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坝县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政策及配套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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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坝县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政策及配套实施办法
留坝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
进城落户的若干意见
留政发〔2010〕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驻留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若干意见》(汉政发〔2010〕3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县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户原则
1.农村居民自愿选择进城落户;
2.农村居民户口转化为城镇居民户口在城镇落户的,实行城市居民制度,本人和随迁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3.实际已居住生活在城镇,农村户籍未转、并享受农村政策待遇的农村居民,实行城市居住制度;
4.鼓励在县城或建制镇政府所在地落户。
二、落户条件
5.有居住条件且参加了社会保险。
三、鼓励政策
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其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均纳入城镇保障体系,同等享受城市居民的一切权益和待遇,原在农村享有的政策待遇延续10年不变。
6.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实行退出或过渡政策。
对举家迁入城镇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1)退出的宅基地恢复为耕地,按审批和发证面积、按当地土地征用的平均价格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未发证的老宅基地等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时的住房补贴。
退出的承包地交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恢复成耕地的,可安排本村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使用,也可调整为公共设施用地或通过招拍挂方式配置为产业等其他用地。
对没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而要求自愿退出的,要优先办理确权登记。
(2)退出的承包地,由集体流转,按当年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给予一次性补贴,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的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补贴。
(3)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其承包山林在承包期内继续拥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对实行居住制度的,仍然参于集体林地的收益分配,并与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它成员同等对待。
对农村居民进入城镇落户实行宅基地和承包地处置过渡政策,过渡期定为10年,允许其随时选择自愿交回宅基地和承包地,并领取一次性政策补助,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4)县城及各乡镇规划区域内的农村居民实行整体划转为城镇居民,其宅基地、承包地处置和住房保障等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7.保障性住房政策。
经核准落户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农村居民,可优先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保障”和“同等、自愿、简化”的原则实施;保障房源采取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相结合方式解决,具体保障方式由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主选择。
8.子女入学政策。
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教育待遇。
9.低保优抚政策。
(1)对选择实行城市居民制度的困难家庭,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满一年以上,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在充分考虑其经济补偿、补贴和实际收入等情况的基础上,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对选择实行城市居民制度的优抚对象,其享受的优抚抚恤补助政策不变。
(3)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同等享受辖区社区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
10.社会保障政策。
(1)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和进城居住后,在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养老保险。
对于随迁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人员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按个人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在落户户籍地参加或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3)进城居住的农村居民,可在原户籍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对进城落户之前已经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当年内继续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下一年度按照规定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5)进城居住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和农村两类社会保险。
11.创业就业培训政策。
(1)经核准落户的农村居民,享受城镇相关的就业扶持和就业优惠政策,纳入全县就业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开展职业能力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培训,提供创业和就业指导。
(2)进城落户有创业项目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3)县政府建立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创业贷款贴息专项基金,每年按地方财政收入的1%—2%安排,主要用于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创业贷款贴息。
(4)金融机构要对农村进城居民创业项目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5)对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进城落户和进城居住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法执行。
12.税收优惠政策。
(1)对经核准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实行城市居民制度的,纳入就业和再就业税收政策范围,享受有关就业和再就业税收优惠。
(2)对经核准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提高,对其新办的个体工商户5年内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对经核准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取得的经济补贴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如有在城镇首次购买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执行1%的优惠税率,并免征印花税。
(4)对经核准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其自用房产、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新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免收工商、税务登记工本费。
(6)对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创办各类企业,符合现行其它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
13.财政激励政策。
按照每户1万元标准,对接收农村居民落户的市、县、乡政府给予资金补贴,主要用于居民培训及当地公共设施建设。
四、户证手续办理
14.选择在本县城镇落户的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外市、县区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在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准迁证》,落户人员在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在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15.选择实行城市居住制度的,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手续。
16.公安派出所在办理落户《居民户口薄》和《居住户口薄》工作中,免收一切费用。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配套办法,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组建强劲班子,严格考核奖惩,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和农村居民的好事办好。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留坝县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户籍变更
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户籍变更和管理工作,根据《汉中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户籍变更和管理实施办法》(汉公治〔2010〕85号)和《留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若干意见》(留政发〔2010〕1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可自愿选择实行城市居民制度或城市居住制度。
