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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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大冶铁矿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钢政办发[2006]78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矿内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职工配备的、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按其用途分为特种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两大类。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的类别,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职工伤亡等严重后果者,按我矿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矿安全环保科、工会、纪委(监察室)、财务科、等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凡进入我矿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标志、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第二章发放和使用
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是预防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技术手段。
我矿严格按照《武钢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生产福利待遇,不能平均分配,也不得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更不能相互攀比。
第九条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在执行中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发放标准是根据不同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针对易受害部位而确定的,必须坚持“该发的一定要发,不该发的坚决不发”的原则。
第十条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
凡在我矿内从事生产、管理、科研的全民劳动合同制职工,按不同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由矿配发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计划外用工、民工等性质的从业人员,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按要求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安全环保科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品种、数量和质量验收。
(一)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必须要有公司安全环保处审批的计划,入库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安全标志、安全鉴定证、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齐全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二)收料员必须在入库单上填清名称、规格、质量、单位、数量及单价等,并与实物相符;
(三)安全环保科主管人员必须参加劳动防护用品入库的验收工作,确认公司安全环保处审批同意的需求计划与实物相吻合,并且入库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安全鉴定证、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齐全后签字验收。
第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报废制度,失去防护功能的一律不准使用。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也具有时效性,必须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安全环保科根据《武钢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按照劳资部门分配的工种及该工种岗位配备标准建立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发放登记卡片,在卡片上按标准签发品名与使用期限,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设备供应科根据安全环保科签证的标准发放,并在个人领用卡和发放登记卡上详细登记领用的时间、品名、规格、数量和生产厂家,同时领用人签字(或盖章),做到个人领用卡、发放登记卡和仓库发放登记台帐相符。
第十六条职工调换工种,经安全环保科签证后按新工种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职工因工伤、疾病、学习、出国留学、产假等原因离开岗位连续三个月以上和缺勤(事假、旷工)连续一个月以上,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要相应延长使用周期,设备供应科在个人登记卡上注明。
第十七条因工受伤人员需配备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经矿安全环保认可,报公司安全环保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科室人员按发放标准执行。
其中经组织决定到班组参加劳动,时间连续在三个月以上者,可按参加劳动的工种标准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同一劳保品不得重复领用。
第十九条外单位实习代培人员和外单位施工人员必须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由派出单位负责发放。
第二十条职工在矿内部调动,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一律不回收,卡片随人带走,按接收单位分配的工种,安全环保科在发放登记卡片上核对签证后,按新标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职工为了挽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或工伤事故等造成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确实不能继续使用的,或在厂区内存放被盗的(持保卫部门证明),经主管领导(矿级)批准,可补发。
第二十二条因本人保管不善将劳动防护用品遗失需补领的,凭车间证明,经安全环保科按使用时间折旧,予以赔付后,给予补发。
第二十三条凡调出矿、离职、退职、离休、退休和居家休养人员,不再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职工上班必须穿戴矿统一标准(式样、颜色等)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职工有权拒领无标识、无产品合格证及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职工不得转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矿安全环保科根据国家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检查监督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设备供应科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经安全环保科审查后,报送公司安全环保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我矿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必须按公司安全环保处下达的预算费用指标执行,对因劳动条件改变或岗位人员数量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费用的,必须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审批。
设备供应科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及发放制度,对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存在的质量或超标准换发等方面问题,每月随采购计划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
