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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安全
10安全
10.1起重机的安全设计计算
起重机结构、机械、电气及整体抗倾翻稳定性和抗风防滑安全性的设计计算等,应按本标准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的规定进行。
10.2起重机的标记、铭牌、安全标志、限界尺寸和净距
10.2.1标记、铭牌和安全标志
10.2.1.1起重机应有标记、铭牌和安全标识,并用起重机使用国的或用户能接受的文字来表述。
10.2.1.2起重机的规格标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a)额定起重量(或额定起重力矩),要永久性地标明在从地面容易看清的地方;
b)可变幅的起重机,凡额定起重量随全幅度范围不断变化的,应设有明显可见额定起重量随幅度全程变化的曲线或表格;凡不同幅度段规定有不同额定起重量的,幅度段的划分及各段的额定起重量,均应永久性地标明并明显可见。
由制造商提供的操作说明书应能对不同幅度起重量作出更详细说明;
c)如果起重机配备有几个起重装置,则应分别标明每个起重装置的额定起重量。
由制造商提供的操作说明书应指明这些起重装置是否可以同时使用。
10.2.1.3每台起重机都应在适当的位置装设铭牌,铭牌应标明以下内容:
——制造商名称;
——产品名称和型号;
——主要性能参数;
——出厂编号;
——制造日期。
10.2.1.4应在起重机合适位置处设有明显可见的安全标志,如“货物下方严禁站人”、“臂架下方严禁停留”、“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等,必要处,还应画出警戒色条或其他危险图形符号。
10.2.2限界尺寸和净距
10.2.2.1在最不利位置和最不利装载条件下,除吊具和抓具外起重机的所有运动件与建筑物的净距:
与固定部分不小于0.05m;与任何栏杆或扶手不小于0.1m,与出入区不小于0.5m。
出入区是指允许人员进出的所有通道,但工作平台除外。
桥式起重机等沿轨道运行且有水平滚轮或带轮缘车轮导向的起重机,考虑其运行允许可能有一定的偏斜,其侧方间隙尺寸不应小于0.08m~0.10m。
铁路起重机的轮廓线应符合铁路运输轮廓界限。
用于铁路装卸的起重机,其任何固定部分不应侵入铁路净空界限。
塔式起重机尾部回转部分与建筑物或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10.2.2.2起重机各运动部分的下界限线与下方的一般出入区(从地面或从属于建筑物的固定或活动部分算起,工作或维修平台及类似物除外)之间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7m,与通常不准人出入的下方的固定或活动部分(例如棚顶、加热器、机械部分和运行在下方的起重机等)及与栏杆顶部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0.5m。
10.2.2.3起重机各运动部分的上界限线与上方的固定或活动部分(例如起重小车的最高处与房顶结构最低点、下垂吊灯、下敷管道或与运行在其上方的起重机的最低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在保养区域和维修平台等处应不小于0.5m。
如果不会对人员产生危险,,这个距离可以减小到0.1m。
10.2.2.4起重机上任何部件与高压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如表58。
表58起重机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V
kV
<1
1~35
≥60
最小距离
m
1.5
3
0.01(V-50)+3
10.3结构安全要求
10.3.1司机室的安全要求
10.3.1.1起重机司机室的结构应十分坚固,能承受起重机在工作期间或维修时所有作用在其上的正常工作载荷,包括一位司机和一位维修人员以及由于运动产生的力。
司机室应与起重机的悬挂或支承部分应可靠连接。
当司机室用减振器或其它隔振装置安装在起重机上时,应设置防止司机室坠落的第二固定装置。
安装螺栓应可靠固定。
对于臂架俯仰摆动或臂架及物品坠落会影响司机室安全时,司机室不应设置在起重臂架的正下方。