选择实行城市居民制度的,本人和随迁人员核发《居民户口簿》;选择实行城市居住制度的,本人和随迁人员核发《居住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加盖“居住户口”条形章。
第三条户籍变更办理程序
(一)办理条件
有居住条件且参加了社会保险。
(二)所需材料
1.经拟落户地社区居委会和镇政府盖章的本人申请;
2.迁入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出具的同意办理落居民或居住户口的证明
3.拟落户地有稳定住所的证明;
4.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选择在本县城镇落户的人员,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选择在本县区外(汉中中心城区和本市其他县)城镇落户的人员,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迁入地县区公安(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3.经核准迁移人员,凭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在本县城镇落户的,派出所应在当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准工作;在本县外城镇落户的,公安(分)局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第四条选择实行城市居民制度的,证件材料齐全的,在居住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户籍民警应当即核发《居民户口簿》;选择实行城市居住制度的,证件材料齐全的,在居住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户籍民警应当即核发《居住户口簿》。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在办理落户《居民户口簿》和《居住户口簿》时,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六条对所有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不分居民户口及居住户口),均纳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常住人口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第七条对所有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不分居民户口及居住户口)在办理二代证或其他公安业务证件时,均按照常住人口管理模式进行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留坝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留坝县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承包地和宅基地
退出补偿资金兑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承包地(含林地,下同)和宅基地退出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管理,根据《汉中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承包地和宅基地退出补偿资金兑现实施办法》(汉财办社〔2010〕165号)和《留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若干意见》(留政发〔2010〕1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偿资金是指由省级补助和县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土地出让收入不足补偿的,可用耕地占用税收入)安排,分别对接收农民进城落户地的乡镇政府给予奖励和进城落户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符合我县补偿或奖励条件的农村居民和乡镇政府均享受该项补助政策。
第四条 农村居民进城落户资金补偿条件、标准和用途。
(一)补偿条件
1.办理了进城落户手续的农村居民;
2.自愿退出原宅基地和承包土地。
以上两条必须同时具备。
(二)补偿标准
退出的承包地,由集体流转,按当地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十年计算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上补助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的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补贴。
退出宅基地,本着鼓励、放宽、照顾的原则,综合考虑退出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附着物等情况,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每户实际退出的宅基地按当地土地征用的平均价格并结合省上补助标准确定。
(三)补偿用途
退出承包地的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的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补贴;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时的住房补贴。
第五条 接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财政奖励资金的补贴条件、标准和用途。
对接收具有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落户的乡镇政府或镇政府按照“哪一级接收、奖励哪一级”的原则,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补贴,用于进城农村居民就业培训及当地市政公共设施建设。
第六条 补偿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筹集。
对举家迁入城镇并自愿退出原有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农村居民一次性补偿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
土地出让收入不足补偿的,用耕地占用税收入安排。
对接收具有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落户的乡镇政府给予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二)管理。
县财政部门设立补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补偿资金的申报和兑现
(一)符合补偿条件的农村居民,补偿资金采取按户申报、主管部门审查、财政复核、以卡发放的方式,具体程序是:
按照“属地申报”的原则,持进城落户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转为居民户口证明、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退出原有宅基地的证明、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出具退出原承包土地的证明分别向原农村户口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申报补偿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按各自分工对个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财政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报送资料进行复核后按标准将补偿资金直接拨付委托发放的金融部门,受托金融部门按财政部门提供的补偿名单和金额办理打卡手续,实行一户一卡,将补偿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二)省财政对接收具有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落户的县和乡镇政府给予每户1万元的奖励资金,按照“属地管理、逐级审核上报”的原则,由各县政府审核汇总并附公安部门出具转为居民户口证明、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退出原有宅基地的证明、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出具退出原承包土地的证明后上报市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财政部门审查,最后上报省级相关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省上补助资金下拨后,存入县财政专户。
资金使用时,按固定用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条 补偿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审核相关落户条件和人员类型,确保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不重复享受。
(二)各乡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必须将补偿对象基本信息及相关资料登记造册,存档备查;并定期在各行政村张榜公布,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及时足额将资金划拨到位,并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及管理进行跟踪、检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或骗取补偿资金,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或相关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留坝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留坝县农村居民进城落户
退出宅基地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退出宅基地处置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和林业厅《关于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0〕64号)和《汉中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退出宅基地实施办法》(汉市国土资发〔2010〕26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愿举家进城落户转为非农业户口且将原宅基地交回村集体的农村居民。
第三条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采取自主自愿的原则,进城落户按照本办法规定领取宅基地补助费,宅基地必须交回村集体。
第四条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经县国土资源局核准,签订退出合同并办理公证后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根据陕政办发〔2010〕36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鼓励政策,参照留坝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按不同片区确定每亩补偿标准如下表:
