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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体政体国家结构
目录
1.国家的政治制度:
国体、政体、国家结构1~12
2.英国政体是什么?
12
3.加拿大的现行政体是什么?
12
4.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的政体是什么?
12
5.美国的政体是三权分裂吗?
英国是君主立宪吗?
13
6.分析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原因是什么?
13
7.韩国的政体是什么?
16~20
8.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两个既密切相关又有明显区别的概念20
9.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异同20
10.
国家的政治制度:
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
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统治的工具,为了要实现其统治,统治阶级总是要建立某种形式的政权,在政权形式中,既包括政治制度,也包括国家的结构。
(一)国体
国体是指国家的本质,它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在各阶级社会中,有不同的阶级,其地位亦各有不同,因而也就出现了不同的国体。
在奴隶制社会中,有奴隶主与奴隶阶级。
奴隶主剥削、压迫奴隶,甚至对奴隶进行人身残害,实行的是奴隶主对奴隶的专政。
其国家的国体就是奴隶制国家。
我国的夏、商、周三代就是奴隶制国家。
夏、商实行的是奴隶主神权政治制度,而周实行的是奴隶主宗法贵族政治制度。
在西方的古希腊城邦国家中,雅典实行的是奴隶主民主政治制度,而斯巴达则是奴隶主贵族寡头政治制度。
而古罗马,前期实行的是奴隶主贵族共和制度,可是,后期由于社会的发展,共和国变为帝国,实行的是奴隶主军事独裁政治制度,开始是元首制,后为君主制。
在封建社会,国家是地主阶级掌握政权,在地主剥削农民的经济基础上,建立起对农民实行专政的政治制度。
我国从秦直到清末,两千多年间,实行的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在欧洲,封建时期亦是君主制。
不过,早期封建领主势力强大,在其领地内,享有至高的权力。
君主形式上是一国之主,但其统治权还仅限于其自己的领地;后来,君主权力增加,但僧俗各界参与等级会议,对君权起了一定制约作用,形成等级君主制;最终则形成专制君主制。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对工人和其他劳动者实行专政,就主权归属而言,有君主制与共和制。
从上所述,国体有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这些统属于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
现在还有一种由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者专政的国家,它不属于上面任何一类,而属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
(二)政体
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但是,政体既然是形式,它必须与国体相适应,这是政体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其某些形式又反映了不同的国体。
例如君主制,在奴隶制度下,体现的是奴隶主阶级的专政,即是奴隶社会的君主制,可是,就君主制形式而言,亦有封建社会的君主制,资本主义社会的君主制。
由此可见,国体与政体既有联系又有差异。
下面就所存在过的各种政体形式分别进行介绍。
1.君主制:
君主制是以君主作为国家元首的政体形式。
在君主制下,君主一般是世袭的、终身任职的。
君主制,在人类历史上是最古老,也是最普遍的政体形式。
大体上,有君主专制制、等级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三种。
前两种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政体形式;第三种属资本主义社会的政体形式之一。
君主立宪制在当前又可分为两类,即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与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总之,君主制国家在今天是日趋减少的政体,到本世纪80年代,世界上保留君主制形式的国家还有20多个。
(1)君主专制制。
该政体是以君主独裁形式出现的。
它是奴隶制、封建制社会中主要政体形式。
其主要特征是君主拥有无限权力,他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法律,居民必须绝对服从。
君主的活动不受限制,也不受国家的其他机关监督。
王位是终身的,世袭的。
君主制虽在不同的社会中出现,但由于情况不同,其形式亦略有差异。
在奴隶制社会中,有的专制君主制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是一种神权君主制。
例如,古代的埃及就是实行的君神一体的法老集权统治。
在中国,帝王称之为天子,即其为天之子,其统治权是“受命于天”。
他们往往编造各种神话与传说与天联系起来,以证明其为非凡之人。
中国的专制君主制特别长,一直延续到清王朝。
(2)等级君主制。
该政体是西欧中世纪封建国家的一种君主制。
在中世纪开始时,西欧是封建割据状态。
在此制度下,国王以下是大领主,大领主以下是小领主。
大领主往往与小领主在契约基础上结成宗主与附庸的关系,势力日益增大,与国王对抗,各据一方。
结果,国王名为一国之王,但控制不了大领主,也无法统治小领主,统治仅限于其领地。
从12世纪起,城市的复兴,手工业与商业的发展,反封建势力加强,国王强化了王权,领主势力有所削弱。
这时,在市民阶级支持下,建立由封建贵族、僧侣和市民组成的等级代表机关,负责监督政府,审定国家大事。
实际上,这种等级机构对王权有所限制。
这种君主制称为等级君主制。
可是,15世纪以后,西欧的国王权力扩大,向中央集权发展,就转向了君主专制制。
(3)议会君主立宪制。
