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中经贸类问题定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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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中经贸类问题定性
经贸类问题定性
00001.骗取公司登记
00002.虚假出资
00003.抽逃出资
00004.擅自发行股票
00005.擅自发行债券
00006.未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
00007.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00008.超额对外投资
00009.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00010.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收购本公司股票
00011.违规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
00012.超范围经营
00013.短期投资成本不实
00014.违规计提坏帐准备
00015.存货计价不实
00016.存货帐实不符
00017.长期投资成本不实
00018.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不当
00019.固定资产计价不实
00020.超范围计提拆旧
00021.固定资产帐实不符
00022.无形资产计价不实
00023.融资费用未按规定予以资本化
00024.隐瞒收入
00025.成本费用核算不实
00026.随意变更会计政策
00027.企业会计信息未披露或坡露不充分
00028.上市公司违规质押国有股
00029.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违规炒作股票
00030.原企业评估日后形成的利润(亏损)处置不当
00031.改制企业擅自为职工认购股份垫付款项或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00032.企业改制时,未按规定处置国有土地
00033.改制企业款按规定承继债权债务
00034.改制企业未按规定处置财政拨入资金
00035.企业改制时,擅自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等转为职工个人投资
00036.关联交易让利
00037.违规列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
00038.企业违规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00039.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00040.上市公司资金被关联企业违规占用
00041.小企业违规处理债务重组事项
00042.小企业违规处理非货币性交易
1、骗取公司登记
●常见表现形式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提供假验资报告;
2.隐瞒重要事实。
●定性依据
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三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十五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处理、处罚依据
1.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原文
1、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虚假出资
●常见表现形式
1.股东未足额认缴出资额;
2.出资总额未达到规定最低限额;
3.以非现金出资,未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4.发起人认购股份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份额(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5.募集资金未达到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定性依据
1、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八十二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三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2、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公司设立登记,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第九条 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 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二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的账户并经验资机构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后,经评估、验资机构评估、验资。
第十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或者转移过户的出资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属于虚假出资行为。
3、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处理、处罚依据
1.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原文
1、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4、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3、抽逃出资
●常见表现形式
公司成立(登记)后,股东擅自将认缴的出资抽回。
●定性依据
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指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十三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处理、处罚依据
1.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000年12月0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法律法规原文
1、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4、擅自发行股票
●常见表现形式
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定性依据
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处理、处罚依据
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条 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原文
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擅自发行债券
●常见表现形式
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发行企业债券。
●定性依据
1.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依照前二款规定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后,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
2.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处理、处罚依据
1.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条 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原文
1、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未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
●常见表现形式
未按规定比例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或法定公益金。
●定性依据
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处理、处罚依据
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原文
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8、超额对外投资
●常见表现形式
公司对外投资额累计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定性依据
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处理、处罚依据
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法律法规原文
1、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9、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常见表现形式
擅自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定性依据
1.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2.2002年7月27日财政部印发的财企[2002]313号《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不得将国有资本低价折股或者低价转让给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个人。
企业实行整体改建的,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建企业全部资产转入公司制企业。
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建的,应当按照转入公司制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为国有股份,并可以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也可以由存续企业持有。
……
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建的,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的国有股份,合并前各方如果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应当由原共同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一并持有;如果分属不同投资主体,应当由合并前各方原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分别持有。
……
●处理、处罚依据
1.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法律法规原文
1、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4、财企[2002]313号《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10、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收购本公司股票
●常见表现形式
未经批准,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以他人的名义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定性依据
1、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2、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
●处理、处罚依据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股款、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发行股票资格:
……
(四)未经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的。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原文
1、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11、违规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
●常见表现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公积金超限额转增资本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定性依据
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处理、处罚依据
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
●法律法规原文
1、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2、超范围经营
●常见表现形式
公司超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范围经营,而又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定性依据
1.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1988年6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4、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第八条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公司的工商登记所核定的具体经营范围。
●处理、处罚依据
1、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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