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客运行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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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客运行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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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客运行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深圳市客运行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企业监控系统应用和管理
第三章监管部门系统利用管理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市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利用和管理,催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强化客运行业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发挥客运车辆动态安全监管和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作用,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概念】本办法所称客运企业,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公共汽电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客运车辆,是指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公共汽电车和巡游出租汽车。
本办法所称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是指利用卫星定位技术、技术和地理信息技术,实时记录和传输道路运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线路、行驶速度等数据,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由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组成。
本办法所称卫星定位运营商,是指提供卫星定位运营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事件,是指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监测到的以下事件:
(一)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超速、车辆凌晨2时至5时期间未停驶、车辆常常或长期不在线的;
(二)公共汽电车车辆超速、车辆在线率不达标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超速、卫星定位数据上传质量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职责分工】深圳市公共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共交通局)负责全市客运行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监督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落实企业监控系统的具体应用和实施,建设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巡游出租车子系统(以下简称市监控系统巡游出租车子系统)。
市交通运输委各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各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公共汽电车企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指导,监督道路旅客运输、公共汽电车企业落实客运企业自建或委托建设的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监控系统)的具体应用和实施。
市交通运输委综合交通运行指挥中心(以下简称运行指挥中心)负责统筹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市监控系统)建设、保护和技术支持,监督、指导及核查企业监控系统上传卫星定位数据,报送相关车辆卫星定位监控信息;依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实时数据共享。
客运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落实企业监控系统的监控主体责任。
客运企业应当自建或委托卫星定位运营商建设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对所属客运车辆进行监管。
第四条【联络员制度】成立市监控系统联络员制度。
市公共交通局、各交通运输局、运行指挥中心应当明确利用市监控系统的联络员和职位职责,并报市公共交通局及运行指挥中心备案。
市公共交通局、各交通运输局依职责成立企业联络员制度,并报公共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适用范围】市监控系统、企业监控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企业监控系统应用和管理
第六条【车载终端】客运车辆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安装工艺、技术符合行业要求。
第七条【在线要求】客运企业应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实时在线。
第八条【数据上传】客运企业应当确保本企业所属客运车辆卫星定位数据依照相关要求传输至市监控系统,确捍卫星定位数据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擅自修改数据。
第九条【上传频率】客运企业应当依照以下频率上传数据:
(一)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上传卫星定位数据时刻距离不大于60秒;公共汽电车车辆启动状态(车辆ACC为ON状态)下,上传卫星定位数据时刻距离不大于30秒;巡游出租汽车车辆上传卫星定位数据时刻距离不大于15秒。
(二)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在熄火状态(车辆ACC为OFF状态)下,上传卫星定位数据时刻距离不大于2小时。
客运企业应确保企业监控系统ACC状态上传的准确性。
第十条【数据保留】企业监控系统应当保留至少6个月的卫星定位原始数据,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置情形应当保留至少3年。
