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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相关资料
技术入股相关资料
一、技术入股定义: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
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
技术入股主要有专利技术入股和非专利技术入股(技术秘密)。
目前技术入股的方式主要有:
以整套技术即生产--管理--销售全过程的技术入股;以多项组合型技术资产入股,如以某一产品的技术工艺、专利权、商标权等组合入股;以某一单项技术入股等3种。
二、技术入股中技术出让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获得股权,成为股东。
2、义务:
在我国,对技术入股的规制表现为技术入股股东应承担下列特殊义务:
1)技术入股股东提交必要的法律文件、样品的义务。
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作价投资入股,技术入股股东应当提交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最新缴纳专利年费记录;对非专利技术合法享有出资权利的声明;技术目标及其各项性能指标、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等等,并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在必要时,技术入股股东还有提供样品的义务。
技术入股股东已经许可他人实施该项入股技术的,应说明对该项技术所保留的权利情况,并提交该项技术已向他人实施许可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技术入股股东出资入股的技术为受让的技术成果,应提交技术受让合同文本复印件;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公告或备案的,还应提交公告或备案记录。
2)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时,技术入股股东应承担规定的保密义务。
非专利技术具有秘密性,不是公知技术,因此为了保护技术入股型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时,技术入股股东应承担规定的保密义务。
3)技术入股股东的技术服务义务。
技术入股股东应该把其入股技术的财产权转移给公司,并使公司掌握该入股技术,这就要求技术入股股东应承担必要的技术服务义务,例如技术入股股东应辅导和培训有关人员,使其掌握所作价的有关技术;在约定的期限内,处理有关的入股技术障碍,保障生产顺利进行。
4)技术入股股东负有保证义务。
因为入股技术的财产权属于技术入股型公司,技术入股股东取得对应的股份,这具有某种双务、有偿合同的性质,所以应该类推适用合同法上有关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规定。
由此而来,技术入股股东就负有保证义务,例如技术保证,即保证在正确应用技术资料时,能够达到技术资料规定的技术目标和各项性能指标;权利保证,即保证公司对投资折价入股技术的权利在约定范围内或条件下,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5)技术入股股东对入股技术的权利受到限制的义务。
如果以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作价入股,则技术入股股东不得再转让该技术成果,甚至技术入股股东自己也不得使用该技术成果。
如果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作价入股,则技术入股股东可以依法向他人再转让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但必须在合同约定的转让范围内,而不是可以无限制地转让,并需通知技术入股型公司和受让的第三人。
6)技术入股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
由于技术入股股东以自己的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因而熟悉公司的相关技术和技术产品,如果不禁止他在外与公司自由竞争,则他可能利用公司的商业技术为自己或别人谋利,从而损害公司利益,为此技术入股股东确有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之必要。
具体来说,未经公司同意,技术入股股东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且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中担任技术开发、技术管理或者技术服务等职务,或者在自己的企业中生产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
7)技术入股股东的其他义务。
与技术入股股东的其他权利相对应,在成立技术入股型公司中,股东之间在公司章程中可以为技术入股股东特别协商约定其他义务,例如股东之间在公司章程中特别约定,当技术入股型公司为技术入股股东的技术研究提供中试、工业性试验基地和资金时,技术入股股东承担就该后续改进的技术与技术入股型公司分享的义务。
三、技术入股的作价方式
技术成果作为非货币形式的出资,最重要的在于价值的确定,科学、合理、真实、公平地确定技术的价值,有利于技术成为企业的真实资本和合理股份。
