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专户存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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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专户存储管理办法
兰州市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
专户存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切实提高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甘建建[2008]382号)、《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专户存储制度。
本办法所称监理与相关服务费专户存储制度,是指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下同)将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与相关服务费存储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专户中,在建设单位和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共同监管下,专款专用,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支付的制度。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取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执行。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建设单位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监理与相关服务费及其支付的时间、数额、方式;
(四)项目监理机构设置、设备配备、后期服务(建设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预留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费作为后期服务的保证金);
(五)违约责任;
(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八)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内容。
建设单位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携带监理合同到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监机构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未办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专户储存的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监督注册手续。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建设银行中山路支行和兰州银行中山路支行作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专户存储的受托银行。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要求确定受托银行作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专户存储的专户银行。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受托银行分别签订《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监管协议书》。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必须将监理与相关服务费存入银行专户。
监理与相关服务费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要一次性存入专户;监理与相关服务费在3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先存入专户50%的资金(不低于30万元),监理与相关服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先存入专户50%的资金(不低于50万元),余款在主体验收(或工程进度过半)前存入专户。
在监理合同履约完成前,每次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后专户余额资金应不低于合同总额的10%。
第七条兰州市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专户存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到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监机构对监理合同及监理服务费缴费是否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项目部监理人员配备是否合理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总监押证,留存该项目监理规划,出具《兰州市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收费缴纳确认书》(附表1)。
(二)建设单位持质监机构审核通过的监理合同、本《办法》和《兰州市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收费缴纳确认书》到建设银行中山路支行(兰州市庆阳路486号)或兰州银行中山路支行(兰州市中山路60号)开立结算账户。
建设单位开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专户储存结算帐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介绍信,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3)税务登记证正本,(4)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正本,(5)法人代表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6)预留印鉴。
以上资料另附A4纸复印件叁份。
(三)开户后,建设单位依据《兰州市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收费缴纳确认书》(附表1)存入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质监机构依据建设单位的进账单办理监督注册。
(四)监理单位凭经质监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支取审批表》(附表2)到开户行支取服务费。
开户银行凭《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支取审批表》予以支付,并按《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存入、支付明细表》(附表4)建立台账。
第八条在监理服务费存入银行专户后,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向现场监理考核组报送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计划。
监理单位申请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前应先根据监理合同及工程进度情况填写《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支取审批表》,经建设单位和现场监理考核组审核同意后受托银行支付。
第九条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监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工程质量和安全巡查时,对在建工程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的问题,根据检查的具体情况和相应监理服务费支付对应挂钩。
第十条市、县(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组建专门的监理现场考核组。
考核组组长由质量监督机构项目监督组组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监督机构安排人员担任,负责对现场监理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支付比例见附表2,考核表每项得分不得超过每项基准分,考核总分满分设为110分,根据考核得分按相应比例支付监理服务费。
监理现场考核组在接到《兰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支取审批表》后,结合日常巡查中对监理的检查记录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现场监理工作进行考核,并打分评定,根据考核得分结果,考核组在《兰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支取审批表》的“监理现场考核组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监理现场考核组专用章。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持监理现场考核组审核后的《兰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支取审批表》到受托银行支取监理服务费。
受托银行凭建设单位和监理现场考核组审核的《兰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支取审批表》拨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并填写《监理与相关服务费存入、支付明细表》(附表4)。
监理服务费用应预留总服务费的5%作为余款,竣工备案一年后付清。
若监理单位在工程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不积极配合处理,考核组可建议对预留的5%余款直接扣还建设单位,并对监理单位的行为给予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积极配合监理与相关服务费专户存储制度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坚决抵制阴阳合同、压价竞争。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按月将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信息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和市、县(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为日常支付考核的重要依据(月报每月最后一天在“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网站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开工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具体监理工作,否则将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予以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监理单位不办理合同登记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在相关网站上进行曝光。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拒绝监理与相关服务费专户存储工作。
不得有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等行为。
对压价竞争、签定阴阳合同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专户存储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的,质监机构不予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手续。
第十九条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违反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恶意压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范围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监理现场考核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标准,自觉遵守廉政纪律。
对监理现场考核组工作人员工作中不负责任及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2
兰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支取审批表
监理企业名称
(印章)
工程项目名称
监理与相关服务费
存取情况(此栏由
建设单位填写)
应存入
元
已存入
元
已支取
元
余额
元
申请支付的监理
服务费金额
佰拾万仟佰拾元
监理合同登记号
工程进展情况
监理现场
考核组
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盖章)
评分情况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项目
负责人(签字)
根据评分应支付的监理服务费金额
佰拾万仟佰拾元
附表3
监理服务费支付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甘肃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暂行标准》等,制定如下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二、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服务费支付计划合理地提出支付申请。
考核组根据考核得分情况提出支付建议。
三、考核表中每项得分不得超过单项基准分,考核总分设为110分。
经考核组考核,得分满100分(含100分)以上建议按照监理单位支付计划足额支付监理服务费申请;得分低于100分的,建议应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也乘以相应比例(计算方式:
支付比例=考核得分/100),扣下的余款暂缓支付,待工程竣工视监理整个服务过程的服务质量及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可建议支付一定比例的余款或建议余款直接扣还建设单位。
序号
检查内容
基准分
实得分
监理
企业
及
监理
机构
行为
考核
1
监理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费
2
2
“甘肃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被查实记录的,A类暂缓支付监理服务费、B类一次扣10分、C类一次扣5分
3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一次扣10分(如和不良行为记录重复则不累计)
4
受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如和不良行为记录重复则不累计)
5
受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的一次扣4分
6
受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局部停工通知书的,有一次扣2分
7
受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一次加5分
8
受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良好行为记录的一次加4分
9
对质量、安全隐患是否能及时发现处理、对质量、安全问题(事故)是否能及时上报
5
备注:
1、凡不良行为记录是针对企业的,则该监理企业在兰本年度所有监理项目考核都应相应扣分,如不良行为记录是记录个人,则扣分仅针对其所在项目。
2、如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或警示函内容重复则不累计。
序号
检查内容
基准分
实得分
监理
机构
人员
设置
及
硬件
配置
10
对照《监理合同》、《监理规划》,查合同规定的总监工程师及相关人员设置是否到位,有无随意变更现象
4
11
监理机构人员资格和专业配备是否合理。
3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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