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庭审策略用交叉询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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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庭审策略用交叉询问
从庭审策略用交叉询问
在我们看来,交叉询问含义之深刻,是无法一言以蔽之。
但总体上来说,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交叉询问是指控辩双方对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当庭进行的盘问,狭义交叉询问仅指对对方证人进行盘诘性的反询问。
交叉询问规则滥觞于英美法系,被誉为“人类有史以来为发现事实真相而创设的最佳装置”。
刑事辩护法庭发问与交叉询问规则的区别与借鉴
毋庸讳言,西方国家有关交叉询问的规则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并不兼容,主要理由有:
一是规则的制度基础欠缺。
我国发问轮替规则不明确,并不存在完整的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的阶段;也不存在相关规则,要求以开放性问题进行主询问,以闭合性问题进行反询问。
相反,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导致反询问在我国很难推行。
二是法官主导的诉讼模式。
我国证人、被害人较少出庭,是否出庭由法官决定,庭审发问进程、节奏、顺序也由法官主导,必然导致与当事人主导更为亲和的交叉询问规则在实践中运行空间很小。
三是偏好卷宗中心主义。
与英美法系事实裁判者事先未接触卷宗不同,我国法官在开庭前详细阅卷,事实心证高度依赖于书面证词,而非庭审询问。
我国庭审强调效率,要求发问直接、简洁、明快,一般不容许长时间的反复交叉询问。
因此,我国刑事辩护庭审发问实务,一方面应当立足于我国自身的诉讼模式、规则和实践需求;另一方面,当然也不妨碍借鉴交叉询问的技术性思维和方法,化为所用。
辩护人庭审发问的目的与目标
与侦查阶段讯问不同,控辩双方的庭审发问并非纯粹去探求事实真相,而是服务于各自的诉讼目的。
公诉人的庭审讯问主要目的是为了展示犯罪或者揭示犯罪事实,为指控服务;而辩护人的庭审发问则是为了通过发问展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情节,为后续质证辩论铺垫,引导法官重视辩护观点。
因此辩护人在法庭发问时,往往是明知故问,以答案为中心,并非以问题为中心。
展开来讲,主要有两个子目标:
一是有利的,展示辩点。
即将被告人无罪或罪轻行为、事实与情节问出来,让法庭了解,为下一步辩护打下基础。
此种情形下,发问的对象往往是自己的当事人、立场一致的同案被告人或者辩方证人。
在法庭发问时,一方面,应全面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点事实,要问全面、问仔细,问遍实体和程序、定性与量刑、主观及客观、事实同理由、事前到事后。
另一方面,发问还要注意与接下来的辩护人质证、举证、辩论的衔接,尤其对被告人有依据的辩解,应当在法庭发问时就通过发问的形式展现出来,在质证和辩论时提出相应的意见才不显得突兀。
例如,一起驾车驶离将人摔倒致死的案件,被告人被指控故意杀人,辩护人作至多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轻罪辩护。
庭审发问时,辩护人详细问了双方有无重大过节、事情经过、当时相关人员站位、注意力和视野在哪里、被告人驾离前为何踩油门一耸一耸、什么时候知道人死的、知道后什么表现等问题,这些问题展示了被告人认识因素上没预见,意志因素上反对危害结果的辩解,既展示了辩点,也明确了审理焦点,为庭审后续环节辩护奠定了基础,取得良好的开庭效果。
二是不利的,问出模糊。
即当证据还存在不确实、不充分的地方时,向法庭展示该证据不确实性、不客观性、不可采性以及证据链的不完整性,从而为下一步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此方面,发问的对象既可能是自己当事人,例如曾违心做过不利供述的被告人,通过庭审发问让其陈述自己受过非法方法取证;但多数情况是同案被告人、被害人或者控方证人。
通过设计发问将原先看似言之凿凿的供述或陈述,问出模糊、问出矛盾,以便质疑客观性,说服法官不予采信。
例如,一起贩卖毒品的案件,贩卖的数量达三十多公斤,但涉案毒品的性质一直未查明,如果是冰毒(甲基苯丙胺),依此数量极可能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是其他新型毒品,则有望保命。
各被告人在笔录中也未曾供称过是冰毒,但在庭审中一名辩护人发问其当事人:
“涉案毒品是什么?