第十一条【企业职责】客运企业应当落实企业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人员及其职位职责,确保企业监控系统和车载卫星定位终端的正常运行;成立健全企业监控系统利用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企业按如实际运营情形对所属正在运行的客运车辆实施不中断监控。
有关制度应该包括监控工作、信息发送、监控数据处置、应急处置、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安装保护、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数据统计等内容。
道路旅客运输、公共汽电车企业应当将以上制度向所在交通运输局报备;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将以上制度向市公共交通局报备。
第十二条【监控重点】企业监控系统应当按照不同车辆、不同线路、不同区域对单车进行限速、电子围栏、休息点等详细设定,能够采用语音自动提示功能或人工提示方式实现,并按以下要求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越规定线路或区域经营、夜间行驶等运营行为实施严格监管:
(一)车辆行驶速度监控。
客运车辆行驶的最高限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实际行驶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当车速超过设定最高限速,客运企业应当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处置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
(二)疲劳驾驶监控。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持续驾车超过4小时(夜间持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未停车改换驾驶员驾驶的,或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刻超过8小时的,应当采取办法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
(三)超越规定线路(区域)经营监控。
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越规定运行区域范围或进入禁行区域范围,应当采取办法通知驾驶员纠正,处置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
(四)夜间行驶车辆监控。
在当日22时至第二天6时期间行驶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应当增强监控行驶速度和防范疲劳驾驶,每30分钟应进行一次安全提示,对途中停车30分钟以上的车辆应当查明停车原因,持续驾车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未停车改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采取办法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车辆在该时段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
除以下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外,我市其他所有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每日凌晨2-5时禁止运行。
对违背以上规定的车辆应当及时采取办法通知驾驶员纠正。
1.为民航机场、铁路(含高铁、轻轨)站场、出入境口岸等交通集散地提供接驳运输转乘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
2.远程客运接驳运输车辆;
3.执行应急保障运输任务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
4.因特殊情形必需在凌晨2-5时运营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
上款第一、3、4类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须由企业向辖区交通局提出申请,辖区交通局对企业申请情形进行认定,认定情形真实的由辖区交通局报市公共交通局,由市公共交通局统一贯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备案成功后,方可在凌晨2-5时营运。
(五)对运行中不在线的车辆,客运企业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办法保证车辆上线。
(六)车辆视频监控随机抽查。
客运企业对已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车辆每一个月随机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
第十三条【设备检测】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管理需要,每一个月至少检查1次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运行状态,并保留检查结果记录。
第十四条【故障报备】车辆、卫星定位终端、企业监控系统及网络因维修、保护、暂停运营等原因无法正常上传卫星定位数据的,客运企业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对于车辆、卫星定位终端、企业监控系统及网络因维修、保护、暂停运营等原因无法正常上传卫星定位数据的,应当上报运行指挥中心备案,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远程班车暂停营运的,应当提前报备,提供车辆线路牌复印件、始发车站停班证明,加盖经营权或利用权单位公章的备案表;
2.因车辆、卫星定位终端、企业监控系统及网络的维修原因暂停营运的,应当提前报备,在维修结束后3日内提供维修单据。
如跨月的,运行指挥中心可先行处置,维修单据在维修结束后3日内补交。
3.企业监控系统因电力部门供电、电信运营商网络等问题未能正常上传卫星定位数据的,应当于事件发生后3日内书面向运行指挥中心报备,详细说明情形。
4.因车辆卫星定位信号飘移等原因无法正常上传卫星定位数据的,应当于事件发生后3日内书面向运行指挥中心报备,详细说明情形。
(二)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对于车辆、卫星定位终端、企业监控系统及网络因维修、保护、暂停运营等原因无法正常上传卫星定位数据的,应当上报市公共交通局备案,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因车辆、卫星定位终端、企业监控系统及网络的维修原因暂停营运的,应当提前报备,在维修结束后3日内提供维修单据。
2.企业监控系统因不可抗力因素(如电力部门供电、电信运营商网络问题等)未能正常上传卫星定位数据的,应当于事件发生后3日内书面向市公共交通局报备,详细说明情形。