在实践中,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方式主要有三种:
评估作价、协商作价以及两种作价方式的结合。
技术评估作价是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出资人的技术成果的价值进行确定的作价方式,即将技术价值进行量化的过程。
协商作价方式是出资人不经评估,自行商定入股技术的作价金额的一种方法,这种作价方式是出资各方在诚信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来确定出资技术的价值。
(一)评估作价方式
采用评估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其价值被确定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作价文件中,出资各方不能随意进行改动,从而能够有效防止各种纠纷的发生。
同时,这种作价方式弥补了当事人对技术成果价值认识不足,可能导致过高或过低确定价额,从而损害其他出资人利益并损害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公司法和许多地方法规如厦门市、四川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均明文规定技术出资入股应当采用评估作价,特别是当涉及国有资产时,鉴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和其后果的严重性以及防止在实践中出资方低估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法律则规定必须采用评估方式。
但是,在不涉及国有资产时,绝对强求评估作价在实践中并不现实,尤其是目前我国在技术评估作价方面还不规范,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第一,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技术评估机构,而且相关的评估人员也缺乏一定的技术水平。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以及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临时评估机构。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的技术评估机构,对于技术的评估工作只能由评估实物的机构来承担。
但是,这些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的评估水平不高,他们大多没有相关的技术背景,缺乏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相关知识,而且他们本身对技术内容缺乏了解,因此他们不可能完全客观地对技术做出评估,在通常情况下,只能套用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来评估技术资产,所以他们所得出的评估结果是不可能完全可靠的。
相比之下,国外许多国家都明确了技术作价的主体。
如巴西法律规定技术出资要经过外资局的批准,并由中央银行估价;智利则规定此类事物由该国国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管理;波兰法律则规定第三人只有工业产权领域的专家们方可担任。
第二,评估机构对技术评估尚未有一个确定的合理标准,而且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其程序也缺乏严密性。
有关人员只是按照通常的做法对技术进行大致的评估,其中所运用的评估方法,所选择的评估参数,所使用的评估标准等一系列相关内容都缺少一定的法律依据,评估人员的主观性很强,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技术的正确评估,而且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损害技术出资方或者其他出资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技术评估尚未完全从出资之权利和对公司的作用上考量。
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其出资之权利可以是技术成果所有权,亦可是技术成果的部分权能。
因此在技术评估过程中必须根据其出资之权利来确定技术价值,从而确定其在公司财产中所占的比例。
另外,目前技术评估人员进行技术价值评估时往往只纯粹地从技术本身着手,而不考虑技术对公司的作用大小,从而出现技术价值的评估与实际不相符合现象。
(二)协商作价方式
协商作价方式是出资各方通过协商确定技术的价值。
目前,这种作价方式在不少地方法规中都得到了反映。
这不仅避免了评估作价方式繁琐、复杂的作价程序,而且也无需设立专门的技术评估机构、确定专门的技术评估标准,只要通过协商方式即可确定技术价值。
其灵活性不仅在于克服评估作价的困难,解决实务上的操作,更在于充分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而且,协商作价方式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通过出资人自己的处分,决定自己财产的命运,对技术出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不仅有利于公司最大可能地引进先进技术,而且减少了技术出资的成本。
