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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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教案
第十八章自然资源法概述
教学目的、要求:
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通过立法保护自然资源具有悠久的历史,同时也是现代国家保障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
本章主要介绍自然资源的特点,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自然资源立法的概况,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等,为学习各种具体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奠定基础。
教学内容:
第一节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一、自然资源的概念和特点
二、自然资源保护和立法
第二节自然资源基本法律制度
一、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二、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三、自然资源调查制度
四、自然资源档案制度
五、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六、自然资源税费制度
教学重点、难点:
讨论、思考题、作业:
1.自然资源有什么特征?
2.自然资源是如何分类的?
3.自然资源保护与环境保护是什么关系?
4.什么是自然资源保护法?
5.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6.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有什么作用?
参考资料:
教学过程设计:
复习分钟,授新课分钟,安排讨论分钟,布置作业分钟,其他分钟
授课类型(请打√):
理论课□讨论课□其他□
教学方式(请打√):
讲授□讨论□其他□
教学资源(请打√):
多媒体□音像□其他□
第一节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一、自然资源的概念和特征
1.自然资源的概念----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
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等。
自然资源虽然由自然界的各种物质和能量构成,但并不是自然界的所有物质和能量都能构成自然资源。
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程度取决于当时的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
已被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称为“资源”,将来可能被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称为“潜在资源”。
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作用过程中形成并赋存于地壳内(地表或地下)的有用的矿物或物质集合体,其质和量适合于工业要求,并在现有的社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能够被开采和利用的自然资源。
能源资源----能源资源是指为人类提供能量的天然物质。
包括煤、石油、天然气、水能等,也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核能等新能源。
能源资源是一种综合的自然资源。
水资源----水资源一般是指由降水形成的能循环再生的并有可能被利用的地表及地下径流。
水是氢和氧的简单化合物。
生物资源----生物资源是指生长在自然界中的能够直接或间接被人类利用的动植物总称。
气候资源----包括光、热、水、风与大气成分,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必不可少的主要自然资源。
人类利用气候资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利用;二是间接利用。
土地资源----土地是由气候、地貌岩石、土壤、植被和水文等自然要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自然综合体,也是人类生产劳动的产物。
2.自然资源的分类----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自然资源可分为:
(1)有限资源----包括两类:
一类是可更新资源,即可以更新再被利用的,如土壤、淡水、动物、植物等。
人类利用可更新资源的数量和速度,不能超过资源本身的更新速度,否则,会造成资源的枯竭而不能永续利用;
另一类是不可更新资源,是指数量有限又不可再生,终究会被用尽的资源,如煤、石油、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矿藏等。
人类对不可更新资源必须十分珍惜,尽可能合理综合利用,减少耗损和浪费。
否则资源耗尽便永远从地球上消失。
(2)无限资源----是指用之不竭的资源,如太阳能、风能、潮汐能、海水等。
除海洋外,目前还没有把它们作为自然资源立法的保护对象。
很多自然资源如土壤、阳光、水、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等具有两性:
它们既是自然环境要素,又是自然资源。
3.自然资源的特点----作为自然资源的物质和能量有着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属性,表现在:
(1)自然资源具有可使用性
任何自然物质和能量,只有在其能够被人类用来改善其生产和生活条件时,才能被称为自然资源。
否则,不管这种物质再多,能量再大,也不能被称为自然资源。
(2)自然资源具有相对性
一种物质和能量是不是自然资源,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时间和经济技术的发展而变化。
在某一技术条件下不是自然资源的物质,在另一技术条件下就可能是资源。
比如,地下的石油,在19世纪以前人类还没有开采和利用它的技术和条件时,它在地下只能是一种普通的物质。
而当人类有了开采和利用它的技术和条件时,就成了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
(3)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
各种自然资源在生物圈中都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地构成一个自然综合体,人类在改变一种资源或生态系统中的某些成分时,必然给其周围的其他资源带来影响。
例如,我们采伐森林,不仅会直接改变林木和植物的状况,而且还必然引起土壤和径流的变化,对野生动物,甚至对气候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认识自然资源的这种整体性特征,可以使人类在开发利用一种自然资源时注意对其他资源的保护,以便使整个自然资源系统朝着有利于人类生产和生活的方向发展。
(4)自然资源具有地域性
自然资源在自然界中并不是均衡分布的,其分布有的受地带性因素的影响,有的受非地带性因素的制约。
不仅各种自然资源的地带性分布规律会有很大差异,而且同一种自然资源因受不同属性的地带性规律的影响,也表现出很大的空间差别。
因此,自然资源在有些地区十分丰富,而在有的地区又十分匮乏。
(5)自然资源具有有限性
由于地区空间的有限性,就决定了自然资源在具体空间和时间范围内的有限性。
特别是资源分布的地域性差异和许多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就使得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表现得更加明显。
例如,地球上的各种矿物资源,其储量都是一定的,随着人类的开发利用,其储量越来越少。
二、自然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1.自然资源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
其主要任务就是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自然资源的破坏和浪费。
其主要的措施手段,有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也有技术的和宣传教育的。
自然资源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与人类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一方面,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的自然基础,每个人的生活和各种经济活动都依赖于自然资源,另一方面,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得各种所需要的能量的同时,也在改变着自然资源的状况。
对自然资源的保护通常采取综合勘探、综合开发、综合利用、回收再用和开发替代资源以及对可更新资源实行营造养殖、适度开发的方法。
自然资源保护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首先,自然资源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个组成部分。
任何自然资源都是环境要素,那么也就都可以作为环境保护的对象。
因此,自然资源保护必然成为环境保护的一个组成部分。
相应地,自然资源法也成为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其次,环境保护的范围大于自然资源保护。
自然资源保护的对象是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够为人类所使用的各种自然物质和能量,而环境保护的对象,除了能够作为资源的各种环境要素外,还包括目前不能作为资源的环境要素,例如臭氧层;从资源的角度看并无多少经济价值的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还包括自然资源保护所无法包括的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
