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细则初稿4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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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细则初稿48
信息技术中心宁东运营部信息化工程
管理细则(初稿)
宁东运营部
2013年4月5日
总则
一、为加强宁东运营部信息化工程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强化施工管理,根据基本建设施工规范、标准及中心下发的《信息技术中心工程管理办法》,结合宁东运营部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宁东运营部大修、专项及矿井信息化各类项目工程,施工、变更、结算、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均执行本细则。
三、宁东运营部工程项目建设按照中心下达的《工程项目任务分解表》成立工程项目部并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对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对于大修、专项及矿井补套类无监理工程,工程项目部行使监理职责。
第一章工程质量管理细则
一、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在项目建设中,应遵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0》标准的要求,设立专职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
(一)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施工任务。
2、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3、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
(二)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
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承担监理责任。
二、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
(一)开工报审制
在确保项目建设有序进行的前提下,施工单位必须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且必须附有: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技术(安全)交底记录、详细设计方案、现场勘查报告、材料、设备报验资料、施工人员到场情况、施工设备到场情况、材料到场情况、单位资质材料。
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编制、审查和批准的程序,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技术方案先进等,重点突出“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不具备开工条件而擅自开工或开工不进行报审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有权根据合同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二)现场勘查及复测控制
1、施工单位必须对建设单位给定的工程量、工程安装点等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勘查报告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核。
2、施工单位对每个新开工工程必须进行定位测量,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对所施工现场工程进行复测,出现与原设计不符的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并报建设单位审核。
完成现场勘查后,及时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报建设单位审核,明确竣工时间及主要工作节点完成时间,建设单位依据施工进度计划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各类变更进行测量定位及施工。
(三)材料及设备的到货报验及存放
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前需依据工程进度向建设单位提交采购清单,并明确设备采购周期。
经确认后方可进行设备采购。
因设备未及时到货造成工程延误的,依据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设备到货后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报验。
由宁东运营部组织相关人员到货验收。
对于发现与合同设备清单型号不符、设备有残、旧的,施工单位需立即予以更换,造成工程延误的依据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设备、材料因依据现场条件妥善保存,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
并采取有效的防潮,防火、防爆措施,并建立入库台帐,并在标牌上注明进场日期、数量、检验日期、送样人、见证人等。
(四)材料、设备采购订货的控制
工程中所用的所有材料、设备等在采购、更换及租赁前应向监理工程师申报。
施工原材料必须提交样品,供试验或鉴定,并提供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材料包括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切均必须为原件,井下安装设备、线缆、材料需具备煤安证书、防爆合格证等)
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设备、材料及线缆严禁用于工程中,施工单位未经监理人员许可而擅自使用于工程当中,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并将依据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五)施工机械配置的控制
单位工程所使用施工机械设备前需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审,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应能够满足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进度要求。
(六)设计交底与施工图纸的现场校对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组织管理人员熟悉图纸,认真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工作,了解设计原则及质量要求,同时,认真做好审核及图纸校对工作,对于审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施工图会审工作,并出具会审纪要分发。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一)监理人员在日常监理工作中,应加强过程监理,对工程实行24小时现场监理。
每月按照监理细则中见证取样、旁站监理的规定,对关键的工序和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和原材料见证取样工作;监理单位定期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部门对全部在建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并根据每次检查的结果及日常检查情况对施工单位质量情况进行通报并考核。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自检、质检人员验收检查的工序报验制度。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验前,必须准备完整、真实的自检资料及其它报验材料,否则监理人员不予验收。
如发现施工单位自检不认真、不负责或没有自检即向监理人员报验,可视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或要求撤换管理人员。
(二)工序交接检查
施工单位每班要配备一名专职质量验收员,验收员要对当班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当班工程质量不存在质量问题时,方可交班。
当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当班处理完毕,不得将问题留给下一班,或将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隐藏。
