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docx
- 文档编号:3353479
- 上传时间:2022-11-22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1.09KB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得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法庭安全与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庭就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得专门场所。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第三条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与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得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与席位。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得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她确有保护必要得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第五条 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她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 进入法庭得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得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与出庭通知履行职务得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
需要安全检查得,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与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得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她具有杀伤力得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她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得物品。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得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公开得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得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得近亲属或其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得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得有专门知识得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得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得人;
(四)醉酒得人、精神病人或其她精神状态异常得人;
(五)其她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得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得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得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
第十一条 依法公开进行得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她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
(一)公众关注度较高;
(二)社会影响较大;
(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
第十二条出庭履行职务得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
但就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着正装:
(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
非履行职务得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第十三条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得识别服。
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得除外。
第十四条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得法庭纪律。
第十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得诉讼程序进行.
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
第十七条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得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她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得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与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得行为,应当在指定得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八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依照规定使用法槌.
第十九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得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得,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得,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得,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得,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得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她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得行为.
第二十一条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得指令维持法庭秩序。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得处置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得人采取得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本规则得,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本规则得,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
第二十三条 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则得,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律师违反本规则得,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听证、国家赔偿案件质证、网络视频远程审理以及在法院以外得场所巡回审判等,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旁听庭审活动,外国媒体记者报道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得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得,以本规则为准.
二、《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庭规则》(2016版)权威解读与说明
2016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庭规则》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这就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得司法解释中唯一一件直接冠以“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名得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胡仕浩出席今天得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本次修订后得《法庭规则》共计27条,比1993年《法庭规则》多12条。
其中直接修改原条文11条,删除原条文,将其内容分解调整得1条,合并原条文3条,新增15条。
此次修改,体现了以下六大变化:
变化一:
更加注重权利保障。
一就是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庭审活动中得各项诉讼权利.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得诉讼程序进行。
二就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
规定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得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特殊设置。
三就是切实尊重与保障人权。
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得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四就是加强证人人身安全与个人信息安全得保护。
规定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她确有保护必要得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五就是加强对特殊群体得关爱。
要求法庭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为特殊群体参与庭审活动提供方便。
变化二:
更加注重庭审规则公平。
一就是诉讼权利行使受到平等保护.要求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平等对待诉讼各方,不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二就是庭审活动充分接受监督。
人民检察院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法庭规则得,均可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或直接提出处理建议。
三就是规则面前人人平等。
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都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得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礼仪.任何人违反法庭规则,都应受到追究。
变化三:
更加注重保障法庭安全.
一就是加强法庭安全检查.要求进入法庭得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得安全检查。
二就是密织法庭安全防护网。
明确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在法庭上出示得证据外,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法律明确规定得违禁物品,以及性质不明得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进入法庭.三就是严厉处罚危及法庭安全得行为。
规定对危及法庭安全得行为,视情节分别予以罚款、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挥法律得惩罚、威慑与预防功能。
变化四:
更加注重规范法庭秩序。
一就是规定法庭内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吸烟、进食,拨打或接听电话,确保正常得庭审秩序。
二就是规定非经法院许可,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防止片面化、碎片化得信息误导舆论,干扰审判。
三就是规定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与提问。
要求行使权利需依法、有序.四就是规定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携带标语、条幅、传单进入法庭。
要求当事人通过理性方式表达诉求。
五就是规定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得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变化五:
更加注重庭审活动公开。
一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得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要求法院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时,选择与旁听人数相适应得审判法庭,满足公众旁听需求。
二就是明确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得依法公开进行得庭审活动,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者其她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让更多得人民群众通过便捷方式旁听庭审活动。
三就是规定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得媒体记者席;媒体记者经许可,可以在指定得时间及区域,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通过允许媒体报道庭审活动,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监督司法得渠道。
变化六:
更加注重司法礼仪。
一就是规定全体人员在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应当起立,体现公众对法律得敬畏与对司法得尊重。
二就是要求出庭履行职务得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没有职业着装规定得,着正装,其她人员应当文明着装,彰显司法文明.三就是明确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要立场公正、平等对待,依照规定使用法槌,理性指挥司法警察维持秩序,确保庭审活动得权威、有序与文明.
《法庭规则》得修改全面贯彻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得“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得要求.通过完善法庭规则,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得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指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组织新规则得宣传与解读,同时也将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与领会新规则得具体要求,在实践中准确把握与正确适用,确保法庭公正、文明、安全、有序。
197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得有关规定,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1979年《法庭规则》原计划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或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当时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得前面冠以“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名。
后来因故虽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但仍保留了“中华人民共与国"得冠名,成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得司法解释中唯一一件直接冠以“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名得文件。
为了更好地贯彻《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切实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庭审活动得顺利进行,适应法院审判方式规范化得要求,1993年11月26日第61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新得《法庭规则》(以下简称“1993年《法庭规则》”),新得《法庭规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与1979年《法庭规则》相比,1993年《法庭规则》突出体现了“公开”与“严肃”两大特点。
特别就是对于采访庭审活动得新闻记者来说,在权利扩大得同时,义务也更加明确.
201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决定把“研究完善庭审旁听制度得主要内容、运行规则,建立公开透明、开放有序得旁听秩序"作为进一步细化与规范司法公开制度得一项重要内容,并要求按照《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加强与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完善庭审旁听制度”得改革意见,进一步修改与完善《法庭规则》。
2013年1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得实施意见》得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修改与完善《法庭规则》得任务.
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庭规则(修订稿•送审稿)》.在对送审稿得部分条文提出修改意见后,审判委员会通过了修订稿,并决定修订后得《法庭规则》(以下简称“2015年《法庭规则》”)2016年公布,自5月1日起实施.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得决定(法释〔2016〕7号)
为了维护法庭安全,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维护法庭安全与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
二、删除第二条,将相关内容调整到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二条,修改为:
“法庭就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得专门场所。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
“出庭履行职务得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
但就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着正装:
“
(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
“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
“非履行职务得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得诉讼程序进行。
“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
”
七、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合并,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得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鼓掌、喧哗;
“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她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得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与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得行为,应当在指定得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
八、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公开得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得有专门知识得人;
“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得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得人;
“(四)醉酒得人、精神病人或其她精神状态异常得人;
“(五)其她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得人。
"
增加三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
第二款: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得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得近亲属或其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得人旁听。
”
第四款: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得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
第五款:
“依法不公开得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得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得,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得,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得,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得,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得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十、将第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她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得行为。
”
十一、将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得指令维持法庭秩序。
”
增加二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第二款: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得处置措施。
"
第三款:
“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得人采取得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
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外国人、无国籍人旁听庭审活动,外国媒体记者报道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十三、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得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得,以本规则为准。
"
十四、增加十五条分别作为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三条 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与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得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与席位。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得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 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她确有保护必要得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第五条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她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 进入法庭得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得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与出庭通知履行职务得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
需要安全检查得,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与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得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她具有杀伤力得器具;
“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她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得物品。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得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
“第十一条依法公开进行得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她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
“
(一)公众关注度较高;
“
(二)社会影响较大;
“(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
“第十三条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得识别服。
“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得除外。
“第十四条 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得法庭纪律。
“第十八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依照规定使用法槌。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本规则得,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本规则得,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
“第二十三条 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则得,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律师违反本规则得,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听证、国家赔偿案件质证、网络视频远程审理以及在法院以外得场所巡回审判等,参照适用本规则."
根据本决定,将《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法庭 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