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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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
18建筑智能化
1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
18.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18.1—1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表18.1—1
等级
-保护对~
特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一级
建筑咼度不超过100m的咼层民用建筑
一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1.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枳1000m2及以
上的门诊楼;
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的百货楼、商场、展览楼、高级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3.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4.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
5.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楼;
6.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8.大型以上的影剧院、会堂、礼堂
工业建筑
1.甲、乙类生产厂房;
2.甲、乙类物品库房;
3.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丙类物品库
房;
4.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
1.地下铁道、车站;
2.地下电影院、礼堂;
3.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
二级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二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
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m2、
但不超过3000m2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室、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
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2.市、县级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3.中型以下的影剧院;
4.高级住宅;
5.图书馆、书库、档案楼
工业建筑
1.丙类生产厂房;
2.建筑面积大于50m2,但不超过1000m2的丙类物品库房;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m2,但不超过1000m2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地下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
1.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隧道;
2.使用面积不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注:
本表未列岀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并宜符合表18.1-2的规定。
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分类表18.1—2
1.医院
2.咼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卅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卅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甲、乙、丙、丁类举例表18.1—3
生产类别
甲
1.闪点<28C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青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的非纳西汀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间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位,
冰片精制部位,农药厂乐果厂房,敌敌畏的合成厂房、磺化法糖精厂房,氯乙醇厂房,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工段,苯酚厂房的磺化、蒸馏部位,焦化厂吡啶工段,胶片厂片基厂房,汽油加铅室,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28'C的液体),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
厂房
2.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氯乙烯厂房,乙烯聚合厂房,天然
气、石油伴生气、矿井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
室,液化石油气罐瓶间,丁二烯及其聚合厂房,醋酸乙烯厂房,电解水或电解食盐厂
房,环已酮厂房,乙基苯和苯乙烯厂房,化肥厂的氢氮气压缩厂房,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拉晶间,硅烷热分解室
3.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房,黄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三乙基铝厂房,染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甲胺厂房,丙烯腈厂房
4.金属钠、钾加工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聚乙烯厂房的一氯二乙基铝部位、三氯化磷厂房,多晶硅车间三氯氢硅部位,五氧化磷厂房
5.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次氯酸钙厂房
6.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7.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乙
1.闪点》28C至<60C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松节油或松香蒸馏厂房及其应用部位,醋酸酐精馏厂房,已内酰胺厂房,甲酚厂房,氯丙醇厂房,樟脑油提取部位,环氧氯丙烷厂房,松针油精制部位,煤油罐桶间
2.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
3.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高锰酸钾厂房,重铬酸钠(红钒钠)厂房
4.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磺回收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5.氧气站、空分厂房
6.铝粉或镁粉厂房,金属制品抛光部位,煤粉厂房、面粉厂的碾磨部位,活性炭制造及再生厂房,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丙
1.闪点》60C的油品和有机液体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香料厂的松油醇部位和乙酸松油脂部位,苯甲酸厂房,苯乙酮厂房,焦化厂焦油厂房,甘油、桐油的制备厂房,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油罐桶间,柴油罐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沥青加工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部位
2.煤、焦炭、油母页岩的筛分、转运工段和栈桥或储仓,木工厂房,竹、藤加工厂房,
橡胶制品的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针织品厂房,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服装加工厂房,棉花加工和打包厂房,造纸厂备料、干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麻纺厂粗加工厂房,谷物加工房,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印刷厂的印刷厂房,毛涤厂选毛厂房,电视机、收音机装配厂房,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磁带装配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氧化扩散间、光刻间,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饲料加工厂房
丁
1.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轧、铸造、热处理厂房
2.锅炉房,玻璃原料熔化厂房,灯丝烧拉部位,保温瓶胆厂房,陶瓷制品的烘干、烧
成厂房,蒸汽机车库,石灰焙烧厂房,电石炉部位,耐火材料烧成部位,转炉厂房,硫酸车间焙烧部位,电极锻烧工段配电室(每台装油量w60kg的设备)
3.铝塑材料的加工厂房,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印染厂的漂炼部位,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甲、乙、丙、丁类举例表18.1-4
储存物品类别
例'
甲
1.已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
酸甲酯、醋酸甲酯、硝酸乙酯,汽油,丙酮,丙烯,乙醚、乙醛,60度以上的白
酒
2.乙炔,氢,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电石,碳化铝
3.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钠
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
6.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乙
1.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酯,硝酸戊酯,乙酰丙酮,环已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2.氨气、液氯
3.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钻,发烟硫酸,漂白粉
4.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5.氧气,氟气
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丙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60C的柴油,糠醛,>50度至<60度的白酒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
丁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18.1.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1特级保护对象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m2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
2一级保护对象
2.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2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2.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2.4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2.5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2.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
2.7图书馆的书库、阅览室、办公室;
2.8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2.9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2.10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2.11科研楼的资料室、贵重设备室、可燃物较多的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
2.12教学楼的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和实验室、贵重设备和仪器室;
2.13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2.14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2.15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2.16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
2.17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物品库房;
2.18地下铁道的地铁站厅、行人通道;
2.19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厅及其附设的一切娱乐场所;
2.20高级办公室、会议室、陈列室、展览室、商场营业厅;
2.21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
2.22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2.23净高超过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2.2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2.25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2.26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
2.2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28餐厅、娱乐场所、卡拉0K厅(房)、歌舞厅、多功能表演厅、电子游戏机房等;
2.29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I、II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
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2.30污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商业用或公共厨房;
2.31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2.32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它场所。
