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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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白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白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要求,编制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以人为本、资源整合的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区(市、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续发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辖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在辖区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市、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2个以上区(市、县);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0)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1)省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以内;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及以上区(市、县);
(4)霍乱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市、县);或在本市市区首次发生;
(5)一周内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10)市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5)区(市、县)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区卫生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卫生部门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卫生健康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林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等。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卫生部门:
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和是否组建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对疫情控制工作提供全面的业务技术指导;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培训与演练;组织检查和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等工作所必需的物资的调节、储备工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及器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领导区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区委宣传部门:
负责协调媒体报道;组织新闻发布,及时、准确、全面宣传报道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的措施及情况;澄清事实,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3)区发改部门:
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牵头实施。
(4)区教育部门:
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制定、实施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等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并督促本系统内各单位防控措施的落实,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5)区民政部门:
划拨一定的救助款项和物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贫困人员提供救助,对实施救助的医务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6)区公安部门:
及时封锁现场,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现场;对不予配合者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7)区财政部门:
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上级部门下达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
(8)区人社部门:
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9)区环保部门:
负责对因水、气、固体废弃物污染和化学品丢失、泄漏造成污染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场环境监测,提出防止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治理污染、消除危害、恢复环境的方案。
(10)区交运部门: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要组织力量,维护、修复公共道路,确保交通畅通,及时调动救援车辆,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好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工作。
(11)区农水部门:
负责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时的动物疫情监测、宿主动物检疫查验等工作;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12)区物价部门:
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及相关物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借机哄抬物价的单位和商家。
(13)区文旅部门:
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14)区林业部门:
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15)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及时清除垃圾污物,认真治理环境卫生,清理病媒生物的滋生环境,进一步美化环境卫生。
(16)区市场监管部门:
依法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类有关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强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
负责商品生产领域的督查,加强对生产环节相关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17)邮政、电信部门:
负责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的畅通。
(18)其它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
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单位实际,建立周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9)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协调辖区疫情处置工作。
积极开展村(居)民健康教育宣传,组织辖区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认真治理环境卫生。
2.2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生部门设立专门的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部门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局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等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平时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要坚决服从区卫生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区卫生监督局:
对事件发生地域的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医疗机构: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样本检测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领导或业务指导配合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局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区卫生部门按照市卫生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区卫生部门根据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局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等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3)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3.3.2责任报告人
主要为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执业医生。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卫生部门,区委、区政府和区卫生部门在对事件进行核实统一口径后,再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卫生部门。
3.3.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
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
应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阶段报告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
应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
总结报告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毕之日起5日内上报。
3.3.5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可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生部门。
3.3.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省政府
市政府
区政府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2)要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变化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对在学校、地区性或相关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事发地之外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区卫生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反应的启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启动程序主要为:
(1)区卫生部门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
(2)区卫生部门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做出是否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反应和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根据区卫生部门的建议,做出是否启动应急反应和成立指挥部的决定,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区政府做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决定后,各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5)区卫生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启动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区卫生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4.3.2、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市卫生部门和区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
区卫生部门应迅速组织专家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申请市卫生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4.4应急反应措施
4.4.1区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调集征用有关物质设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和临时征用房屋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禽家畜;封锁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等;
(5)流动人口管理:
对流动人口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其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口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
组织社区、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2区卫生部门
(1)组织调查与处理:
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分析与论证:
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
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控制措施;
(4)加强督导检查:
区卫生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
区卫生部门经区政府授权后及时向社会发布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其他单位和个人XX不得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组织技术培训:
区卫生部门按要求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
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等。
4.4.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重症和普通病人实行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
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4.4.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做好信息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施预防控制措施:
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实施消毒、消杀等预防控制措施;
(4)进行实验室检测:
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标本,按照有关要求分送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开展科研与交流:
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疫苗、消毒、消杀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交流;
(6)开展技术培训:
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4.5区卫生监督局
(1)按卫生部门要求,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按卫生部门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4.5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援其他地区等工作。
4.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按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严重(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省卫生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部门报告。
较重(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市卫神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部门报告。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区卫生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部门接到下级卫生部门的请求,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部门。
5.2奖励
区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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