同时,采用协商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可以根据企业目的,按照各个出资人技术的“使用可能性”进行评价。
只有这样,既能使“必要性”、“有益性”、“无用性”这类技术的质的类别即范围还原为量的类别即评价额,并且此种价值类别,无论对公司还是对出资者来说,都可以成为一种适当的处置。
但是,协商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其法律效力低于评估作价,而且还有可能出现出资人任意协商出资金额导致出资不实的情况以及技术出资人利用其他出资人对技术不熟的弱点而实行技术欺诈的行为。
(三)验资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可见,验资机构验资是公司设立的必经程序。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我国《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验。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验证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各投资者是否按照合同协议、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等足额缴纳资本。
可见,验资与评估虽然在内容上有所不同,验资是审验被审验单位资本的合法性、真实性;评估是对资产的现实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但是,其两者在具体的操作程序上具有许多相同之处。
1、两者均是出资人通过委托国家指定部门执行具体事项,且指定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2、两者均要对资产进行检查、评定,且最终都要作出报告作为证明文件。
3、两者的目的均是为了正确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
可见,一味地强求评估作价,则会因为验资与评估程序重复而增加公司设立的成本。
(四)评估、协商与验资的协调
在我国《公司法》尚有验资环节防范作价不实以确保资本充实原则实现的情况下,对于出资技术价值确定之方法不宜强令必须评估,应适当承认协商作价方式,这既有利于各出资人在较短的时间内设立公司,也可以节省不少人力物力。
但是由于技术价值本身既为无形,出资各方亦非技术成果评估的专家,他们不能很好的掌握入股技术的市场前景、成熟程度、预期回报量等信息,并且技术成果出资价值的确定与公司资本充实制度紧密相连,因此,承认协商作价不能放任自流,而应科以不同的法律效力,并将协商作价与验资制度相结合,以更好地发挥协商作价的作用。
四、影响专利技术价值评估的因素
(一)法律因素
1.专利技术的权利属性及权利限制专利技术的权利属性,主要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
专利使用权的主要形式是专利权实施许可,具体分为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
对于同一专利,不同的权利属性其许可程度和范围不同,会引起参与市场竞争的同样产品的数量不同,进而影响市场和利润的占有量,所以,其价值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和分许可的评估价格应依次降低。
2.专利技术的类别按照中国专利法!
的规定,中国专利包括三种类型: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不同专利类型的保护范围不同,审批条件和程序不同,由此引起其可靠性和保护期不同,因此价值也不同。
相比较而言,发明专利覆盖范围广、审批程序严格、可靠性高、保护期长,因此属于发明专利的专利技术的价值和价格应该高一些。
3.专利技术的法律状态从专利的取得过程看,专利可能处于申请前、申请中、获得授权等三种法律状态,分别对应以下三种权利:
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中的权利和专利权。
、可见,专利权法律程序越靠前,其未来经济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越大,其价值含量则越小。
4.专利技术的保护期限不同国家的专利保护期限是不一样的,通常认为一项专利的保护期限越长,其价值就越大。
在我国,专利具有最长20年的生命期,理论上讲可拥有20年的垄断权利,但是专利的潜在商业寿命会受到新技术的出现、替代品的出现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影响,使得专利的预期收益期限可能短于法定保护期限,而有些行业或领域的重大专利技术的预期收益期限可能长于法律保护期限,例如医药行业。
5.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技术保护的国别和地域界限。
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都享有专利权,即受保护的地域范围比较广,意味着该项专利投产后,其潜在的买方市场也较大,国际市场占有率高,其技术价值相对来说也高。
(二)技术因素
1.专利技术的替代性与被评估专利类似或更好的替代专利的出现,会对评估对象的使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造成威胁,使评估对象的收益期限大打折扣,因此被评估专利的可替代情况会影响其价值。
2.专利技术的先进性技术先进性是被评估专利技术和现有技术相比较的领先程度,一般通过技术性能指标和成本节约额来衡量。