10.3.1.2司机室所有支承结构应使用不燃材料。
司机室的隔板、陈设和连接件应使用不易燃材料或阻燃材料,侧板和顶板可选用防火材料。
10.3.1.3司机室应有足够的空间保证司机能在良好的人类工效学状态下工作和活动。
司机室尺寸的确定应考虑起重机工作方式和司机连续工作时间的长短。
司机最好坐姿操作,但必要时也可站姿操作;司机室中司机站立的位置或必须站立工作的部位,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m。
10.3.1.4在户外或在没有暖气的室内操作的起重机(除气候条件较好的地区外),宜采用封闭司机室。
在高温、蒸气、有尘、有毒或有害气体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采用能提供清洁空气的密封司机室。
在有暖气的室内工作的、或仅作辅助性质工作较少使用的起重机司机室,可以是敞开结构的,敞开式司机室应设高度不小于1m的护栏。
10.3.1.5司机室内部除控制器外应无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突出部分。
如需突出,应适当覆盖或采取保护措施。
要特别注意在人员头部高度处四周及其上方的安全。
10.3.1.6司机室内电线和液压管应分开敷设。
在有危险的地方,电线和液压管应有效地加以防护,防止损坏。
10.3.1.7司机室内部应清扫方便,地板要用防滑的非金属隔热材料覆盖。
10.3.1.8司机室应设置合适和足够的内部照明,用于司机室工作面上的光照度应不低于30lx。
有必要时控制器可设局部照明,但应避免眩目和有害的反光:
照明电源应通过单独的开关控制,应备有供设备检修用的电源插座。
10.3.1.9当存在坠落物砸碰司机室的危险时,司机室顶部应设有效的防护。
当司机室顶部需要排水时,应避免水从窗户或门流下。
10.3.1.10司机室应有安全的出入口;当司机室装有门时,应防止其在起重机工作时意外打开;司机室的拉门和外开门应通向同一高度的水平平台;司机室外无平台时,门宜向里开。
10.3.1.11司机室应具有既能满足结构要求又能满足司机清晰观察、安全操作的最大视野。
10.3.1.12司机室的安装位置、窗户的尺寸和位置的选择应使司机在座椅上容易看清及监视装载和搬运作业。
为此,某些起重机可装设能移动或转动司机室或司机座椅的装置,或采取其它措施。
10.3.1.13司机室的窗离地板高度不到1m时,玻璃窗要封死或加以防护,防护高度要不低于1m;司机室地板上装有玻璃的部位也要加以防护。
司机室底窗和天窗安装防护栏时,防护栏应尽可能不阻挡视线。
10.3.1.14司机室的各种窗户应采用安全玻璃或与其相当的材料,且应设计成易于无危险地清洗。
必要时,为改善视野,应安装玻璃刮水器或清洗器。
10.3.1.15当需要时,司机室应配备减少眩目的遮阳设施,但不得影响视野。
10.3.1.16司机室和司机室内的控制器、显示仪表等的布置应使司机便于操作和观察。
司机室内的座椅应适合于操纵起重机并减少司机的疲劳。
10.3.1.17重要的操作指示器应有醒目的显示,并安装在司机方便观察的位置。
指示器和报警灯及急停开关按钮应有清晰永久的易识别标志。
指示器的量程应合适并应便于读数。
报警灯应具有适合的颜色,危险显示应用红灯。
10.3.1.18为减小司机室内司机座椅处感受到的噪声,宜从技术上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
在确定司机在噪声中的暴露时间时,应考虑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产生的噪声的起重机工作场地上由其它设备产生的噪声(背景噪声)和起重机本身运动产生的噪声效应,并对背景噪声按持续时间进行加权考虑。
当起重机组装后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运行时,在司机耳旁按ISO6081确定的等效连续A声级测量,在8h的一个工作日内不应超过85dB。
“正常工作条件”应根据每种类型起重机确定。
隔音材料和各种附件应牢固可靠地固定就位。
10.3.1.19整体振动(即通过司机座椅传给司机的振动),应按ISO7096测量。
对上述这种振动的评估应按每天承受8h计,根据ISO2631-1进行。
ISO2631-1规定了人体处于全身振动时的相关指标的最大允许值。
司机室内的工作条件应使司机承受的振动不大于ISO2631-1规定的疲劳-熟练降低限。
