本专题多将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与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进行横向比较,以加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优越性的认识,渗透爱国主义和思想政治教育因素。
二、现代中国的对外关系
1.高考命题考查本专题的内容主要侧重于新中国外交政策变化的主要趋势、演变原因及其影响,同时联系当时中国的政治、经济发展的状况,考查学生横向综合认识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2.从考查的能力要求层面看,不仅考查考生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等学科初步能力,而且也很重视考查考生描述和阐释事物、论证和探讨问题能力的深层次能力。
3.从考查的主干知识层面看,中美关系、中日关系、中苏关系、中欧关系、联合国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外交政策的调整,都是历年高考命题的高频高点。
这不仅要联系到历史上的大国崛起等相关学科知识,还要联系到时政热点、焦点问题。
在考查新中国的对外关系过程中,往往还要联系中国古代、中国近代的对外关系状况,从而体现新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正确性和必要性。
4.近年来,高考逐步侧重于对中苏(俄)关系、中非关系、中美关系、中日关系以及近代以来中国的对外关系的发展演变的考查。
如:
2010年高考安徽文综卷第36题考查了近代以来中国的对外关系演变,福建文综卷第18题、广东文综卷第18题、上海历史卷第30题、浙江文综卷第21题均考查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对外关系和对政策,全国文综卷Ⅰ第17题考查了20世纪60年代与西欧国家的关系,全国文综新课程卷第34题考查了建国以来中苏关系的曲折发展;2011年高考,天津卷第12题考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等。
可以预见,今后高考仍然将会以上述热点、焦点问题作为命题的切入点。
三、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
1.建国初期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以及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的成就是高考考查的重点。
尤其是“中国特色”的经济制度为重点中之重点。
2.从考查的形式看,很多试题抓住一条线索进行综合考查。
如:
中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调整,中国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和调整,中国对外开放格局的逐步形成。
江苏历史高考材料解析题就曾经考查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形成过程。
3.很多高考试题以热点问题切入。
如2009年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2010年深圳建市30周年,2011年《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就是这样。
2011年高考全国卷第33题、34题,北京卷第19题,安徽卷第35题,福建卷第20题,都是考查本专题的内容。
四、中国近现代社会生活的变迁
1.高考考点主要集中在社会风俗、交通运输等领域,相对比较零散,特别集中的考点不多。
2.从考查形式上看,主要以选择题为主。
3.考点命题多与社会热点问题相联系,与当今人们的饮食起居相关联,以情境化试题为多见。
【知识归纳】
一、1954年宪法诞生的条件、特点及作用
1.条件:
人民民主政权已初步巩固,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所规定的目标已基本实现,制定新中国根本大法条件已具备。
2.特点:
①从主要内容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国家政治制度、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与旧中国任何一部宪法都有根本的区别,反映了人民的意志,代表了人民的利益。
②从性质看,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3.作用:
①加强了人民民主专政,巩固了中国人民革命和建设的成果,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反映了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
②极大地提高了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推动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基础: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共同反对国民党专制独裁的历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基础。
2.主要形式:
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主要形式,政治协商会议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基本组织。
3.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调动了民主人士的参政议政热情,开创了群策群力、共同建设国家的新局面。
4.发展历程:
创立发展:
1949年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初步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954年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该制度;1956年4月,中共中央正式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作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指导思想;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各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人民政协迎来新的春天。
曲折:
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严重破坏了多党合作制度,干扰了政协工作的正常发展。
“文革”时期大批民主人士受到打击迫害,民主党派被迫停止活动,政协工作陷人瘫痪。
5.特点:
第一,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
第二,以服务社会主义事业为共同目标。
第三,我国各民主党派和中国共产党一起参加国家政权,参加政府工作,不存在轮流执政的问题。
第四,我国各民主党派都得到宪法的承认和保护,享有宪法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三、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历程
与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建设一样,民主政治建设历经曲折,走过了不平坦的道路,步入了健康发展的光辉大道。
回顾半个多世纪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之路,基本可划分为5个阶段:
第一阶段:
初创时期:
(1949年—1954年)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已经推翻了国民党在全国的独裁专制,建立起新生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权,到1952年9月,全国普遍召开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了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领导生产建设为中心,对国家开展的各项工作,普遍进行了认真的组织和领导,发挥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和干部的支持、监督作用,也培养了一批干部。
