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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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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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标委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指由在全省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委会的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标委会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规划标委会的整体建设和布局;
(三)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四)监督检查标委会的工作,组织对标委会的考核评估;
(五)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六)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标委会,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标委会的规划、筹建和管理建议;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行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等工作;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业标委会开展工作;
(四)为标委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根据本专业领域的需求,研究并提出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参与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
(三)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四)受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本专业技术领域有关地方标准的起草,承担归口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五)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技术咨询以及标准化人才的培训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国家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七)管理下设分标委会;
(八)承担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标委会的工作职责参照标委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第二章组建
第六条标委会组建应当遵循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标委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符合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二)专业领域原则上应当与已设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标委会的技术领域相对应。
(三)专业领域明确,业务范围清晰,与其他标委会无交叉;
(四)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五)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标委会的,不得组建新的标委会。
第八条标委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公示、筹建和成立。
第九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筹建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委会的筹建申请,推荐秘书处承担单位。
第十条筹建申请应当说明标委会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第十一条对符合本办法要求并协调一致的筹建申请,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示标委会的名称、专业领域、对口的国家标委会、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并征集意向委员。
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筹建。
第十二条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报送组建方案。
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一)标委会基本信息表;
(二)标委会委员名单及登记表;
(三)标委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五)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措施;
(七)未来3年工作规划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八)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
不符合要求的,筹建单位应予以及时调整。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组建方案符合要求的标委会委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成立。
第十四条专业领域较宽的标委会可以组建分标委会。
组建分标委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清晰,并在所属标委会的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且可以归口的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累加不得少于5项;
(三)有国家对口标委会的,原则上应当与国家对口保持一致。
分标委会的其他要求参照标委会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委会可以提出组建分标委会的建议。
组建分标委会的建议,应当经分标委会所属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同意组建的,由标委会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
组建方案经标委会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分标委会组建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公告成立分标委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标委会由委员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检验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
第十七条标委会委员应为不少于21名以上的单数,同一单位(部门)在同一标委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同一人不得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
第十八条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标委会应设置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多于5人。
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二十条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
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部门)。
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
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标委会应当设立秘书处,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优先考虑有关行业协会、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龙头企业等单位;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3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有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
(六)满足工作需要的其它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二十二条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部门)。
秘书长原则上应当是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技术专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标委会章程规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设顾问,顾问不超过5人。
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标委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标委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标委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国家、行业、地方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九)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六条标委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
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
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
标委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七条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地方标准送审稿;
(六)标委会委员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分标委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九)分标委会的决议;
(十)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六)、(七)、(八)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
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八条分标委会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名。
分标委会的其他要求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标委会、分标委会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命名、顺序编号,具体为辽宁省×××标准化标委会LN/TC××、辽宁省×××标准化标委会×××分会LN/TC××/SC××。
第四章 换届调整
第三十条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
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标委会秘书处提出换届方案报送筹建单位。
筹建单位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并于标委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将换届方案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
分标委会换届程序和要求参照标委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标委会可以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并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整。