10.3.1.20如用户有需要,司机室内工作温度低于5℃时可装设取暖装置,长期在高温环境工作的(如某些冶金起重机)司机室内可设降温装置,底板下方应设置隔热板。
当需要时,根据供需双方达成协议的规定可采取措施对进入司机室的有害气体和过多热量加以限制。
10.3.2通道和平台
10.3.2.1起重机上所有操作部位以及要求经常检查和保养的部位(包括臂架顶端的滑轮和运动件),凡离地面距离超过2M的,都必须通过楼梯、平台、走道或直梯能到达,梯级的两边要装护拦。
不论起重机在什么位置,通道、楼梯、平台都必须有安全入口。
如果臂架可以放到地面或人员可达到的部位进行全面直接检查,或者设有其他构造能进行直观检查,则臂架上也可以不设置通道。
10.3.2.2起重机处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的任何位置,人员应能方便安全地进出司机室。
如果人员不能在任何位置都直接从地面进入司机室,且司机室地板离地面不超过5m时,可以限制在某些规定的位置进入司机室,此时司机室内应配备有合适的紧急逃逸装置(例如绳梯)。
如果人员不能在任何位置都直接从地面进入司机室,且司机室的地板离地面大于5m时,起重机应设置到达司机室的通道;对于桥式起重机等,如能提供适当的装置使人员方便安全地离开司机室,则司机室入口可以限制在某些规定的位置。
一般情况下应通过斜梯或通道,从同司机室地板一样高且备有栏杆的平台直接进入司机室。
平台与司机室入口的水平间隙不应超过0.15m,与司机室地板的高低差不应超过0.25m。
只有在空间受到限制时,才允许通过司机室顶部或地板进入司机室。
10.3.2.3斜梯、通道和平台的净空高度应不低于1.8m。
运动部件附近的通道和平台的宽度应不小于0.5m;如果设有扶手或栏杆,净空高度不超过0.6m的通道其宽度可为0.4m。
固定部分之间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4m。
起重机结构件内部很少使用的进出通道,其最小净空高度可为1.3m,但此时通道宽度应增加到0.7m。
只用于保养的平台,其上面的净空高度可以减到1.3m。
10.3.2.4通道和平台应能承受4500N/m2的均布载荷;在通道和平台上人员可能停留的任何部位,当2000N的力通过直径为125mm的圆盘施加在平台表面时,都不应发生永久变形:
10.3.2.5通道和平台表面应防滑,地板上的单个孔洞和间隙的尺寸应不能使直径为20mm的球体穿过,且其面积应小于400mm2。
10.3.2.6通道离下方裸露动力线的高度小于0.5m时,应在这些区域采用实体式地板;当通道靠近动力线时,应对这些动力线加以保护。
10.3.3斜梯和直梯
凡高度差超过0.5m的通行路径应做成斜梯或直梯。
高度不超过2m的垂直面上(例如桥梁下走台与端梁之间)踏脚板两侧应设有扶手。
10.3.3.1斜梯
10.3.3.1.1斜梯的倾斜角不宜超过65°。
特殊情况下,倾斜角也不应超过75°
10.3.3.1.2斜梯两边应设置栏杆,斜梯的一边靠墙壁时,只在另一边设置栏杆,栏杆高度不小于1m,两侧栏杆间的距离:
主要斜梯不应小于0.6m;其他斜梯可取为0.5m。
10.3.3.1.3梯级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20mm,单个梯级的高度宜取为0.18m~0.25m,斜梯上梯级的进深不应小于梯级的高度,连续布置的梯级高度和连续的梯级进深均应为相同尺寸。
10.3.3.1.4梯级踏板表面要防滑。
10.3.3.2直梯
10.3.3.2.1两边撑杆之间梯级宽度不应小于0.3m,梯级的间距要保持一致宜为0.23m~0.3m,梯级离开固定结构件至少应为0.15m,梯级中心0.1m范围内应能承受1200N的分布垂直力而无永久变形。
10.3.3.2.2人员出入的爬越孔尺寸,方孔不宜小于0.63m×0.63m,圆孔直径宜取为0.63m~0.8m。
10.3.33.333.2.3高度2m以上的直梯应有护圈,护圈直径宜取为0.6m~0.8m,护圈从2.0m高度起开始安装。
护圈之间应由三或五条间隔布置的纵向板条联接起来,并保证有一根板条正对着直梯的垂直中心线,相邻护圈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0.9m,安装了纵向板条的护圈在任何一个0.1m的范围内应可以承受1000N的分布垂直力,不允许有永久变形。
10.3.3.2.4除非提供有其他合适的把手,直梯的两边撑杆至少要比最上一个梯级高出1m,当空间受限制时也不应小于0.8m。