这说明,我们国家最基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成为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一个有效的基本组织形式,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建立和完善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制度的任务已胜利完成。
同时在广泛协商的基础上,确立了具有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
第二阶段:
创建时期:
(1954年—1966年)经过5年的实践和1953年各地的普选,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从而标志着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以立法的形式保证中国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为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制制度奠定了初步基础。
它是一部真正反映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的宪法,是中国人民为建设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的纲领,开创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新纪元。
第三阶段:
重创时期:
(1966年—1976年)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付出艰辛努力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制度遭受严重破坏。
主要表现在:
第一,红卫兵运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践踏和民主法制的初步破坏。
“文化大革命”初期兴起的红卫兵运动导致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冲击和破坏,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及至人身权利遭到严重践踏。
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刘少奇冤案,典型地反映了宪法尊严所遭受的践踏,人民所遭受的严重人身迫害。
第二,造反派“全面夺权”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空前践踏及对社会发展造成的严重危害。
1967年从上海开始的夺权风暴,造成党政机关陷于瘫痪,整个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在此期间,各造反派组织间的激烈斗争更加剧了社会秩序的混乱状况,人民的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得不到基本的保证,社会发展遭到严重挫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法正常召开,实际上剥夺了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
第四阶段:
重建时期:
(1976年—1978年)粉碎“四人帮”之后,国家的社会政治生活重新回到了正确的轨道,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逐步恢复。
1978年2月召开了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并颁布了新的宪法,重新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五阶段:
发展时期: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稳步发展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深刻总结了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教训,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立为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民主政治建设快速发展并得到不断的完善,从理论上看,我党出台了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一纲领性文献,党的“十三大”提出了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和任务的决议,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政治体制总目标。
这些重要理论是我们新时期顺利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四、新中国民主政治具体内容的特征
1.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特征
①在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中,根本的是共产党领导。
在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中,共产党领导是基本前提,也是各民主党派的自觉选择。
在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党派与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亲密合作,为共同的目标团结奋斗,是我国政党制度区别于西方多党制的根本特点。
②在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中,各民主党派是与共产党共同致力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而不是反对党或在野党。
这是因为我国民主党派与共产党在政治目标和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
这与西方多党制中以谋取执政地位为目的的反对党、在野党具有本质的不同。
③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与各民主党派作为亲密友党和参政党地位,决定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实质是团结合作。
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是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挚友、诤友关系,是参政党与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亲密团结、合作共事的关系,而不是多党竞争、轮流执政、互为对手、彼此倾轧的势不两立关系。
这与以竞争为特征的西方多党制政治体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也是区别于西方多党制的显著特征。
2.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
①一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
它既不是脱离祖国大家庭的“独立自治”,也不是半独立状态的“自治邦”。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府。
②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自治;自治权利是中央统一领导,根据宪法和法律,遵循党的方针政策的“民族主权”。
一切民族自治地方都必须遵循宪法所规定的总原则,坚决、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③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实行的区域自治,而不是脱离一定地域的所谓“民族自治”。
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脱离整个民族自治地方以及全国的经济建设而奢谈什么“独立自主”的“民族经济体系”。
④我国民族状况的特点是,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但分布很散,绝大多数与汉族交错聚居,少数民族之间也多半是交错杂居或聚居。
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不是单纯以人口比例为依据。
人口较多的民族可以自治,人口较少的民族也可以自治,而不是只有一个少数民族占多数的地方才能实行自治。
