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主要内容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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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主要内容体系
卫生法规主要内容体系
卫生法规主要内容体系
章节
内容
重点
第一章 绪论
卫生法概念、特征、原则、卫生法律关系等
卫生法基本原则、渊源、卫生法律关系
第二章 公共卫生法
传染病防治、医疗废物管理、艾滋病管理、职业病防治、食品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等
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职业病防治
第三章 医疗法
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乡村医生、母婴保健等
执业医师、母婴保健、血液管理、处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第四章 药事法
药品、特殊药品、疫苗、血液制品、医疗器械等
药品、特殊药品、药品不良反应
第五章 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教育与科研等
教育与科研、民族医药
第一章 绪论 考什么?
卫生法基本原则、渊源、卫生法律关系
一、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即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健康状况。
(卫生服务、卫生机构、卫生人员)
狭义的卫生专指卫生法所规范的事项,主要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中医药等方面。
广义的卫生有关卫生的一切事项,如社会医疗保障、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等。
卫生法指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卫生社会关系
(1)第一类:
卫生行政关系
特点:
卫生管理活动中 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一方主体 不平等性
(2)第二类:
卫生民事关系 特点:
卫生服务过程中 双方地位平等性
卫生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专门制定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他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卫生法的特征
1.卫生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2.在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专门法律
3.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4.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三、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1.卫生保护原则(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2.预防为主的原则(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
3.公平原则
4.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5.患者自主原则(患者权利的核心是患者自主的原则:
有权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医疗服务的方式;有权决定接受或不接受某项医疗卫生服务,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服务)四、卫生法的渊源 卫生法的渊源又称卫生法的法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根本来源。
我国卫生法的渊源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卫生标准;法律解释;卫生国际公约。
十部卫生单行法律:
《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
《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献血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红十字会法》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
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
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规章: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五、卫生法律关系
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具有卫生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一)特征
1.卫生法律关系是既存在于平等主体间也存在于不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2.是卫生法确认的具有特定范围的法律关系。
3.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
4.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是卫生法
病防治法
(一)传染病防治方针和原则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原则。
(其中最重要的是分类管理)
(二)传染病的分类(重点中的重点)
我国将37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分为甲、乙、丙3类。
甲类传染病:
鼠疫、霍乱 乙类:
25种 丙类:
10种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乙类甲管)。
二、传染病预防
(一)预防接种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疫苗分为两类
(二)传染病监测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1.监测规划的制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2.监测内容:
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
(三)传染病预警 制度: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预警发出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预警要求:
及时、科学、准确。
(四)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①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②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的职责主要是:
①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②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③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④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⑤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⑥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⑦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⑧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2.传染病发生、流行监测和预测
3.传染病疫情信息的调查和核实
4.自然疫源地施工环境的卫生调查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
建设单位根据疾控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
工程竣工后,疾控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六)医疗机构的职责 1.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2.承担责任区域内传染病预防工作
三、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一)传染病疫情的报告
1.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分为:
①责任疫情报告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②义务疫情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
2.疫情报告的管理
疫情报告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3.疫情报告的内容
①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
②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
③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④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情况;
4.疫情报告的要求
责任报告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5.疫情报告的程序、方式及时限
(1)报告程序与方式:
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首诊医生、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填写。
采供血机构——艾滋病病毒(HIV)两次初筛阳性检测结果——填写报告卡。
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报告卡。
(2)报告时限
2小时:
甲类传染病和乙类甲管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网络直报或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24小时:
其他乙、丙类在诊断后网络直报或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二)传染病疫情的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之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三)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四、疫情控制
(一)控制措施
1.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
(1)对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隔离治疗;
(2)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3)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患者,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的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无害化处置等必要的卫生的处理。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②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
③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二)紧急措施 1.已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及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
实施与报告机构: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批准机构:
上一级人民政府。
生活保障:
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工作报酬:
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紧急措施的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紧急措施的内容:
①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②停工、停业、停课;
③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④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⑤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三)疫区封锁 1.宣布为疫区:
适用情况: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宣布机构:
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决定并宣布。
2.疫区封锁:
适用情况:
甲类传染病疫区;
决定机构:
区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国务院决定。
(五)尸体卫生处理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
五、医疗救治
(一)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
(二)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三)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的管理性规定
1.医疗救治的方式
2.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3.转院
六、监督管理
监督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监督职责:
①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②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③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④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⑤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⑥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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