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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实习报告范文
暑期社会实践论文
——论清算业务的合规操作与风险防范
投资09401王梦亚
通过暑期在农村信用社的实习,我了解了清算业务的大致内容。
如何合规操作,防范风险是十分重要的。
以下是我对于如何合规操作清算业务,如何风险防范的讨论。
内容提要:
介绍清算体系以及支付清算系统,介绍各种风险以及规章制度。
强调了审查的重要性,介绍各种资金的审查,最后通过各项案例分析来更好的解释合规操作流程以及其重要性,如何防范风险。
一、支付清算业务合规操作与风险防范
1、支付清算业务
银行:
参加支付结算业务客户的中介
清算中心:
银行间支付结算的中介
支付清算业务:
本质上即为结算业务。
2、支付清算体系
首先需要介绍下清算体系
支付清算体系是中央银行向金融机构及社会经济活动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综合安排。
支付清算体系的构成
a)具体说来,支付清算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
1、清算机构
2、支付结算制度
3、支付系统
4、银行间清算制度与操作。
b)支付清算体系的主要功能
1、组织票据交换清算;
2、办理异地跨行清算;
3、为私营清算机构提供差额清算服务;
4、提供证券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清算服务;
5、提供跨国支付服务。
c)中国支付清算系统包括下列系统:
1、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包括大额实时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
2、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
3、各地同城票据交换系统;
4、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行内系统。
然后介绍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系统的支付清算系统
a)核心业务系统:
通存通兑、系统内汇划、系统内汇票本票代理付款
b)农信银清算系统:
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通存通兑、汇划、汇票代理付款
清算中心与基层网点在支付结算业务上增加了银行间的结算职能,以及清算资金的管理职能。
银行间的结算功能是处理规则同客户间结算。
清算资金管理包括同业存放款项的管理;准备金存款、存放同业(含系统内)款项的管理合规是指使本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与法律、法规和准则一致。
法律、法规和准则是指适用于本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了解清算系统是对于我们合规操作以及风险防范是十分必要的。
刘明康(2006年10月,上海银行业第二届合规年会)曾说: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包括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市场交易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行为准则,既涉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涉及更加广义的诚实守信和道德行为操守。
合规风险指本行因没有遵循法律、法规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是因为内部流程、人力和系统的不足或者失误以及外部事件冲击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所以部分操作风险可纳入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是导致银行操作风险产生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诱因。
清算风险是银行在清算同城票据交换资金、系统内联行资金、其他跨行业务或清算资金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只有了解了各项风险,才能让我们更好的防范风险。
支付清算业务产生合规风险的主要原因:
1、失误----无意(或无知)引起的不合规。
(1)业务素质不高
(2)未能按制度谨慎行事
2、作弊----有意引起的不合规。
防范失误和作弊的手段
1、防范失误——学习审查
2、防范作弊——内部制约检查
支付结算和清算业务合规操作的最重要环节是审查
审查外来业务需要:
a)受理客户(含同业)的票据和其他结算凭证
b)受理同城票据交换从他行提入(含手工和电子影像)的票据和其他结算凭证
c)汇划系统的来账
内部审查需要:
a)内部交易凭证(含内部签发的票据、结算凭证和内部转账凭证)
票据的审查需要:
a)支票,本票,汇票
(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真实性审查
(2)支票填明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收款人身份审查
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并折角核对其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签章与支付密码的审查
(4)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出票金额审查
(5)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完整性和更改事项审查
(6)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是否空头支票的审查
(7)支取的现金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
---------------------支现合规性审查(支取用途审查)
(8)收款人为个人的,其身份证件是否相符,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
---------------------个人收款人身份审查
现金支票审查详解:
(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要点:
凭证真实性—防伪标记,防伪造和变造;重控出售。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
但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票的出票日分别为2010年4月20日,21日,22日,27日。
请说出提示付款期限的最后一日。
关于远期支票的付款,远期支票是指出票人将未来的某日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
远期支票的法律效力:
只要记载形式符合票据法规定,即有效。
如支票付款提示期很长,使支票的功能变为信用融资。
我国《票据法》无规定不得签发远期支票,缺乏解决此问题的依据。
《上海市个人使用支票、银行本票暂行规定》:
签发支票应填写当天日期,不准签发远期支票,银行对远期支票视为即期,即予支付。
《上海市关于对签发空头或印鉴不符支票的处罚规定》:
银行对远期支票,以提示日为到期日办理,不足支付时,作空头支票处理。
(2)支票填明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注意:
法人收款人为代理人
签章要求:
个人签章以及单位签章
(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并折角核对其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要点:
印鉴审查的谨慎性,确保预留印鉴的真实性,防止被更换。
下面通过一个典型的案例来说明:
2009年7月29日,T市商业银行在监管机构组织开展的案件大排查活动中,发现该行营业部主任F在2004年11月至2008年8月期间累计挪用开户单位资金1.62亿元,至案发日仍有5500万元没有归还。
具体做法:
1、指使内部人员L冒用客户名义购买支票,交F加盖私刻的客户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章,违规代替客户办理转账业务。
2、伪造银行对账单和回单,与企业虚假对账。
(1)业务人员打印的对账单不通知客户到前台领取,而交给F,F将事先伪造的假对账单与真对账单互换。
(2)企业对账后,由业务人员将对账单回单交给F,F又将核心系统打印出的对账单回单加盖私刻的印章后交业务人员送前台存档。
3、伪造利息清单,交企业记账。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255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提入行可以采用印鉴核验方式或支付密码核验方式对支票影像信息进行付款确认。
采用印鉴核验方式的,可使用电子验印系统,付款确认以签章为主,支票影像其他要素为辅。
采用支付密码核验方式的,应与出票人签订协议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依据。