⑤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往往包含几个少数民族和汉族。
搞好民族区域自治,不仅要处理好上下关系,也必须适当处理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关系;既要适当处理少数民族同汉族的关系,又要适当处理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以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繁荣。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①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制度形式。
这一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具有真正的人民性和广泛的代表性。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有权选出自己的代表,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去行使国家权力,参加国家管理。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我国的各政党、阶级、阶层、地区、民族等都有一定比例的代表,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广泛的人民基础,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
②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运行,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
③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一院制。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不搞“两院制”。
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各级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全权性,其他国家机关都是它的执行机关。
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
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4.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特点
1954年一届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①它规定的第一个原则是人民民主原则,而国家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②它的第二个原则是社会主义原则。
社会主义原则集中表现为公有制原则。
就社会阶段而言,为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③这部宪法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保证。
④这部宪法是我国人民一百多年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巩固了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果以及建国后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新胜利,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是我国人民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与建设的有力武器。
五、台湾问题与南北朝鲜、东西德国问题的区别
1.两者形成的原因、性质不同:
后者是二战及“冷战”的产物,它们是根据二战期间或二战后的一系列国际协议形成的;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遗留下的问题,是中国内政的问题,二战胜利后,中国政府已经恢复了对台湾的主权。
2.领土和主权问题的性质不同:
后者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领土和主权分别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国家,都是联合国会员国;台湾和大陆的领土主权未分割,其本质是中国的内政问题。
3.两者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不同:
德国、朝鲜的分裂为二战间和二战后一系列国际条约所规定;台湾问题则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关于日本必须将窃取的台湾归还中国的规定。
4.两者存在的实际状况不同:
在美苏两国对抗的背景下,南北朝鲜、东西德国都分别驻有外国军队,被迫相互承认和在国际社会中并存;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同时“一个中国”的原则也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
5.问题解决的原则和立场不同:
德国问题是通过两国政府和人民的努力,经过谈判达成统一的协议;南北朝鲜的统一由于外国势力的干涉,进程缓慢;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必须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前提下,由中国人民按“一国两制”的构想来解决,决不允许外国势力加以干涉。
六、特别行政区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比较
1.相同之处:
(1)依法建立,享有自治权;
(2)都是以维护祖国统一、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为前提;(3)都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不具有任何独立主权实体的性质。
2.二者的区别:
(1)设立的区域不同:
特别行政区是在港澳台设立的,而民族自治区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的。
(2)自治程度不同:
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区有“一定的自治权”。
(3)社会制度不同:
特别行政区坚持资本主义制度,民族自治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4)解决的问题不同:
特别行政区是为了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设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区是为了解决民族问题、实现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愿望设立的。
(5)自治层次不同:
特别行政区只有一级政府、一级政权,本身就是直接联系市民的政权组织。
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三层。
(6)实施的法律体系不同:
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不包括有关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七、中国现代的代议制度与西方代议制度的比较
含义:
代议制度,亦称代议制,代议民主制。
代议民主制是直接民主制的对称,是近现代国家广泛实行的政治统治形式,在这种制度下,公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履行对国家事务的管理。
代议制度是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政治制度。
只不过资产阶级国家代议制普遍采取议会制度的形式;社会主义国家废除了旧的议会制度,保留了代议机构,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会主义代议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代议制的一种形式。
由此可见,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都是代议制度的具体形式,同属于民主制──间接民主制──代议制度这一民主制度体系,它们有着许多相同或相似的地方。
