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教材概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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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教材概论
第一章税法概论
一、定义
1、税收的实质:
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判断题)
2、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掌握)
二、税收法律关系(小重点)
1、构成
①、权利主体(双主体)
A、征税主体:
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
B、纳税主体: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确认原则:
属地兼属人)
C、税法的重要特征:
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它们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③、客体:
就是征税对象。
②、容:
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税法中最实质的东西、灵魂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多选题)理解意思即可,不需要背
权利: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VAT,营业税,消费税可以自结算缴纳之日起3年申请退还,所得税只能抵缴!
);—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
(“低声下气”的权利)
义务:
—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约法缴纳税款等。
2、产生、变更、和消灭
注意:
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法只是前提条件,它不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三、主要构成要素
1、纳税义务人。
即纳税主体,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不对负税人作具体规定(纳税义务人,不一定是负税人,eg.VAT最终消费者为负税人。
)
2、征税对象。
即纳税客体,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eg.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所得;VAT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3、税目:
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4、税率:
①、比例税率:
VAT(增值税英文缩写)、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
②、定额税率: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③、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注意区别:
800是免征额,不是起征点)
④、超率累进税率(按相对数划分):
土地增值税
5、纳税环节
6、纳税期限:
注意区分几个概念:
计算期限、申报期限、缴款期限(=纳税期限)。
7、纳税地点:
8、减免税
四、分类(注意!
!
各种分类方法的交叉出题)
1、按照税法的基本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
税收基本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制定。
税收普通法:
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
①、实体法。
确定税种的立法,主要是规定8大要素。
如《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
②、程序法,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
税收征管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
3、按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
①、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
包括VAT、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②、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
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③、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
房产税、印花税等
④、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不同:
①、中央税:
消费税、关税
②、地方税:
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五、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依据《宪法》原则制定。
******公民依法纳税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宪法》。
(宪法56条规定:
判断!
)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①、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
②、税法的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
(本质区别)
③、联系:
当税法某些规和民法一样时,税法一般引用民法的条款。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违反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
区别在于:
情节是否严重
六、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
(按层次由高到低排列)
1、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涉外企业适用-、-、-等暂行条例的决定》。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
与税收行政法规不同(判断)
eg.94.01.01起实施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六个暂行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仅省、各自治区有此权力)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颁发)、《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颁发)。
有权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前提:
A、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下进行;
B、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七、税法的实施
1、执法: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正确运用法律、对者进行制裁
2、守法:
征、纳双方都要严格守法
八、税法实施原则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不具追溯力)
九、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
1、税收实体法
①、流转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②、资源税类: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涉外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④、特定目的税类:
城建、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
⑤、财产行为税类: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牌照税、印花税、契税
⑥、农业税类:
农业税、牧业税
⑦、关税:
海关负责征收(不是代征!
!
)
******注:
斜体12个为涉外、个人适用税种
******除《涉外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法律形式外,其它都是以条例形式发布
2、税收征收管理法:
包括征管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十、税收管理体制
1、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单选)
2、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
(了解即可)
立法权的划分、执法权的划分:
太专业了,不必细看。
十一、税务机构的设置
1、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政府对省级地税系统双重领导。
2、省以下地税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
十二、税收征收管理围划分(重点掌握:
交叉的!
)
1、国税:
VAT;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纳的VAT、消费税、城建税、………;储蓄存款利息;中央税的滞、补、罚。
(多看两遍书,会做多选)
2、地税:
营业税、城建税、地方企业(国、集、私)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利息所得),……,地方税的滞、补、罚。
(多看两遍书,会做多选就行)
******新增的乱七八糟的规定,没一点章法,早晚还得改,我看不会考吧
3、海关:
关税,此外代征进出口环节的VAT和消费税。
十三、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划分
1、中央固定收入:
国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地方固定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与其它地方附加。
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①、国增值税:
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25%
②、营业税:
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政府。
③、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海洋石油企业集纳的归中央,其它的再共享)2002年比例为5:
5,2003年为6:
4,以后另订。
④、个人所得税:
(除存款利息所得)2002年比例为5:
5,2003为6:
4,以后另订
⑤、资源税:
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
⑥、城建税:
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纳的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
⑦、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94%归中央、6%归地方,其它印花税都归地方。
十四、税收制度层次:
1、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2、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3、规税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
十五、税法层次:
税法通则(立法精神)、各税税法(条例)(征税办法)、实施细则(详细说明和解释)、具体规定(补充性规定)
十六、我国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间接税占60%左右,直接税占25%左右
十七、我国税制改革分四阶段:
1、1978年以前:
先多税种多次征收的复合税制,后改工商统一税;2、1978年-1982年恢复多税种征收体制;3、1983-1991年国营企业利改税;4、1992-1994年改革流转税(增值税为主营业税、消费税并行)、改革企业所得税(统一)、改革个人所得税(统一)、对资源税、特别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等作大幅调整,开征土地增值税。
总之奠定现行税制的基础。
第二章增值税法
一、增值税的定义
从计税原理而言,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
二、征税围
1、销售或进口(判断标准:
有报关手续)的货物,指有形动产(注意:
房产就不是),包括电力、气体、和热力。
2、提供加工(严格限制在委托方提供原料与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劳务(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注意:
是修理动产,不是改良和制造不动产)
3、特殊项目。
(客观题)
①、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非货物期货(买卖合约)交营业税)
②、银行销售金银业务,交VAT。
(银行也交营业税!
