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业务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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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业务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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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业务手册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业务手册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年×月×日发布
目 录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米或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
二、办理依据
部门规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二十二条、《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玉市建通(〔2015〕120号):
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米或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县区属工程,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批。
三、办理机关
本许可办理机关为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四、审批条件
已取得相应权限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批件和初步意见。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1
玉溪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
原件
纸质
1
√
2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报告
原件
纸质
1
√
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原件
纸质
1
√
4
计算光盘
原件
电子文件
1
√
注:
原则上为原件,若原件只有1份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写上“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六、审批证件
批复文件。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
满足“一”条受理范围要求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
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已取得相应权限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批件和初步意见。
申请材料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单位条件、申请材料应在玉溪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公开。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单位下载打印。
下载地址为:
。
高新区管委会一楼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接收地址:
玉溪市抚仙路86号高新区管委会一楼政务服务大厅
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8:
00—11:
30,下午14:
30—17:
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应立即形成符合DB53/T545《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申请单位补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人向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资料送交高新区管委会国土规划建设局,进行受理件移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a)申请的项目不属于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并告知申请人到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有关部门申请;
b)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
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查
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性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结构复杂或者需要委托国家、省级和市级进行审查的除外)。
4.决定
高新区管委会在专家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文书制作工作;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文书制作与送达
高新区管委会在领导批准后,负责制作批复文件或通知政务服务大厅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申请单位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6.归档
证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高新区管委会经办人员进行汇总,一年集中归档。
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
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专家审查资料、批复文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批复文件打印后,决定应在高新区管委会网站进行公开发证信息,供申请人查询。
公开网址为:
。
公开信息应包括获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批复文件的所有信息,包括文号、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日期等。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网上、电话、现场咨询答复。
高新区管委会国土规划建设局主要负责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咨询服务的相关业务指导。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
高新区管委会一楼政务服务大厅(玉溪市抚仙路86号)
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8:
00—11:
30,下午14:
30—17:
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高新区管委会网站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
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国土规划建设局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1)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咨询
:
0877-*******周一至周六8:
00~11:
30,下午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高新区管委会国土规划建设局指导电话
电话:
0877-6562710周一至周六8:
00~11:
30,下午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所列事项规定进行相关解释,同时告知高新区管委会网站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如遇不能当时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并通过系统转高新区管委会国土规划建设局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3.网上咨询
高新区管委会网站()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定期对咨询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纳,及时补充和完善网上咨询知识库。
(五)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
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
高新区管委会一楼政务服务大厅(玉溪市抚仙路86号)。
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8:
00—11:
30,下午14:
30—17:
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进程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查询并回答其问题,同时告知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可对办理事项的进程查询。
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国土规划建设局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热线、国土规划建设局业务指导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具体电话号码及科查询时间见本手册二、(三)、2。
3.网上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高新区管委会网站()进行在线申报、状态查询、结果查询等。
十五、监督检查
无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单位)所送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存在问题及需补正的内容如下:
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项第款的规定,应当补正;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项第款的规定,应当补正;
3、……..(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上述内容)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将补正后的材料送本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月日
注:
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将本告知书于收到申请五日内日送达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年月日本单位收到你单位(个人)申报(申请项目名称)项目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事项,报建资料现已齐全,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现予受理,我委将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并通知领取。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月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申请人:
申请人/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接收地点:
接收时间:
年月日
材料清单:
1、
2、
3、
4、
5、
……(接收材料中应注明所接收的材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以上材料共件页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申请人确认签字:
年月日
(注:
本接收凭证一式二份:
申请人一份、行政机关一份。
)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年月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选择填写属于以下的某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请向其他有权行政
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必须
注明具体情形和法定依据)。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机的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月日
注:
本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
本决定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专业法律、法规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行政许可。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月日
注:
如果经过特别程序的用地在决定书中写明;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建设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事项
受送达人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1
2
3
…..
送达方式
送达日期
送达人员
收件人签字
代收人签字
与受送达人
的关系
备注
注:
拒收的应当注明;文书送达相对人签收后,该回证收回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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