但是,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都是历史条件和现实因素作用的结果,都是现实国家的一种政治制度,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具体表现在:
(一)两种制度的本质特征不同
西方国家议会制度经历了300多年的历史,尽管遇到挫折和挑战,但至今不衰,根本的一点就在于它符合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情,符合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它的本质特征在于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
首先,它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实现资产阶级统治的最佳形式。
议会制度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通过非暴力方式解决彼此间的矛盾提供了可能,既可实现权力在统治阶级内部和平的、平稳的移动,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解统治阶级的利益。
其次,它是调整资产阶级与其他阶级关系,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最好工具。
议会制度这种形式上的民主不仅满足了统治阶级各集团及其大多数成员的政治需要,而且也在一定程度满足了其他阶级的需要。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特征在于它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理想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在吸收人类优秀政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创造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为中国各族人民服务的。
它由人民选举产生,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向全国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两者的主体身份不同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全国人大代表,西方国家议会的主体是议员。
西方国家议员大多数是专职的,只有少数两院制中上议院议员不是专职的。
为了保证议员的专职性,西方国家规定了种种措施,包括任职资格、职业不相容和生活保障制度等。
中国全国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非专职的。
全国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职业,绝大多数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工人、农民、干部和军人。
(三)两个机关的结构不同
西方国家议会采用的是一院或两院制的结构,美、英德、法、日等主根资本主义国家大多采用两院制的结构。
中国全国人大采用的结构另具特色。
中国全国人大的院制结构,既不是两院制,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一院制,突出的特色就是在人一院制的基础上设立代议机关的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
因此,有人称中国全国人大的结构是“复合一院制”或“一院双层”结构。
(四)代议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不同
西方国家议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特别就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而论,表现为多种政体模式,如议会内阁制、总统制、半总统制半议会制、委员制等形式。
在议会与政府之间,存在着比较规范、严格的分权和制约关系,是双向互动的。
中国的全国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不存在多种模式的问题。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它机关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其监督。
其他国家家机关与全国人大只存在分工,不存在分权和制衡的问题,双方的关系是单向的。
其中,最突出的一点还表现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使我国人大制度的实际运行呈现出一定的特色。
政协会议是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方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人大开会时,同级政协也同时开会并列席同级人大会议,听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人大的决定发挥重大的积极影响。
政协虽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也不是人大的法定部分,但它已成为人大制度成功运行的补充机制。
(五)代议机关与政党的关系不同
西方国家议会里通常是多党共存,通过议会党团及其领袖在议会内活动,党与党之间有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议会政治与政党政治紧密结合。
在两党制国家,两大政党在议会中起主导作用;在多党制国家,议会中多党林立,政党间的合作与斗争、联合与分裂不断。
中国全国人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工作。
中共和其他民主党派都有全国人大代表,但这些代表并不是由党派产生的,他在全国人大的活动也不是按党派来展开的。
八、“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含义、提出过程以及影响
1.“一国两制”的含义:
①“一国两制”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②“一国两制”是指在中国大陆和台湾、港、澳地区实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等方面有根本的重大的区别。
③国家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
④有宪法和法律保证,有实行较长时间的稳定性。
2.“一国两制”的提出:
它是针对台湾问题而提出的。
它是在中国国际地位日渐提高,许多国家纷纷与台湾断交,与中国建交,尤其是美、日与中国建交、中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美日与台湾断交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提出的条件成熟。
中国在1979年的《告台湾同胞书》已明确提出了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
3.“一国两制”构想实施的影响:
“一国两制”的构想是根据我国国情,实事求是地科学地以和平方式解决一个国家统一问题的成功尝试,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的完整的原则方面毫不含糊,同时在具体政策和措施上又充分照顾实际情况和各方面的利益,完全符合台湾、港、澳地区和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与发展,同时“一国两制”的构想也提供了解决国际争端的新思路,对人类历史和世界和平作出了巨大贡献。
九、我国解决“台湾问题”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有哪些?
1.有利条件:
①我们有事实被证明完全正确的“一国两制”基本方针来指导。
②海峡两岸人民同祖同宗、血肉相连,文化一脉相承;③80年代以来,两岸关系的坚冰已经被打破,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海峡两岸经济相互促进、互利互补的局面已初步形成。
两岸之间的大三通已经实现。
④台湾人民心向祖国,求和平、求安定、求发展始终是台湾社会的主流民意。
⑤台湾同胞、海外侨胞的共同努力。
2.不利因素(障碍):
①台湾岛内有些人妄图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②某些外国势力插手台湾问题,干涉中国内政。
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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