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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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
蒙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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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鲁国土资发[2006]111号)和有关的法规、政策,结合蒙阴县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现状,在对蒙阴县农村建设用地评估的基础上,编制蒙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由蒙阴县人民政府及所辖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本行政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农村建设用地(违法用地及临时用地除外)整理(复垦)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
第三条编制本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依据,从当地实际出发,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规划调整用地布局,优化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本规划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1、保护耕地、集约合理用地,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的统一;
2、坚持自愿、合法、有偿原则,实行政府决策和公众参和相结合,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规划的实施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3、坚持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
4、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5、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统筹安排,切实可行;
6、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后的耕地质量和新占用的耕地质量相当。
第五条本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7号);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6、《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7、《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
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
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修正);
10、《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5]168号);
11、《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置换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
12、《山东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5]90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1]59号);
14、《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07]190号);
15、《蒙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
16、《蒙阴县统计年鉴》;
17、《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专项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07]61号)。
第六条本规划的基本任务:
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目标;在确保规划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目标实现的基础上,保证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定拆旧区、安置区、建新区的位置、面积;科学安排挂钩周转指标的流转;制定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第七条本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年,2020年为目标年。
2006-2010年为规划前期;2011-2015年为规划中期;2016-2020年为规划后期。
第二章规划目标和任务
第八条本规划的战略目标:
正确处理人口、土地、环境之间的关系,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规划近期至2010年城镇人口达到24.95万人、城镇建设用地达到25.9平方公里,远期至2020年城镇人口达到29.71万人、城镇建设用地达到45.94平方公里。
本规划期内,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
到2020年,形成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新格局,进一步加强工业基础地位,建立起功能完善的第三产业体系。
基本实现城市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城市化水平达到49.06%。
第九条本规划的总体目标:
盘活农村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改善农村居住、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提高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促进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本规划的具体目标如下:
1、到2020年,全县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区总面积3163.65公顷,整理(复垦)为农用地面积2678.80公顷,其中耕地2146.71公顷。
2、全县农村居民点整理项目区拆迁46970户,拆旧区面积3026.07公顷。
安置农村居民29651户,安置区面积484.86公顷。
整理(复垦)为农用地2541.22公顷,其中耕地2036.64公顷。
3、全县农村工矿废弃地可整理(复垦)总面积137.58公顷,整理(复垦)为农用地137.58公顷,其中耕地110.06公顷。
第十条规划前期以宜整理(复垦)的农村工矿废弃地及易整理(复垦)的农村居民点整理(复垦)为重点。
具体目标任务如下:
1、整理(复垦)农村居民点项目区85个,整理(复垦)为农用地876.64公顷,其中耕地697.83公顷,用于城乡增减挂钩建新区建设。
安置农村居民10030户,安置农村居民面积170.60公顷。
