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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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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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
(2)关于城镇私房租赁的租金。
当事人应当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的租金标准协商确定私房租赁的租金。
当地没有规定标准的,当事人按照当地实际水平协商确定租金,出租人不得随意抬高租金,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
同时,承租人必须按时交付租金,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出租人不仅可以要求承租人补交所欠租金,还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3)关于房屋的使用。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不得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第234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4)关于房屋的修缮义务。
出租人应承担房屋的修缮义务,如果出租人怠于修缮给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但如果出租人无力修缮的,承租人可以予以修缮,费用从租金中扣除,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5)关于租赁合同的终止。
租赁合同除依约定终止外,出租人还可以依承租人的以下行为终止房屋租赁:
第一,承租人私自将房屋转租、转借、转让;第二,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第三,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付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
(一)在租房之前,多了解一下当地的地理位置和租赁市场情况。
如大致的租房价格,出租的热点位置在哪里,自己想要租房的位置的周围环境如何,方圆一带的价位如何,有哪些公共交通设施。
(二)分析一下自己的需求情况。
是位置最重要还是价格最重要,如果找不到满意自己的房子,可以考虑交通便利但位置相对较远的房子。
(三)在自己比较陌生的环境里找房子,最好通过中介机构。
因为中介机构可以提供非常完备的租赁合同,有利于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但是在选择中介公司的时候,也请您事先了解一下中介公司的可靠度和信誉度,在多方收集了中介公司相关信息的.情况下,选择一家或两家可靠的,在自己亲自接触后,再决定是否可以委托。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当事人双方的基本状况
(二)房屋的概况
(三)房屋的用途
(四)交付日期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九)转租的约定
(十)违约的情形以及违约金的标准或计算方法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合同的生效
(十三)附录
房屋租赁合同书的规定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书的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赁属于特种租赁,按其公有和私有性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
其中私房租赁又可以分为农村私房租赁和城镇私房租赁。
由于国家没有对农村私房租赁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农村私房租赁主要由当事人协商一致。
这里所讲的主要是城镇私房租赁。
(2)关于城镇私房租赁的租金
当事人应当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的租金标准协商确定私房租赁的租金。
当地没有规定标准的,当事人按照当地实际水平协商确定租金,出租人不得随意抬高租金,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
同时,承租人必须按时交付租金,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出租人不仅可以要求承租人补交所欠租金,还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3)关于房屋的使用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不得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第234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4)关于房屋的修缮义务
出租人应承担房屋的修缮义务,如果出租人怠于修缮给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但如果出租人无力修缮的,承租人可以予以修缮,费用从租金中扣除,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5)关于租赁合同的终止
租赁合同除依约定终止外,出租人还可以依承租人的以下行为终止房屋租赁:
第一,承租人私自将房屋转租、转借、转让;第二,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第三,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付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相关合同范本·租房合同范本·上海租房合同·广州租房合同·店面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的普通房屋租赁合同·简单租房合同·如何写租房合同·租房合同注意事项·个人出租房合同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
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
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
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
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
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三)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特征比较明确,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歧义。
但是,在现代社会,房屋租赁合同可表现为更多形式,故仍有产生混淆的可能。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即将以房屋使用权出资行为也纳入了房屋租赁合同的范围。
有些地方立法将很多性质不同的合同都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例如,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关于<浙江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
房屋租赁包括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人股、承包、带营业执照出租。
以物抵租、以修抵租、以息抵租等均属支付租金行为。
因此,有必要区分一下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与合建合同的区别
合建合同是指由一方提供或者多方提供建设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共同作为房地产建设主体向有关部门申报相关手续,共同建设,并按照约定分割建成的房屋或者房屋销售的款项的合同。
合建主体在房屋建成时,是房屋的共同所有者。
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房屋的所有者或者拥有授权人,另一方为承租人,其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前对房屋不享有权利。
所以,合建合同的主体之间不是租赁关系。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合作行为:
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并承建,约定房屋建成后,由提供土地的一方取得所有权,提供资金并承建的一方则对部分房屋享有若干年的使用权。
这个合同实际上不是合建合同,而是一个混合合同,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也有租赁合同的内容。
2.房屋租赁合同与合伙、联营、入股的区别
有人认为,为联营提供场所,即房地产的产权人将房地产的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他非产权人使用,并从中获取利益,这种联营合同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
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转移于他人使用,这种入股亦是一种租赁关系。
我们不赞同这种观点。
首先,《关于<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的立法意图为避免借联营之名,行逃避租赁税收之实,可以通过行政措施进行管理和制裁。
至于合同的法律性质,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认定。
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局限于合同名称,而应就其本质进行分析。
其次,联营合同当事人与租赁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
联营合同中,提供房屋使用权的当事人一般共同参与经营活动,享有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经营权利,同时有承担联营活动风险的义务。
提供房屋的联营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亦负有连带责任,并有参与管理联营企业的权利,同时联营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联营一方不能随意处理合伙的财产。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无权为其个人目的占有、使用其出资的财产。
即使是法人型联营,联营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权出资,则该房屋的使用权在联营企业存续期间为联营企业的财产。
联营一方让渡使用权只是一种出资方式,联营者获得的是企业的股权。
而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参与承租人的任何活动,也不承担承租人活动的风险,他只对承租人负有提供房屋、房屋的瑕疵担保以及房屋维修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对房屋享有最终的处分权。
总之,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合伙和入股即为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篇一: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
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
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
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
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
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
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三)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特征比较明确,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歧义。
但是,在现代社会,房屋租赁合同可表现为更多形式,故仍有产生混淆的可能。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即将以房屋使用权出资行为也纳入了房屋租赁合同的范围。
有些地方立法将很多性质不同的合同都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例如,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关于<浙江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
房屋租赁包括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人股、承包、带营业执照出租。
以物抵租、以修抵租、以息抵租等均属支付租金行为。
因此,有必要区分一下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
篇二: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精选范文: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共2篇)相关合同范本·租房合同范本·上海租房合同·广
州租房合同·店面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的普通房屋租赁合同·简单租房合同·如何写租房合
同·租房合同注意事项·个人出租房合同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
法律特征
(一)概念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
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
