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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对合同的理解有三种理解:
1、广义说,即认为合同除了民事上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国家合同等。
2、狭义说,即认为合同仅指民事合同,是一种私法合同,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
3、最狭义说,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仅指债权债务合同,不包括身份合同。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2、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三、合同的分类
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给付义务,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给付义务,如买卖、租赁等。
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不承担对等给付义务,如赠与、借用等。
2、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代价,把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无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它不是商品交易的典型形式,等价有偿原则对它没有适用价值,如赠与、借用等。
3、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以当事人的意思一致为合同的成立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要是这类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才的成立的合同,如抵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价款合同等。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合同的形式——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要式合同:
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
既包括书面,也包括批准备案等形式。
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只有获得批准时,合同才能成立。
不要式合同:
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注:
不过对于要式合同,当事人未采用规定的形式的,并非一概无效。
如合同法第36,37条的规定了特殊情形
第36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第37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5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
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
必须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的合同。
例如:
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前者为主合同,后者为从合同。
例如:
债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
是法律规定内容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在法律上尚未确立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7利己合同与利他合同
利己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某种利益。
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订约人为自己订立的合同。
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订立的合同。
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这就是利他合同。
例:
甲乙双方约定甲订购由乙多制作的蛋糕,并由乙送给甲的朋友丙,在该合同中,丙并未参加订约过程,但依据该合同可享有权利,并可在乙未按期履行交付义务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一句话:
利己就是为自己,利他就是涉及到他人
8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
又称标准化合同或者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好签约条款、形成一种固定的合同形式、可以向任何同类的交易对方提供并经某一特定的交易相对人签字即可生效的合同。
如在公用企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交通)中尤为明显
非格式合同:
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合同。
四、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既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也包括形式意义的合同法。
狭义只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既合同法典。
我们研究的重要是狭义的合同法,也同时研究广义的合同法律制度。
•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有平等性质的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监护身份关系的协议。
•(三)合同法的作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作用主要有: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体现为
(1)保证合同自由;
(2)保证当事人的合同得以履行;(3)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4)确立保全和担保制度,维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3、为合同当事人提供行为准则。
五、合同法的历史变化
•1、古代合同法
•主要特点有:
•
(1)合同主体受到严格限制;
•
(2)合同形式复杂、程序繁琐;
•(3)用刑事方式处理违约责任;
•(4)国家对合同干预过多。
•2、近代合同法
•主要特点有:
•
(1)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核心;
(2)合同主体范围扩大;
•(3)合同内容体现自由意思;
•(4)合同形式简化;
•(5)合同法适用范围扩大。
•3、现代合同法
•主要特点:
•
(1)规模经济促使合同格式化;
•
(2)公用事业的合同已经成为强制缔约,主要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只注重当事人的意思实现理论发生动摇,因为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
•(4)合同解释原则出现动摇,如司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迁原则等。
•从合同法发展,我们可以看出:
•1、“契约就是法律”的观念已经被冲破,契约自由原则受到限制;
•2、国家立法已经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过度;
•3、作为合同法基础的“私法自治”原则没有动摇。
合同法立法
我国合同制度的立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但是,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需要,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对合同制度作了大量规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后,这三部合同法的计划经济色彩已显现出来,同时,由于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弊端和冲突,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于1999年颁布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我国于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该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点是平等性和独立性,合同订立的自愿性。
凡是不具备这些特点的合同一般不能作为合同法调整的对象,例如,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因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所以不能成为合同法调整的对象2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也就是说无论是公民之间还是法人之间,及公民和法人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都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3合同法适用范围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如以下关系不由合同法调整:
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
例如:
财政拨款征税征用等行为,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应适用行政法的规定。
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例如:
离婚协议由婚姻法调整。
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法的主要原则有:
1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法第4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一方不得非法干预。
2平等公平原则合同法第3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5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3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公序良俗原则合同法第7条:
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一)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主要含义有:
•1、订立平等;
•2、履行平等;
•3、承担责任平等。
•
(二)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主要含义有:
•1、当事人依自己意愿决定是否订立合同;
•2、当事人依自己意愿决定与谁订立合同;
•3、当事人依自己意愿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4、通过协商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主要含义有:
•1、参与合同机会的公平性;
•2、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对应性;
•3、承担责任的合理性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合同法的一条很重要原则,成为“帝王原则”,主要含义:
•1、订立合同的诚实信用;
•2、履行合同的诚实信用;
•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诚实信用;
•4、解释合同的诚实信用
•(五)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主要含义有:
•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要遵循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合同的形式、内容等规定;
•2、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要维护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章思考题:
•1、合同的概念及理解。
•2、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思考。
•4、合同法的发展。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概述
•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磋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法律行为和过程。
•
(二)合同订立的主体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主体主要有:
•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
•根据《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他人签定合同。
•(三)合同订立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主要有: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是强制性规范。
•(四)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具有的特点有:
•1、要约方具有特定性、行业性;
•2、内容由一方预先拟定;
•3、可以重复使用。
•在格式条款解释发生争议时,对合同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做有利于非制订格式条款一方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同时,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合同法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缔约者,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任,限制责任条款要尽到2个义务,1提示义务;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
2说明义务:
应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无效的格式条款有:
1合同法52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2合同法53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3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其责任
4加重对方责任
5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相关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免除其责任,否则无效。
例题:
甲去商店购买矿泉水,饮用时发现内有杂质,去要求退货。
店主指向店堂告示“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货”此规定有无效?