2、整理(复垦)农村工矿项目区8个,整理(复垦)为农用地137.58公顷,其中耕地110.06公顷,城乡增减挂钩建新区建设。
第十一条规划中期以潜力较大、实施条件较好的农村居民点及农村工矿废弃地整理(复垦)为重点,具体目标任务如下:
1、整理(复垦)农村居民点项目区75个,整理(复垦)为农用地760.46公顷,其中耕地615.34公顷,用于城乡增减挂钩建新区建设。
安置农村居民8766户,安置农村居民面积135.52公顷。
2、整理(复垦)农村工矿项目区0个。
第十二条规划后期具体目标任务如下:
1、整理(复垦)农村居民点项目区102个,整理(复垦)为农用地904.12公顷,其中耕地723.47公顷,用于城乡增减挂钩建新区建设。
安置农村居民10855户,安置农村居民面积178.74公顷。
2、整理(复垦)农村工矿项目区0个。
第三章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
第十三条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包括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和农村工矿废弃地整理潜力。
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是指对原有的自然村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国家规定用地标准,进行土地资源整合,在规划区内建设新型农民社区,通过对原有村庄整理(复垦),可恢复为农用地或耕地的潜力。
农村工矿废弃地整理潜力是指对农村工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和各种污染,以及自然灾害等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成农用地或耕地的潜力。
第四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方案
第十四条本规划方案设计坚持以下原则:
1、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2、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各经济实体及农户和其他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3、保护耕地,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4、节约成本,方便项目区群众生产生活。
第十五条本规划方案划分为以下三类项目区:
1、拆旧区,规划设置突出重点乡镇、重点村庄、重点区片,主要设置在废弃、闲置、低效利用及整理(复垦)潜力大、群众积极性高的农村居民点和废弃、闲置、低效利用及可适宜整理(复垦)的农村工矿用地区域;
2、安置区,按照布局相对集中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在尊重地方习俗、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前提下,设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界定的小城镇、中心村及其他农村居民点区域。
3、建新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在各类小城镇,也可安排在中心城镇及工矿用地区。
第十六条拆旧区按以下基本要求设置:
1、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域范围之外;
2、根据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分析,确定拆旧区的类型、位置、规模以及整理目标和时序;
3、拆旧区的土地整理(复垦)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要求;
4、整理(复垦)的耕地数量、质量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整理(复垦)后的土地利用结构、类型应和建新占用的土地利用结构、类型基本一致;
5、按规划拟定的拆旧区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在拆旧区范围内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整理(复垦)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用途、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第十七条拆旧区数量及空间分布:
全县共设置拆旧区270个,面积3163.65公顷。
设置农村居民点拆旧项目区262个,拆旧区总面积3026.07公顷。
其中前期85个,面积1047.24公顷;中期75个,面积895.98公顷,后期102个,面积1082.85公顷。
设置农村工矿废弃地整理(复垦)项目区8个,拆旧总面积137.58公顷。
其中前期8个,面积137.58公顷;中期0个;后期0个。
第十八条拆旧区的整理(复垦)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相关规定、规范要求设计、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定、规范均适用于拆旧区的整理(复垦)。
拆旧区整理(复垦)标准应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1、整理(复垦)后的耕地田块规整,大小适宜,地面平整,有利于排灌;土壤中无基石、石砾、泥灰、残渣,适宜耕作;
2、农田水利工程和周边工程设施相衔接、配套齐全,给水方便,排水畅通;
3、田间道路布设合理、方便生产、节约土地,和周边已有道路相连接;
4、农田林网建设和田间道路、沟渠相配套,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和美化村庄相结合。
第十九条安置区划定应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1、能用劣地不用好地,能用非耕地不用耕地;
2、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安置面积小于原占地面积,农宅占地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
3、集中布局,和城乡规划相衔接,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4、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原则上控制在现代耕作半径的范围内;
5、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条全县安置区共安置29651户,用地规模484.86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0公顷,建设用地484.86公顷,未利用地0.00公顷。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负责组织拆迁安置工作,协调解决拆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建新区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1、设置规模应低于拆旧区规模,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高于拆旧区水平;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方向,和城镇、开发区、工矿用地区集中连片布局;
3、注重景观和生态保护。
第二十三条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区整理(复垦)全县共产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2678.80公顷,其中农村居民点项目区产生2541.22公顷;农村工矿废弃地产生137.58公顷。