10.3.3.2.5装在结构内部的直梯,如与其对面结构间的净距小于0.8m时,可不设护圈。
10.3.3.2.6直梯每10m应至少设一个休息平台。
如果空间不够,可以将平台靠在整个连续直梯的旁边。
10.3.3.2.7直梯的终端宜与平台平齐,梯级终端踏板或踏杆不应超过平台平面。
10.3.3.2.8如梯子在平台处不中断,则护圈也不应中断,但应在护圈侧面开一宽为0.5m、高为1.4m的洞口,以便人员出入。
10.3.4栏杆
10.3.4.1在起重机上的以下部位应装设栏杆:
——进行起重机安装、拆卸、实验、维修和保养,且工作部位高于地面2M时;
——通往离地面高度2M以上的操作室、检修保养部位的通道;
——在起重机上存在跌落高度大于1m的危险通道及平台处。
10.3.4.2栏杆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栏杆上部的手扶栏杆高度不低于1m,栏杆下部有高度不低于0.1m的踢脚板,在踢脚板与手扶栏杆之间有不少于一根的中间横杆,它与踢脚板或手扶栏杆的距离不得大于0.5m;对净高为1.3m的通道,手扶栏杆的高度可以为0.8m;
——在手扶栏杆的最危险部位,应能承受600N的水平方向集中载荷,并且不发生永久变形;
——栏杆允许开口,但开口处应有防止人员跌落的保护措施;
——对沿建筑物墙壁或实体墙结构设置的通道、允许用扶手代替栏杆,这些扶手的中断长度(例如为让开建筑物的柱子、门孔)不宜超过1m。
10.4机械安全要求
10.4.1钢丝绳和链条传动系统
10.4.1.1钢丝绳
10.4.1.1.1起重机的承载钢丝绳直径,一般不宜小于6mm。
10.4.1.1.2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宜设置能有效地保证各根钢丝绳受力均衡的装置。
如果结构上无法消除载荷在各钢丝绳之间分布的不均匀性,则应在设计中予以考虑。
10.4.1.1.3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变幅机构不应使用接长的钢丝绳。
10.4.1.1.4起升高度较大的起重机,宜采用不旋转钢丝绳,必要时还应有防止钢丝绳和吊具旋转的装置。
10.4.1.1.5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在吊钩组及吊运横梁等处应采取措施保护钢丝绳免受辐射热直接影响,并防止熔融金属喷溅到钢丝绳上。
10.4.1.1.6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和连接应符合如下要求:
1)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少于2圈。
2)吊运熔化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采用金属绳芯或金属股芯等耐高温的钢丝绳。
3)钢丝绳端部固定连接的安全要求:
a.用绳卡连接时,应满足表59的要求,同时应保证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
表59用绳卡连接时的安全要求
钢丝绳直径(mm)
7~16
19~27
28~37
38~45
绳卡数量(个)
3
4
5
6
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b.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小于300mm。
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c.用楔块、楔套连接时,楔套应用钢材制造。
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d.用锥形套浇铸法连接时,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e用铝合金套压缩法连接时,应以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地贴合,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10.4.1.2链条
链条传动系统中应有防止链条在工作中发生跳动、保证链条在链轮上平稳运转的措施。
必要时,还应有防止链条从链轮中脱出和检查链条松弛的措施。
宜装设使用可靠的链条罩壳或挡板。