(三)关键工序、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1、关键工序、隐蔽工程施工前必须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验收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2、施工单位在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自检记录,施工完毕后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签字认可。
隐蔽工作量超过变更规定时必须邀请建设单位参加。
3、关键工序、隐蔽工程主要包括:
明槽、暗槽段施工、井下井筒交岔点施工、缆沟充填、防雷接地工程等。
(四)工程变更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确因施工原因需要更改设计或工序等,必须在施工前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现场核准,施工单位方可按照现场洽商的工程变更内容进行施工,同时编制工程变更单并进行签认。
(五)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
1、对设计修改的内容(包括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对设计的修改意见)由设计单位研究确定后提出修改通知,由建设、监理单位会签后交施工单位施工。
2、监理工程师会签设计变更应侧重审查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是否有不利影响,凡影响工程进度和投资的重大设计变更和施工单位洽商应明确提出监理意见,并应取得建设单位同意。
(六)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由于停工造成影响工程进度等问题由施工单位承担。
1、工程质量不合格经提出整改后,未采取有效改正措施,或采取了一定措施,而效果不好,继续作业者;
2、擅自采用未经认可批准或报验的材料;
3、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4、擅自将工程转包;
5、其他。
四、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管理
(一)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1、监理单位组织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预验收。
经验收并将遗留问题整改后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单位工程的中间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质量评定,会签中间验收证书。
2、矿建工程(土建工程)与安装工程的中间交接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
矿建工程(土建工程)或设备基础完工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出报验申请,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通知安装单位、矿建单位(土建单位)、建设单位等对其进行交接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安装单位进行安装施工。
3、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有关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由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初验,并将初验意见书面签复施工单位,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和漏项工程制定整改要求和复验日期,由施工单位组织按期整改。
4、经初验全部合格后,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在相应的工程竣工报告单上签明认可的正式竣工日期,然后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并建议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正式验收工作。
5、单位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于10日内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到档案室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二)内业资料的管理
1、内业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及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和内容进行编制和整理,矿建、土建、安装工程的内业资料格式由监理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统一提供。
2、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一名资料整理员,确保工程进度与内业资料同步,在月度验收中内业资料将一并检查,如存在内业资料滞后或内容不全,将不予办理月度结算并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罚款。
3、内业资料必须按照单位工程分类归档,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技术协议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书面文字档案资料和光盘版资料。
其中一套书面文字档案资料应为原始签证资料。
施工单位必须保证资料的原始性,并且书面文字档案资料及光盘版资料完全一致。
五、考核细则
(一)施工单位如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和程序,如开工报告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工序未经报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材料、设备未经报验擅自使用、擅自修改施工图等情况,每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且必须按要求对未经检查验收的工序、材料进行检验,无法检验的按不合格处理。
(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擅离职守,除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外,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相关管理人员罚款500元。
(三)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当班监理人员擅离职守,不在作业现场,第一次给监理单位提出警告,再次发现对监理单位罚款500元/次,并建议监理单位辞退相关人员。
(四)日常检查及巡检中,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缺陷,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如施工单位不及时处理或对监理人员、建设单位施工代表的要求不予重视,每一个质量问题或缺陷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
(五)日常检查及巡检中,实行双重考核制,即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同时考核,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工程安装中发现间排距、角度、外露长度、不牢固等不合格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监理单位罚款100元。
2、设备接地漏联或接地不合格每出现一处罚施工单位50元,罚监理单位20元。
4、对以上查出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及时进行处理、返工,否则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进行加倍处罚。
5、施工现场发现与规程或报验不相符的支护材料,罚施工单位1000元/次,罚监理单位500元/次
6、在日常工程质量检查中,如发现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相互串通包庇显现时,对两单位分别处罚1000元/次。
(六)井下作业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AQ》标准作业,施工过程中,每发现一处未按照标准作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施工单位100~1000元罚款;现场监理员未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监理单位罚款50~500元。
(七)如发现施工单位检查记录不真实或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
(八)需按照要求及时提交开工报告等各类项目资料及施工内页资料。