道路旅客运输、公共汽电车企业应当向运行指挥中心提供本企业监控系统只读权限的账号,企业监控系统应当保留至少6个月的卫星定位原始数据,以备在出现异样情形时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指令收发】客运企业应当即时执行市监控系统的有关监管指令并做好记录,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及要求将有关指令向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发送;指令处置结果应在30分钟内上报市监控系统。
企业监控系统向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发送信息要规范、简练、明确,严禁发送与监控管理无关的信息,严禁利用企业监控系统进行短信聊天,严禁发送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
第十六条【培训教育】客运企业应当增强对驾驶员培训教育。
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故意损坏车载终端、屏蔽卫星定位信号,逃避监控。
第十七条【台账管理】客运企业应当成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置情形要留存在案。
第三章监管部门系统利用管理
第十八条【违规事件签收及反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公共汽电车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签收市监控系统发送的卫星定位车辆违规事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公共汽电车企业应当对卫星定位车辆违规事件进行反馈,反馈类型分为“确认”、“申请核查”。
其中,对超速事件描述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通过市监控系统申请核查并附上相关申请材料,由运行指挥中心安排人员进行核查;对不在线情形描述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通过市监控系统申请核查,必要时能够会同卫星定位营运商技术人员前去运行指挥中心申请核查。
企业超出时限未签收的,市监控系统将默以为事件确认,运行指挥中心再也不受理核查申请。
如遇节假日,申请核查时刻可顺延(下同)。
同一道路旅客运输车辆3个月内单车报障累计超过2次,能够不受理该车的复核诉求;因长时刻停运可能造成常常或长期不在线,且车辆所在企业未提前报备的,能够不同意其数据复核的诉求。
第十九条【企业联系人制度】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公共汽电车企业应当明确卫星定位车辆违规事件联系人(可多人),并及时填入市监控系统中。
车辆发生卫星定位车辆违规事件的,市监控系统将实时发送短信至卫星定位车辆违规事件联系人的电话及邮箱。
卫星定位车辆违规事件联系人应当在收到市监控系统短信后,按时限要求登录系统进行签收、反馈。
第二十条【数据核查】运行指挥中心指定专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公共汽电车企业在市监控系统申请数据核查(或书面)进行数据核查,并于3日内将核查结果通过市监控系统向企业反馈。
运行指挥中心每一个月5日前对上一个月卫星定位信号漂移引发的超速、掉线异样等情形汇总,报市公共交通局,并于每一个月5往后,再也不对市监控系统及网上服务平台中有关上一个月及之前的数据做任何修改,以确保数据一致。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部门联动】运行指挥中心在所建设开发的市监控系统中发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市公共交通局通报,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按要求安装利用卫星定位系统的;
(二)发觉卫星定位数据未正常上传市监控系统,或车载熄火(ACC)状态异样的;
(三)弄虚作假,延报、瞒报、窜改数据的;
(四)企业监控系统出现异样状态,并经运行指挥中心告知后10日内未解决的。
第二十二条【监管办法】市公共交通局及各交通运输局依职责对客运企业卫星定位监控工作进行监督。
(一)道路旅客运输车辆
各交通运输局按期抽查辖区内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在线监控情形和重点车辆在线率、超速等违规通行等情形;对抽查到有违规的企业或车辆,应当采取办法通知企业予以纠正;做好监控抽查和处置记录。
市公共交通局每一个月按照市监控系统数据对企业卫星定位车辆违规事件情形进行通报。
各交通运输局催促企业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车辆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办法,并催促企业落实。
(二)公共汽电车
各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辖区内公共汽电车企业卫星定位系统应用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觉违规的行为,应当通知企业予以纠正,并做好监督检查和处置记录。
市公共交通局每一个月按照市监控系统数据对车辆在线率进行通报。
各交通运输局催促企业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车辆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办法,并催促企业落实。
(三)巡游出租汽车
市公共交通局按期抽查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监控平台的数据质量情形和超速等违规通行等情形;对抽查到有违规的企业或车辆,应当采取办法通知企业予以纠正;做好监控抽查和处置记录。
市公共交通局每一个月按照市监控系统巡游出租车子系统数据对企业卫星定位车辆违规事件情形进行通报,纳入企业服务量化通报考核。
通报情形抄送运行指挥中心。
市公共交通局对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车辆及企业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要求及整改办法意见。
第二十三条【整改要求】客运企业应当依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车辆的违规事件通报情形进行整改,并及时书面汇报整改情形。