”其当事人回答:
“是冰毒。
”这一回答极为不利,辩护人愕然,不敢继续发问。
后同案其他辩护人发问:
“你说涉案毒品是冰毒,你是怎么知道的?
”这名被告人回答:
“是警察抓了我以后,告诉我的。
”
这一追问,将不利的陈述问出了模糊,有力质疑了陈述的客观性。
辩护人庭审发问的方式与方法
分组设计、层层推进。
发问设计要分组,就是要所有发问的问题按照一定主题和逻辑设计为若干组。
在每一组发问前可以“戴个帽子”,以“接下来,我将问你一组关于某某方面的问题”为导语,然后围绕此方面问若干问题,最后视情形需要概括总结,以“审判长,通过这组发问可以证明……”收尾。
如此,辩护人问得清楚,被告人答得明了,法官也听得明白,有利于辩方把信息有效地传达给法官。
发问的分组根据具体案情,可以采取按照事情发生顺序的“过程法”、或者按照犯罪构成体系的“要件法”,抑或是按照辩护观点的“辩点法”等不一而足。
只要不是随意无序,而有逻辑层次,便于法官接受信息即可。
在分组“戴帽子”时,要尽量使用客观中立的语言,不能把辩护观点的具体内容直接内含其中,否则会被控方以诱导式发问反对。
例如,在一起强奸案中,辩护人想要通过发问展示被害人并未醉酒的事实,那么辩护人“戴帽子”时不能以“关于被害人是否醉酒情况,我问你几个问题”为“帽子”,这诱导性太强了。
相反,如果以“关于被告人喝酒的情况,我问你”为导语,则客观中立。
发问结论应该通过法庭调查自然而然地展现出来,万不可在开头就“泄露天机”,让人认为结论是辩护人暗示得出的。
拆解提问、步步为营。
拆解提问是指问题设计应当细致入微,围绕着发问想要得出的结论要设计三到五个客观小问题支撑,通过这些拆解的小问题自然而然得出结论。
例如为了得出“强奸案中的被害人尚无意识”,肯定不宜开门见山地问“被害人当时有没有意识?
”而应该围绕当时被害人行为动作、说话语气、表情神态等客观情况进行细致发问。
再如,为了得出“抢劫案中的被告人只在案发前,未在案发后帮情妇交养老保险,赃款去向不明”的结论,不能仅仅简单地问“案发后你是否帮你情妇交养老保险”。
而应该通过“你有没有帮她交过养老保险?
(答:
有)”“什么时候帮她交的?
(答:
2011年上半年)”“为什么2011年上半年要帮她交(答:
她和我一起做废纸生意)”“2011年下半年你是否帮她交?
(答:
没有)”“为什么后来不帮她交了?
