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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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第二节“三同时”制度
一、概念
Ø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它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与使用。
Ø它的意义在于:
第一,有效地防止新的污染源产生;第二,与环境影响评价结合起来,成为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完整的环境管理制度。
二、特点
1、具有较强的法律强制力,所有对象都必须遵守,如若违反,不论是否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损害后果,都要受到制裁。
2、环境管理紧密结合基本建设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三个程序并提出了时间要求。
3、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技术起点,采用清洁工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以工程建设达到污染防治目的的环境管理措施。
三、主要内容
(一)同时设计
Ø是指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时,应该将环境保护设施一并委托设计;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依照《设计规范》的规定,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并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保护,对未同时委托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该拒绝。
(二)同时施工
Ø指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任务时,应委托环保设施的施工任务;施工单位在接受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时,应该同时接受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任务,否则不得承担施工任务。
Ø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该做到必须将环保工程的施工纳入项目的施工计划,保证其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做好环保工程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等资料、文件的整理建档工作以备查,并以季报的形式将环保工程进度情况报告环保部门。
Ø环保部门在该阶段中,应该核查建设项目环保报批手续是否完备,环保工程是否纳入施工计划以及建设进度和资金的落实情况,提出意见。
Ø在施工期间要注意施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同时投产与使用
1、是指建设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并同时投入运转。
2、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治理效果,经过验收合格后颁发《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
3、需要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经过环保部门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在3个月内完成,试生产期间主体工程应当与环保设施同时投入使用。
4、在试生产期间,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投入试运行的或者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或者环保设施未检查、未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都要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
5、未经环保部门的同意,排污单位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环保设施或者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
环保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罚。
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之情形
1、排污企业出现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四、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水污染防治法》
Ø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Ø减少认定违法行为的难度
✓违法行为的认定是依法处罚的基础。
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予以处罚。
”在实践中,故意与否难以判定,超标与否需要监测,使得实际执法难度很大。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则取消了这两个认定条件,只要发现排污单位没有“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这个行为事实,就可以认定和处罚。
这将大大减少执法人员的认定难度,有利于环境执法。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
1、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制度
一、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概念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噪声或产生固体废物者,按照法定程序就排放污染物的具体状况,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和注册的过程。
二、排污申报登记意义
1、是环保部门获取环境信息的重要方式。
实行排污申报登记,是环境保护部门了解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指导、检查排污单位防治环境污染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
通过申报登记,不仅能反映出排污单位对待环境保护的态度和治理污染的效果,而且还能检查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成效,并且为推行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创造良好条件。
2、有利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全面开展。
除了排污收费外,“三同时”制度、现场检查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以及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等的实施,其前提条件就是通过排污申报登记来进行的。
三、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1、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投入正式使用之前,排污单位应当履行排污申报登记的手续。
2、排污申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
四、排污申报登记的要求
1、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当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也必须办理注销登记,并同时交回该《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2、对于排污单位在申报登记后要对上述内容作出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如果发生突发性重大事件和事故导致申报事项的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的3天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因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3、对于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4、对于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说明理由。
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应该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的,也视为拒报。
四、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一)水污染防治法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大气污染防治法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排污收费制度
一、概念
●是指环保部门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的费用。
二、新的排污收费制度的特点
1、将超标单因子收费改为总量多因子收费;
2、适当提高排污收费标准;
3、发挥排污收费促进减少排污和筹集资金两方面作用;
4、兼顾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
5、简便易行并具有较低的操作成本。
三、征收排污费对象
(一)主体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二)排污费征收项目
1、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2、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3、对环境噪声污染超标,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4、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
三、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1、排污者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2、环保部门进行核定,并书面通知排污者。
3、排污者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申请复核,环保部门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实践中一般是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于每月或每季内,对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