第二十八条矿工会要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使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措施得以落实。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矿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大冶铁矿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安全生产检查是落实车间、科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
其目的是通过检查,发现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查,由矿各专业管理部门采取专项检查,分工负责,分级检查,层层把关。
(一)矿级安全检查由矿长带领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成员每季对矿属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和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各专业管理部门按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要求开展安全专项检查。
技改工程部负责技改工程的安全检查;设备供应科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技术计划科负责科技攻关工程的安全检查;武装保卫部负责消防和综治的安全检查;党委组织部负责干部联点班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会负责班组建设及劳动保护的安全检查;团委负责青年安全工作的检查;
第三条矿级安全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每月实行不定期的安全巡查。
主要查矿各专业部门专项安全检查落实情况;查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综合管理情况;查生产、检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情况。
第四条矿级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标准由检查组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职责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详见附表一)。
第五条矿级安全检查检查完毕后,要对被检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汇总,交换意见后,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并在全矿通报安全检查情况。
其结果纳入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兑现考核。
第六条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的专项安全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和标准由专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各单位安全检查内容和标准可参照矿安全检查标准制定,内容要力求更具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不同侧重点。
第七条车间级检查组由车间主任带队,车间生产、安全、技术、劳资等专业和管理人员参加,工段(区)级检查组由工段(区)长带队,工段安全员、设备点检员等人员参加。
第八条各专业管理部门、各车间、工段查出的个人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要建立登记台帐。
个人违章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事故隐患须派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对检查的情况在本单位通报考核。
第九条班组在班前、班中、班后以及整个生产过程中都要进行日常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应及时登入安全活动综合记录本,同时立即设法整改;无力整改的,要迅速上报,并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大冶铁矿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管理制度
第一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依据
1、国家颁发的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总名称表》,以及上级部门的要求。
2、凡对发生工伤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及职业安全卫生检查中发现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3、生产发展和工艺,设备改造后需要相应设置的安全措施。
4、职工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建议。
第二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
1、改善和消除危及安全生产的环境和状态。
2、完善和配套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的设施。
3、改善劳动环境和工业卫生条件,防止职业病和中毒的措施。
第三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批程序和期限
1、车间(部门)应按矿规定时间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矿安全环保科。
2、安全环保科应按规定时间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矿技术计划科。
3、技术计划科应按矿规定时间将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4、主管矿长组织安全、技术、技改、生产、设备、财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审定。
5、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批准列入计划后,应在主管矿长的主持下,分别指定实施设计、施工、物质供应的职能部门,明确任务、认真执行、对重大安措项目,应由安全等有关部门参加设计审查。
6、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说明项目名称、措施内容、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所需材料和设备、预期效果、完成期限等。
7、凡形成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计划科向上级公司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年度总的投资项目统一管理,根据上级公司管理规定,限额以上由上级计划和安环部门组织审批。
8、凡属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上级拨款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先办报批手续,再列入计划。
撤销或调整已经上报批准的安措项目,应按同样手续办理。
第四条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1、所需安全技术措施专款不够,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提出安措项目的具体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平衡,给予补助。
2、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除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办理范围外,涉及工艺改革、等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两者难以分清的情况下,应由安全、生产、计划、技术、财务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不同投资渠道的比例,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领导批准。
3、年终时,由技术计划科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当年未竣工或计划内未施工的项目,应结转列入次年计划。
上级批准及补助拨款的项目,应按同样手续办理。
4、凡属消除固定资产设备缺陷的措施,应由生产费用开支,不得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款。
