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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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省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政府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重要规范性文件各级党政机关、组织。
第一章测绘资质资格管理
1、测绘资质管理。
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划分:
测绘资质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各专业范围和子项:
大地测量包括:
卫星定位、连续运行站、水准测量、三角测量、天文测量、重力测量、基线测量、大地测量数据处理。
海洋测绘包括:
海域权属测绘、海岸地形测量、水深测量、水文观测。
海洋工程测量包括:
扫海测量、深度基准测量、海图编制、监理。
工程测量包括:
控制测量、地形测绘、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监理。
不动产测绘包括:
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界线测绘、监理。
测绘航空摄影包括:
一般航摄、无人机航摄、倾斜航摄。
摄影测量与遥感包括:
外业、内业、监理。
地图编制包括:
地形图、教学地图、世界政区地图。
电子地图包括:
三维地图、全国及地方政区图、其他专用图。
地理信息工程包括:
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库建设。
地面移动测量包括:
软件开发、监理。
导航电子地图包括:
导航电子地图。
互联网地图服务:
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
测绘资质管理职责,测绘资质审查与证书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部门规定。
1、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监管全国测绘单位的资质;制定测绘资质具体管理办法;规定测绘资质证书式样;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查发证,并作出行政许可;指导全国的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对省级测绘主管部门测绘资质巡查工作进行抽查;对全国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2、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本行政区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本行政区测绘资质巡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和初审;本行政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查发证,并作出行政许可;对本行政区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3、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内测绘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计划负责本行政区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可依规定受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初审工作。
(县级测绘主管部门只能授权受理丁级测绘单位申请)对本行政区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
。
申请资质的条件:
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4、欲生产、加工、利用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无违法犯罪情况并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设立保密机构和保密管理人员;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设置保密防护措施;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5、申请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聘任文件;2)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或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3)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4)单位办公场所证明;5)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6)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7)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
初次申请的材料中的第2、3、5、6、7项;与要升级的专业范围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证明材料。
增项所需提交材料:
不需要上述第二条,其他与升级材料相同。
6、测绘资质审批程序:
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能作出决定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单位理由。
颁发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编号形式为:
等级+测资字+省级行政区编号+顺序号+校验位。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不得超过乙级。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取得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
申请的专业范围只设甲级的,不受限制。
审批机关作出拟准行政许可应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审批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人变更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30日内,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文件;2)有关部门核准变更证明;3)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7、测绘资质监督管理:
年度报告公示: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单位,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醒其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本单位符合测绘资质条件情况;2)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情况;3)上一年度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仪器设备更新、基本情况变化(含上市、兼并重组、改制分立、重大股权变化等)情况;4)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报表报送情况、测绘项目质量(用户认可或者通过质检机构检查验收)、诚信等级等情况。
测绘资质巡查: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分级标准的情况进行巡查。
每年巡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5%。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应当事先向被巡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测绘资质信用管理制度:
1)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办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征集,信用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工作。
承办单位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2)信用信息由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3)承办单位在收到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作处理的,异议处理申请人可以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作出处理。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下列事项应当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信用信息的征集规范;信用信息查询程序;获得信用报告的方式;异议处理程序。
8、法律责任:
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2倍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证书: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2)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3)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4)无证从事测绘活动的(罚款和没收与前三条相同);
5)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证书)。
测绘单位通报批评:
1)在测绘资质申请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2)2年未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
3)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
资质依法注销:
1)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2)测绘资质单位法人资格终止的;
3)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4)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5)测绘资质证书所载各专业范围均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
6)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注销的。
依法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2)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3)将承揽的测绘项目转包的;
4)测绘成果质量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6)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的。
依法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有第4项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3)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且经暂扣测绘资质证书6个月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9、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规定:
1)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1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2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
