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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
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
主控改造装修合同
TACC-EQ-0810-001
发包方:
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重庆蓝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地:
云南省安宁市草铺镇
签订时间:
2008年7月10日
根据2008年7月2日会议纪要《主控室改造会议纪要》,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甲方制气、合成主控室、热电主控室等改造装修施工项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原则,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加强协作,确保施工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承包项目及范围
(一)中央主控楼
中央主控室、交接班室2个,更衣室2个,机柜室、UPS电源室、卫生间(1—5楼),主控楼外立面增设楼梯及平台,楼梯外墙面作PC阳光板雨棚。
墙面部分作装饰改造。
(东西面门厅及1—3楼梯间)
(二)热电站楼
一至三楼楼梯间地面、墙面及(3楼)梯间至走廊尽头、主控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卫生间(2-3楼)(主控机柜室、电气机柜室、电气值班室)
(三)生产综合楼调度室墙面及天棚改造。
(四)生产综合楼调度会议室墙面及天棚改造。
(五)设备改造:
增设小型中央空调及正压通风系统,主控室原有空调拆除,控制室原有空调保留备用;增设液晶显示屏(监控系统用,本次改造时统一规划)。
其中制气、合成装置各4屏,热电装置2屏;同时对电器线路进行改造。
(上述改造范围的电气照明及线路改造)。
第二条施工期限
1、施工期限为甲方具备装修条件后25天。
(110天)
2、施工顺序由主控室开始,然后机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公共空间、卫生间、室外楼梯平台,以上顺序尽可能同时进行。
第三条设备及材料供应
甲方供应材料:
装修所需所有水、电、场地;
乙方供应材料:
装修所需设备、材料、个人工具等。
特别注意:
所用主要材料的规格、厂家等需要经过甲方书面认可。
第四条施工要求
(一)中央主控楼
1、主控室:
地面用仿实木强化木地板,并设铜板警示线,立面作形象墙悬挂“云天化”标志,材质用防火板(铝塑板)饰面,形象墙两侧作12厚磨砂玻璃隔断及铝塑板隔断墙,外挂液晶显示屏,8#槽钢龙骨,外扣亚光不锈钢板;靠窗立面增设铝合金固定窗,玻璃用6+6(8+8)中空钢化玻璃。
该面墙下设矮柜,其它墙面用600×1200仿石材玻化砖干挂,(银色吸音板和铝塑板饰面)并间插彩色不锈钢板饰带,天棚做轻钢龙骨吊顶,铝塑板饰面,柔性发光膜作灯带造型。
(东西面原木门改为不锈钢门套钢化玻璃有框地弹门)该控制室作效果图设计。
主控机柜方向旋转180度,机柜进行加宽改造,台面改造,该项工作由TACC委托专业厂制作。
2、机柜室
墙面作铝塑板,天棚作铝扣板或铝塑板。
UPS房间门拆除(增设不锈钢门套)
取消西侧门,东侧门改为磨砂玻璃(不锈钢有框地弹门)
靠窗立面增设铝合金固定窗,玻璃用6+6中空镀膜钢化玻璃。
(西侧隔断做12厚磨砂钢化玻璃,及铝塑板隔断8#槽钢龙骨,木工板基层外扣亚光不锈钢板)
3、交接班室
地面作仿实木强化地板,墙面作仿石材浅色玻化砖干挂,天棚作铝塑板。
(原木门更换为不锈钢有框地弹门,增设矮柜及制气交接班室靠窗石材台面)
4、更衣室:
地面作仿实木强化地板、墙面天棚均作铝塑板。
(合成更衣室增设矮柜,制气更衣室增设高柜)
5、卫生间:
地面作300×600仿金属玻化砖,墙面作300×600仿砂岩玻化砖,亚光不锈钢板饰带,天棚用防水硅酸钙板吊顶,面油防水乳胶漆,蹲位隔断现场制作,面层防火板(铝塑板)饰面。
(给、排水、洁具及五金更换,更换卫生间门,卫生间外大门增设不锈钢门套)
6、室外部分:
开门洞,增设钢质楼梯及平台,面贴进口花岗石并作304不锈钢栏杆,PC板阳光棚,墙面铝合金幕墙以下实墙部分作花岗石干挂。
此部分作效果图设计。
(二)热电站楼
1、主控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卫生间、(机柜室2个、电气值班室)装修材料档次和内容同中央主控楼各室。
主控室做效果图设计。
2、1-3楼公共空间:
原地砖拆除,梯间及走廊地面采用进口花岗石、梯步加厚磨圆边,并拉防滑双槽,走廊玻璃下脚作花岗石贴面,并更换304不锈钢栏杆,梯间墙面作400×800玻化砖,并用亚光不锈钢板收口,走廊墙面作铝塑板,天棚作铝塑板并开灯槽。
(三)生产综合楼
1、调度室
墙面作铝塑板并做壁柜,天棚轻钢龙骨吊顶,15厚层板基层,面贴铝塑板,并作柔性发光膜灯带。
2、调度会议室
墙面贴铝塑板或吸音板,石材踢脚收口,更换窗子中空玻璃,增设投影屏幕,主席台墙面设白板,自动会标杆,天棚吊顶作乳胶漆及铝塑板,并作柔性发光膜灯带。
第五条质量及验收
1、工程质量检查应在施工过程中按规程随时进行,发生不合格现象必须随时纠正,严重的要返工。
2、按合同及改造装修方案的要求完成全部改造装修内容。
3、工程完工10天内,乙方应按要求将施工纪录及竣工资料等经甲方专业人员审核签字后提交甲方。
4、改造装修方案及会议纪要等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根据改造装修项目,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合同价款为289万(大写:
贰佰捌拾玖万元),如甲方有部分项目没有施工,则相应扣减合同总价。
(如有增加项目,则相应增加合同总价,或以经济签证体现进行结算)。
2、付款方式:
改造装修结束提交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最终确认的合同总价的60%(80%),投用三个月内无因施工质量问题等情况支付合同总价的35%(15%),剩余5%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无施工质量问题后支付。
3、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两(壹)年。