第五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验收与管理
1、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2个月内,由工程主管单位报请技术计划科,并会同安全、财务等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按设计要求组织检查验收。
补助的项目,要做出决算,一并报告上级。
2、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由车间(部门)组织操作人员学会操作,制订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将安措设备与生产设备同时纳入设备管理。
3、车间(部门)对所属本单位的安措设备安排好大、中、小修计划、定期进行检修,保证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矿安全环保科有权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停用或排除安措项目,必须经矿或上级部门书面批准。
大冶铁矿事故隐患检查、整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的检查与整改,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有效保证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故隐患是指在某个处、所,某项设备、设施或在某作业中存在的物的不安全因素,若不加以控制及消除,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隐患检查与整改工作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措施,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隐患的检查
第四条矿每季、车间每月、工段每周、班组每日至少对本单位、本岗位各种设备、设施、建构筑物、危险源点及作业环境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第五条矿生产、设备、技改、技术以及武保等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性隐患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
第六条各级主管部门均要建立隐患检查登记台账,对检查出的以及上报隐患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分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隐患部位及危险状态、临时控制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等。
第七条凡检查出的隐患经确认本单位无力整改的,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在登记台账上注明上报单位、时间等。
第八条凡矿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矿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责任单位组织整改;凡车间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车间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责任工段组织整改;凡工段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工段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责任班组组织整改。
第三章隐患的分级与分类管理
第九条隐患的分级管理
(一)隐患的管理分四级,即矿级、车间级、工段级、班组级。
凡车间内无力整改的隐患属矿级;工段无力整改的属车间级;班组无力整改的属工段级;班组内能够整改的属班组级。
(二)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坚持“四定三不交”原则,即:
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间;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矿。
第十条隐患的分类管理
(一)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属设备、构建筑物、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存在的隐患,由矿设备部门归口管理;凡属新、改、扩建、大修工程遗留下来的隐患或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隐患,由矿工程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凡属铁路运输、道口、能源介质的各类设施、管网等存在的隐患由矿生产部门归口管理;属火灾隐患的项目归口矿消防主管部门管理。
(二)凡本级无力整改的隐患,应写专题报告按分类管理原则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记入本级隐患登记台账。
第十一条凡由公司主管部门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级均应建立专门台帐,按要求落实整改,并报矿安全环保科备案。
第四章隐患的整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新、改、扩建、大修等)隐患的整改。
建设项目必须在建成投产后,使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能够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不留隐患。
如因某一环节疏漏而留下的隐患,一律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整改。
第十三条生产过程中隐患的整改
(一)各单位发现隐患后,应根据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及时确定整改级别和整改部门,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负责人,规定整改期限,并制定出整改前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到具体人员执行。
(二)各单位在收到下一级隐患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确认,及时安排整改计划,均不得借故推诿和拖延。
凡属矿级整改的隐患项目,在未整改前由矿主管部门及隐患所在单位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隐患项目的整改须经主管科室和产权单位确认后,才算整改完毕,同时在台账上记清确认人员及时间。
第十五条技术计划部门必须优先安排隐患整改的有关费用。
第五章考核
第十六条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各单位要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之中,一级考核一级。
第十七条在隐患与检查整改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扣责任单位2000~5000元;责任领导、责任人200~500元。
(一)各级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检查工作的;
(二)对已立项整改的隐患项目未按“四定”要求按期整改的;
(三)隐患已整改,产权单位因维护和使用不当又重新造成不安全状态的;
(四)建设项目在交工前未及时将留下的隐患整改完毕而验收签字的;
(五)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各单位未及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具体人员执行的;
(六)凡上级专业主管部门收到下级报送的隐患报告后未及时作出答复的;
(七)凡本级无力整改的隐患,未及时按分类管理原则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整改的。
第十八条因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失控,或因人为原因造成隐患而导致伤亡事故的,严格按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安全环保科、工会对各单位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及时的要随时督办,对造成事故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对隐患整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及时消除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公司将予以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矿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大冶铁矿通风防尘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和武钢公司尘肺病防治相关规定,消除粉尘危害,有效地防止尘肺病的发生和发展,做到安全生产,特制订大冶铁矿通风防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大冶铁矿的尘肺防治管理、通风防尘管理、健康管理、奖励和处罚等内容。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2术语