议会君主立宪制是以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的政体形式。
这种政体形式又称议会君主制。
国家的行政管理由内阁负责。
内阁的首脑为首相,他由通过选举而在议员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
首相再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然后提交君主任命,组成内阁。
君主只是在名义上代表国家,并无实际行政权力。
内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向议会报告工作。
内阁如失去议会信任,则必须辞职或提请君主解散议会。
这时,君主亦只能照例表示同意,所以,君主是按内阁的意见行使形式上的权力,并代表国家进行礼仪活动。
君主尽管是“虚位元首”,但仍具有显赫的政治地位和象征国家的尊严。
这种类型的政体之所以存在,是由于某些国家情况特殊,当由封建社会转向资本主义社会时,革命不彻底,而保留下君主制的形式特点所致。
它首先于1686年出现于英国。
通过“光荣革命”,英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
然后,一些国家亦仿效英国建立此种政体。
目前,除英国外,君主立宪的国家还有西班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挪威、日本、泰国等国。
(4)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比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要保留更多的原君主制的内容。
这种政体形式,虽然也制定了宪法,设立了议会,但是君主仍然保持封建制时代的权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于一身,是国家的权力中心和最高的实际统治者。
在这些国家中,宪法是承君主意志而制定的,议会不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而是君主的咨询机构。
对议会的立法,君主不仅可以否决,而且可以通过任命或指定议员来控制议会。
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阁首相由君主任命,所以内阁是君主行使行政权的机构。
这种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的典型有一战前的德国、二战前的日本,以及目前少数阿拉伯国家,如沙特阿拉伯、约旦和摩洛哥等国。
产生这种制度的原因是一些实行君主专制制的国家,国内封建势力仍然比较强,而资本主义的力量还不够强大,因而君主在世界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已有相当发展情况下,自愿地或被动地接受某些局部改革,实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实质上,这种制度是资产阶级与地主阶级的联合专政。
在1871年,德意志帝国的宪法规定,国家元首皇帝有任命宰相和高级官吏、召集和解散议会、宣战和媾和的权力,同时又是军队的最高统帅。
宰相只对皇帝负责。
这个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在1918年11月,由于战败,人民起义,成为共和国。
日本明治维新以前天皇并无实权,权力集中幕府手中。
后来,经过革命,废除幕府制度,建立天皇制专制主义。
宪法规定天皇集政治、军事、法律、外交大权于一身。
由于天皇对军队的统率权由军部辅佐行使,不受内阁干涉,成为军国主义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战后,改革了天皇制,天皇只成为国家和国民整体的象征。
国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内阁行使行政权,向国会负责。
天皇关于国家的一切行动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对其负责。
国家遂由二元制君主立宪制转向议会君主立宪制。
2.共和制:
共和制是指国家的元首和国家的权力机关是通过选举而产生的一种政体形式。
共和制也如同君主制一样,不仅出现于现代社会,而且也出现于古代。
在欧洲古代的奴隶制国家时期,就有共和制的政权形式。
例如,在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的希腊,雅典城邦就是采用民主共和制的。
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公民代表大会,它有权解决国家重大事务,其他国家机关都隶属于它。
那时,雅典实行的是直接民主制,公民大会可以直接行使立法权。
在罗马,公元前5世纪的共和国实行的是贵族共和制。
贵族组成的元老院有权决定国内、外政策,审查和批准法案。
对于负责国家行政、司法和军事工作的执政官,虽然由居民按财产组成的百人团大会选举产生,但却受元老院监督。
后来,由于平民向贵族的斗争,使平民选出保民官以保护平民利益,可以制止或否决国家决定和元老院法案。
另外,在欧洲中世纪,一些通商口岸和商业中心建立的城市国家,如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诺夫哥罗德曾实行过封建共和制。
其最高权力由市民选举产生的市议会或其他形式的集体机构掌握。
目前世界上采取共和制政体的国家占绝大多数,其形式大体有:
总统制,内阁制,委员会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四种。
(1)总统制。
总统制是指总统既担任国家的元首又担任政府的首脑的一种政体形式。
它不在于国家是否有总统。
例如,意大利设有总统,但是在意大利,总统只担任国家元首,而作为政府的首脑则是总理。
因此,尽管在意大利有总统这一职位,但是意大利实行的并不是总统制,而是内阁制。
总统通常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
议会的议员也是定期由公民选举产生。
但是,总统与议会是相互独立的,总统只向人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总统直接组织和领导政府,政府只向总统负责,不向议会负责。
总统不能解散议会,议会也不能用不信任票迫使总统辞职。
总统虽然可以对重大问题进行个人决策,但是议会最后通过的议案,总统必须执行。
总统制始于美国。