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支票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与其他票据的区别:
收款人名称和金额可以授权补记.
(6)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是否空头支票的审查
(7)支取的现金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
---------------------支现合规性审查(支取用途审查)
(8)收款人为个人的,其身份证件是否相符,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
---------------------个人收款人身份审查
一次性兑付票据款项时身份证件的出具:
1万元以上金额的,需出具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
依据: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
第七条规定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含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转账支票的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真实性审查
(2)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持票人身份审查
(3)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是否空头支票的审查
(4)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签章与支付密码的审查
(5)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出票金额审查
(6)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完整性和更改事项审查
(7)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背书有效性审查
(8)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做法审查
委托收款背书做法如下:
《支付结算办法》第127条第三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
委托收款背书
被背书人:
兴业银行XX支行
被背书人:
委托收款
公司财务专用章+私章
被背书人:
兴业银行XX支行
被背书人:
民生银行XX支行
委托收款
公司财务专用章+私章
兴业银行汇票专用章+私章
该转让是否有效
被背书人:
兴业银行XX支行
被背书人:
民生银行XX支行
委托收款
公司财务专用章+私章
质押
兴业银行汇票专用章+私章
该质押是否有效
被背书人:
兴业银行XX支行
被背书人:
民生银行XX支行
委托收款
公司财务专用章+私章
委托收款
兴业银行结算专用章+私章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255号附件1):
第二十二条规定提出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二)支票金额是否超过规定金额上限;
(三)支票是否是按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
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
(四)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
否为该持票人,持票人的名称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五)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六)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七)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八)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九)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入行收到支票影像信息,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票面记载的银行机构代码是否为本行机构代码;
(二)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三)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四)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与客户约定使
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记载正确;
(五)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六)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内容是否相符;
(七)出票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八)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第四十三条规定持票人提交的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开户银行应拒绝受理:
(一)未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二)支票金额超过规定上限;
(三)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
(四)支票凭证不真实;
(五)超过提示付款期;
(六)远期支票;
(七)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
(八)签章不符合规定;
(九)大、小写金额不符;
(十)支票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
(十一)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
(十二)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支票已背书转让;
(十三)背书不连续;
(十四)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十五)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
(十六)背书不符合规定;
(十七)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
(十八)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
(十九)《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
第四十四条规定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支票影像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付款:
(一)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
(二)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
(三)大、小写金额不符;
(四)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不相符;
(五)出票人账号、户名不符;
(六)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不全;
(七)非本行票据;
(八)重复提示付款;
(九)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
(十)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
(十一)出票人已销户;
(十二)出票人账户已依法冻结;
(十三)持票人已办理挂失止付或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十四)持票人开户行申请止付;
(十五)数字签名或证书错误。
下面再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分析来说明:
某合作银行的L分理处客户经理姚XX与社会人员柳XX曾投资某担保公司,在社会上高息出借资金无法收回,造成姚XX个人亏损约800万元,姚XX亏损资金系向L分理处两家开户企业借入。
为筹集还款资金,姚XX、柳XX伙同他人,以高息为诱饵,于2009年1月5日,介绍宁波源基投资有限公司存入L分理处1000万元。