尘肺:
由于长期吸入一定量的生产粉尘所引起肺组织纤维性病变为主的慢性疾病。
粉尘浓度合格率:
测定合格的实测点数占应测点数的百分比。
3管理体制和职责
3.1各单位主管领导对各管辖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全面责任。
3.2矿职工医院负责全矿尘肺的预防、治疗、健康管理与科研工作。
3.3安环科是职业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全矿通风防尘规划,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并对矿各单位的粉尘浓度合格率进行考核,按经济责任制给予奖惩。
负责各单位的防尘监督和部分测尘工作;负责对井下车间、东采车间的测尘业务指导,负责安排测尘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对各单位的测尘工作进行复查及考核。
3.4;组织人事负责科对尘肺病人进行劳动力合理安排;工会负责对劳动保护进行监督和检查,疗休养管理监督;尘肺病人鉴定由武钢公司安环部工业卫生研究所负责。
3.5安环科、职工医院、工会及组织人事科负责监督检查对通风防尘工作及尘肺病防治工作的各项国家标准、政策、办法的执行和实施。
3.6井下车间、东采车间的粉尘作业场所按有关规定对全部应测点每月进行一次监测,并向矿安环科报粉尘测定结果。
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定期向职工公布测定结果。
4防尘管理
4.1根据国家标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的规定》,按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升/日.人)及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的不同,对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按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不同,共分为四级管理:
Ⅰ级粉尘危害管理
Ⅱ级粉尘危害管理
Ⅲ级粉尘危害管理
Ⅳ级粉尘危害管理
4.2现有的通风防尘设施,在生产设备正常运转时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停止运行或拆除。
特殊情况,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补报停运报告。
4.3除尘设备必须与主体设备同时运行,同时检修、同时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严禁擅自拆卸或挪用。
4.4各单位要按粉尘危害分级管理的原则,指定防尘专职机构,负责对防尘设施进行管理,要保证环保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4.5防尘设施要建立档案和台帐,登记技术性能及使用情况。
防尘设施需要报废时,应报矿安环科审定。
4.6凡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设备,在生产使用中产生粉尘危害的,必须同时引进或由国内制造相应的防尘技术装备,不准削减。
配套的防尘技术装备若由国内制造,必须同时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安装和投产使用。
4.7不准招收和调配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4.8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人员必须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作。
4.9在生产中不得转嫁粉尘危害。
不允许在没有防尘设施的条件下,将有粉尘危害的生产和产品加工外包、扩散给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或个人。
4.10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又权向上级部门反映。
4.11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除尘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安环科参加。
4.12产尘岗位的职工都应严格执行防尘操作细则:
4.12.1采用干式除尘设备或喷雾洒水降尘的,应先开除尘设备或喷雾洒水,后开生产设备,先停生产设备,后停防尘设备或喷雾洒水。
湿式除尘器要先送水,后送风。
要保证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开除尘设施。
4.12.2在采矿、爆破作业和其他凿岩爆破作业中,必须采用湿式凿岩、喷雾洒水和通风防尘等措施。
4.12.3经常清扫设备(含除尘设施)和地面的积灰。
要先洒水后清扫或水冲地坪。
禁止使用高压风吹刷,防止二次扬尘。
4.12.4在操作产尘物料时,要轻拿、轻放、轻摊、轻倒,做到不漏尘,不扬尘。
4.12.5凡在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防护。
4.12.6通风除尘设施如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4.13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人,应有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休息室,休息时不接触粉尘。
休息室要加强管理,经常保持清洁。
4.14粉尘合格率、除尘设备完好率和运转率应列入矿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5健康管理
5.1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对在职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应按粉尘危害程度的不同,实行粉尘危害分级管理。
一般情况下,Ⅰ级管理为4年检查一次;Ⅱ级检查为3年检查一次;Ⅲ级检查未2年检查一次;Ⅳ级检查为一年检查一次。
检查内容和尘肺诊断标准按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已确诊的尘肺病患者和胸部X线检查为O+的职工,应每年复查一次。
对脱离了粉尘作业岗位的职工也要进行健康检查。
5.2应对接尘作业人员建立健康档案。
接尘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内,以便日后查考。
5.3按卫生部门及武钢公司规定的职业病统计年报表格的格式,每年按要求向各级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情况和死亡情况。
在确诊新的或升级尘肺患者死亡后,按国家及武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5.4凡被确诊患有尘肺病的职工,由武钢公司工卫所诊断组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可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5.5尘肺病患者变动工作单位、职工到新的单位后新发现患尘肺病的、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患尘肺病的处理办法,按《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有关条文处理。
5.6对已确诊的尘肺病患者,立即脱离粉尘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5.7对尘肺患者应实行分级管理。
分级指标(具备其中一顶者,即可定为该级)是:
尘肺病Ⅰ级管理:
①劳动能力分级为“0”级(按国家劳动能力分级标准)
②临床无合并症;
③年龄小于70岁者。
尘肺病Ⅱ级管理:
①劳动能力分级为“Ⅰ”;
②合并有轻度的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症、支气管哮喘、结核稳定等,但生活可以自理;
③年龄在71—75岁之间。
尘肺Ⅲ级管理:
①劳动能力分级为“Ⅱ”级;
②合并有中度的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症、支气管哮喘、胸片有结核改变(但无明显活动,痰检结核菌阴性),但生活基本可以自理;
③年龄在75岁以上者。
尘肺病Ⅳ级管理:
①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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