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炸药库安全规章制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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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炸药库安全规章制度范本
纳雍县焦硐煤矿
炸
药
库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二零一三年度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爆破材料的运送与存放管理……………………………………………
爆破材料领退制度………………………………………………………
火工产品管理制度………………………………………………………
雷管、炸药库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仓库值班守护制度……………………………………………
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爆破作业安全制度………………………………………………………
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审和交底制度………………………
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危险品仓库的保管及使用制度…………………………………………
民爆物品运输车管理规定………………………………………………
安全例会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安全保卫制度……………………………………………………………
定员定量制度……………………………………………………………
装卸管理制度……………………………………………………………
库房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废品销毁制度……………………………………………………………
突发案(事)件管理制度………………………………………………
值班制度…………………………………………………………………
动火动焊管理制度………………………………………………………
安全责任奖惩制度………………………………………………………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
安全方针、目标及安全计划………………………………………………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煤矿执行三级巡回检查制度,民爆仓库列为矿的重点巡回检查部位。
2、三级巡回检查,分为矿主要负责人的每月安全检查,矿的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的每周安全检查(部门级)、以及保管员的每日安全检查(个人级)。
3、矿主要负责人每个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4、矿的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每周须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出入库情况、堆垛以及避雷、消防器材、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设施完好情况进行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详细做好记录。
5、保管员每天必须对仓库的储存、进出库情况,定员定量、堆垛以及文明卫生、温湿度等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6、每次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负责人、整改的时限、整改的落实情况必须形成记录。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为了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本制度。
1、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和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
2、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3、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4、新入矿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没有考试合格的工人严禁安排上岗作业。
5、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和存档管理,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计划和教学内容的要求,对职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爆破材料的运送与存放管理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运送。
2、领取的电雷管和炸药应分别装在不同的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
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3、领到爆炸材料后必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停留。
4、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除爆破工和护送人员外,工作队员不得同时上下,并严禁在交接班和人员上下井的时间沿井筒上下。
5、爆炸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它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
6、爆炸材料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
7、炸药和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炸药和雷管混装。
8、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爆炸材料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爆炸材料箱上。
9、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
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10、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炸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爆破材料领退制度
1、必须进行严格的出入库检查和登记,爆炸物品入库时,要对其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
2、爆破材料出库时,必须由矿长签发领条,凭领条领取,并对领取人进行登记、签字;
3、爆破材料领退,必须做到帐物相符;
4、爆破材料的领退,必须由放炮员进行,放炮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5、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退库制定,凡当班未用完的爆破材料,必须及时退回爆破材料库,严禁存放于井下或宿舍等不安全的地点;
6、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退库制度凡当班未用完的爆破材料,必须及时退回爆破材料库,严禁不按规定退回爆破材料库;
7、由于爆破材料未认真执行领退制度,造成的后果,由负责人承担。
火工产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对火工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有关火工产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制度。
一、火工产品采购管理制度
1、购买火工产品,必须根据生产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2、购买申请经乡、派出所、公安局签字盖章。
3、经公安局审批后严格按审批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在公安局指定的爆破公司购买。
4、严禁购买手续不齐、安全等级低于本矿许用等级的火工产品。
5、严禁购买过期、变质的火工产品。
二、火工产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1、火工产品必须用专车、专人押送运输。
2、雷管、炸药必须分车运输,严禁混装、混运,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物资混装,严禁超重、超高运输。
3、提运爆破器材必须严格进行货物的包装、质量检查及数量、品种、型号、有效期的核对。
4、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严禁在人多的公共场所停留;中途停留必须有押运人员看守,夜间停留必须向公安机关或当地治安组织报告;停车地点严禁烟火。
5、运输回矿的火工产品必须及进入库,与保管员交接清楚规格型号、数量、帐物相符。
6、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限速行驶,白天限速在40km/h以内,夜间或雨、雾、雪天限速在20km/h以内,夜间行驶必须开启红色标志灯。
7、向井下运输火工产品必须使用专用雷管箱、炸药箱(包)。
8、向井下运输火工产品由爆破员亲自运输雷管,在爆破员的监控下由班组长运输炸药,二人间距5米以上,错开上下班的高峰时间入井。
9、入井后装入置于安全地点的专用木制箱内并上锁。
三、火工产品储存保管制度
1、矿所有购回或核销退库的火工产品必须统一保管在矿炸药库,炸药、雷管分别存放,严禁超储和混储,专人保管。
2、炸材库必须设人24小时守卫,并有犬防、技防措施。
3、炸材库必须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库房和发药点必须配置干湿温度计,保持库房通风良好,室内温度不超过30℃,发现温度超高应用开窗通风或机械抽风的办法调节。
4、同一库房内严禁存放不同品种的火工产品,严禁存放非爆破物质和外单位爆破器材。
5、整件存放堆码高度不超过5层,堆宽不超过3箱,堆间距离不小于1.3米,距墙大于20cm,堆总数不超过100箱。
6、保管人员在开启炸药、雷管包装箱之前,若发现封条或包装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守卫人员共同开箱检查,如有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同时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部门调查破案。