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
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
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
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
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
权为目的。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
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
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
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
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
务,为双务合同。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
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
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
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
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
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
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
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
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三)与其他合同的区别房屋租赁合同属于
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特征比较明确,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歧义。
但是,在现代社会,房
屋租赁合同可表现为更多形式,故仍有产生混淆的可能。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
“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
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即将以房屋使用权出资行为也纳入了房屋租赁合
同的范围。
有些地方立法将很多性质不同的合同都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例如,浙江省建设
厅发布的《关于<浙江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
房屋租赁包括以房
产为资本进行联营、人股、承包、带营业执照出租。
以物抵租、以修抵租、以息抵租等均属
支付租金行为。
因此,有必要区分一下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与合建合同的
区别合建合同是指由一方提供或者多方提供建设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共同作为房地
产建设主体向有关部门申报相关手续,共同建设,并按照约定分割建成的房屋或者房屋销售
的款项的合同。
合建主体在房屋建成时,是房屋的共同所有者。
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一方
是房屋的所有者或者拥有授权人,另一方为承租人,其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前对房屋不享有
权利。
所以,合建合同的主体之间不是租赁关系。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合作行为:
一方提供
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并承建,约定房屋建成后,由提供土地的一方取得所有权,提
供资金并承建的一方则对部分房屋享有若干年的使用权。
这个合同实际上不是合建合同,而
是一个混合合同,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也有租赁合同的内容。
2.房屋租赁合同与
合伙、联营、入股的区别有人认为,为联营提供场所,即房地产的产权人将房地产的使用权
部分或全部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他非产权人使用,并从中获取利益,这种联营合同实质是
一种租赁合同。
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
转移于他人使用,这种入股亦是一种租赁关系。
我们不赞同这种观点。
首先,《关于<浙江省
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的立法意图为避免借联营之名,行逃避租赁
税收之实,可以通过行政措施进行管理和制裁。
至于合同的法律性质,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
认定。
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局限于合同名称,而应就其本质进行分析。
其次,联营合
同当事人与租赁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
联营合同中,提供房屋使用权的当
事人一般共同参与经营活动,享有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经营权利,同时有承担联营活动风险的
义务。
提供房屋的联营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亦负有连带责任,并有参与管理联营企业的权
利,同时联营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联营一方不能随意处理合伙的财产。
我国《合伙企业法》
规定,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无权为其个人
目的占有、使用其出资的财产。
即使是法人型联营,联营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则该房屋的使用权在联营企业存续期间为联营企业的财产。
联营一方让渡使用权只是一种出
资方式,联营者获得的是企业的股权。
而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参与承租人的任何活动,
也不承担承租人活动的风险,他只对承租人负有提供房屋、房屋的瑕疵担保以及房屋维修义
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对房屋享有最终的处分权。
总之,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认
为,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合伙和入股即为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共2篇)]篇一: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共2篇)]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
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
房
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
的一般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
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
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
房屋租赁合同主要
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
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
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
益,而不得处分。
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
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
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
出
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
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
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
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
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
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
因此,《合同法》
合建合同,而是
一个混合合同,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也有租赁合同的内容。
合伙、联营、入股的区别
有人认为,为联营提
供场所,即房地产的产权人将房地产的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他非产权人
使用,并从中获取利益,这种联营合同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
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所有权未
发生转移,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转移于他人使用,这种入股亦是一种租赁关系。
我们不赞同这种观
点。
首先,《关于<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的立法意图为避免
借联营之名,行逃避租赁税收之实,可以通过行政措施进行管理和制裁。
至于合同的法律性
质,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认定。
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局限于合同名称,而应就其本质
进行分析。
其次,联营合同当事人与租赁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
联营合同
中,提供房屋使用权的当事人一般共同参与经营活动,享有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经营权利,同
时有承担联营活动风险的义务。
提供房屋的联营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亦负有连带责任,并
有参与管理联营企业的权利,同时联营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联营一方不能随意处理合伙的
财产。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未经其他
合伙人同意,无权为其个人目的占有、使用其出资的财产。
即使是法人型联营,联营一方将
其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权出资,则该房屋的使用权在联营企业存续期间为联营企业的财产。
联
营一方让渡使用权只是一种出资方式,联营者获得的是企业的股权。
而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
人不参与承租人的任何活动,也不承担承租人活动的风险,他只对承租人负有提供房屋、房
屋的瑕疵担保以及房屋维修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对房屋享有最终的处分权。
总之,我们不能一概
而论地认为,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合伙和入股即为房屋租赁。
篇二:
房屋租赁合同
的概念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
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
房
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
的一般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
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
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
房屋租赁合同主要
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
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
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
益,而不得处分。
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
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
因此,《合同法》
1.房屋租赁合同与合建合同的区别
合建合同是指由一方提供或者多方提供建设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共同作为房地产建设主体向有关部门申报相关手续,共同建设,并按照约定分割建成的房屋或者房屋销售的款项的合同。
合建主体在房屋建成时,是房屋的共同所有者。
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房屋的所有者或者拥有授权人,另一方为承租人,其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前对房屋不享有权利。
所以,合建合同的主体之间不是租赁关系。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合作行为:
一方[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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