同日,姚XX从临柜人员胡XX处骗取印鉴卡,由涉案人员刻制公章和财务章,用伪造印章通过胡XX购买转账支票,办理转账业务,由胡XX操作将客户资金划至被控制账户。
2009年2月13日,以同样手段介绍宁波源基投资有限公司关联单位象山渔基投资有限公司存入500万元;于2009年7月9日介绍甬石金鹤石化有限公司存入于1500万元,当日由姚XX凭伪造印章,由临柜人员董XX、胡XX经办开立网银账户,并通过网银转出多笔资金。
2992.5万元资金被犯罪嫌疑人分17次划入宁波鄞州明鑫橡塑厂等7个单位,高息部分开户当日转付存款人相关账户,其中约800万元多次周转后被姚XX用于归还向企业借入款项。
目前上述七个犯罪嫌疑人和姚维尔均被公安部门抓获,案件性质初定为诈骗罪。
银行本票出票的审查需要客户申请,期中包括申请书,业务委托书,存折户(或交现金)用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
银行本票出票的风险防范:
业务委托书的真伪鉴别;印、证分管。
本票出票的审查的另外事项:
《杭州市本票业务管理办法》(杭银发【2009】136号)
第十五条规定本票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方式签发,但同一张银行本票上不得出现两种签发方式。
第七条规定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付款的审查:
1.本票是否是按照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本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2.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3.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4.出票行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本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5.本票专用章是否启用银行机构代码;未启用银行机构代码的,是否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6.银行本票是否填写密押,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7.本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本票密押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8.持票人是否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本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五条规定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代理付款行应拒绝受理:
(一)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
(二)银行本票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
(三)银行本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四)签章不符合规定;
(五)未填写密押;
(六)背书不连续或不符合规定;
(七)超过提示付款期;
(八)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
代理付款行接到个人持票人交来的转账银行本票时,除按上述
(一)1、3、4、5、6、7、8的各项要求认真审查外,还必须认真审查持票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是否在本票背面签章并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和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持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持票人委托他人提示付款的,还要审查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出票行或出票行的系统内银行接到收款人交来的现金银行本票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进行核对,或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进行本票信息的实时比对。
经核对银行本票相关信息相符后,还必须认真审查本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收款人的身份证件,收款人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签章和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收款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无金额限制)备查。
收款人委托他人向出票行或出票行的系统行提示付款的,必须查验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在本票背面是否作委托收款背书,是否注明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收款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银行本票
已背书转让;
(十)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十一)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
(十二)银行本票专用章上或票面上未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十三)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
(十四)单位持票人不在本行开户;
(十五)个人持票人身份证件虚假;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
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银行汇票签发时的风险点与本票签发时的风险点类似
汇票资金来源:
委托书的审查和款项转账。
汇票与印章的保管
1997年,工行南京分行城北支行汉口分理处会计员胡某,利用代班接柜、掌管压数机之机,并偷盖印章,签发金额为900万元和700万元两份银行汇票,内外勾结交由深圳某公司经理行骗。
1、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同时解讫通知书也必须真实
2、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汇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汇票是否存在伪造和变造。
3、汇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帐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4、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汇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印章的真伪。
5、使用密押的,密押是否正确;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由统一制做的压数机压印,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6、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帐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
如果全额进帐,必须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
7、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8、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下面再介绍一个案例:
1995年11月30日,天津静海设备公司委托中国银行静海支行办理银行汇票一张,金额15万元,收款人绥棱县新世纪木业厂。
静海公司与木业厂约定,预交15000元定金。
静海公司在汇票实际结算栏内填写大、小写对应的15000元,多余金额未填写余额,收款人给静海公司开具了收取15000元定金的收条。
木业厂持票后,于1995年12月7日向中国银行绥化支行填写金额为15万元的汇票委托书,连同汇票一起交到中行绥化支。
此时汇票实际结算金额小写金额外已多加个“0”,使原“15000”变成“150000”。
绥化支行办理了结算手续。
并通过结算方式当日将15万元划至工商银行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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