一项技术具有先进性是获得应用的前提,否则人们将选择使用现有技术而非承担风险使用新的技术。
因此,如果被评估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先进性,则它不具有价值,而且技术性能指标优于现有技术的程度或节约成本的数量与被评估专利技术的价值存在正相关关系。
3.专利技术的创新性专利技术的创新性是指被评估专利技术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创造性和新颖性,这也是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对于经过实质审查而获得授权的专利,必然具有创新性。
创新性是衡量专利技术质量的重要指标,但是和价值之间的联系并非是正相关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的正相关。
4.专利技术的成熟度专利技术的成熟度是指技术与工业应用之间的距离。
我国专利制度实行的是申请在先的原则,一项发明创造基本完成后,为尽快取得专利权和技术独占地位,未形成生产能力就先申请专利,因而此时专利申请人提供的仅仅是技术方案,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并非都是成熟可靠的技术,它最终应用于工业化生产,还需要经过很多工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并且具有一定的技术风险。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专利技术,成熟程度不同,风险性大小不同,确定预期收益的难度也不同:
处于萌芽阶段的专利技术,由于市场调查能力不足,信息相对不完善,因而其风险性最大;进入工业化生产的专利技术其生产工艺较为成熟,生产稳定,产品质量较为可靠,市场开发己经形成,风险性降低,投入少、成本低,独立转让时能够带来额外的收益,相对来说,这个阶段的专利技术价值最高;最后,由于技术的更新,产品的换代,专利技术会进入衰退阶段,此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就会大幅度下降。
因此,对于一项技术,处于不同技术发展阶段时,其价值是不同的,每经过一个发展阶段,都使原有技术的价值增加,技术成熟度提高,其价值也就提高。
但是当技术应用进入工业化生产阶段以后,技术已经成熟并逐步开始进入衰退期,或已进入衰退期,则该技术的价值变小。
5.专利技术的实用性专利技术的实用性是指专利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对专利技术价值进行评估,不是评价专利的好坏,而是评估专利的获利能力,所以要关注专利的实用性,好的专利如果不能带来经济收益,不会因为其技术先进而获得很高的评估价值;相反,很多可以带来良好收益从而可以得到很高估值的专利,也许只应用了简单的技术组合。
所以,专利的实用性也是影响专利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
6.专利技术的防御性专利技术的防御包括专利的技术防御力和专利的侵权判定难度。
专利的技术防御力是指潜在替代技术产生的壁垒程度,它主要由专利技术的复杂性及所需资金决定。
专利的侵权判定难度是指根据对某产品的分析,判断该产品是否构成对专利技术的侵权的难易程度。
由于侵权判定的依据是权利要求书,因此,它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便是判断的标准,这些标准检测的难易程度,也就决定了侵权判定的难度。
专利技术若存在被侵权的风险,专利所有者可能对侵权行为产生成本,并且侵权行为可能带来专利超额收益的下降,进而可能导致专利技术价值的下降。
7.专利技术的垄断性专利技术的垄断性是影响专利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垄断可能使得该专利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价值规律,从而影响整个技术市场的发展。
国际范围内技术市场发展不完善,主要是由于各大公司技术垄断造成的,所以一项技术的垄断程度不仅影响该技术的价值,而且影响整个技术市场的发展态势,是专利价值评估时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之一。
(三)经济因素
1.专利技术的取得成本影响专利价值的成本因素主要有专利技术开发成本、转化成本、获取维护成本、许可成本等。
从成本价值补偿这一角度出发,开发成本是唯一有据可查的核算资料,可以作为估价的参考,在此基础上兼顾其他因素一并加以估算。
2.专利技术的市场因素商品的交换必须在市场中进行,专利技术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也受到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的制约和影响。
所以,市场因素对专利商品价值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市场需求和供求关系将会直接影响专利技术的价格。
专利技术的市场价格,实质上是专利权许可或转让价值的货币表现,与专利的总价值息息相关,会直接影响到专利的评估价值。
(2)专利技术所附载商品的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供求关系,直接制约了专利技术的市场价格,因而影响到专利技术价值评估,同时它还影响专利技术的预期销售和最大利润。
(3)同类专利技术的市场价格,是该专利技术市场价格的参照标准,会影响到该项专利技术的市场价格,从而影响到该项专利技术的价值评估。
3.专利技术的风险因素专利技术价值评估中风险因素的影响,主要指投资类风险和收益类风险。