)
③、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交VAT。
98年以后按4%征收。
④、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拔以与邮政部门以外的单位个人销售,交VAT。
(邮局卖,则交营业税)
4、特殊行为
①、视同销售(各种题型都可能考到,熟练掌握)。
A、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两种形式:
a.支付手续费方式b.返还一定金额。
——一定要在得到代销清单后开出VAT专用发票。
B、销售代销货物
特例:
收取手续费方式双重征税:
既对销售额征VAT,又按手续费交营业税
C、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用于生产就不算),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D、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无论作何用途,一律视同销售
E、外购的货物:
对外使用(包括投资、分配和无偿赠送)时,作销售计算销项;对使用(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福利等),作进项税额转出(请注意各章中提到的所谓“非应税项目”;在VAT章中,指的是交营业税的项目和在建工程;而在营业税章中,“非应税项目”就是指交VAT的项目。
)
Eg.购进货物200万元,付VAT进项34万,其中50%作为投资,视同销售,可以抵扣VAT;50%用于福利,进项VAT要转出。
②、混合销售:
从事生产批发零售的,视为销售货物。
(后面再说)
③、兼营非应税劳务:
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一律征收增值税。
(后面再说)
5、其他征免税的有关规定(有变化!
)
A、校办企业生产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审核,免VAT。
B、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开发软件产品,先按17%征,对实际税负超3%的部分即征即退(NEW!
!
退税款不再规定时限和用途了)实际税负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与其相对应的收入额之比计算。
算法:
实纳VAT/年销售收入-3%,不一定是退14%,因为实纳税额不定
C、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集成产品,2002.01.01-2010.12.31,先按17%征,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用于研发产品和扩大生产(这个有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制)变化!
!
D、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
a、未经央行和对外贸易合作部(即商务部)批准的(税务不承认为融资租赁,按经营租租凭或销售对待)
—转移所有权的,(出租方)要交VAT;
—收回融资设备的,交营业税。
b.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不交VAT,(按金融业征营业税)
E、转让企业部产权涉与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F、教材其它5、6、7、9条是新的,看两遍吧,有点印象就行了。
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1、从事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80万,一律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硬指标)
2、而生产性企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或兼营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00万元,但≥30万元,有会计、有账、能正确计算进项、销项和应纳税额,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个人、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无论销售额,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4、从2002.01.01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新增!
!
)
5、销售免税货物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税率的确定(考试时,如果没给税率,但给出具体商品名称,这时需自己判断税率)
1、两档税率:
基本税率17%
低税率13%
(掌握27页基本的六项。
对农产品按13%征收是指初级产品。
Eg.水果征13%,而水果罐头要按17%征。
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为1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两档征收率:
小规模商业企业4%
小规模非商业企业6%
注意:
一般纳税人特殊行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时,也会采用征收率。
五、销售额──重中之重
1、价外费用(即销售方的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包装物租金…与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不包括在: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产品所代收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换算:
以上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视同价税合计,需要换算。
换算时依相对应的货物征税税率计算VAT。
之后再并入销售额。
2、在做计算题的时候,判断销售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的方法
①、一般纳税人:
除非特别指明,其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但按规定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除外
②、小规模纳税人:
除非特别指明,其销售额是不含税的
六、几种特殊销售行为
1、折扣方式销售:
①、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同时发生。
(购买多件,价格优惠)
A、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上,才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VAT。
******实物折扣按捐赠处理(视同销售)。
B、另开发票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有对方税务机关证明时,就称作“销售折让”了。
)
②、销售折扣——折扣在销售之后。
(现金折扣)
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所以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即按总价法计算销售额
③、回扣——不许从销售额中减除。
④、销售折让——手续完备(退货证明),才可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
2、以旧换新(考试时,一般给出的是新旧差价)
①、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
②、旧货不计算进项税,(因为消费者不能开具VAT专用发票)。
特殊:
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还本销售:
销售额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即使价值不相等,也视作等价交易)
①、双方同作购进和销售处理,(视同购销两份合同,要按双份合同交印花税)
②、销项税由计算而得,进项税必须凭VAT专用发票抵扣。
5、有关包装物押金
①、(区别于租金,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单独记账的押金,1年以且未逾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销售额征税。
—逾期,指按合同规定实际逾期或一年(对月的年,不是会计年度)以上
—公式:
(比照价外费用)
销项税={[过期押金/(1+17%)]+销售额}×17%
③、销售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上述方法处理。
(其它酒类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或会计如何核算,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6、旧货、旧机动车的销售(变化!
!