(答:
下半年她自己找其他工作,不和我做生意了)”的一组细致的问答,既说明缴纳的时间点,又解释了原因,得出的结论更令人信服。
适时调整、避免重复。
按照庭审流程,首先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再由辩护人发问。
这往往会出现事前准备好的问题已经被公诉人先问了,或者针对公诉人的讯问辩护人临场想到新的问题,抑或被告人回答公诉人问题没讲清楚。
对此,辩护人应当随时调整发问提纲,作必要的“删”“减”“增”“改”。
辩护人发问应定位为“补充发问”,以便提高庭审效率,节约诉讼资源。
首先,对于公诉人已经发问过,且被告人已经明确回答的问题,可以直接删除问题。
其次,对一组问题中公诉人已问过的部分,可以减略不问。
第三,对于公诉人没有问到的问题,以及根据庭审变化临场想到的新问题,要充分发问。
第四,对于公诉人、审判人员已经发问,但被告人没有回答清楚的问题,为了澄清误解,必须补充追问。
对此,为了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促使法官充分注意,把信息传达到位,在发问过程中可作些必要的铺垫。
例如,在发问前可以加一句“关于……问题公诉人已经问过你了,我们就不重复发问了,我们就问一个关键性问题”。
善用反对,勇于接招。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常有辩护人与公诉人互相提出反对。
然而,是否提异议就是喊“反对”呢?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没有“反对”而用“提出异议”这一提法。
我们认为,用“提出异议”这一提法更为妥当。
但是用“反对”,在口语表达上更加便利,辩护律师可以选择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均有运用“反对”的现象,但在庭审实战中,辩护律师要谨慎使用“反对”,理由:
第一,“反对”可能会造成辩护人与公诉人气氛紧张,不利于宽松、文明、讲理的法庭庭审氛围的营造。
第二,我国庭审模式毕竟与英美法系对抗式庭审有所区别。
除了当庭陈述之外,原供笔录也是重要的定案依据,并不是以法庭上所说的为准。
第三,对方以不适当的方式进行讯问、发问得到的答案,本方有异议的,也可以在本方的发问中予以澄清,不仅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且有利于引起合议庭对某些问题的重视。
当然,如果是公诉人以威胁、诱导方式进行讯问的,使被告人无法正常回答时,或者对辩护律师进行人身攻击的,律师应当提出反对。
辩护人庭审发问的风险与风控
法庭发问并非问得越多越好,而是要恰当。
一些不当发问不仅不能展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情节,实现辩护目的,甚至可能起到反效果,导致发问对象回答的内容失控,反倒坐实、加重了对被告人的指控。
不问没有底的问题。
刑事辩护法庭发问以答案可控为原则,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回答肯定有利,例如对自己的当事人发问要进行庭前辅导,确保回答有利;另一方面回答虽然可能或确定不利,但有后手问题或者证据反驳。
相反,发问后回答可能加深不利,又没有进一步的应对措施,则不应发问。
例如,一起受贿案件,申请行贿人出庭作证。
辩护人先问了有无向被告人行贿以及行贿的地点,并一再确认,行贿人明确回答在被告人的办公室行贿的。
这些回答看似不利,但辩护人紧接着发问:
“被告人办公室在几楼?
层楼的什么位置?
”“被告人办公室格局如何?
是一人间?
还是多人间的?
”等一系列问题,行贿人支支吾吾不能回答,有力地展示了其说法的不可信。
不问铺垫过长的问题。
法庭发问应当尽可能短小精悍、简洁明快。
有些辩护人发问时,会铺垫很长一段信息,其中还往往夹着自己的观点,然后才提出问题,例如“被告人你的笔录讲到……(宣读笔录内容),那么说明……那么我问你……”这种问题,发问对象有时会迷糊,不能领会发问的意思,实现不了发问目的;而且法官也往往觉得问得繁琐,频繁打断辩护人,要求直接了当,庭审感观差。
不问混合性问题。
所谓混合性问题是指在一次发问中含有多个小问题,要求发问对象一次性作出问答。
例如一次性连续抛出问题问:
“你是何时、何地把包裹交给光头的男子?
他叫什么?
你们有没有交谈?
谈了什么内容?
”如此发问,发问对象往往选择性回答,不一定能回答全面,如果遗漏了还需要再发问,庭审效率低。
发问时应一个问题就确认一个事实点、争议点,一问一答,再问再答。
不问开放性过大的问题。
开放性过大的问题,往往没有焦点,极易导致长篇陈述,发问对象回答的内容漫无边际,不受控制,要么与案件事实无关联性,要么引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说法。
例如,一起家暴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问:
“讲一下你和你老公的过节?
”被告人可能从陈年旧事讲起,事无巨细地描述起因、经过及结果等与案件处理无关的事项。
如果换个问法,通过“你与你老公婚姻是否和谐?