在1787年,美国在制定国家宪法时,采取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
通过选举来确定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还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
总统具有极大的权力,同时又受到相当程度的制约。
总统可以指定人员担任政府公职和组成内阁,有权接受部长的辞职或解除其职务。
总统领导内阁,但内阁只是总统的集体顾问,重大事务由总统个人决定。
总统与国会的关系是国会有立法权,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总统可以否决,但国会可以再以2/3多数通过后,不经总统批准即可成为法律。
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要得到国会的认可,同时国会还有权根据法律对总统与政府高级官员的违宪犯法行为进行弹劾。
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经国会认可方能担任,而最高法院可以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反宪法为由宣布无效。
总统制是当前各国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政体。
除美国外,实行总统制的国家还有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印尼、埃及等国。
(2)内阁制。
内阁(cabinet)一词来源于法语,有“内室”、“密室”之意。
内阁作为政府机构始于英国,它是由英国国王的最高咨询机关(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
该词后来被其他国家采用,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内阁制是以议会为基础而形成的。
内阁的首脑由议会中通过选举而产生的议员中占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
内阁的成员由内阁的首脑从与其政见相近的议员中挑选,或由参加内阁的各党派协调分配名额产生,然后提请国家元首任命。
国家元首只是在名义上代表国家,执行些礼仪上的活动,并无实际权力。
国家实际权力在内阁,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向议会负责。
国家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都必须由内阁首脑或有关阁员签署。
内阁向议会负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如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就只有向国家元首提出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的首脑重组内阁,或者是由内阁提议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进行议会大选,然后,根据大选结果组织内阁。
内阁总揽国家政务,其首脑有权任命所有政府高级官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一切重大方针与政策。
由于内阁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
属于这类政体的国家有意大利、德国、希腊、印度、新加坡等国家。
不论是内阁制还是总统制,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不尽相同,其宪法所规定的政体形式也不尽相同,可以说大同小异,依其主要特点可分属于二者中的某一类。
但是,也有介于二者之间的,例如法国就是这样。
法国有总统,也有总理。
总统权力很大,是国家的权力核心。
总统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
总理领导政府的活动,虽向议会负责,但却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其政府成员亦由总理提请总统任免。
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虽拥有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但却受到总统与政府的限制。
由于上述职权的划分,故称法国的政体为半总统制或总统制内阁制。
(3)委员会制。
委员会制是一种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合二为一的政体形式,以议会行政合一的委员会为国家最高执行机关。
这种政体形式如古希腊的“十将军会”、古罗马的“三头政治”及法国1793年大革命中的公安委员会等。
目前继续实行这种政体的唯一国家是瑞士。
瑞士的委员会制是由1848年《瑞士联邦宪法》制定并经1874年修改而确定的。
根据宪法规定,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和联邦法院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这三权不像总统制与内阁制相互制约,而是采取合一的制度。
联邦议会分国民院和联邦院,分别由200名和46名议员组成,议员经选举产生。
联邦议会是联邦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
两院联合会议选举7名议员组成联邦委员会,是联邦的最高行政机关。
议员当选后,必须辞去原职,然后进行补缺选举。
7人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议会议员和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不得连任,通常各委员轮流担任。
主席除主持委员会会议外,还代表委员会行使国家元首的礼仪职责。
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各主管一个部。
议会通过的法律和政策委员会必须执行。
委员会实际上是议会委托执行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联邦法院由委员会提名、议会通过的26名法官组成,独立行使联邦最高司法的机关。
