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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公司实行“财权相对集中,分级授权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集中
领导下,按分管权限及责任对财务收支进行核算、管理和监督。
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财
务行使相关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9、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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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1、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约定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资产购买、租入、出租、
置换、出售、核销和其他资产处置事项,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约定的须经股东大会
批准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14、修改公司章程;
1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5、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方案;
6、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7、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8、制定公司基本财务管理制度;
9、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0、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1、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的财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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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5、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6、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财务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公司
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1、督促、检查董事会通过的各项财务决议的实施情况;
2、督促经营者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会计核算体系;
3、保证公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签署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整、合法;
5、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6、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7、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8、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
权:
1、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组织实施董事会通过的其他财务问题决议;
3、审议财务总监拟订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
损方案及其他重大财务处理方案并报董事会讨论;
4、审议并决定财务总监拟订的公司财务机构设置方案;
5、审议财务总监拟订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及政策,需报董事会的并报董事会讨论;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聘任或解聘会计机构
负责人,支持并保障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聘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由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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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对拟聘人进行业务考核;
7、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各项财务收支事项;
8、公司章程约定或董事会、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条 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总经理负责。
财务总监必须
按《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进行聘用
解聘,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
2、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监督审查公司资金运行,负责公司会计政
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3、参与拟订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签署财务决算报告、财务预算报告、
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等,并监督检查其执行
情况;
4、监督检查各项资金收支活动,审查重要财务事项及其他例外财务事项;
5、监督检查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真
实、合法、有效;
6、审核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
7、负责对本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
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会计机构
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财务总监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
任免。
对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员工有处罚建议权;
8、董事长、总经理授权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总监负责,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对公司财务
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财务机构及所属分公司、控股公司财会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
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
2、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管理要求,遵照国家有关财经管理制度,拟订
并实施财务管理办法(细则)及其他相关财务规定,组织会计核算以及编制会计
报表和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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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编制和执行各项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等,拟订并组织实施资金筹
措和使用方案;
4、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日常财务开支;
5、审核、签署财务报告,对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
相应的责任;
6、协调财务部门与公司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定期检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统筹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并与有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督促各
单位降低成本、节约支出、提高效益;
7、依法维护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制止和纠正违法和违纪行为,依法维护公
司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完整,接受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财务总监的
监督检查;
8、参与公司重大经济问题的分析与决策;
9、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对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公司规定、侵犯公司权益的
行为,有责任向财务总监、总经理报告。
10、财务总监授权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一节 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置财务部,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
理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部经理是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
会计工作
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务处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任用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
任该企业的财务总监、主办会计、出纳或从事与货币资金相关的会计岗位工作。
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财务部门出纳工作。
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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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有权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财务管理人员予
以推荐,并依照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
第十七条 财会人员职业道德
1、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会计
准则,熟悉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实事
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业务,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方法改善内部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
3、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保守公司秘密,按规定提供会计信息。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公司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工作,保证财会人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财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九条 会计工作交接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
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负责
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
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后,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
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
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3、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
4、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
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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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
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
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移交清册上应
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
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5、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
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交点。
库存现金、有价
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
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就当编制银行存
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
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
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
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6、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
账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
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7、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
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节 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第二十条 根据财政部财会(2006)3号文的规定,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执
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采用适合
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本公司进行的会计估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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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要求需要采用新的会
计政策或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等的改变而需要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及时按照
规定程序变更会计政策,本制度中涉及变更的会计政策相应更新为变更后的会计
政策。
第二十三条 会计年度:
本公司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从1月1日起至12月31
日止。
第二十四条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公司对发生的外币业务,采用业务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
心公布的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
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按中国人民
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中间价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损益,除属于与
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外,其余计入当期损益。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业务发生
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中间价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
金额。
第二十六条 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公司将所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
险很小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
第二十七条 金融工具的核算
1、金融工具的分类
公司按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将拥有的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四大类。
金融负债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金融负债两类。
2、金融工具的计量方法
(1)应收款项的核算见本制度第二十八条。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
取得时以公允价值(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
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持有期间将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期末将公允价值变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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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当期损益。
处置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
取得时按公允价值(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相关交易费
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实际
利率在取得时确定,在该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
实际利率
与票面利率差别很小的,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时,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如本公司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作为持有至到期
投资,则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重分类
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取得时按公允价值(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
发放的现金股利)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将
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处置时,将取得的价款和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
出,计入投资收益。
(5)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按公允价值计价,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如不适
合按公允价值计量时,改按摊余成本计量。
(6)其他金融负债
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
续计量。
本公司拥有的其他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
债的财务担保合同等,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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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计量后,按照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
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确定
的金额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3、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如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转移给转入方,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
风险和报酬的,则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上述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采用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
公司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
金融资
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
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
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
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
形)之和。
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
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4、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
分。
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
(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
不存在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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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
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
融资产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等。
采用估值技术时,尽可能最大程度
使用市场参数,减少使用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相关的参数。
6、金融资产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账面价值与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后如有证据表明其价值
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可予以转回,记入当期损益,但该转回的账面价值不
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果其公允价值出现持续大幅度下降,且预期该下
降为非暂时性的,则根据其初始投资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及当期公
允价值后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在计提减值损失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第二十八条 应收款项的核算
1、本公司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按合同或协议价款作
为初始入账金额。
凡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法律清偿程序清偿后仍无法收回;或因
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或因债务人
逾期未能履行偿债义务,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该等应收账款列为坏账损失。
2、本公司以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让、质押或贴现等方式融资时,
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当债务人到期未偿还该项债务时,若本公司负有向金融机
构还款的责任,则该应收债权作为质押贷款处理;若本公司没有向金融机构还款
的责任,则该应收债权作为转让处理,并确认债权的转让损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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