)
变化一: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不免税了,变化二:
征收率变化和减半征收
①、适用:
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两种,计算公式:
[售价/(1+4%)]×4%÷2。
不能抵扣进项。
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售价/(1+4%)]×4%÷2”征税,未超过原值的,免税
③、旧机动车经营单位,无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都按“售价/(1+4%)×4%÷2”征
7、视同销售点行为的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定
①、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②、按最近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③、按组成计税价:
组成计税价=成本×(1+10%),(1-消费税税率)
注意:
当应税消费品为从价加从量的复合税时,此公式不考虑从量税部分。
七、进项税额的四个知识点
1、VAT的扣税凭证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VAT专用发票;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
③、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
进项税额=(买价+农业特产税)×13%
注意:
该处指的是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
买价仅限于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④、外购货物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可扣:
(运费金额+建设基金)×7%(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能扣)
运输发票开给哪一方,哪一方可以进行抵扣。
以下几项不可以抵扣运费:
购买固定资产运费;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但不包括免税农产品)。
免税农产品:
支付的运费还可以抵扣n×7%,其他免税的就不成了!
!
******注意:
发票的要求,还不包括定额运输货票,单据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与从事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从2003年11月1日起上述发票由地税部门管理和监督。
2003年10月31日前取得和发票必须自开票日90天抵扣,2004年1月31日抵完。
11月1日后抵扣的发票必须国税报送抵扣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12月1日国税要对发票进行比对。
⑤、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发票金额10%计算抵扣进项税。
******注意:
购销双方的资格确定!
!
2、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进项税(原则:
不能产生销项的,不抵扣)
①、购进固定资产。
无论是从国购入还是进口的或是捐赠的,即使取得了扣税凭证,进项税也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注意:
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所以进项税可以抵扣。
用于非应税、免税、福利等,不产生销项税,不得抵扣
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指自产的农业产品,避孕、古旧图书、用地科研的进口仪器、外国无偿援助的进口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在投资总额以的进口设备、进口的残疾人用品、销售自己用过物品、边销茶等)
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对比: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
(购买的货物用于福利,要付进项VAT)
注意:
购买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可以抵进项税金。
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如果常损失的原材料是免税农产品,进项转出=原材料成本÷(1-13%)×13%
⑥、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再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货物的进项转出,是产品所用的材料费的进项税
进项转出的方法:
如知道原进项,直接转出。
如不知道,要计算,注意运费(以下算法认为运费发票所列金额全部是运费+建设基金,估计考试时也不会在这里再设卡了)
A、材料损失:
应转出进项=(材料成本-包含的运费)×17%
B、运费损失:
应转出进项=材料所包含的运费÷(1-7%)×7%
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的。
八、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几个规定
1、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一个原则:
进项税不得提前抵扣,销项不能拖后抵扣。
①、工业生产企业:
在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
②、商业企业:
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
分期付款的,全部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抵扣。
接收投资、受赠、分配来的以收到VAT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准,申报时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两项的运货费用,随其货物的抵扣而计算进项税,而不论其它原因。
③、购进应税劳务,付款就能抵扣,而不用区分工、商业企业。
2、进项税不足抵扣时,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的,其进项税应从本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果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的,按实际成本和当期适用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别忘了运费!
!
)。
实际成本=(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费用)
4、销货退回或折让:
无论何时发生,购销双方均在当期处理
九、特定货物销售: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有权机关批注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有权机关特指国务院6部委下属公司)它们在批发调拔时免税,零售就不免了
以上无论销售者是谁,一律按征收率为4%,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1+4%)×4%
4、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新增!
!
!
)
无论VAT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销售按6%征收率征税、购进自来水按6%征收率进行抵扣。
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发票金额÷(1+6%)
十、混合销售行为(重点!
!
)
1、概念: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与VAT应税货物,又涉与非应税劳务
2、区分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标准。
—两项行为密不可分,有从属关系,判定为混合销售,依主营业务交一种税。
—两项行为可以分,为兼营。
①分别核算的,分别交税;
②未分别核算的,交VAT,不交营业税。
(从高原则)
3、以货物为主(指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视为销货,交VAT;一般以劳务为主的企业等发生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十一、兼营非应税劳务
主营和兼营分别核算分别交税,不分别核算交VAT(从高交税)。
十二、进口货物征税(结合增值税、消费税:
必然出题)
1、征税围:
有报关进口手续
2、减免税:
①、“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减或免,不能出口的要补税
②、是否减免税,仅由国务院统一规定
2、适用税率:
同国货物。
3、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4、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当天;纳税地点为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纳税期限为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7日
十三、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基本政策(难点,重点)
1、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同时具备四个前提条件:
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围的货物
②、报关、离境
③、在财务怍作销售处理
④、出口收汇已核销
2、又免又退的货物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城建、教育附加就不退了);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有:
①、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②、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③、特定出口货物:
书上45页列的比较多,估计考不着,看一遍有印象就行了。
3、只免不退的企业:
①、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
②、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只免不退。
但对占出口比重较大的12种货物(如抽纱、工艺品等)特准退税。
③、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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