(4)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根据我国革命时期的经验而建立起来的。
它保证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
经过选举而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大会每年开会一次。
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出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若干委员组成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大会职权。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主席职权有:
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及其他重要官员,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和发布动员令……
国务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再由主席任命。
国务院其他人选由总理提名,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亦由主席任命。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其领导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负责军事统辖权、审判权和检察权。
(三)国家结构
国家的结构是指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
从全世界来看,国家结构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即单一制和联邦制。
1.单一制:
这类国家是以地域来划分的普通区域或自治区域为组成单位的国家结构形式。
在单一制的国家中,中央政府具有最高权力,而地方政府只能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依据宪法所赋予的权限,行使其职权。
在法律上,单一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中央,而地方政府的权力则具有中央授权性;在外部特征上,单一制国家只有一个中央政府、一部宪法、一种法律体系;在国际交往中,单一制国家是国际关系的主体,其公民只有一个国籍。
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职权由于情况不同而有差异,遂出现两种类型。
一种是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
其地方官员由中央委派,或由地方选举,代表中央来管理地方的行政事务。
地方居民无自治权,只有经中央批准才能建立地方自治机关。
地方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都在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下,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职权。
另一种是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
在这种类型国家中,地方居民可以依法自主组织地方的公共机关,并在中央监督下依法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而中央不得干涉地方具体事务。
如发现地方议会有越权行为,则中央政府可诉请司法机关予以纠正。
前一种的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的例子有法国,后一种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的例子为英国。
在法国,起主要作用的地方国家机关是地方行政机关,其官员具有双重身份:
一方面,他们是代表中央,按照中央的命令来办事,对国家的内务部负责;另一方面,他们又作为地方官员,管理一切地方行政事务。
不过,中央有权撤换地方官员。
在英国,由于其历史的传统,地方政府实行一定程度的自治,地方设有与其相应的议会和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是地方议会任命的执行机关。
议会通过的决议必须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方能生效,法律草案在议会通过前须事先征求中央有关部门意见。
管理委员会要执行全国性的政策,负责各项事务的具体管理。
随着中央政府对社会的干预和经济职能管理的加强,也增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控制。
单一制的国家目前在世界上占较大比例,其优点在于:
在集中的中央政权领导下,可以集中人力、物力,有利于国家的建设与发展;由于上下联系方便,各项政策、法令从上到下,畅行无阻,有利于国家的行政效率的提高;中央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有利于解决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促进落后地区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统一的文化、教育与集中向心的交通网络与通讯,有利于全国人民的思想观念的趋同与凝聚力的增强,这对于国家克服困难,抵御外侮将发挥重要作用。
虽然,单一制国家有很多优点,可是世界上并不都是单一制国家,即使是单一制的国家也未能将上述优点充分发挥出来,有的还导致国家的分裂。
这说明单一制国家本身还需要些基本条件,只有当具备这些条件时,单一制国家才能存在与发展。
在理想情况下,单一制国家的条件,从政治地理学的角度分析大体如下:
在地理方面,首先应是一个形状紧实,内部条件较均匀,有一个核心地区,境内的往来联系比较方便;在人文方面,其在语言、宗教、文化等方面较为一致,即使存在差异,其主群体能发挥核心作用,居民分布并未出现由于环境原因而产生的地域上的孤立与封闭现象;在经济上,存在着紧密联系与互补;在历史上,曾在一个政权之下,有着共同的命运与良好关系。