投资类风险的承担者是专利技术所有方,收益类风险的承担者是专利技术的所有方和受让方。
在这两类风险中,对专利评估影响较大的是收益类风险,主要是由专利技术在其所属领域生命周期中所处的阶段、相关产品或相关行业(产业)在其生命周期中所处的阶段决定,将直接影响专利预期收益值的大小和价值评估。
五、技术入股的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包括确定风险的来源、产生条件、描述风险特征等。
技术入股的风险来源于不确定性,如企业对市场的把握、技术本身的适用性和其它未来性事件等,从而导致实际收益不等于预计收益。
(一)技术提供方风险分析
技术提供方是指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拥有方,在技术入股过程中其风险因素主要包括:
1、成本风险技术提供方未能找到合作方而不能收回其前期的研发投入;专利成果不能及时转让,而使专利年费累计增加所造成的成果维护风险;技术成果通过和某个企业合作,也就丧失了同其它企业合作或者从事其它转化方式的选择,也就是机会成本风险。
2、时效风险随着时间的流失,技术的自身价值在消耗,具体表现在由于新技术革命导致产品更新换代;专利成果因时间的推移,而导致剩余保护期日渐缩短的风险等。
3、机制风险在技术转让的“入门费加提成支付”方式中,成果所有者因其一部分收益与成果购买方的技术经济效益挂钩,而使其不得不承担一部分生产风险与市场风险。
4、技术可行性风险包括技术能否成功,技术效果的不确定,技术成果在实现产品化、产业化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技术障碍,都有可能使企业前功尽弃。
有些技术还要考虑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包括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
(二)资本提供方风险分析
1、对技术选择的风险
(1)适用性。
技术的适用性主要包括技术的先进性、成熟度。
对同一行业来讲,先进性水平越高,被模仿、代替的难度就越大,盈利能力维持的时间就越长,技术成果的使用寿命就越长。
技术的成熟度是指技术完整性、配套性、工艺成熟程度,一般处于技术生命周期成熟阶段的技术成果,技术见效周期预计短,企业可在短期内获得利润;反之,由于缺少中试阶段,产业化前景不明确,企业将面临更大的风险。
另外技术成果的适用性还与该技术领域的发展趋势、所处行业、相关技术的支持程度、国家的产业政策甚至与人们观念的变化有关。
(2)技术的公共物品属性。
技术虽然是无形的,但技术的应用是有形的,技术追随者可以通过逆向工程等方法揭开技术秘密,或者通过小的改进而绕开专利,直接应用这种技术,技术效果容易外溢。
企业的知识产权失去了独占性,而导致企业的产品利润流失。
2、资本提供方自身风险
技术必须与其生产要素相结合才能体现出其价值,其价值的实现有一个较长复杂的过程,从资本提供方自身情况来看,其风险因素主要有:
(1)资金风险。
对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企业对投入资金持谨慎态度,或者由于企业融资渠道少,导致资金供给不足。
(2)管理风险。
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是技术入股的基础,管理者的素质、财务风险、决策风险和组织风险都有可能造成技术入股中的管理风险。
(3)企业消化吸收能力。
与企业自有科技人员知识技能水平结构、企业科技投入、相关产品生产经验等有关,能否掌握技术决窍还直接影响到对技术的二次创新能力,关系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市场化风险。
所谓市场风险就是一个关于市场化前景的问题,面对复杂的市场需求结构,资本提供方必须联系自身经营战略,考虑包括大到商业景气周期,小到产品的市场销售的具体情况,例如市场定位,产品的需求状况,同类产品市场占有情况等市场状况。
3、道德风险
技术提供方对资本提供方的经营管理能力及其对技术的使用范围等难以观察,或者可以观察,但也是难以证实;资本提供方企业对技术适用性等难以衡量,因而在合作双方之间普遍存在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困境,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从而导致技术入股中道德风险的出现。
4技术提供方将同一技术卖给多家,使该技术失去垄断优势在入股技提供方通过虚假文件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术失去市场优势后,技术投资者不履行更新技术的承诺,企业失去了新技术的支撑而失去竞争力。
在技术成果入股中,技术成果持有人担心失去继续合作的交换条件而不肯交出技术成果中的核心秘密。
有些技术是窃取他人的技术成果,技术提供方并不享有合法而完整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5、资本提供方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以较少的实际出资占有较大的股份资本提供方顾虑项目不成熟,迟迟不肯出资到位,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缴纳的资金暗中抽回。
有些资本有些资本提供方通过虚假文件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表面上出资,造成虚假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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