再次,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也各有侧重。
自然资源保护的目的,是通过保护使各种资源以其数量和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其经济效能。
环境保护的目的,则是通过保护使作为资源的各种环境要素以其特有的性质、含量、分布、存在状态以及各要素间的影响和作用,保持自然环境的完整与和谐,维护生态平衡,充分发挥其环境效能。
最后,自然资源保护与环境保护正趋向统一。
随着资源结构的改变和人们对各种资源特性和作用认识的深化,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环境保护正趋向予统一:
自然资源保护更注重于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也更注重于资源的永续利用。
比如,许多国家的狩猎法正在为野生动物保护法所替代,作为资源开发利用保证的森林法正在为强调生态保护的森林保护法、森林公园保护法、热带雨林保护法所取代。
2.自然资源保护法----有的称其为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人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防止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改善与增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基础,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它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资源权属关系、资源流转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和涉及自然资源的其他经济关系。
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宪法中关于“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植物和动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规定外,
制定了各种资源保护的单行法律、法规。
其中主要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修订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正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风景名胜区条例》
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公布 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自然资源基本法律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自然资源规划制度、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自然资源许可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
一、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
它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有影响力、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
一是自然资源使用权。
(一)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独占自然资源,并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种权能。
占有权----是对自然资源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权能;
使用权----是按照自然资源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需要的权能;
收益权----是收取由自然资源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处分权----是依法对自然资源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自然资源命运的权能。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类别----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
按自然资源权属的主体来分,可分为: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
按自然资源的种类分,可分为:
土地资源所有权、森林资源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草原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等。
1.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是指自然资源权属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得某资源的所有权,从而可以对该自然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自然资源权属主体不同,其权属取得的方式也不同。
(1)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取得。
主要有下列三种方式:
第一,法定取得。
法定取得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法定取得是我国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取得的主要方式。
第二,强制取得。
国家可以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凭借其依法享有的权力,不顾所有人的意志,采用国有化、没收、征收、征用等强制手段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第三,天然孳息和自然添附。
天然孳息----是指自然资源依自然规律产生出来的新的自然资源。
比如,森林资源的木材蓄积量的增加,野生动物资源在自然条件下繁殖所生出的更多的野生动物,都是自然资源的天然孳息,国家也相应地取得这些孳息的所有权。
自然添附----则是指自然资源在自然条件的作用下而使自然资源产生或增加的情况。
比如,在黄河入海口、长江入海口处,每年都淤积出大片的土地,这些土地都使得国家所有的土地面积增加,从而成为自然添附物。
(2)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取得。
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对其所有的自然资源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下列方式:
第一,法定取得。
法定取得是指集体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我国宪法在规定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同时,也规定集体可以依法取得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的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都规定了集体对土地、森林、草原的所有权,同时水法也规定了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二,天然孳息。
集体组织也可以与国家一样取得依自然规律在其所有的自然资源基础上而产生的自然资源。
例如,取得集体林地上自然生长所增加的森林资源,取得集体所有的水面中新生长的水产资源等。
第三,开发利用取得。
自然资源可以因人类投入劳动而产生,也可以因人类投入劳动而使一种资源变为另一种资源。
那么,集体就可以因开发利用自然而取得新产生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例如,集体经济组织因建设水库,蓄积水流而取得水库水体的所有权;将集体所有的荒山植树绿化,变为森林,而取得新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
(3)个人所有权的取得。
在我国,基本上没有完整意义的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只存在某自然资源个别部分的个人所有权。
如个人承包集体的荒山、荒地植树造林,而取得该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但却并不包括林地的所有权。
在个人承包的草原上种草,取得草场的所有权,但却并不包括草地的所有权。
因此,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开发利用和继承,而不存在法定取得和强制取得。
2.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变化,亦即自然资源从一主体转给另一主体的过程。
自然资源所有权可因下列原因而变更:
(1)因征用而变更----法律授予国家有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权力。
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被征用以后,其所有权的主体就变更为国家。
(2)因所有权主体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常发生分立或合并的情况。