7、坚持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报告。
四、火工产品使用管理制度
1、矿必须确定一名矿领导分管炸材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2、涉爆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井下爆破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爆破图表进行装药爆破、警戒、撤人。
4、严禁任何人转买、转卖、转借、转让、私拿、私存、私藏火工产品,严禁将火工产品分发给承包单位或承包人。
五、爆破器材的发放、领、退制度
1、发放人员严禁擅离职守,严禁擅自带领非库房工作人员入库,禁止请人代发。
2、领用爆破材料必须使用本单位专用的出库单、核销证,由爆破员、班组长二人凭据领用;单、证内容及签字必须齐全。
领用数量根据作业计划和当班的工程量计划,按需要审批领用。
3、爆破器材保管员严格按审批的出库单据上品种、数量发放,不得多发。
雷管、炸药库管理制度
一、炸药、雷管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特种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管理人员一定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私自脱岗,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要求。
三、建立健全炸药雷管发放制度,领退制度,不得私自外借和乱放或混装,来往帐目要登记清楚,严防丢失。
四、炸药雷管库20m内严禁烟火,库房内要安置灭火器材。
五、炸药管理人员,对领取炸药雷管人员,要求必须携带药箱和雷管箱,并加锁,否则,管理人员不给发放。
六、库房内必须安设防盗、报警装置,若有丢失及时上报公安部门处理。
七、必须坚持由值班矿长签字的手续,方可发放。
爆炸物品仓库值班守护制度
一、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矿全体人员必须遵守执行。
二、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混装混存。
三、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实行24小时连续看守,不得空岗。
四、爆炸物品仓库由2名人员值班守护,仓库保管员值班12小时,矿安排一名爆破员值班12小时。
五、仓库库管员须经检查报警装置,保证其完好,遇特殊情况应立即通知矿部。
六、矿部在安全自检工作中,必须把炸药库房的检查纳入检查范围,及时发现隐患,处理隐患。
七、除库房值班员外,未经矿部领导同意,其它人员不准进入库房。
八、仓库保管员请假,必须经矿长同意。
未获批准,不装离岗。
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一、根据《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矿涉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管理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
二、爆炸物品的入库,必须由采购员、押运员、库房保管员三人现场交接、签名,核对入库数量,做到准确无误。
三、爆炸物品入库后,保管员必须及时登记总帐,做到帐物相符。
四、爆炸物品的出库,必须由爆破员领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领取爆炸物品。
五、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同时出库。
炸药、雷管必须分别领取,或者由两个爆破员分别领取炸药、雷管。
六、生产用炸药、雷管定时发放。
一班:
23:
30分—24:
00时
二班:
7:
30分—8:
00时
三班:
15:
30分—16:
00时
其余时间一律不发放炸药、雷管,特殊情况要领取的,必须持矿长签名的领取单证。
七、爆炸物品发放后,保管员必须及时销帐、登记,核对帐物,保证帐物相符。
八、生产未用完的爆炸物品,爆破员必须及时回库,保管员入库后须及时登记、核对,保证帐目、帐物相符,日清日结。
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管理
第一条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与煤矿用爆破器材有关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其主要技术负责人对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技术负责。
第二条各煤炭工业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员。
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第三条凡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煤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建立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凡从事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煤矿用爆破器材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产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经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章生产
第五条煤矿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定点管理,根据煤矿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第六条已建立的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生产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必须提出定点申请,经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定点生产证书。
第七条煤炭行业新建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露天煤矿建立炸
药生产地面站或购买现场炸药混装车,必须向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新建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线或对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线进行改建、扩建,必须申请立项,经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批准;建成后,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准投入生产。
第九条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必须由有爆破器材工厂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煤矿用爆破器材工厂和生产线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实施入井证管理。
第十一条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
获得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的企业及产品名单在《中国煤炭报》公告。
第十二条煤矿用爆破器材的试验或试制,应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场进行。
第十三条煤矿用爆破器材新产品的鉴定应按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或转厂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四条煤矿用爆破器材新产品设计定型鉴定前,必须取得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颁发的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试验证,完成煤矿井下爆破试验;生产定型或转厂验收鉴定前,必须取得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颁发的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试用证,完成煤矿井下爆破试用。
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定型或转厂验收鉴定后,申请办理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
第十五条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试验证有效期6个月,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试用证有效期12个月,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有效期30个月。
第十六条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检验制度。
不合格的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不准出厂。
第十七条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做好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产量、质量及主要原材料消耗的统计工作。
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用原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特种材料应专用。
第三章销售与购买
第十八条煤矿用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
煤炭部直属、直供煤矿需求煤矿用爆破器材,经矿务局(公司、矿)、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定向供应。
应急需求的煤矿用爆破器材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调拨。
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煤矿用爆破器材的供销。
跨省需求煤矿用爆破器材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组织平衡。
第十九条销售、购买煤矿用爆破器材,必须取得当地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证》。
