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产管理合同平安大华固定收益增强1号资产管理计划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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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管理合同平安大华固定收益增强1号资产管理计划doc
合同编号:
01-706592-01-
平安大华-平安证券安鑫1号-稳操胜券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
一、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本合同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
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平安大华-平安证券安鑫1号-稳操胜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资产委托人:
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3.资产管理人:
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资产托管人:
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投资顾问:
全体委托人知悉并一致同意,本资产管理计划聘请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顾问,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6.注册登记机构:
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资产管理计划:
指根据《规定》设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证券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8.投资说明书:
指《平安大华-平安证券安鑫1号-稳操胜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9.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0.开放日:
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11.封闭期:
指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开放日以外的期间
12.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
13.资金账户:
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4.委托财产:
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5.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参与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6.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7.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份额的价值,未扣除投资顾问应提取的业绩报酬
18.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指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19.初始销售期间:
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登记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20.存续期:
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1.认购: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2.参与: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23.退出: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4.代理销售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25.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诺能力等信息及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平安大华-平安证券安鑫1号-稳操胜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一对多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存续期内每年开放一次,其余时间封闭运作。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全体委托人知悉并一致同意,本资产管理计划聘任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双方签署《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协议》,资产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考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力争达到资产持续增值的目的。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存续期指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为三年,即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
(本资产管理计划另有约定除外)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期设置
资产管理计划每年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日指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应日当天(1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最近1个工作日)。
退出受理期:
指开放日前的第5个工作日(含当日)至开放日前的第4个工作日(含当日)的期间。
在退出受理期内,资产管理人接收投资者退出本计划的申请。
参与受理期:
指开放日前的第3个工作日(含当日)至开放日前的第1个工作日(含当日)的期间。
在参与受理期内,资产管理人接收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申请。
管理人将于开放日确认投资者的参与、退出申请。
资产管理人提前2个工作日在其公司网站上公告参与和退出申请的受理日期及时间、开放日和时间。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合同生效时,单个资产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财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全体资产委托人初始委托财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本合同中也称“初始面值”)
人民币1.00元。
(九)其他
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
资产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销售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销售。
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
3、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应是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
特定客户初始委托财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费为0.8%。
(四)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资产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该销售机构代为完成资产委托人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
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资产委托人不得撤销。
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
资产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4、初始销售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资金在初始销售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该利息收入在初始销售期结束时折合成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资管计划份额初始面值
(五)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不得超过1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客户资料表应包括资产委托人名称、资产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等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场所为销售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计划《投资说明书》为准。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资产管理计划每年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日指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应日当天(1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最近1个工作日)。
退出受理期:
指开放日前的第5个工作日(含当日)至开放日前的第4个工作日(含当日)的期间。
在退出受理期内,资产管理人接收投资者退出本计划的申请。
参与受理期:
指开放日前的第3个工作日(含当日)至开放日前的第1个工作日(含当日)的期间。
在参与受理期内,资产管理人接收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申请。
管理人将于开放日确认投资者的参与退出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提前6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除退出受理期以外,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退出申请,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到期日内,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违约退出。
(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开放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即为了保证资产委托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在开放日对提交参与申请时间较早的参与申请优先确认;在提交参与申请的时间相同的情况下,对金额较大的参与申请优先确认。
对提交参与申请时间的认定以销售机构提供的申请时间为准。
3、资产管理计划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4、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日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工作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工作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参与和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
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退出申请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资产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特定客户应在一个开放周期结束后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7、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
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则为无效申请,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资产委托人退出申请被管理人确认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退出款项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往资产委托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8、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份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资产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五)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1、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费率为0.8%。
2、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退出费。
3、资产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参与费率、退出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资产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4、参与份额与退出金额的计算
(1)本计划参与份额的计算: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净参与金额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参与申请时所对应开放日所适用估值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2)本计划退出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退出”方式,退出价格以退出申请时所对应开放日所适用的估值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退出总金额=退出份额×退出申请时所对应开放日所适用估值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净退出金额=退出总金额
5、参与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参与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参与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净退出总金额的处理方式:
退出总金额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六)违约退出的程序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违约退出。
(七)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达到200户。
(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3)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或资产管理计划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4)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
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告知资产委托人。
3、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
(1)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已接受并经确认的退出,资产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各自申请量占已接受的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4、暂停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暂停参与或退出期间结束,资产管理计划重新接受参与退出申请时,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本资产管理计划单个退出受理期,资产管理计划退出申请超过上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全额退出:
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退出:
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支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退出份额占当日申请退出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当日办理的退出份额;资产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除资产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若确因市场情况导致当年开放日结束时仍未完成全部退出的办理,则可进一步延期,但应于当年开放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巨额退出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顺延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资产管理人的公司网站刊登公告。
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投资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资产委托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资产管理计划某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如资产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资产管理人的公司网站公告。
(九)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资产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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