”“他有没有出轨?
谁可以证明?
”“有没有家暴?
频率如何?
有无报过警?
”的一组发问,封闭性问题和小的开放性问相题结合,引导了回答方向,更有效达成发问目的。
不问没有关联性的问题。
法庭发问应与本案事实、案件处理关联,否则容易被法官以与事实无关为由打断。
当然有时检察官、法官会不明白辩护人用意,将有关联性的问题误认为没有关联打断,对此,辩护人应向法官解释,或者换个更能呈现关联性的问法。
不问诱导性、误导性问题。
一般理解的诱导性问题有两种:
一种是限定了答案并带有答案倾向性的问题,如英美法系交叉询问对方证人时问的问题,采用的句式结构往往是:
事实陈述+是不是、对不对的设问;另一种是问题中包含着争议性前提事实的问题,例如,被告人有无卖陆龟尚存争议,却直接问“涉案陆龟是多少钱卖出去的?
”就是诱导性问题,也称为误导性问题。
对于诱导性、误导性问题一般不应问,但有时为了辩护策略,在特殊情况下,也不妨反其道行之。
例如,在一起强奸案中,辩护人针对隐瞒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辩护人问:
“当时你是否愿意和某某发生性关系?
”被害人:
“我不愿意。
”辩护人:
“既然你不愿意,为什么还采取女上式姿势,和某某发生性关系长达十几分钟?
”被害人:
“没有,就几分钟。
”辩护人最后的问题明显是包含前提事实的问题,但利用被害人急于表达观点的心理特征,引出了预期的案件事实,很好地实现发问目的。
不问表述过于专业的问题。
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往往没有法律知识,辩护人发问应该使用通俗、易懂的生活语言,切忌使用专业性太强的法律专业词汇。
例如,问:
“当时对方有没有采用暴力手段?
”如果发问对象文化不高,可能不十分清楚“暴力”的含义,答非所问,为了确保听懂,问题完全可以转换为生活语言,问:
“当时对方有没有打你?
”
不问争论式的问题。
法庭发问是通过一问一答,让发问对象自主自愿回答呈现案件事实,发问不应与对方进行争辩,逼迫其接受预先设定的答案。
例如以质问、反问的句式进行发问,不但不能引导法官形成有利心证,反倒起到负面效果。
慎问意见性、猜测性问题。
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可见,一般来讲,发问获得的意见性、猜测性陈述,不能采信。
发问时应当区分意见和事实,除了专家证人、鉴定人等特殊类型的证人外,不宜问例如“你怎么看待对方的行为?
”“你讲一下这种行为有没有损害公司利益?
”“你认为某某有没有可能参与走私?
”等意见性、猜测性的问题。
当然也有例外情形,如果问答内容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意见性陈述,是容许的。
例如,一起诈骗案,被告人从事废旧物品回收生意,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废旧物品(其中含有泡沫、板边等)称重时通过作弊器遥控的方式,增加空车重量(约2吨)以及减少载货整车重量的方式,减少回收物品实际重量,从而减少应付款项。
为了质疑作案方法,辩护人问:
“一车装满能装多少重量的泡沫?
”被告人:
“几百斤。
”辩护人:
“就几百斤,你认为有没可能一边做大车重两吨,一边又做小车载货的重量方式作弊吗?
”被告人:
“不可能。
”辩护人问:
“为什么?
”答:
“泡沫就几百斤,做大车自重两吨,又做小泡沫和车的重量,肯定要出现负数,穿帮了。
”
不问假设性问题。
假设性问题常见句式结果是“如果(假设)……,那么……”法庭发问是通过事实的展示来服务辩护目的,应当针对确定性的事实进行发问,而不应以不存在事实为前提进行发问。
实际上,假设性问题回答的内容往往不是事实,而是猜测性、意见性的陈述,也不能采信。
由上可见,对每一位刑辩律师来说,用好交叉询问,既是每一个案件总体设计的谋略,更是每一次发问技巧运用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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