3二级保护对象
3.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3.2广播、电视、电信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3.3指挥、调度楼的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3.4图书馆、档案楼的书库、档案室;
3.5影剧院的舞台、布景道具房;
3.6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3.7丙类生产厂房、丙类物品库房;
3.8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丙、丁类物品库房;
3.9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I、II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
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3.10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地下车道、隧道;
3.11商业餐厅,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观众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高级办公室,旅馆的客房;
3.12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商业用厨
房;
3.13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3.1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3.15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3.16歌舞厅、卡拉OK厅(房)、夜总会;
3.1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3.18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重要机房、贵重仪
器房和设备房、空调机房、配电房、变压器房、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面积大于50m
的可燃物品库房;
3.19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和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它场所。
18.1.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1报警区域的划分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2探测区域的划分
2.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f;从主
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1.2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
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
20nn—100m之间。
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2.1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2.2.2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2.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2.3.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2.3.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2.3.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2.3.4建筑物闷顶、夹层。
18.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构成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1.2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1.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1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2.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2.3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2.4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2.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1.3m〜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1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3.2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3.3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3.4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3.5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的布置,应符合第18.1.7条中的第五款的规定。
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1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
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4.2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4.3系统中设置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第18.1.7条中的第五款的规定。
18.1.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探测器。
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试验的结果选择探测器。
对使用、生产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1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表18.1—5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
对不同高度的房间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表18.1—5
房间高度h
(m)
感烟探测器
感温探测器
火焰探测器
一级
二级
三级
12vhw20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适合
8vhw12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适合
6vhw8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适合
4vhw6
适合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适合
hw4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1.2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探测器:
1.2.1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的厅堂、卧室、办公室等;
1.2.2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
1.2.3楼梯、走道、电梯机房等;
1.2.4书库、档案库等;
1.2.5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离子感烟探测器:
1.3.1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1.3.2气流速度大于5m/s;
1.3.3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1.3.4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
1.3.5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1.3.6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
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光电感烟探测器:
1.4.1可能产生黑烟;
1.4.2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1.4.3可能产生蒸汽和油雾;
1.4.4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1.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感温探测器:
1.5.1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1.5.2无烟火灾;
1.5.3有大量粉尘;
1.5.4在正常情况下有烟和蒸气滞留;
1.5.5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
1.5.6吸烟室等;
1.5.7其它不宜安装感烟探测器的厅堂和公共场所。
1.6可能产生阴燃火或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择感温探测器;温度在oc以下的场所,不宜选择定温探测器;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不宜选择差温探测器。
1.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火焰探测器:
1.7.1火灾时有强烈的火焰辐射;
1.7.2液体燃烧火灾等无阴燃阶段的火灾;
1.7.3需要对火焰做出快速反应。
1.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火焰探测器:
1.8.1可能发生无焰火灾;
1.8.2在火焰出现前有浓烟扩散;
1.8.3探测器的镜头易被污染;
1.8.4探测器的“视线”易被遮挡;
1.8.5探测器易受阳光或其它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
1.8.6在正常情况下有明火作业以及X射线、弧光等影响。
1.9下列场所宜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1.9.1使用管道煤气或天燃气的场所;
1.9.2煤气站和煤气表房以及存储液化石油气罐的场所;
1.9.3其它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汽的场所;
1.9.4有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场所,宜选择一氧化碳气体探测器。
1.10装有联动装置、自动灭火系统以及用单一探测器不能有效确认火灾的场合,宜采用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组合。
2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2.1无遮挡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22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
2.2.1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等;
2.2.2配电装置、开关设备、变压器等;
2.2.3各种皮带输送装置;
2.2.4控制室、计算机室的闷顶内、地板下及重要设施隐蔽处等;
2.2.5其他环境恶劣不适合点型探测器安装的危险场所。
2.3下列场所宜选择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
2.3.1可能产生油类火灾且环境恶劣的场所;
2.3.2不易安装点型探测器的夹层、闷顶。
18.1.6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
1.1探测区域内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1.2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18.1-6确定。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表18.1-6
火焰探测器的种类
地面面
积(吊)
房间高度h
(m)
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
屋顶坡度B
ew15°
15° e>30° A(mi) R(m) A(Rl) R(m)「 a(m) PR(m)1 感烟探测器 SW80: hw12 80 6.7 80 7.2: 80 8.0 S>80 6vhw12 80 6.7 100 8.0 120 9.9 hw6 60 5.8 80 7.2: 100 「9.01 感温探测器 Sw30 hw8 30 4.4 30 4.9 30 5.5 S>30 hw8 20 3.6 30 4.9 40 6.3 1.3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确 定,并不应超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附录A探测器安装间距的 极限曲线D1〜D11(含D9')所规定的范围。 1.4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S K? A 式中: N—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 S—该探测区域面积(m2); 2 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m); K—修正系数,特级保护对象宜取0.7〜0.8,一级保护对象宜取0.8〜0.9,二级 保护对象宜取0.9〜1.0。 1.5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5.1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1.5.2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mn〜600mm时,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GB50116-98)>>附录B、附录C确定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1.5.3当梁突出顶棚的高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器。 1.5.4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应按1.4 条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1.5.5当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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