第二十条无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的企业严禁销售煤矿用爆破器材,煤矿严禁购买无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或入井证超期的煤矿用爆破器材。
第二十一条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的进出口,必须向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申报,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储存与运输
第二十二条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煤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必须取得当地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煤矿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的建设和储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每一矿井应建立煤矿用爆破器材装运、领退、保管、销毁、电雷管编号及全电阻检查、有关人员岗位责任、丢失处理和奖罚制度。
第二十五条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放炮员前,必须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二十六条跨地区长途运输煤矿用爆破器材必须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二十七条运输煤矿用爆破器材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井下爆破作业
第二十八条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依法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放炮员作业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放炮员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二十九条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使用的煤矿用爆破器材,必须经煤炭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持有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
第三十条煤矿井下试验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用煤矿
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上一级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煤矿井下爆破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炸药:
(一)低瓦斯矿井,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
(三)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
第三十二条煤矿井下爆破应由煤矿总工程师按下列规定选用电雷管:
(一)有瓦斯矿井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8号金属壳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8号金属壳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二)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三)不同厂家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混杂使用。
第三十三条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煤炭部有关规定,并进行标准化管理。
爆破作业安全制度
1、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
2、爆破员、安全员到仓库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单》上签字,爆破员应当凭本人IC卡领取,不得用他人IC卡冒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
3、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不应将雷管和炸药放在衣袋里,领到民用爆炸物品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不应携带民用爆炸物品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4、电力起爆时,
(1)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2)电爆网络不应使用祼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作爆破线路,爆破网络应与大地绝缘。
(3)起爆电源功率应能保证全部电雷管准爆,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应满足:
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应小于2.5A,直流电不应小于2A。
(4)雷雨天不应采用电爆网络。
(5)起爆网络的连接,应在工作面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5、导爆管起爆法:
(1)导爆管网络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连接,导爆管网络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
(2)用电雷管起爆导爆管网络时,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应有防止雷管聚能穴炸断导爆管和延时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可以用电雷管反向装置),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3)用导爆索起爆导爆管时,应采用垂直连接。
6、实施爆破作业时,应当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爆破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7、爆破结束后,爆破员、安全员应当填写《现场爆破清单》,如实记载当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并在《现场爆破清单》上签字,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不得存放在作业现场、工棚等非专用仓库。
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
1、施工现场的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听从公司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服从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
2、进场施工机具必须有厂家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或当地建筑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准用证,否则不准入场。
3、施工机具安装后必须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控制机具。
4、日常检查:
机械设备每次运行都要进行逐点检查,主要由操作人员进行,可与日常保养结合起来,如果发现较大问题,应立即报告,及时组织修理。
5、定期检查:
由专业的维修工人负责,操作工人参与检查,按计划规定的时间,全面检查设备的性能及实际磨损程度,以确定修理的时间及修理的种类。
6、每次的检查情况及修理情况均应做好记录,并有检查或维修人员签字
7、安全用电用水,用电一定要带触电保护。
离开施工现场时,务必关掉水阀、总电源及窗户。
注意安全,不得野蛮操作,电动工具必须由专人专项操作。
8、成品、半成品要堆放整齐,不得随意摆放。
9、施工临时用电严禁乱扯乱拉,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拖线。
严禁使用没有插头的电线。
10、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或高处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11、阳台、楼面、屋面等临时保护必须防护严密,设不小于二道防护拦杆或挂安全网封闭。
12、楼梯踏步及平台必须设牢固的临时防护拦杆,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2米的安全防护删或采用全封闭围护。
13、预留洞口、坑井的防护要有严密的防护盖板,1.5m2以上的洞口,四周须设双道防护栏杆,洞口张挂安全平网,并设警示标志。
14、通道口应均搭设防护栅、栅宽大于通道,栅顶铺脚手架,高层建筑通道口防护栅顶须设双层脚手片(交错搭设)。
15、严禁使用破损、缺带安全帽和霉变断裂、硬脆的安全带(安全网)。
16、施工现场及时清理,当天垃圾当天清理并送至建设单位指定地点,保证工地干净整洁,材料必须堆放有序。
17、工人做好本岗位的安全工作,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有劝劝阻他人不违章作业。
18、要熟知本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19、加强设备维修,经常保持作业场所整洁,搞好文明生产,正确使用、妥善保护各种防护用品和操作工具。
20、要根据工艺要求精心操作,各种生产记录要正确、清楚,可靠,正确分析、判断,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1、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工作前要进行设备检查,严禁带病运转,电工每天上班前要对现场用电进行检查。
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审和交底制度
为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安全操作技术程序化,实现安全达标,提供技术依据,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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