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城市建设实施封土行动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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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城市建设实施封土行动方案最新
强化城市建设实施“封土行动”方案
冬季期间,加强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科学制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对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
重污染期间,对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实施“封土行动”应急管控;强化城市建设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措施,加强道路机扫。
1、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做好“五治”,即治理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水源地污染、治理工业污染、治理船舶港口污染。
扎实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加快修复淮河xx段生态系统,保障饮用水安全,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减少污染严重水体和不达标水体。
(一)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
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推进规范化建设,xx年年底前,配合市环保局做好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深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xx年年底前,完成全区所有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全面排查和整治。
加强水源水、出厂水、官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加强农村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
(二)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
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
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
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
加快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进度,xx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80%;xx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建立黑臭水体治理和管护长效机制,确保治理效果稳定不反弹,协调推进城乡黑臭水体治理。
(三)打好淮河保护修复攻坚战。
准确把握“五大关系”,围绕“水更清、岸更绿、产业优”总体目标,扎实开展“禁新建、减存量、关污源、进园区、建新绿、纳统管、强机制”七大行动,全面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
从严实施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切实抓好突出环境问题整改。
立足1公里、5公里、15公里“三道防线”,落实淮河岸线分区管控,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重化工、重污染等环境高风险行业企业环境准入。
排查整治入河入湖排污口及不达标水体,制定并实施区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规划。
到xx年,国家考核断面水质全面实现达标,优良比例达100%。
水功能区水质全部稳定达标,水质达标率100%。
淮河流域xx区境内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83.3%,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
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强化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现有船舶到xx年全部完全达成改造,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城市设施建设规划。
开展非法码头、非法采砂等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船舶违规排放污水、非法转移废油等违法行为。
加强沿淮生态保护,修复湿地等水生态系统,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四)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一体化推进农村垃圾、污水、厕所专项整治“三大革命”,实现全区行政村环境整治全覆盖。
到xx年,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管护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力争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
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严格执行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和废弃农膜回收,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
到xx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
严格执行禁养区规定,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畜牧养殖小区,积极引导散养户向养殖小区集中,加快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坚持种植和养殖相结合,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
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空间,深入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开展重点河湖库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方式综合整治。
到xx年,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综合利用,到xx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启动实施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xx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摸底工作。
二、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
(一)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
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xx年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xx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加强耕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
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严禁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
实施耕地土壤环境治理保护重大工程。
开展重点地区涉重金属行业排查和整治。
xx年年底前,编制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
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且未完成治理修复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用地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控制用地准入,强化暂不开发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
严格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
(二)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到xx年,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全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严格按照环保标准积极发展垃圾焚烧发电。
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
(三)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严厉打击走私,持续保持固体废物零进口。
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调查、评估重点工业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
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等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实施全过程监管。
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
深入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活动,按照“控源头、奖举报、查输运、堵落地、严打击、重追责”的总体要求,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
落实国家相关要求,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并逐步淘汰、替代。
三、加快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统筹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认真落实《xx省生态保护红线》,确立生态保护红线的优先地位,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
xx年6月底前,配合完成全区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xx年年底前,制定全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全区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措施,利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与评估考核,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状况信息,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二)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以水源涵养区等为重点,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与恢复,构建生态廊道保护网络。
配合实施市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方案,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与恢复。
加强禁渔管理,推进淮河xx段等重点水域禁捕限捕,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推动耕地森林河流湖泊全面休养生息。
加大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力度。
坚决查处生态破坏行为,xx年年底前,各乡镇、街道(园区)全面排查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与监管。
积极探索和开展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xx年年底前,摸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底数与现状,完成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范围界限核准;到xx年,完成全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健全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
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地大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问题台账,限期进行整治修复,严格实行整改销号制度,确保整改工作落实。
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地评估工作,推动土地、林地确权,严格用途管制,对开发建设等各类活动及其影响实施严格的监管管理。
四、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保障举措,增强系统性和完整性,全面提升治理能力。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改革要求,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统一监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和管理体制、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体系、政府企业公众共治体系。
全面完成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推进综合执法队伍特别是基层队伍的能力建设。
健全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强化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完善农村环境治理体制。
加快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和质控体系。
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于xx年年底前完成调整。
实施生态环境统一监管。
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控平台。
加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力度,积极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活动。
严格生态环境质量管理。
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
生态环境质量达标地区要保持稳定并持续改善。
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实时监控,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全面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实施入河污染源排放、排污口排放和水体水质联动管理。
xx年,将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实现“一证式”管理。
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
依法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
研究出台企业环境信用与绿色信贷衔接办法。
建立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
(二)全面推进生态补偿机制。
落实《关于全面推广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经验的意见》,坚持“权责统一、合理补偿,政府主导、统筹兼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重点推动、全面推广”的原则,建立淮河流域(xx段)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现森林、水流、耕地、空气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严格落实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督促各乡镇、街道(园区)进一步落实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管理责任。
(三)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
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区财政要切实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资金投入向污染防治攻坚战倾斜,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
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安排,落实绿色发展基xx策。
加强项目储备,加快环境治理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级资金。
国有资本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的投入。
积极落实居民取暖用气用电定价机制和补贴政策。
积极实施助力绿色产业发展的价格、财税、投资等政策。
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
落实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和省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和“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
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促进污染防治市场良性有序发展。
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对政府实施的环境绩效合同服务项目,公共财政支付水平同治理绩效相挂钩。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四)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
依靠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
建立绿色生产消费的政策导向。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动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
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司法力量建设。
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
(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保障体系。
增强科技支撑,开展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及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
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加大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加快成果转化与应用。
完成全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开展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建立风险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
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统一的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备案系统。
建设区级政府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企业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打造政治强、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按区、乡镇(街道)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保障履职需要,确保同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
(六)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
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培育普及生态文化。
公共机构尤其是党政机关带头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
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媒体作用。
区委、区政府要依托报刊、广播电视台、政府网站及新媒体平台,曝光突出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
建立政府、企业环境社会风险预防与化解机制。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
xx年年底前,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面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企业应严格守法,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资金投入、物资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主体责任。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xx年年底前,实行所有入河排污口在线监测全覆盖,并将监测数据纳入长江经济带综合信息平台。
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等活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由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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