当然,这些条件是种理想情况,在客观实际中,只能是相对而言,不能绝对化。
从目前的单一制的国家产生的情况来看,结合上述条件,大体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在封建社会时就是一个独立国家,经过某种形式的革命与改良,转变成现代国家,实行单一制。
这类国家多在欧、亚两洲,因为这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历史悠久,在封建社会时就存在不少国家。
例如欧洲的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以及亚洲的中国、日本、泰国都属于这种类型,其中法国较为典型。
法国在15世纪末,法兰西最后剩下的一些贵族领地也都并入法兰西王国。
在革命中,不仅彻底取消封建制度,而且在拿破仑当政时,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对全国行政单位进行了重新划分,使各省的规模大体相等,各单位与中央都实行同样关系,同时,又建立一个集中于巴黎的交通体系,这些对加强法国这个单一制国家的向心力起了关键作用。
这类国家都属于一个民族,或由一个占绝对优势的主体民族所组成,即使有些少数民族存在,但多在封建社会时期就共同生活在一个国家,故单一制能为国家所采用。
第二类是由欧、亚两洲多民族的大国分裂而独立的国家。
这些多民族的大国为奥匈帝国、沙俄和奥斯曼帝国,在一次大战结束后,这类国家有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以及波罗的海沿岸的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和芬兰。
它们都是根据巴黎和约而建立的,其国界是以民族的分布情况来划分的。
除捷克斯洛伐克是由两个主体民族组成外,其余多是一个主体民族所组成。
第三类是西属拉丁美洲的殖民地,后来独立新建立的国家。
在拉丁美洲,除巴西曾属于葡萄牙外,其余都曾是属于西班牙的殖民地。
为便于统治,西班牙把它们划分成四个总督区,即墨西哥、秘鲁、格林纳达(首府在哥伦比亚的波哥大)和拉普拉塔(首府在阿根廷的布宜诺斯艾利斯)。
独立战争(1806—1826年)后,独立出一大批国家。
这些国家基本上以土生白人、原土著印地安人及混血种人为主。
所以在居民的成分及文化背景上(如都用西班牙语)比较一致。
在独立国的划分上,地理因素及原总督区起着重要作用。
例如,原格林纳达总督区,其首府在波哥大,在南美的辖区包括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厄瓜多尔,独立后成立的共和国命名为大哥伦比亚共和国,国土范围与前总督区一致,后来内部发生分歧,委内瑞拉和厄瓜多尔分别于1829年和1830年退出哥伦比亚。
再如,原来属于墨西哥总督区的中美洲,于1923年从独立的墨西哥分出,成立中美洲联合省,后改为联邦,但由于各种分歧与矛盾,最后终于分裂为危地马拉、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和哥斯达黎加五国。
这五国范围原属墨西哥总督区下的危地马拉督辖区。
可见,其先脱离及联合与督辖区有关,后又分为五则亦与其地域条件的分割有关。
这类国家大多采用单一制。
第四类是第二次大战后由于殖民地的民族解放运动所产生的国家。
这类国家主要在非洲与亚洲。
这类国家基本上是在帝国主义所分割的殖民地各管辖范围的界限内实行独立。
由于各帝国主义者不论是武装的掠夺,还是彼此间瓜分,他们既未注意人文特点,也未考虑到自然因素。
因此,使大部分国家内部差异性较大,成为这类国家的重要特点。
虽然存在这种情况,但是绝大多数国家仍然采用单一制的政体。
2.联邦制:
联邦制是一种复合型的政体形式。
它是由一些具有相对主权的政治实体为单元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式。
在联邦制国家中,既有联邦的中央机构,又有各组成单元政治实体的中央机构。
这两种中央机构在权限上是根据宪法规定各自独立行使,彼此互不干涉,但是,它们的权限不是互相重叠,而是一种分权,这种分权是基于管理的方便而划分的。
如有些必须由联邦政府执行较为有利的,则由联邦政府管辖,如外交、国防等,只能由联邦统一管理,而不能分散;而教育,当地行政事务等,则多由各地中央政府管理。
行政部门虽有分工,但不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在宪法与法律上,联邦有联邦的宪法与法律,有自己的立法与司法机构;而各组成单元也有自己的宪法与法律,有自己的立法与司法机构。
在联邦制国家中,美国是个典型。
美国在开始并不是个联邦,而是个邦联。
原属英国殖民地的13个州为反对英国的剥削和高压政策,于1776年7月集会通过《独立宣言》,宣布13个州脱离英国独立。
双方遂进行战争,到1781年,以英方失败而告终。
1783年,英、美签约正式承认美国独立。
在战争期间,13州的大陆会议制定邦联条例,并于1781年成立邦联国会,宣布成立美利坚共和国。
当时,美国人相信共和制的国家不适合于具有广阔领土的国家,因为在这种共和国中,中央的立法机构必然易于脱离其大多数选民,发展下去,就会脱离选民的监督,共和制也就不存在了;但是,一个共和国如果太小的话,就很难在一个充满侵略性大国的世界上顺利地生存下去。
为此,人们认为,两全其美的办法就是一些小共和国联合起来成为一个邦联,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而发挥其联合起来的力量。
在反对英国斗争的过程中,特别是在与英国的战争过程中,需要一种比较稳定的组织形式表达其共同意志,即一个永久性的政治组织问题。
结果,邦联条例就于1777年提了出来。
它规定成立个国会。
条例提出每州只有一票表决权,代表由各州议会任命;各州按土地价值分担邦联的公共开支;国会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任命军官,派遣和接受大使,签订条约,发行货币等。
在邦联条例中,各州得到它们所要求的大部分条件。
虽然让邦联国会负责对共同关注的大量事务作出决定,可是却未将执行其决定的权力授予国会。
因此,国会无法对各州执行其决定。
它甚至由于不能征税以支付自身开销,不得不仰赖州来供应经费。
各州多关注自身利益,无视国会决议,只派二三流人物出席国会。
国会开会类似清谈,有时都凑不齐法定人数,国会因而毫无威信。
在这种情况下,其西部与英国和西班牙发生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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