该指标作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补充,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挂钩周转指标优先用于政府土地收益高的商服、房地产类用地及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和产出水平较高的工业项目用地。
第五章增减挂钩规划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第二十五条增减挂钩投资估算主要包括拆迁安置和土地复垦的资金投入。
全县实施262个农村居民点整理项目区和8个农村工矿废弃地整理项目区,拆旧区总面积3163.65公顷,共需投入资金353122.01万元。
其中规划前期投入122652.10万元,规划中期投入103275.47万元,规划后期投入127194.44万元(按现行价格计算,下同)。
第二十六条全县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区总面积3026.07公顷,其中整理(复垦)面积2678.80公顷,拆迁46970户,安置29651户,按拆迁一处农宅3.48万元计,拆迁补偿费投入163455.60万元;按新建一处标准农村住宅5.5万元计,安置补助费投入163080.78万元;按国家标准每公顷平均投入9万元计,土地复垦费投入22870.97万元,总计资金投入349407.35万元。
其中规划前期拆旧区面积1047.24公顷,整理(复垦)面积876.64公顷,拆迁16058户,安置10030户,拆迁安置补偿费投入111047.67万元,土地复垦费投入7889.77万元,合计资金投入118937.44万元;规划中期拆旧区面积895.98公顷,整理(复垦)面积760.46公顷,拆迁13856户,安置8766户,拆迁安置补偿费投入96431.33万元,土地复垦费投入6844.14万元,合计资金投入103275.47万元;规划后期拆旧区面积1082.85公顷,整理(复垦)面积904.12公顷,拆迁17056户,安置10855户,拆迁安置补偿费投入119057.38万元,土地复垦费投入8137.06万元,合计资金投入127194.44万元。
第二十七条全县农村工矿废弃地整理(复垦)面积137.58公顷,资金总投入3714.66万元。
其中规划前期整理(复垦)面积137.58公顷,资金投入3714.66万元;规划中期、后期无项目区。
第二十八条建设用地复垦资金投入按照政府为主、农户为辅的原则,由政府和农户共同承担。
农村居民点的拆建复垦,政府投入按照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关规定补偿,规划期内共需投入拆迁补偿费163455.60万元,土地复垦费22870.97万元,两项计186326.57万元,其余部分由农户自行承担。
农村工矿用地整理(复垦)资金投入3714.66万元,全部由政府投资。
由政府投资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资金共计190041.23万元,平均取得每公顷土地指标,政府需投入70.94万元。
规划期内使用指标2678.80公顷,政府需投入资金190041.23万元。
其中,通过农村居民点复垦取得每公顷复垦土地指标政府需投入73.32万元;通过农村工矿用地整理复垦取得每公顷复垦土地指标政府需投入27.00万元。
第二十九条政府资金投入主要来源于使用指标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
全县使用指标2678.80公顷,可获得政府土地收益200909.93万元。
蒙阴县城区城市规划边缘区域出让总地价(参照基准地价)平均为180万元/公顷以上,扣除征地成本和前期土地开发等费用,政府土地收益90万元/公顷。
本规划蒙阴县城区使用指标2678.80公顷,政府可获得土地收益241091.91万元。
第三十条经综合测算,本规划期内,全县共需政府资金投入190041.23万元,可获取政府土地收益241091.91万元,全部实现资金收支平衡。
第六章规划实施效益评价
第三十一条通过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将原来闲置、废弃、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为集约高效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经济效益明显。
规划期内,全县增加建设用地指标2678.80公顷,用于经济建设,将全面增加国民生产总值。
第三十二条拆旧区土地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整理(复垦),通过田、水、路、林综合治理,有利于水土保持,改良土壤,增强土地的抗旱、防涝能力,改善其生态环境。
安置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布局相对集中,有利于改善基础设施和村容村貌,通过村庄绿化建设,使生态环境得到优化。
第三十三条实施本规划可以收到以下社会效益:
1、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规划期内,全县整理(复垦)农村居民点面积2541.22公顷;全县137.58公顷农村废弃工矿用地通过整理(复垦)得到充分利用,提高了土地利用水平。
2、缓解了土地供需矛盾。
通过本规划实施,规划期内,全县可建设用地指标2678.80公顷,平均每年新增城镇、工矿等建设用地指标180公顷左右,在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保持耕地总量平衡的同时,基本上满足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要,有效缓解了建设用地供需矛盾。
3、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安置区建成后,项目区农村居民点布局和规模趋于合理,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减少了农村违法用地行为。
实施本规划,有利于解决项目区内的农宅纠纷,能有效控制乱占、乱建等用地无序扩张的行为,农村违法用地现象将明显减少。
5、扩大了剩余劳动力就业。
随着建新区建设及二、三产业发展,有利于扩大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安置,按每公顷城镇建设用地负载83人计算(人均城镇用地120m2),全县可安置劳动力222340人,促进了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过渡转移,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保持社会稳定。
第七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本规划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置于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等重要的地位。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统一认识,认真制定年度实施计划,逐级分解下达任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并纳入国土资源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运用行政、法规、经济、科技等综合手段,促进任务落实,充分发挥规划的调控和指导作用。
第三十五条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县、乡(镇)两级应当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摆入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会日程,建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公安、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及其办事机构,强化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拆迁、安置、建设、资金、用地、农村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