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决定送达排污者。
四、排污费的征收
(一)收费标准确定的原则
1、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2、污染防治的要求
3、经济、技术条件
4、排污者的承受能力
(二)水与大气污染物的收费标准及计算
1、污染当量的确定
✓污水、废气排污费是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排污收费。
✓以大气污染物为例,1污染当量=0.95kgSO2=16.7kgCO2=……=2.18kg烟尘。
也就是说它们所产生的污染危害和所需的处理费用是基本相等的。
废气的每一污染当量收费单价为0.6元。
✓污水污染当量值是以污水中1千克最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为一个基准污染当量,再按照其它污染物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费用等进行测算,并与COD进行比较,分别得出其它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 总汞0.0005
2. 总镉0.005
3. 总铬0.04
4. 六价铬0.02
5. 总砷0.02
6. 总铅0.025
7. 总镍0.025
8. 苯并(a)芘0.0000003
9. 总铍0.01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类型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场
1. 牛0.1头
2.猪1头
3. 鸡、鸭等家禽30羽
4.小型企业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0.5吨污水
6.医院消毒0.14床2.8吨污水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0.95
2.氮氧化物0.95
3.一氧化碳16.7
4.氯气0.34
5.氯化氢10.75
6.氟化物0.87
7.氰化氢0.005
污水的每一污染当量收费单价是根据污染治理设施的固定资产折旧、能耗、物耗、维修、管理费用、人工费用等进行测算后,得出COD的平均治理成本为每千克0.66元,按照排污费略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每千克COD的收费单价确定为0.7元。
因为1千克COD是一个污染当量,所以每一污染当量收费单价为0.7元。
2、排污收费计算
将每个排放口排放的每种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污染当量值换算成污染当量数,再把所有的污染物当量数相加,得出该排放口排放的所有污染物的总污染当量数,用总污染当量数乘污染当量收费单价,即得出应交纳的排污费额。
考虑到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和环境监测水平,目前的规定是同一污水或废气排放口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总数不超过3个,污水、废气每一污染当量的收费单价分别为0.7元和0.6元。
污水排污费计算方法为:
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方法为: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排污费计算方法为: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这种以污染当量总数乘单一收费单价计算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体系,操作简单、方法统一,便于使用计算机征收排污费,特别是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只须公布收费单价,不必一一调整每种污染物的收费标准,为今后排污收费标准的调整提供了便利条件。
例如:
某企业每月排放污染水10000吨,COD浓度450毫克/升,氨氮浓度50毫克/升。
COD排放标准限值为300毫克/升,氨氮排放标准限值为120毫克/升。
1、计算排放量
COD:
450毫克/升×10000t=450000克
氨氮:
50毫克/升×10000t=500000克
2、计算污染当量数
COD:
4500000克÷1000克污染当量值=4500
氨氮:
500000克÷800克污染当量值:
625
3、计算收费额
由于COD超标,氨氮未超标,二种污染物要分别计算。
COD:
4500×0.7元×2=6300元
氨氮:
625×0.7元=437.5元
该企每月应缴纳的排污费应为6735.5元。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收费标准及计算
对排污者没有建成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或处置设施、场所,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或处置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新增排放量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
固体废物收费标准
固体废物类型
收费标准(元/吨)
尾矿
收费标准(元/吨
冶炼渣
25
尾矿
15
粉煤灰
30
危险废物
1000
炉渣
25
煤矸石
5
(四)环境噪声的收费标准及计算
对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环境噪声污染,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
固定噪声源收费标准
超标分贝值
1
2
3
4
收费额(元/月)
350
440
550
700
超标分贝值d
5
6
7
8
收费额(元/月)
880
1100
1400
1760
环境噪声收费注意事项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7、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五)排污费的征收程序
1、核定排污费
排污者应当申报其污染物排放量等有关情况,环保部门进行核定,按照核定的排污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部门计算出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予以公告,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
______: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和《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经计算,决定征收你年月(季)以下排污费:
排污费项目金额(元)排污费项目金额(元)污水排污费噪声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固体废物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合计金额(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你应当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银行缴费专户账号缴纳。
如对本排污费缴纳通知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单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按要求缴纳排污费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每日排污费金额千分之二征收滞纳金。
征收机关(盖章)地址:
年月日联系电话:
联系人:
2、排污费的缴纳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交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3、排污费的缓缴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交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
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4、排污费的减免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是否合理?
)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
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不含其所办企业)等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规定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
减免决定
环保、财政等部门接到申请后,由环保部门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财政、价格会同环保部门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排污费减免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有关部门予以公告,公告中应当注明减免的主要理由。
五、排污费的使用
(一)收缴二条线
环保部门负责征收。
商业银行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
国库部门将10%缴入中央国库,90%缴入地方国库。
排污费全额纳入预算,作为中央和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二)专款专用
1、重点污染源防治;
2、区域性污染防治;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六、法律责任
(一)拒缴排污费
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骗取减免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免缓缴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以所骗取批准减免缓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改变环保专项资金的用途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该资金的,由环保部门或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并处以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排污许可证制度
一、排污许可证概述
(一)排污许可证概念
环境保护部门为了减轻或者消除排放污染物对公众健康、财产和环境质量的损害,依法对各个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前置性条件、日常管理性要求、技术性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排污单位守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以及社会监督的凭据。
这个书面凭据就是排污许可证。
(二)适用范围
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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