4、除非临时增加特别重大项目,不再追加合同费用。
5、甲方支付费用前,乙方应事先开具正规发票。
第七条奖惩及违约
1、若乙方承担的任务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施工质量问题等,则甲方在正常投用一月后酌情付给乙方工程质量奖。
2、乙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以确定时间为考核基准,工期每提前一天甲方奖励乙方0.5%;因乙方原因每延后一天,甲方从合同总价中扣减1%,三天扣合同总价的5%。
奖励和处罚费用均累计计算。
3、乙方承担的项目如不符合验收要求,应负责无偿返修,返修时间亦包括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
4、完工后,乙方需在10天内提交合格的资料给甲方,详细记录施工过程等内容,如返回资料不合要求,按100元/每份扣质量奖。
5、如产生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其它事项
1、乙方自行解决检修人员食宿、个人防护及保险。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生产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动土、动火、登高等作业前必须在甲方安全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
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任何违章操作。
3、乙方应负责检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护,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
4、乙方应严格遵守乙方安全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甲方企业内部的处罚细则予以处罚扣款。
5、未尽事宜按施工惯例执行。
6、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款项结清后自行失效。
(附:
装修方案、预算书)
甲方:
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乙方:
重庆蓝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
时间:
四、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重庆蓝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50万吨/合成氨项目:
主控改造装修合同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承包人实施的所有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
2
(1)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金总额按合同执行。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_本工程保修金约定为结算总价的5%。
(保修金不计利息,(保修期为壹年))
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3、保修金返还:
工程保修期满后,如工程无质量问题则于七日内无息退还。
4、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二份。
发包人(章):
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 承包人(章):
重庆蓝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
法定代表人(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2008年月日2008年月日
五、廉政合同
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及昆纪发[1998]5号《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公开招标和实行工程承包、工程廉政“双合同”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本项目发包人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包人)与发包人重庆蓝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_(以下称承包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主控改造装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发包人的义务
(一)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施工工作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承包人义务
(一)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
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合成氨项目公司厂区大门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二份。
发包人(章):
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承包人(章):
重庆蓝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章)法定代表人:
(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08年月日200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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