留坝县宅基地补偿标准表
单位:
万元/亩
区域
等级
补偿标准
建制镇
县城
县城黄草坪沟桥至漫水桥、南新街什字至北新街、南环路的南新街什字至沙湾路什字的两侧各60米范围内的土地。
一等一级
11.47
黄草坪沟桥至县党校、漫水桥至小桥沟、南环路两端两侧各60米、南环路一级土地外两侧各60米以及老城后街到关塘沟口范围内的土地。
一等二级
10.40
县城规划区内未界定的土地。
一等三级
9.40
其余四镇
江口、马道、武关驿、留侯镇四镇规划区内的土地。
二等
8.40
非建制
镇乡
(工委)
火烧店、玉皇庙集镇规划区内和316国道、姜眉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土地。
7.5
高桑路、武火路、庙二路公路两各100米范围内的土地。
6.6
桑园坝乡政府、南河、东沟工委周围(半径500米)的土地。
5.9
县境内为界定的土地。
5.4
第五条退出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到县国土资源局申报,依据审批或登记发证面积进行认定,无任何手续的老宅基地经实地勘测丈量认定,并按留坝县宅基地退出确定的补偿标准核定补偿资金,报县级财政局作为发放金额的依据。
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凭公安局发放城镇户口迁移证和个人身份证到财政局领取退出宅基地补偿金。
第六条退出的宅基地原则上转为耕地,无法复垦或确有需要的,也可以经国土资源局批准后调剂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居民。
转为耕地后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可由县政府统一使用(即将实行的城乡建设用地挂钩),也可以进行有偿流转。
第七条对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的补助资金,由县政府在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可从耕地占用税收入和建设用地指标有偿流转收益中解决。
第八条各乡镇要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对接落实措施,同时加强监督检查,任何乡镇和部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空转,更不得克扣补助资金,确保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留坝县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承包土地
流转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承包地流转工作,根据中省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市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退出的承包地由原发包方收回,归原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第三条退出的承包地,补贴标准应依据实际交回(收回)土地面积,按当年流转费用加工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给予一次性补贴,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补贴。
对农村居民进入市、县、镇落户实行承包地过渡处置政策,允许其在10年过渡期选择自愿交回承包地,并领取一次性政策补助,享受城镇居民生活待遇。
第四条退出的承包地由集体统一流转。
流转前充分征求广大村民意见,确定合理流转期限、流转方式及流转价格,形成土地流转方案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讨论通过。
第五条承包地充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三)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承包地流转的收益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
第七条承包地可以依法采权转包、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
第八条承包地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九条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退出的宅基地复耕后,交归原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流转。
第十条县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监督村组做好退地农户原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终止手续,指导土地流转及流转合同签订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留坝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执行。
留坝县农村居民进城落户
林权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妥善处理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的森林、林地和林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及《汉中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林权处置实施办法》(汉林发〔2010〕28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流转处置,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第三条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林权流转,是指农村居民将家庭承包山林和其它形式承包山林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农村居民进城后林权流转处置的原则:
坚持依法流转的原则;坚持农村居民自愿的原则;坚持不能改变林地用途的原则;坚持有偿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森林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和出租,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和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第六条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条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由受让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林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八条农村居民下列林权不得流转:
(一)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
(二)权属不清,存在林权纠纷的;
(三)已依法抵押但抵押权人未书面明确表示同意流转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林权不得流转的;
第九条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在承包期内对其承包山林继续拥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实行居住制度的,在承包期满后,可继续参与承包,实行居民制度的,承包期满后不再参与下一轮承包。
第十条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实行居住制度的,仍然参与集体林实行“均股”改革的收益分配,并与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它成员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流转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限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等。
(三)林权流转的价款和支付方方式;
(四)流转的期限及起止时间;
(五)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
(六)合同期满时林地和林木存量的处置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的方法。
第十二条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十三条林权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和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微生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责任和义务同时发生转移。
第十四条林权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
第十五条在林权抵押期内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和林地征占用手续。
第十六条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除自愿交回和承包合同有约定的外,当地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山林。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林权证变更登记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林权证》。
第十八条当地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强行剥夺农村居民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损害农村居民经济利益,给农村居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并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林权流转变更登记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具备林权变更登记条件而又办理登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留坝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留坝县进城落户农村居民
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县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陕西省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暂行办法》(陕建发〔2010〕18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若干意见》(汉政发〔2010〕3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保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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