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白龙湖亭子湖风光区治理暂行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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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白龙湖亭子湖风光区治理暂行方法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风光区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风光区(以下简称“风光区”)治理,爱惜和开发利用风光区资源,保护风光区生态环境,增进风光区科学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风光名胜区条例》和《四川省风光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风光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风光区内的计划、爱惜、利用、日常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风光区的治理坚持科学计划、统一治理、严格爱惜、永续利用原则。
第四条市白龙湖亭子湖治理机构履行白龙湖、亭子湖风光区综合监督治理职责。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设置的湖区治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湖区的爱惜、治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湖区的爱惜、治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由利州区湖区治理机构负责。
县区人民政府发改、旅行、民政、财政、国土、环保、规建、交通、水务、农业、林业、文化、体育、安监、扶贫移民、投资、公安、城管、卫生、民宗、航务海事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风光区内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惜风光区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风光区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光区设施的行为。
在风光区爱惜、治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第二章计划治理
第六条白龙湖、亭子湖风光区计划别离是白龙湖、亭子湖风光区爱惜、治理、建设和开发利用的依据。
风光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风光区计划,服从计划治理。
第七条风光区计划分为整体计划、详细计划和专项计划。
编制风光区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表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和谐进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
(三)与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城乡计划、土地利用整体计划、环境爱惜计划、水资源爱惜计划、航道计划相衔接;
(四)维持风光区自然景观原有风貌和人文景观历史风貌,爱惜自然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各项建设应当与风光区环境相和谐;
(五)和谐处置好爱惜与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六)确信功能分区,划定分级爱惜范围,提出分级爱惜规定。
第八条风光区计划的编制和审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整体计划、操纵性详细计划由市白龙湖亭子湖治理机构牵头,县区协助。
(二)各类跨县区的专项计划由市上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三)县区负责对整体计划、操纵性详细计划和专项计划进行深化、细化到修建性详细计划或设计方案的深度。
(四)市白龙湖亭子湖治理机构负责统筹和谐、监督检查各项计划的实施情形。
(五)白龙湖计划的审批依照《风光名胜区条例》执行;亭子湖各项计划经市白龙湖亭子湖治理机构审核后,报市城乡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编制风光区计划,应当普遍征求有关国家机关、社会集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与他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条风光区各类计划未经批准前,不能从事任何开发利用建设活动。
风光区计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对风光区计划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从头报批、备案。
修改后的各项计划应当从头发布。
第三章爱惜治理
第十一条风光区的水体、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应当依照可持续进展的原则,严格爱惜,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第十二条县区政府应当做立健全流域内生态环境爱惜、水体爱惜、景观爱惜、丛林资源爱惜等各项治理制度,制定爱惜方法,落实爱惜责任制。
风光区爱惜治理的相关制度和方法应当发布后实施,同时报市白龙湖亭子湖治理机构备案。
风光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惜风光区的景观、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野生鱼类等资源和各项公共设施,保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光区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县区湖区治理机构应当对风光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遗迹、遗址、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特殊地质地貌等进行调查记录、监测,并采取成立档案、设置标志等方法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爱惜。
调查记录、监测的数据和相关爱惜方法应当发布后实施,同时报市白龙湖亭子湖治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风光区水资源的配置与调度,应当依照计划,兼顾生活、生产、生态、航运和旅行景观等需要,提高水域环境质量。
第十五条风光区严格执行计划及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制度,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污染风光区水体的项目。
风光区内开展渔业、旅行、航运、体育运动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和环境阻碍评判,并制定具体计划和方案。
第十六条白龙湖、亭子湖及汇入白龙湖、亭子湖的水系流域内的县区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污水处置设施建设计划,建设完善城镇截污干管和污水处置体系。
城镇产生的污水都应当进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置,达标排放。
风光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因生活、生产经营所排废水、固体废弃物,应当做立配套污水搜集处置设施和固体废物(含生活垃圾)搜集处置设施,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和处置。
风光区航行的各类船舶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配置污水、污染物、废弃物搜集设施。
风光区范围内饮用水源的爱惜由环保、水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风光区内取水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风光区内制定生态渔业进展计划。
风光区生态渔业捕捞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风光区从事生态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爱惜费,并依照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鱼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县区有关部门在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市、县区湖区治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九条风光区内从事水上训练、竞赛等重大活动,应当经县区湖区治理机构审核,报市白龙湖亭子湖治理机构审定后,在划定的风光区范围或水域内进行。
第二十条风光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出租、出让风光名胜资源和风光名胜区;
(二)设立各类开发区;
(三)非法占用风光区土地;
(四)从事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围湖造田、掘矿拓荒、修坟建碑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五)烧荒、毁林拓荒和乱砍滥伐丛林;非法采伐和移栽、损坏古树名木和国家重点爱惜植物;破坏水源修养林、护岸林和其它植被;
(六)修建贮存或输送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迫害性、侵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设施,或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和危害风光名胜区生态、公共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七)猎捕、损害各类野生动物;
(八)违背渔业计划进行网箱养殖、施肥养殖等肥水养殖行为;
(九)禁渔期内打鱼;利用电、毒、炸等灭绝性方式及其他禁用鱼具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
(十)堆放、倾倒、排放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动物尸体等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废物和其它污染物;
(十一)排放未经处置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利用渗井、渗坑、溶洞、裂隙、暗管等方式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十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和与风光区资源爱惜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十三)其他损坏景观、生态和环境卫生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风光区内从事除第二十条规定外的其他的阻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有关部门在依法批准前应当征求县区湖区治理机构审核意见。