在规划实施中,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理顺工作关系,强化工作责任,不断完善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相互促进的工作协调机制,提高整体效能,推进规划实施顺利进行。
在建立和完善领导协调机制的同时,县、乡(镇)两级还应当研究建立和不断完善行之有效的资金保障、项目运作、指标流转等工作运行机制。
第三十六条本规划确定的拆旧区的土地整理(复垦)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确保整理(复垦)的数量、质量标准达到规定要求。
项目立项材料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并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复、备案的项目一律无效。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项目运作。
项目竣工后,认真组织资金审计和项目验收。
在审计和县级初验基础上,由县主管业务部门组织验收,省业务主管部门抽验。
对审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其返工、整改,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理、合规,工程建设及复垦的土地数量、质量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县、乡(镇)两级必须将资金筹措当作关键措施落实,应当把由使用指标用地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作为资金的重要来源,确保专款专用、渠道畅通。
对新增建设用地应当加大土地出让力度。
按照法规、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开、公平、竞争、有序土地区场体系和秩序。
应当有偿使用土地的,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应当公开出让的,不得协议出让。
使用指标用地的,除符合法规、政策必须有偿使用的外,对办公和某些基础设施(产业)、公益事业类用地应当积极探索和引导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不断拓展有偿使用范围,增加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对法规、政策规定确需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当将投资成本全部或部分纳入土地取得成本,由土地使用者承担有关费用,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土地有偿使用的法规政策,依法合理确定出让地价,出让地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出让最低限价标准;政府土地收益不得低于评估地价的40%;土地出让金应当全部征收到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免。
各级政府应当依靠新增建设用地发展经济取得收益。
征收的使用指标用地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应建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畅通资金拨付渠道,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全部用于农村建设用地的复垦,保障复垦项目建设正常运转。
对专项资金不足的,可以从政府其他土地出让收益中补充。
在本规划实施前期,县政府级应当按照年度计划需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项目实施必须的启动或周转资金,逐渐形成资金运转的良性循环。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到位、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合理、运作安全。
第三十八条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通过整理(复垦)取得的指标,按照谁投入、谁受益原则由资金投入县(乡、镇)安排使用,不和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指标挂钩。
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复垦)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跨乡镇运作,挂钩指标本着有偿原则随之流转。
通过跨乡镇运作,推动全县增减挂钩工作平稳进展。
第三十九条深入宣传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引导公众参和,接受社会监督,广泛争取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奠定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工作的群众基础。
认真做好和农民切身利益有关的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应当坚持先易后难、量力而行原则,循序渐进,稳步推动,实施进程及规模应和政府投资能力和农民群众接受程度相适应;拆旧安置必须和新农村建设结合,注重优化居住结构和布局,改善农村居住、交通条件和生态环境。
采取妥善措施,切实加强政策咨询、纠纷调处和治安维护工作,及时处理拆旧和安置中的土地纠纷,认真解决各类社会矛盾。
努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第四十条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不断加强管理咨询系统和信息系统建设,努力实现决策科学化,规模合理化,运作规范化,信息网络化,使本规划的实施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图件和规划数据册组成,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拆旧区原则上按照本规划所确定的位置、范围和时序实施;因不可预见性因素导致项目区不能如期实施的,可从备选项目区库中择优补充;未纳入本规划项目区库,但符合本规划原则和要求的,经本规划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可按照本规划要求实施。
安置区原则上按照本规划确定的位置、范围和时序实施;确实需要调整的,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群众意愿,报经本规划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做出相应调整。
建新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确需占用其他土地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同意,可调整其位置和范围。
第四十三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蒙阴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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