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
分标委会的委员调整参照标委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筹建单位可以提出调整相关标委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标委会等建议,并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整、注销。
分标委会筹建单位、标委会可以提出调整分标委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分标委会等建议。
相关建议应当经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并由分标委会筹建单位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调整、注销。
第三十三条 根据标委会整体规划和国家对口变化需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调整标委会、分标委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等。
对标准化工作需求很低或者相关工作可以并入其他标委会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予以注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筹建单位应当对标委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筹建单位每两年对标委会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具体可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开展。
分标委会考核纳入标委会考核范围,不单独开展。
第三十六条 标委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执行,将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秘书处应当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八条禁止标委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
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第三十九条 标委会印章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
标委会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印章使用需经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四十条 标委会应当每年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筹建单位和秘书处承担单位。
分标委会应当定期向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标委会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
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筹建单位举报、投诉标委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举报、投诉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查。
对查证属实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筹建单位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三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计划完成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标准存在质量问题的;
(三)连续两年没有地方标准制修订、地方标准复审或者国家标准化工作任务的;
(四)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六)违规使用标委会印章的;
(七)对分标委会管理不力的;
(八)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九)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限期整改期间,标委会不应再承担新的工作任务。
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视情况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重新组建、撤销标委会。
被撤销的标委会的工作并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标委会。
第四十四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组建:
(一)排斥相关方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正、公平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长期不开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重新组建期间,标委会停止一切活动。
第四十五条 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一)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标委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利用标委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规使用标委会经费,情节严重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委会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标委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标委会直接责任人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八条 分标委会的监督管理参照标委会的监督管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标委会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条军民共建的标委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筹建申请表
申请筹建辽宁省
专业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名称
对口的
国家标准化组织
筹建单位名称
秘书处
拟承担单位
秘书处拟承担单位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一、筹建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的必要性:
二、秘书处拟承担单位简介及开展标准化工作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发展现状:
四、拟开展标准化工作领域和本届重点工作内容(重点阐述本届省标技委工作规划和工作思路):
五、秘书处拟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拟支持情况:
六、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初步组成人员方案(栏数可视需要增加或删减)
序号
本会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从事专业领域
备注
1
主任委员
2
副主任委员
3
秘书长
4
副秘书长
5
委员
6
委员
7
委员
8
委员
9
委员
10
委员
11
委员
12
委员
13
委员
14
委员
15
委员
秘书处拟承担单位意见:
负责人:
(签名并盖公章)
年月日
筹建单位意见:
负责人:
(签名并盖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拟定代号:
负责人:
(签名并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登记表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名称及代号
对口的
国家标准化组织
本届为第几届
本届成立时间
第一届成立时间
秘书处承担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1.科研院所2.检验检测机构3.行业协会4.企业5.其他
秘书处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委员人数
秘书处工作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处内职务
专兼职
职务职称
出生年月
学历
外语语种和熟悉程度
1
2
3
4
5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工作领域:
开展标准化工作内容:
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委员登记表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名称
代号
二寸
照片
(电子版)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月
民族
参加本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时间
年月
在本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担任职务
技术职称
评聘时间
年月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行政职务
现从事专业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年月
学历
学位
会何种外语:
□1.英语□2.法语□3.德语□4.日语□5.俄语
□6.其他(请注明)
外语熟练程度:
()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其他
选项:
1.精通;2.熟练;3.良好;4.一般。
有何专业技术特长
参加其他专业标准化标委会情况
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从中所起作用情况
(请注明参与制修订的标准名称及代号)
有何发明、著作、学术论文,发表时间、发表刊物名称
参加何学术组织,
担任何职务
受过何种奖励
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委员汇总表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名称
代号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从事专业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1
主任委员
2
副主任委员
3
副主任委员
4
秘书长
5
副秘书长
6
委员
7
委员
8
委员
9
委员
10
委员
11
委员
12
委员
13
委员
14
委员
15
委员
16
委员
17
委员
18
委员
19
顾问
20
观察员
21
联络员
注:
可根据实际人数增加或删减栏目。
附件5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20**年度工作报表
填表日期: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名称
代号
本届成立时间
对口的
标准化组织
秘书长姓名
电话
现有委员数
秘书处承担单位
本年度组织或协助相关单位完成标准制修订情况
数量(个)
类别
计划完成数量
实际完成数量
主导起草
参与起草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
实际完成标准制修订详单
标准编号
名称
主导或参与
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参加和组织标准化活动的情况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项目申报、制修订和宣贯情况,促进本行业发展的情况
参加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情况
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投入
收入
支出
结余
下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
类别
数量(个)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联盟标准
主导起草
参与起草
下年度其他重点
工作安排情况
秘书长:
(签字并盖秘书处公章)
年月日
主任委员:
(签字并盖省标技委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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