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装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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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装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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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装施工合同
电力安装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
工程名称:
上街机场10千伏电力工程
承包人:
河南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
郑州通用航空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郑州通用航空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
河南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通用航空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为实施上街机场10千伏电力工程()(项目名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
(2)通用合同条款;
(3)技术标准和要求;
(4)图纸;
(5)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小写)5586650.18元
(大写)¥伍佰伍拾捌万陆仟陆佰伍拾元壹角捌分
4.承包人项目经理:
苏庆杰。
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50日历天。
9.本协议书正本贰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伍份,甲方肆份,乙方一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2018年月日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此处略)
第一节专用合同条款
(以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附录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已报价的工程量清单
(9)其他相关文件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河南省及郑州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法规、条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如有发生,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3套施工图,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3.2”条。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签订合同时双方共同协商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设计变更、发布开(停)工令、工期顺延签认、工程量及费用增减的签认、主材料的确定、不称职技术(管理)人员撤换建议权、发包人认为须取得批准方可实施的其它重要事项等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4.2发包人派驻的代表
姓名:
职务:
职权:
负责施工现场的督导和协调工作,并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
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本合同不采用
5、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合同签订三日内由发包人负责协调水源、电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所需的水、电已经具备条件,施工中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7天,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承包人。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合同开工日期前,由承包方负责办理进场的相关手续,发包方配合。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合同开工日期前7天。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合同开工日期前7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随时发生、随时处理。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协商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双方协商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不采用
(2)应提供计划、报表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7日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施工机械和人员使用计划、主要材料供应计划;每月25日前提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并编制统计报表(附工程进度形象彩色照片或录像带),且提交下月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执行通用条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交付发包人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的有关承诺执行。
由于承包人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合同开工日期前7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7个工作日
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9.工期延误
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由于自然及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原因而影响工程施工时。
四、质量与验收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照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的执行。
五、安全施工
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施工,如果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以及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1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⑴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A、材料价格由承包单位根据市场行情自行报价,施工过程中及竣工结算时不再予以调整。
B、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
C、因中标人的原因而造成的工程量的增加,不予计量。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应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各自实力、施工经验、现场周边环境以及采购文件的要求,参照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及费用标准或依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进行综合报价。
工程风险包干费用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之和为基数,承包人投标报价时自主确定风险包干系数。
并考虑在综合报价中。
谈判人一旦中标,即中标价即为合同总价、本工程对等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合同价。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可调整超出部分工程量,或因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变化,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并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①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a.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承包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但不得超过省定额站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确定的单价。
b.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即新增项目,参照省定额站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②减少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承包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但不得低于省定额站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确定的单价。
若低于省定额站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确定的单价,按省定额站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确定的单价计算。
③材料变更时材料价格的确定
a.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但不得超过郑州市建设造价主管部门施工期间发布的材料价格计算。
b.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参照郑州市建设造价主管部门施工期间发布的材料价格计算。
c.郑州市建设造价主管部门施工期间发布的材料价格中没有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发包人会同上街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审定。
④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变更时的单价确定
因项目特征变更需要调整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只对因变更受影响的子项目造价进行调整,同一清单项下的其他子项目未受影响的,其造价一律不予调整。
a.在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有相同子项目的,按该子项目单价计取,但不得超过省定额站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
b.在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有类似子项目的,按该类似子项目单价经换算后确定。
c.不在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子项目,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计价表和综合单价分析表,经发包人会同有上街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
任何变更导致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除工程量增减按合同约定计算外,其单价均不予调整。
变更后结算总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
注:
①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均按照《上街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执行,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结算时不予认可。
②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的计算均按本采购文件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本合同项目的全部费用都包含在合同价款的各项目价格单项中,没有列出的项目的费用都视为已分配到有关项目的价格中。
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规定,承包人所报的价格应包括完成所需进行的一切工作内容的费用摊入。
如果报价表中未列出,发包人将认为承包人不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或在其他款项下已综合进行计算。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不采用
12.工程量确认
12.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壹式肆份。
监理工程师收到报表后7天内审核确认。
若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报工程量有异议,承包人应配合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报送。
若承包人拒绝配合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报送,则以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依据。
12.2隐蔽工程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上街区财政局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为准,否则结算不予认可。
13.工程款支付
13.1付款方式:
工程自开工至全部竣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40%(减去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160万元)。
经供电局验收合格,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并经结算后一年内付至结算价的70%(若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在竣工后一年内结算的,应在竣工一年内支付至合同价的70%),第二年同月支付剩余工程款。
13.2规费中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根据中标单位向有关部门缴纳的实际情况,在结算时据实调整,但不得超过中标金额。
所缴纳的费用必须为涉及本工程的费用。
七、材料供应
14.发包人供应
1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14.2发包人供应材料的结算方法:
//
15.承包人采购材料
15.1承包人采购材料的约定:
15.1.1凡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规格、型号、标准、数量、产地、技术参数等组织采购,但采购前需要携带本材料的原产地证明、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书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方可采购;承包人若未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所采购的材料,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由此产生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1.2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在进场验收前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检验请求,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经验收的材料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质量合格;
15.1.3若发现承包人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不符,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并按该批材料价格总额的10%对承包人进行罚款,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抵,经验收后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材料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15.1.4承包人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所需材料;
15.1.5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且无视监理工程师的多次警告而不做改进,从而引起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材料准备严重滞后时,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补救,相关措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因发包人或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清单内容的任何变化,承包人均须无条件先执行,其工程量增减按合同约定计算。
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等按照《上街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否则变更增加的工程量结算不予认可。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6.竣工验收
16.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一式叁份。
当出现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或借故拖延或不办理竣工图、竣工资料时,发包人有权按合同价格的0.5%扣缴承包人违约金,并安排人员整理竣工图、竣工资料,为完成该竣工图、竣工资料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7.违约
17.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优惠承诺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合同约定执行,并承担应付结算款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见补充条款。
17.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赔偿由于工期延误(除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延误外)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按每拖延1日历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二的罚款,以此累计计算,予以索赔,若此违约金超过合同价款的10%,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若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应负责返工,直至重新通过验收,承包人应负责返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所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如一再返修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达不到合格质量标准,承包人应负责返工,直至重新通过验收,承包人应负责返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所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如一再返修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之前,投标书内承诺配备的工地人员必须按发包人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有效运转。
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其他人员必须是本工程投标时所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变更。
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条件,其余需要更换的,都不在免除责任范围内。
施工期间承包人单方面提出变更投标的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其他成员,需经发包人同意并批准。
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中途更换,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人次。
若项目副经理或专业技术负责人中途更换,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0.5万元/人次;管理班子其他人员中途更换,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0.3万元/人次;当发包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承包人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执行合同中玩忽职守、不能胜任或做出了一些严重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在发包人提供相应的证据的基础上,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把这些人员撤离本工程,更换他人接替工作,并承担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额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随进度款扣除。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使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按发包人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性能、规格不得低于其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所用的机械设备,若发包人在施工现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其数量每少一台或每一台设备的性能、规格低于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所用的机械设备,发包人有权就同类设备市面价1.5倍的金额处以违约金,用以添置所缺或更换不良性能设备,其违约金额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18.争议
18.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9.工程分包
19.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
其他配套专业若确需分包,分包商须经发包人同意。
分包施工单位为:
∥
20.不可抗力
20.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①7级以上地震;②8级及以上持续4小时以上的大风;③100mm以上雨、雪;④10年来未发生过的洪水;⑤30年未发生过的高温、高寒天气。
(以上五种情况以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灾情报告或气象报告为准)。
21.保险
21.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①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承担保险费用。
②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承包人的财产安全保险及施工人员安全的人身保险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2.担保
22.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2)承包人向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23.合同份数
23.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伍份
24.补充条款
24.1工程进度款使用及监管
24.1.1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履行设立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帐户进行。
24.1.2发包人对该专用帐户有权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
①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
②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
③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费;
④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得将工程款挪作他用。
24.1.3监理工程师应于审批当期应付工程款的同时,就上期工程款支付后,专户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资料。
如不符合监管要求,此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要求支付的工程款,直到承包人整改符合监管要求。
24.1.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否则,发包人为确保工程顺利施工,有权自主将工程款用于偿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24.2承包人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30天以上,无论总进度是否满足要求,视同工期延误;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三个月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承包人须无条件退场并承担违约责任。
24.3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4.3.1承包人应制定详细完整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人力、设备和资金准备投入情况以及履约困难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方案(包括企业的调集待用资金投入),该方案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24.3.2承包人必须遵守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有关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现安全无事故、质量第一流、创建文明施工现场的目标。
24.3.3承包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服从地方政府和城建、环卫、交通、公安部门关于城市建设施工管理的规定,施工噪音、环境卫生、排水、排污、占道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应交的费用。
确保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24.3.4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24.3.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必须做好本工程的保修工作,若承包人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保修时间,发包人可扣除部分或全部保修金,另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进行维修,但质量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24.4工程计量
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工程量,发包人将不予计量。
24.5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
(1)工程已按本合同规定全部建成,并通过各项工程的检查、验收;
(2)竣工现场清理已符合规定要求;
(3)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4.5.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单位和监理人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后第10个工作日内签署工程验收合格有关证明,并确定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
验收不通过,应由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验收通过,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的时间为准。
24.5.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原因而又未组织设计单位和监理人进行验收的,从第16个工作日可以认为验收已经通过。
24.5.3专用条款第32.1条规定的竣工资料是指:
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全部资料。
24.5.4承包人若不能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
24.5.5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
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应赔偿发包人每日人民币1000元的赔偿金。
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24.5.6本工程竣工后严禁“三拖”(拖竣工验收、拖竣工资料、拖工程移交)。
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的。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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