链条端部的固定应安全可靠,设计链条固定装置时,应使其能吸收2.5倍的链条名义张力且不发生永久变形。
对于起升机构的链条必要时还应检验其疲劳强度。
链条的空载端应固定牢固,使其不会被拉脱。
此装置应可靠地吸收可能会产生的力。
链条固定装置上的螺栓连接应能防止松动;应能检查并再拧紧。
10.4.1.3卷筒
10.4.1.3.1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只缠绕一层钢丝绳的卷筒,宜作出绳槽。
用于多层缠绕的卷筒,宜提供适用的排绳装置或便于钢丝绳自动转层缠绕的凸缘导板等结构。
10.4.1.3.2多层缠绕的卷筒,应有防止钢丝绳从卷筒端部滑落的凸缘。
凸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高出2倍的钢丝绳直径。
10.4.1.3.3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应不少于2圈(塔式起重机应不少于3圈)。
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高点时,卷筒上还宜留有至少1整圈的空绳槽。
10.4.1.3.4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安全可靠并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
如果钢丝绳尾端用压板固定,固定强度应不低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0%,且至少应有两个相互分开的压板夹紧,并用螺栓将压板可靠固定。
10.4.1.3.5用于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的卷筒,采用筒体内无贯通的支承轴(即“短轴式”)的结构时,筒体应采用钢材制造。
拼接焊接卷筒的各段对接焊缝,应按使用要求进行无损探伤检验。
10.4.1.3.6对于臂架型起重机,当起升绳或变幅绳向斜上方引出时,其缠绕钢丝绳的卷筒与支承部分以及车架或转台底架的连接,应能承受钢丝绳向斜上方的拉力;与卷筒相连的减速器,其上下壳体间或壳体与车架之间的连接,也应能承受钢丝绳的这些载荷。
10.4.1.4滑轮
10.4.1.4.1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脱出绳槽的装置或结构。
在滑轮罩的侧板和圆弧顶板等处与滑轮本体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
10.4.1.4.2人手可触及的滑轮组,应设置滑轮罩壳。
对可能摔落到地面的滑轮组,其滑轮罩壳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10.4.2吊钩、吊钩夹套和其他取物装置
10.4.2.1起重机械不应使用铸造吊钩。
10.4.2.2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采用带防脱绳闭锁装置的吊钩;当吊钩起升过程中有被钩挂住的危险时,应采用安全吊钩。
10.4.2.3吊运物品时需同步供给电能的取物装置(例如电磁盘、马达抓斗或液压抓斗等),其供电电缆的收放速度应与该取物装置升降速度保持一致,在升降过程中电缆应不过分松弛和碰触起重钢丝绳。
10.4.2.4在可更换的取物装置(如抓斗、起重电磁铁、戽斗、夹钳和吊梁等)上,应永久性地标明其自重和能起吊的最大质量。
10.4.2.5吊运各类物品的专用辅具,在必要时应有自紧功能或防止物品滑落的装置及措施。
10.4.3制动器
10.4.3.1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都应装设机械式制动器。
在传动装置中有自锁环节的特殊场合,倘若确保不会发生超额定应力的运动,也可以不用制动器。
变速机构换挡到中间位置时,制动器或其他装置应能自动地持住荷重。
10.4.3.2对于需要控制下降制动距离的起重机,其制动距离(控制器转回零位后,从制动器断电至重物停止时的下滑距离)一般可控制为不大于1min内稳定起升距离的1/65。
10.4.3.3制动器应便于检查,制动器弹簧应是压缩式的,制动器应可调整,制动衬片应能方便更换。
10.4.3.4应选择对制动摩擦垫片的磨损有补偿能力的制动器。
10.4.3.5操纵制动器的控制装置,如踏板、操纵手柄等,应有防滑性能。