在其分立或合并的过程中,原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就必然会发生变化,从而发生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
(3)因依法转让而变更----在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只能发生有限的转让。
在进行这种转让时,部分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就发生了变更。
如个人承包营造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可以依法转让,但这些森林所着生的林地是不能转让的;
集体或个人在国有的湖泊开发、养殖水产资源,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对其可依法转让,但对国有的湖泊水面的所有权是不能依法转让的。
(4)因对换或调换而变更----国家出于公益的需要,可以采用以国家所有的一种资源对换或调换集体所有的一种资源的方式达到目的。
例如为了建设公路的需要而占用了集体的某一片土地,国家可以用另一片国有土地与其调换,而不采用征用的方式。
在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也时常发生自然资源对换或调换的情况。
在该种情况下都要发生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问题。
3.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消灭----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不复存在的情况。
也就是原来拥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因某种原因而失去所有权。
(1)因法律剥夺而消灭----拥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人可以因为法律的规定而被剥夺所有权,从而使某种形式的资源所有权归于消灭。
(2)因自然资源的消失而消灭----在某种自然资源不存在的情况下,自然资源所有人当然也就失去自然资源所有权,从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归于消灭。
自然资源的消失主要有两种原因:
一是自然原因。
例如,良田因为海水侵蚀而被冲入大海,该集体也就失去了这片土地的所有权,从而使其所有权归于消灭。
二是人为的原因。
例如,某一矿产资源被开采殆尽,某一类野生动物因过度捕杀而灭绝,其所有权的客体不存在,那么所有权也就相应消灭。
(二)自然资源使用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进行实际使用并取得相应利益的权利。
自然资源使用权与自然资源所有权一样,也有一套取得、变更、消灭的规范系统,但它与自然资源所有权却有很大不同。
首先,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限定的范围很小,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体则十分广泛,几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体。
其次,使用权内容受所有权和环境保护及生态规律的制约,而不是无限制的使用。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类别----对自然资源使用权,可以按不同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按自然资源的类别,可以分为:
土地资源使用权、草原资源使用权、森林资源使用权、矿产资源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资源使用权、野生动植物资源使用权等。
按自然资源的归属分,可以分为: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集体所有自然资源使用权。
按使用人是否向所有人支付使用费分,可以分为:
有偿使用权和无偿使用权。
按使用权是否预定了使用期限,可分为:
有期限使用权和无期限使用权。
1.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有四种方式:
一是确认取得。
即自然资源的现实使用人依法向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申请登记,由其登记造册并核发使用权证的情况。
二是授予取得。
即单位和个人向法定的国家机关提出申请,国家机关依法将被申请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授予申请人的情况。
三是转让取得。
即单位或个人通过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买卖、出租、承包等形式取得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情况。
在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有许多限制条件。
其中主要包括转让客体限制、受让主体限制、转让方式限制、转让内容限制、转让价格限制、转让客体的用途限制、转让期限限制等。
四是开发利用取得。
即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开发利用活动取得相应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例如,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在荒山、荒坡、荒滩植树造林,其营造的林木的所有权就归承包人所有,并相应取得使用权。
2.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变更----是指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体或内容所发生的变化。
其变更的原因通常有:
(1)因主体的合并或分立而变更。
享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体时常发生合并或分立的情况,从而产生新的主体。
那么,原有主体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也就转给新的主体,并相应发生自然资源使用权主体的变更。
(2)因转让而变更。
法律规定某些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以后,其主体就会发生变化,那么也就产生了自然资源使用权主体的变更。
(3)因破产、抵债而变更。
(4)因合同内容变更而变更。
3.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或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自然资源使用权人丧失使用权的情况。
引起自然资源使用权终止的主要原因:
一是自然原因。
如河岸土地被洪水冲走;
二是开发利用完毕。
如矿产资源被开采完毕;
三是因期限届满。
如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承包合同期限届满;
四是因闲置或弃置抛荒。
如,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五是非法使用或转让而被强制终止。
六是因主体消灭。
如自然资源使用单位因迁移、撤销而停止使用土地。
二、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自然资源规划----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管辖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体安排。
其目的是为了从宏观上解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当前利益与长期持续发展的矛盾以及资源分配问题,以保证用最佳的结构和形式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经批准的自然资源规划是进行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依据,是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
!
自然资源规划一经法定程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贯彻实施。
如果因情况的变化需要修改规划,必须经过原批准规划机构的批准。
对违反自然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应当依法纠正或处罚。
我国现行的几部自然资源法基本上都有关于规划问题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法》规定了水规划;《森林法》规定了林业规划;
《草原法》规定了草原规划;《渔业法》规定了渔业规划;《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矿产资源规划等。
通常包括规划的现实基础,规划所要达到的总目标和分期、分类目标及其分项指标、为实现目标而要采取的主要政策和措施等。
有些自然资源规划又分为不同种类的规划。
如水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林业规划分为林业长远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等。
三、自然资源调查制度
自然资源调查----是指由法定机构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分布、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条件等进行全面的野外考察、室内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座谈访问等项工作的总称。
意义:
不仅是从事自然资源研究、进行自然资源评价、制定自然资源法规和规划、建立自然资源档案、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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