第二十四条【复核申述】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对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本企业所属车辆违法违章情形有异议的,应当于发布之日的当月书面上报所属辖区交通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出现车载卫星定位信号损坏、被屏蔽等重大事故隐患,营运驾驶员不当即采取消除办法,继续作业的,按再也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未依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依照规定上传数据,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辖区交通运输局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深圳市道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警示制度》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客运企业未按规定利用企业监控系统及市监控系统对车辆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监管、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且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维持在线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且未按要求整改的;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和歹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窜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属同一车辆严峻超速、超载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持续三次通报的,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条公共汽电车企业所属车辆超速、车辆在线率不达标的,纳入每一年公交特许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具体考核标准以年度深圳市公交特许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指标体系为准。
第三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未依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依照规定上传数据,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公共交通管理局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所属车辆超速、卫星定位数据上传质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行业通报批评,结果纳入年气宇化考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深圳市客运企业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与考查办法》(深交规〔2015〕4号)同时废止。
附录1
术语解释
序号
术语
道路旅客运输板块
公共汽电车板块
巡游出租汽车板块
1
超速
车辆以大于100km/h的速度持续行驶超过60秒。
车辆以大于100km/h的速度持续行驶超过60秒。
-
2
严重超速
车辆超速行驶期间,最高时速大于等于120km/h且小于130km/h。
-
车辆以大于120km/h的速度持续行驶超过60秒。
3
十分严重超速
车辆超速行驶期间,最高时速大于等于130km/h。
-
-
4
单车日
在线率
按每两小时至少上传一条定位数据作为一次在线计算,单车日在线率等于当日累计在线次数除以12。
-
-
5
单车月
在线率
当月单车日在线率之和除以当月总天数。
-
-
6
企业车辆日在线率
当日企业运输车辆单车日在线率之和除以企业运输车辆总数。
每日车辆车载终端在线率=企业当日累计在线车辆总数/企业车辆总数
-
7
企业车辆月在线率
当月企业车辆日在线率之和除以当月总天数。
企业每月车辆车载终端上线率为企业当月每日车辆车载终端上线率的平均数。
-
8
车辆在线率不达标
-
企业车辆月在线率低于93%为在线率不达标。
-
9
车辆经常不在线
同一车辆连续30天内累计10天单车日在线率为零。
-
-
10
车辆长期不在线
同一车辆连续90天内累计30天单车日在线率为零。
-
-
附录2
巡游出租汽车板块卫星定位数据上传质量术语解释及判定标准
序号
类别
术语
术语解释
总体判定标准
1
卫星定位数据跟踪异常
连续天数
保持合格或者不合格状态下的连续天数
当经纬度、速度、时间、状态其中之一或者以上为异常时,该车的卫星定位情况为异常
2
经纬度异常
经度的取值范围为56-136,纬度的取值范围为12-70,超出范围的为经纬度异常
3
速度异常
速度超过180Km/h为速度异常
4
时间异常
时间减去采集时间超出24小时为时间异常
5
状态异常
取值小于0或者大于3为状态异常
6
营运数据
异常
连续天数
保持合格或者不合格状态下的连续天数
当营运金额、营运时长、营运单价、营运里程、空驶里程、等候时长其中之一或者以上为异常时,该车的营运数据情况为异常
7
营运金额异常
营运金额小于起步价或者大于3000元时判定为营运金额异常
8
营运时长异常
一天的营运时长超出24小时,判定为营运时长异常
9
营运单价异常
营运时里程单位价格需要在元之间,超出范围的单价判定为营运单价异常
10
营运里程异常
营运实际里程需要在0-1000km之间,超出范围的里程判定为营运里程异常
11
营运空驶里程异常
营运中空驶里程需要在0-1000km之间,超出范围的里程判定为营运空驶里程异常
12
营运等候时长异常
营运中等候最大时长为1小时,超出1小时范围的等候时长判定为营运等候时长异常
13
不合格数据分析
等候时长不合格
等候时长标准为12小时(43,200s)
营运总等候时长大于12小时判定等候时长不合格
14
营运时间不合格
前一笔营运开始时间需要大于上一笔营运结束时间
如时间段1与时间段2出现交叉时判定营运时间不合格
15
营运笔数不合格
营运笔数标准为最少需要接单的笔数(当前值为10笔)
营运实际笔数小于10笔时判定营运笔数不合格。
16
飞点次数不合格
最大允许的飞点数为10次
实际飞点次数大于10次时判定飞点次数不合格。
17
不合格数据分析
实时数据不合格
实时点数a:
实际中采集的有效点数。
总延迟时长b:
所有点数延迟时长的总和。
单点平均延迟时长:
总延迟时长b除以实时点数a。
单点延迟时长标准c(当前为60秒):
单点允许的最大延迟时长。
单点延迟时长标准(当前为60秒),实际单点平均延迟时长大于单点延迟时长标准时判定实时数据不合格
18
有效点数不合格
有效点数标准等于最小上传频度乘以一天内的有效点不足频度要求点数的百分比
当前有效点数标准值为2592。
实际有效点数小于2592时判定有效点数不合格
19
上传频度不合格
标准点数即最小上传频度
当前值为2880.实际上传点数小于2880标准点数时判定上传频度不合格
20
营运状态不合格
营运状态指实际营运中“空车”与“重车”状态改变的次数
营运状态改变数标准当前为5,实际营运状态改变数小于5时判定为营运状态不合格
21
连续速度不合格
车辆一天中速度(km/h)需要在10以下,10至20,20至30,30以上这4个区间都要有记录
如在某个区段内未出现记录判定车辆连续速度不合格
附录3
市监控系统联络员记录表
单位名称
所在处室(科、组)
市监控系统联络员(A角)姓名
市监控系统联络员(A角)职务
市监控系统联络员(A角)手机
市监控系统联络员(B角)姓名
市监控系统联络员(B角)职务
市监控系统联络员(B角)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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