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空客运机票销售代理协议推荐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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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空客运机票销售代理协议推荐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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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空客运机票销售代理协议推荐版
国内航空客运机票销售代理协议(推荐版)
委托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
法定地址: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和XXX(以下简称代理人),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事宜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销售代理人(销售服务商)-指获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证书”、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企业。
2、除非本协议的上下文另有说明,协议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1)标准运输凭证---指代理人为旅客开具的客票及行李票/多用途票证(MPD/VMPD/EMD)/代理人退款凭证(ARV)/以及标准逾重行李票等凭证。
(2)借项通知单---指BSP航空公司用于通知代理人依据所述原因补交金额的单据。
(3)、贷项通知单---指BSP航空公司用于通知代理人依据所述原因向代理人支付金额的单据。
(4)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指中国大陆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航线。
3、本协议的标题只为方便之用,不影响相关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第二条委托
1、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之一,代表委托人办理其航空旅客销售业务及联程运输销售业务。
联程运输的航空公司应是与委托人有结算关系或签有联运协议的航空公司。
虽有上款约定,委托生效应以代理人持有相应资质认可证书为条件。
2、代理人同意接受委托,即同时同意接受委托人的业务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销售代理人权限
1、未经委托人书面授权,代理人不得办理以下客票业务:
航空公司间的签转业务;
重要旅客及随行人员;
无成人陪伴儿童以及其他特殊旅客;
国内团体旅客;
享受因公致残优惠票价的军人及人民警察。
2、遵守与委托人签署的各种销售协议,尤其是大客户协议,不得对协议规定外的区域和人员进行销售。
3、宣传委托人的航班,合理安排、陈列和分发委托人提供的业务宣传资料。
代理人自行编制宣传材料涉及委托人时,须经委托人书面认可。
4、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本协议中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经授权的代理人在代理以上客票销售业务时,除应遵守本协议外,还应遵守委托人有关旅客销售、运输限制条件。
第四条销售代理人的责任与义务
1、遵守中国民航局、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和委托人的规章、规定。
2、代理人在营业场所或网站的显著位置张贴委托人的运输总条件等服务标准和客票使用限制条件等信息,并在销售时主动告知旅客。
3、在出票时,代理人应检验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警)官证、士兵证等),要求旅客准确填写《旅客订座单》;出售国际票证时,还应遵照到达、中转国家签证护照的相关规定,查验旅客的护照和签证的有效性。
4、在出票时,代理人应将旅客的身份信息(旅客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准确输入到订座系统中,销售国际票证时,还应把旅客的API信息准确输入到订座系统中。
旅客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夜间电话)输入到该旅客订座记录OSI组中。
5、标准运输凭证必须由持有委托人认可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填开。
6、不得以任何形式虚占航班座位(虚占航班座位是指但不限于以假“RR”、假票号、假旅客姓名等形式预留航班座位,直接或间接造成航班座位未被利用或其价值未被充分利用,从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7、不得使用其它代理人的订座记录出票。
8、不得取消其它代理人定好的航班座位。
9、不得开具虚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发票。
10、代理人必须及时处理订座系统中由委托人传递的关于航班变更信息的“Q”,并负责将委托人航班变更信息及时通知到其所出客票的旅客。
11、积极组织客源,促进和发展委托人的销售业务,并维护委托人的声誉和利益。
第五条空防安全和信息保密
1、代理人对其所受理的航空运输销售业务的空防安全责任负责。
2、旅客开始购买机票之时,视为空防安全责任的开始。
3、代理人应以适当方式将中国政府涉及空防安全的相关通知及条例告知旅客,并主动要求旅客在购票前仔细阅读。
4、代理人在出售机票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查控对象,应立即向相关部门及委托人报告。
5、代理人对旅客隐私信息负有保密和不得滥用的责任。
第六条规章、运价的遵守和保密
1、委托人应向代理人提供委托人的客运规章、运价等必要的业务资料。
上述资料如有修改、补充或废止,委托人应及时通知代理人。
同时,代理人应自备航空运输销售业务的必要资料。
2、代理人在从事销售代理业务时,应遵守委托人提供的有效规章、规定、运价及运价使用条件。
3、代理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业务资料、运价等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销售款项
1、代理人根据本协议从事代理业务取得的一切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客票价款、税费、附加费、代理费,在双方结算之前,均属委托人所有,代理人必须代表委托人予以安全保管。
2、代理人不得将根据本协议取得的任何款项向任何第三人设定担保或进行其他处置。
3、如果代理人成为破产诉讼的主体、被兼并、或进行清算、或受到行政处分、进行停业整顿等类似情形而影响正常代理业务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出现上述情况,不适用本协议规定的正常结算程序,代理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销售款项交付委托人。
第八条运输凭证的领取、使用和保管
1、本协议签定后,委托人应授权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填开运输凭证。
2、电子运输凭证由国际航协或委托人向代理人分配票号。
3、代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规定,正确填开运输凭证,并应对运输凭证上所列明的各项内容向委托人负责。
4、运输凭证及其他票据未销售或填开之前,仍属委托人所有,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和收回尚未使用的运输凭证及其他票据。
5、未经委托人授权,运输凭证不得转给第三方。
第九条代理费(代理手续费)
1、代理人选择委托人作为出票承运人销售的标准运输凭证,委托人可向代理人支付代理费,具体标准委托人与代理人商定。
2、销售客票时向旅客收取的票价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机场费、各项税、费、燃油附加费,委托人不再支付代理费。
3、标准运输凭证发生全部或部分退款,代理人在与委托人清算退款业务时,应将标准运输凭证的全部或部分退款、委托人已支付的代理费以及退票手续费一并退还给委托人。
第十条退款
1、代理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运输总条件、销售文件中规定的使用条件及国际航协公布的运价规则办理退款。
代理人应且仅应办理由其填开的标准运输凭证的退款。
2、代理人办理退票时应及时取消旅客所定座位、更改电子客票状态、收回电子客票行程单。
3、BSP客票,自愿退票时,无需上交电子客票行程单,但需打印退款单上交数据处理中心(DPC);非自愿退票时,须将电子客票行程单复印件与相关证明一起上交DPC,由DPC转交委托人。
4、非BSP客票,所退客票未使用的航段应处于OPENFORUSE状态;电子客票的退款应将电子客票行程单交回委托人。
第十一条财务结算
1、代理人应按照国际航协的《中国客运销售代理人规则》、《开帐与结算计划规则》等适用规则和委托人对票证管理规定进行财务结算。