人工操纵通过手或脚施加在制动器上的力与行程,应符合人类工效学的要求。
10.5电气安全要求
10.5.1起重机馈电裸滑触线与周围设备的安全距离和安全防护应符合8.2.2.2.1的规定。
10.5.2供电系统中有触电危险的主滑触线应涂有安全色,并在适当的位置装设安全标志或表示带电的指示灯。
10.5.3障碍信号灯
总高度大于30m的室外起重机在必要时,应设置红色障碍灯。
障碍灯的电源不应受起重机停机影响而断电。
10.5.4起重机应有指示总电源分合状况的信号,必要时还应设置故障信号或报警信号。
信号指示应设置在司机或有关人员视力、听力可及的地点。
10.5.5对安装在野外且相对周围处在较高位置的起重机,应考虑对人员和起重机设备的避雷保护,见8.4.8。
10.6控制和操纵的安全与布置
10.6.1一般原则
10.6.1.1控制与操纵系统的设计和布置应能避免发生误操作的可能性,保证在正常使用中起重机能安全可靠地运转。
10.6.1.2应按人类工效学有关的功能要求设计和布置所有控制手柄、手轮、按钮和踏板,并保证有足够的操作空间,最大限度地减轻司机的疲劳,发生意外时对人员造成的伤害和引起财产损失的可能性也最小。
10.6.1.3控制与操作系统的布置应使司机对起重机工作区域及完成所要完成的操作有足够的视野。
10.6.1.4尽可能地将操纵杆(踏板或按钮等)布置在司机手或脚能方便操作的位置。
操纵装置的运动方向也应尽可能地设置得适合人们肢体的自然运动。
例如:
脚控制装置应采用向下的脚踏力操作而不能用脚的横向运动触碰操作。
10.6.1.5用来操纵起重机械控制装置所需的力应与使用此控制装置的使用频度有关,应随机型变化并按人类工效学来考虑。
手操作杆所需的力不应超过160N,踩脚踏板所需的力不应超过250N。
一般情况下,操作力和操作行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于左右向的操作杆,力控制在5N~40N;
——对于前后向的操作杆,力控制在8N~60N;
——对于踏板,力控制在100N~150N;
——手操作行程的最大值(如流动式起重机),从空挡中间位置到前后位置的移动距离不超过260mm。
10.6.1.6起重机应在每个控制台易操作的部位设置一个必要时可切断起重机总电源的红色急停按钮,它应是机械释放、非自动复位的。
10.6.2司机室控制
10.6.2.1控制装置的操纵
10.6.2.1.1控制器的操作方向应与其所控制的荷重、承载件和(或)起重机的运动方向一致或者是合乎逻辑的关系。
10.6.2.1.2合适的操作方向是指起重机司机面向控制器时,操纵控制器时手的动作方向和所产生的效应要协调,采用手柄控制操作的见表60、采用手轮控制操作的见表61。
10.6.2.2控制装置的布置与标识
10.6.2.2.1控制装置的位置设计,应在使其接通一个或几个控制装置时,一般不会无意识地再接通另外的控制装置。
10.6.2.2.2当操纵装置较多时,起重机主要的控制与操纵装置宜安排在司机座位的右侧。
在布置了以手操纵控制器为主要操纵装置的情况下,可以安排脚踏操纵控制器。
表60手柄方向和起重机运动的关系
机构运行方向
手柄方向
起升、变幅机构
起升、向里变幅
向着司机(手柄向后)
下降、向外变幅
离开司机(手柄向前)
回转机构
向右回转
向左回转
手柄向右
手柄向左
表61手轮旋转方向和起重机运动的关系
机构运行方向
手轮旋转方向
起升、向里变幅
向右回转
顺时针旋转
下降、向外变幅
向左回转
逆时针旋转
10.6.2.2.3在每个控制装置上,或在靠近它的位置处,应贴上文字标志或符号以区别其功能,清晰地表明所操纵实现的起重机械的运动方向。
10.7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要求
10.7.1总则
安全防护装置有限制起重机的运动行程和工作位置的、有防止起重机超载的、有防止起重机倾翻和滑移的、有起联锁保护作用的和作其他安全防护的,须根据起重机的用途和工作要求决定是应装或宜装这其中的哪种安全防护装置。
10.7.2限制运动行程和工作位置的安全装置
10.7.2.1起升高度限位器
起升机构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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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章 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