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8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技术岗位工作10年以上。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7年以上;获得测绘技师职业资格(但不得超过2人)。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4年以上。
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标准施行之日起满3年后,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注册测绘师数量应当达到要求。
起满5年后,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也应当具备相应数量的注册测绘师。
专业技术人员人数:
类别甲级乙级丙级丁级相关专业比例
大地测量甲级60人,5注,8高,17中,乙级25人,2注,2高,8中不得超过60%
海洋测绘甲级60人,5注,8高,17中,乙级25人,2注,2高,8中,丙级8,3中,丁级4人,1中不得超过60%
工程测量甲级60人,5注,8高,17中,乙级25人,2注,2高,8中,丙级8,3中,丁级4人,1中不得超过60%
不动产测绘甲级60人,5注,8高,17中,乙级25人,2注,2高,8中,丙级8,3中,丁级4人,1中不得超过60%
测绘航空摄影甲级30人,2注,4高,10中,乙级15人,1注,2高,5中不得超过60%
航空摄影与遥感甲级60人,2注,8高,17中,乙级25人,1注,2高8中,丙级8人,3中不得超过60%
地图编制甲级甲级60人,2注,8高,17中,乙级25人,1注,2高,8中不得超过60%
地理信息工程甲级60人,2注,8高,17中,乙级25人,1注,2高,8中,丙级8人,3中不得超过80%
导航电子地图甲级100人,5注,10高,20中不得超过60%
网络电子地图甲级20人,5中,乙级12人,2中无要求
对测绘业绩的规定
1)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条件:
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6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申请晋升乙级测绘资质的条件:
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申请晋升丙级测绘资质的条件:
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5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证明。
4)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的,不作测绘业绩考核要求。
对测绘监理的规定:
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专业范围下设置相应的甲、乙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
1)申请甲级监理子项的条件:
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甲级测绘资质;近2年内,在每个相应专业范围内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申请乙级监理子项的条件:
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甲级或者乙级测绘资质;近2年内,在每个相应专业范围内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乙级测绘监理资质单位不得监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施测的测绘工程项目。
对考核指标的规定:
1)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
甲级不少于600m2,乙级不少于150m2,丙级不少于40m2,丁级不少于20m2。
作业限额:
如取得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乙级资质的单位,只能承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以下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业务。
再如,取得丙级工程测量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1:
500比例尺地形图的面积,不得超过15km2。
1)大地测量:
乙级,C级以下GPS网以及三等以下水准测量或同等精度其他控制网;专业重力测量。
2)航空摄影:
乙级,一般航摄的分辨率优于0.2m,200km2以下;0.2m,400km2以下;0.2m-1m,5000km2以下。
无人机航摄的分辨率优于0.2m,50km2以下;0.2m,400km2以下;0.2m-1m,500km2以下。
3)摄影与遥感:
丙级,1:
500,20km2以下;1:
1000,30km2以下;1:
2000,50km2以下;1:
5000,100km2以下;小于或者等于1:
1万的不得承担。
乙级没限制。
4)地理信息工程:
丙级,数据处理和建库,县级行政区以下。
软件开发无限制。
不得承担监理。
乙级,数据处理和建库,市级行政区以下。
软件开发无限制。
市级行政区以下的监理。
5)工程测量:
丁级,等外控制测量;1:
500测图,10km2。
丙级,四等以下控制测量;1:
500测图,15km2。
乙级,三等以下控制测量;1:
500测图,30km2。
6)不动产测量:
丁级,日常地籍调查乡镇以下的总调查;房产测绘单栋建筑面积2万m²以下,单个合同不超过建筑面积50万m²。
丙级,日常地籍调查县级以下的总调查;房产测绘栋建筑面积5万m²以下,单个合同不超过建筑面积100万m²。
乙级,日常地籍调查市级以下的总调查;房产测绘单栋建筑面积10万m²以下,单个合同不超过建筑面积200万m²。
7)海洋测绘:
海洋权属无限额,丁级只能从事海洋权属。
8)地图编制:
乙级不能编制世界政区图,可以编制省级各类地图。
其他分级标准规定:
1)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要求。
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
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局备案。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计入相应类别人员数量:
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专业范围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人员和兼职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3)质量认证
1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2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3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4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5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的,不受限制。
10、行政许可法:
(1)概述:
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国家测绘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审批、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地图审核、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资料,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共10项。
(2)行政许可的设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3)行政许可的时限要求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能作出决定的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应当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其他行政许可法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政府对机关,机关对民众)
2)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需具备特殊信誉和条件的;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需要通过检测进行审定的;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3)以上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能自主决定的;
2市场机制能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4)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5)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6)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7)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效
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8)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
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12)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2测绘执业资格管理
1、测绘执业资格的概念
(1)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法律依据: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测绘执业资格的特征:
1)测绘执业资格的主体是个人。
2)测绘执业资格隶属国家职业资格体系。
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两种。
执业资格指从事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性工作应具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准入标准。
3)测绘执业资格的对象是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测绘活动的人员中,可分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作和辅助人员等。
2、注册测绘师的权利与义务:
(1)注册测绘师的权利:
1)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2)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执业活动;
3)接受继续教育;
4)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2)注册测绘师的义务:
1)执行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
2)只受聘于一个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执业;
3)不准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完成注册管理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3、注册测绘师考试:
(1)申请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1)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
工作满3年;
4)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
5)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
6)取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2)注册测绘师考试的组织:
1)注册测绘师考试由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
国家测绘局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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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