2、对于委托人向代理人开出的借项通知单、贷项通知单,代理人必须在中国BSP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
否则,将被视为认可。
3、上述规定适用于代理人使用中性客票的财务结算,其他的客票销售适用相应的规定。
第十二条记录和检查
1、代理人应保存与本协议有关的业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报告、纸质运输凭证以及旅客订座单等。
2、上述资料除旅客订座单应保存一年外,其它资料代理人至少应保存五年,委托人有权随时进行检查和复制。
第十三条债务和其它费用
1、代理人不得以委托人的名称或名义对外举债;代理人与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等发生的债务、费用,全部由代理人承担,与委托人无关。
2、委托人仅向代理人支付双方商定的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代理人为委托人代理销售业务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变更和通知
委托人或代理人任何一方,如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撤消或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等的任何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未遵守委托人的规定、规章和运价条件引起的损失、法律责任,应由代理人负责并向委托人支付XXX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遭受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代理人应保证运输凭证上所列价值和各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
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外,还应就每本运输凭证向委托人支付XXX元违约金。
3、代理人应按照委托人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将高舱位以低价格销售。
否则,除补足相应的票款差价外,还应就每个座位向委托人支付XXX元违约金。
4、代理人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未经委托人授权擅自将委托人的客票签转给其他航空公司或销售重要旅客客票,除承担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就每位旅客向委托人支付XXX元违约金;其他情况,应就每位旅客向委托人支付XXX元违约金。
5、代理人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3款,因护照、签证问题造成旅客被拒绝登机、入境或被遣返而除赔偿旅客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就每位旅客向委托人支付XXX元违约金。
6、代理人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4款,因旅客联系电话未按规定准确输入,除赔偿旅客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就每位旅客向委托人支付XXX元违约金;其他情况,除承担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外,应就每位旅客向委托人支付XXX元违约金。
7、代理人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6款,
(1)座位取消,未造成实际虚耗的,应就每个座位向委托人支付国内航段XXX元,国际航段XXX元的违约金;
(2)座位未取消,除补齐所订舱位的销售价与最高子舱位(F/C/Y)票款的差额外,每个座位向委托人支付国内航段XXX元,国际航段XXX元的违约金;
(3)故意虚占座位和对委托人的收益造成较大损失的,除按所订舱位的最高子舱位(F/C/Y)收取票款外,每个座位向委托人支付XXX元违约金;
(4)对于填开RQ票及假OK票或出票舱位与订座舱位不符的,除补齐所订舱位的销售价与最高子舱位(F/C/Y)票款的差额外,每个座位向委托人支付国内航段XXX元,国际航段XXX元的违约金;
(5)对于废票、退票、换票及改期后不及时取消原订座的,除补齐所订舱位的销售价与最高子舱位(F/C/Y)票款的差额外,每个座位向委托人支付国内航段XXX元,国际航段XXX元的违约金。
8、代理人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7款,除赔偿旅客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就每位旅客向委托人支付XXX元违约金。
9、代理人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8款,除赔偿旅客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就每位旅客向委托人支付XXX元违约金。
10、代理人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10款,未将委托人航班变更信息及时通知给旅客,造成旅客误机,除赔偿旅客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就每位旅客向委托人支付XXX元违约金。
11、代理人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5款,泄露或滥用旅客隐私信息,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12、代理人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委托人的声誉或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
13、如旅客、付款人向委托人或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则被要求赔偿的一方应通知另一方,互相合作,及时提供资料、文件、记录等。
第十六条生效、中止和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年。
2、如果代理人被有关主管机关勒令停业整顿,或停止运营超过3个月,则本协议中止执行,直到代理人恢复营业时止。
尽管有本条规定,但双方仍应履行协议中止前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3、如代理人处在清算、破产或被兼并的情况下,则委托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4、代理人失去代理资质或被国际航协代理人资格审查办公室撤消认可,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时,或根据政府政策、法律禁止、限制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5、代理人年销售额不足X万元人民币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协议。
6、本协议生效后,协议的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在对方接到通知后的第三十天起,本协议即行终止。
7、任一方根据本协议应享受的权利或获得救济的权利,任何一方承担的所有协议终止前已经存在或者具有连续性的责任,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和结算条款。
第十七条修改和补充
1、任何一方要求对本协议加以修改或补充时,可以随时向另一方提出,待双方书面确认后,以协议附件形式确定。
2、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需经协议双方书面确认。
未获双方书面确认之前,应执行原协议规定的条款。
第十八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协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双方约定,如协商无效,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其它
1、协议双方为执行本协议而签订的与本协议相关的协议附件应视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如果本协议个别或部分条款被看作无效或非法,此类无效、非法条款应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此类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生效。
3、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有充分时间获得相应的条款说明。
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4、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两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于年月日开始生效。
委托人:
代理人:
(章)(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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