例题:
顾客甲购买两条毛巾索要发票。
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是店里的规定,拒绝了给与发票,经营者做法正确吗?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在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总和。
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书面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确定的意义在于明确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以及确定司法管辖。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关系的客体。
标的种类多种多样。
同时必须符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数量和质量。
数量是合同标的的额度;质量是标的的优劣程度、品级的的综合指标。
数量和质量是合同标的物的具体特征。
•4、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是合同标的物的价金,是取得合同标的物的代价,它是区别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标准。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作用在于保障合同履行和受约方的合法权益。
•7、解决争议的办法。
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争议的办法,如果没有选择则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例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没有约定租赁标的。
此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呢?
答:
无效。
因为标的为必备条款,没有约定,合同无效。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为要约承诺程序。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条件有:
A:
要约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B: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C:
要约必须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D:
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注意: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思考下列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自动售货、商品标价陈列、商品价目表、商业广告、悬赏广告等。
•
(2)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
•A:
要约生效时间。
大陆法系采取要约到达生效主义;英美法系采取投递生效主义。
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生效主义。
因发出要约的方式不同,要约生效的时间也有所不同。
•B:
一般来说,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对受约人没有拘束力。
•(3)要约的撤回和撤消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
注意:
要约撤回采取“通知”方式,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
•要约撤消,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
下列情况,要约不得撤消:
•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
•B: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消,并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
•(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失去法律上的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第20条规定,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A: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
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要约人撤回要约是不是要约失效?
•C: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条件是:
A:
承诺主体必须是受要约人;B:
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一致;C:
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做出。
承诺一般应以明示方式作出。
•
(2)承诺生效也采取到达生效主义。
承诺的期限有:
A:
要约以对话方式的,承诺期限为对话当时;B:
非对话方式的,承诺期限为合理期限。
•(3)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后,承诺生效前取消承诺的行为。
采取通知方式。
•(4)承诺对要约内容变更的影响
•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非实质性的变更,如果要约人没有立即反对或在要约中事先作出不得变更的表示,视为要约人同意。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案例一:
•上海甲服装厂于3月5号给西宁乙服装店发函称:
我们愿意给你提供1000套儿童服装,函中就服装的款式、价格、交货时间、运输方式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同一天,乙服装店给甲服装厂发函:
我们愿意要你1000套儿童服装,函中就服装的款式、价格、交货时间、运输方式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此后,双方再没有音讯,一个月后,服装厂将1000套服装送到服装店,服装店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收货。
•问:
服装店的理由是否成立?
四合同成立
•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就合同内容形式形成合意而建立了合同关系。
是合同订立的一种结果。
订立是动态的,成立是静态的。
•合同成立的条件有:
•1、主体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
•2、内容明确、确定;
•3、形成合意;
•4、履行完约定的或法定的程序。
•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双方当事人成立合同关系的时刻。
•《合同法》第25条、26条确定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
•
(1)有效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
•
(2)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时间。
•具体成立时间是:
①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②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是完成合同订立过程的地点,具有很重要的司法管辖意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具体为:
①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②书面合同的成立地点:
合同法第35条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五、缔约过失责任
•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而产生的诚信、通知、协助、保护、说明等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有:
•1、缔约人主观上有过错;
•2、缔约人实施了过失行为,并造成对方损失;
•3、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为损害赔偿责任。
•(三)缔约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
•缔约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是侵权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二:
•原告与2月25号向被告发出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购买被告位于确定地点楼房,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书面反要约中,声称愿意以450万元将同一楼房出卖给原告,并要求原告4月3日前作出答复,反要约中有供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明只要在此签字,就视为承诺。
原告于4月2日在承诺栏目中签字,并发出。
被告代理人于4月3日收到该承诺时告诉原告,被告已经决定不出售该楼房。
•问:
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三:
•3月15日上午,甲将乙委托保管的一重要公文包丢失,被丙和丁拣到,二人在原地等候很久未见失主。
甲于3月20日在当地报纸登出寻物启事,表示有“重谢”,3月23日,乙得知公文包丢失,也在当地报纸上登出寻物启事,表示“一周送还者酬谢一万元”。
丙和丁看到启事后,找到甲和乙,并要求酬谢,但甲和乙认为表示酬谢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拒绝。
•问:
1、寻包启事是否构成有效要约?
•2、以不是真实意思为由拒绝酬谢是否成立?
•案例四:
•甲、乙、丙三家建筑公司,得知该市A房地产公司准备开发一个小区,三家公司同时向A公司提出承包工程,A公司准备由三家公司共同承包该工程,在签定合同之间,传出该市B房地产公司也开发另一个小区,B公司派人与甲公司进行磋商,但条件是甲必须从A公司的工程合同中退出,甲表示同意。
乙、丙两家建筑公司与A公司签定了合同。
但随后B公司找出各种理由拒绝与甲公司签定合同。
甲公司调查发现,B公司根本没有开发项目,是乙公司为了多分得与A公司合同份额而找B公司与甲公司磋商。
•问:
甲公司能否起诉B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何中责任?
•本章思考题
•1、合同订立和合同成立的概念。
•2、要约和承诺具体有哪些环节?
具体应用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3、确定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意义。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概述
•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效力状况有: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效力的具体表现为:
•1、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2、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3、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条款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5、第三人负有不得侵犯合同的义务(除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外)。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
(一)合同生效要件,是衡量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要件有: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注意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2、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和可能的;
•5、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
(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限制
•合同一般具备生效要件,合同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特殊合同,除了一般要件外,还应该具备特殊要件,合同才具有效力。
•1、附条件合同。
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将条件作为合同成立或解除的依据。
主要有:
附生效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条件合同。
•2、附期限合同。
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将期限作为合同成立或解除的依据。
主要有:
附生效期限合同和附终止期限合同。
三、无效合同
•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中无效条款不影响有效条款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17条规定,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
(二)无效合同的法定事由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定事由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欺诈,是指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构成要件是:
•
(1)有欺诈的故意;
•
(2)有欺诈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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