县区湖区治理机构审核后,应就审核事项报市白龙湖亭子湖治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建设治理
第二十二条风光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遵法律法规规定,符合风光区整体计划和操纵性详细计划。
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布局、体量、外观结构、高度、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和谐,不得破坏风光区内的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
第二十三条在白龙湖风光区内修建符合风光名胜区计划要求的公路、索道、缆车、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与游乐设施、宾馆酒店、设置风光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重大建设项目,和符合计划的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由县区白龙湖治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经市白龙湖亭子湖治理机构审查后,按法定程序报审。
第二十四条亭子湖风光区内的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风光区依照“统一计划、分级治理”原则,市政府重点治理核心区,其他区域委托相关县区政府治理建设。
风光区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报市白龙湖亭子湖治理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市白龙湖亭子湖治理机构、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风光区内的道路。
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有关机构依法批准前,应当征求县区湖区治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县区湖区治理机构应当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完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风光区内从事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依照批准的时刻、位置和设计进行施工;
(二)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栏;
(三)在施工进程中采取有效方法,爱惜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和周围的植被、地貌和水体;
(四)施工终止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五章利用治理
第二十八条开发利用风光区内的水体、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应当符合风光区整体计划及各类专项计划。
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风光区内的产业进展、开发利用计划应当符合风光区内核心风光区、风光恢复区、风光游览区和进展操纵区的分类爱惜要求。
风光区内利用风光名胜资源进行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宣传营销、旅行开发等活动,应当报市白龙湖亭子湖治理机构审定后统筹实施。
第二十九条风光区内从事旅行服务、交通运营、餐饮住宿、娱乐、摄影摄像、户外广告等商业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项目经营权。
第三十条经县区湖区治理机构审核和有关部门批准,在风光区从事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行大型游乐和影视、娱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风光资源有偿利用费和生态恢复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风光区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利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依法用于风光区资源的爱惜和治理。
第三十二条县区政府应当依照风光区有关计划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第三十三条县区政府应当依照计划组织扶持风光区内的居民进展具有地址特色的生产和服务事业,爱惜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制止和限制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事业。
第六章日常监管
第三十四条风光区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市、县区湖区治理机构一起负责。
县区湖区治理机构应当制定风光区游览的各项具体规定,并在景点的夺目位置予以公告。
进入风光区的旅行者和其他人员,应当爱惜风光名胜资源和各项公共设施,保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光区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县区政府应当做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治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和人员,对风光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并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完善各项安全方法和应急预案,保障风光区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县区湖区治理机构应当在风光区内设置规范的标志标牌,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并协助相关部门按期对交通、旅行等各类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县区政府应当做立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县乡村三级联动机制,成立专业的日常打扫保洁和湖面垃圾打捞队伍,配备相应的垃圾打捞设施设备。
风光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要求,做好责任区域的日常打扫保洁工作。
第三十七条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增强风光区内治安和道路交通治理,操纵车辆流量,采取有效方法,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八条凡进入风光区内的各类车辆、船舶,应维持干净、整洁,按规定线路或航线行驶,并在指定地址停放。
第三十九条经营商品、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
出售或加工的食物应当符合食物安全标准。
第四十条风光区内各经营单位的指示标牌,应当按县区湖区治理机构规定的式样、规格制作,在指定地址安置。
第四十一条风光区内游乐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游乐设施的危险区域、部位设置警示标志,指定人员负责安全治理,并按期对游乐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四十二条经批准在风光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营业面积,在非指定的经营地址、区域揽客、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二)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
(三)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乱收费、出售冒充伪劣商品;
(四)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第四十三条县区湖区治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不得将计划、治理和监督等治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个人行使。
治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光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四十四条县区湖区治理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增强对风光区的执法监管。
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能够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或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取证。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县区湖区治理机构实施的重大行政惩罚行为应当依法向市白龙湖亭子湖治理机构和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县区湖区治理机构应当做立执法通报制度,在执法中发觉涉及其他部门执法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和谐处置。
县区政府应当在景区内慢慢成立联合执法或综合执法制度。
第四十六条市白龙湖亭子湖治理机构应当对县区风光区的治理、爱惜和开发利用进行年度目标考核。
市白龙湖亭子湖治理机构应当对县区湖区治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背本方法的规定,由县区湖区治理机构依照《风光名胜区条例》和《四川省风光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行政惩罚;涉嫌犯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四十八条市、县区湖区治理机构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白龙湖风光区、亭子湖风光区范围概况。
白龙湖风光区范围:
总面积km2,其中水域面积km2,北至姚渡镇,西至木鱼镇、骑马乡,南至紫兰坝水电站,东至省界,涉及利州区三堆镇、金洞乡,青川县骑马、木鱼、姚渡、沙州、营盘等7个乡镇。
亭子湖风光区范围:
总面积462km2,其中水域面积110km2,涉及苍溪县鸳溪镇、浙水乡、亭子镇,剑阁县鹤龄镇、樵店乡、杨村镇、店子乡、田家乡、木马镇、江口镇、闻溪乡、张王乡,利州区宝轮镇,昭化区射箭乡、朝阳乡、明觉镇、红岩镇、沙坝乡、白果乡、黄龙乡、丁家乡、陈江乡、虎跳镇、青牛乡、香溪乡、张家乡、昭化、大朝,广元经济开发区盘龙镇、袁家坝街道办事处、石龙街道办事处等3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
核心景区按整体计划划定的范围执行。
第五十条本方法由市白龙湖亭子湖治理机构负责说明。
第五十一条本方法自2015年1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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