施工内业资料必须和工程施工内容保持一致,如检查发现工程内业资料滞后、缺项或不规范的,每项罚款500元。
(九)施工单位需每周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进度周报,未按时、按照要求提交的,每推迟一天罚款500元。
(十)监理单位必须不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内业资料进行检查,施工内业资料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移交于建设单位资料室,每推迟一天罚施工单位500元,罚监理单位200元。
(十一)监理人员应按监理规划和细则的规定,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
如发现监理人员没有按规定检查、验收或未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或见证取样,对相关监理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监理单位罚款300元。
(十二)监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如发现监理人员没有检查、或检查不认真或没有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处理、或没有落实有关要求,视情况对有关人员处以通报批评、罚款、调离岗位等处罚。
第二章安全管理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为天、质量为本”的思想,强化以安全为中心、质量标准为基础的生产管理,细化、量化生产动态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管理制度
(一)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书等相关手续。
(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每个工程现场、每班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且必须持证上岗。
如监理人员发现安全员不在施工现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并予以处罚。
(三)施工人员进场及变换工种时必须要通过安全教育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井下施工人员必须有入井证。
(四)建立安全责任制及安全管理目标。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安监处、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审批实施。
(五)施工前应对作业规程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全面、有针对性并履行签字手续。
(六)应建立班前会、安全活动制度且必须有记录。
(七)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将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报建设单位审核。
(八)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各类安全标志牌。
(九)施工单位必须认真、严格执行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汇编》的各项要求。
(十)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十一)安全检查每周一次,每周四与质量检查验收一并进行。
二、安全管理责任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神宁信息化27号文《信息技术中心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及管理工作负责。
(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内容是否齐全、可行进行审核,在施工过程中定期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施工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应在12小时内向建设单位汇报。
遇紧急情况可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向建设单位汇报。
(四)施工单位必须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各类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三、现场安全管理
(一)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擅离职守,如确有事需要离开施工场地,必须向建设单位主管领导请假。
(二)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必须24小时在作业现场实行全方位的安全检查。
(三)工程施工中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或施工单位的安监员不到位、不负责任等安全生产问题,监理人员可采取书面通知、通报批评、要求停工、报告建设单位等方法处理。
(四)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必须熟悉施工现场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落实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情况进行监督。
(五)井下安装工程安全管理保障
1、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并且与矿方安全管理机构密切联系,按照矿方统一管理;
2、加强职工(工人)培训学习,熟悉相关规程制度。
3、在施工前及过程中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取证后下井。
4、制定本单位井下施工危险应急预案
5、井下安装作业加强在施工区域对顶、帮的检查,每班在作业区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确保安全后方可施工,发现异常(裂纹、空鼓、脱皮等)及时上报矿安全部门,并撤离现场。
6、在井下巷道转弯、盲端、硐室等风流较小地点施工前,认真检查风流情况和有害气体浓度,防止瓦斯及CO、CO2聚积,以及发现粉尘、行车尾气浓度时及时及时上报矿方调度以使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7、施工用电设备严格按煤炭安全规程要求,使用煤安标志设施,防爆措施到位,设备外壳接地良好。
8、在井下安装过程中可能存在交通运输事故危险,设备试运转过程中可能出现机械伤害事故危险,因此应加强设施的技术措施保障和检查。
落实相关制度及交底,防止事故发生。
9、入井人员须明确井下通讯设施(临时和永久)地点及使用方法,保障信息畅通。
(六)人井作业安全管理保障
1、
(七)脚手架及安全防护
1、脚手架应由持有特种作业证的工人,按批准后的施工方案和措施搭设;经施工和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挂上标牌,方可使用。
2、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每隔6-7根立杆处应设置支杆和剪刀撑;支杆和剪刀撑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60°。
3、脚手架高度在7m以上及无法设置支杆时,竖向每隔4m,横向每隔7m必须与建、构筑物牢固连接;脚手架的外端与顶部应与建、构物多加几处牢固的连接点。
4、脚手架的外侧、斜道两侧、平台的周边应设置1.05m高的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置立安全网;脚手架必须设置可供作业人员上下的垂直爬梯和斜道,斜道上应有防滑条。
料口、平台、通道上部应设天棚。
5、脚手架严禁钢木、钢竹混搭;长期未用的脚手架,大风、暴雨后和解冻期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必须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6、脚手架上架设的照明线必须有绝缘子或其他绝缘支撑;高度在20m以上的,且不在避雷保护范围内的脚手架必须设立单独的避雷针,避雷装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脚手板的铺设应满足:
满铺、平稳、牢固、无探头板;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横杆;拐角(弯)处应交错搭接;搭接的长度应大于20cm,与建、构筑物的立表面距离应小于20cm;脚手板铺设后应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翘动或移位。
8、高度在30m以上的钢管脚手架和高度在15m以上的木、竹脚手架,应有专门的设计,才可以搭设。
(八)高空作业及安全防护
1、凡在离地面两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
所有高空作业者,不论什么工种,进行作业的时间、地点,也不论专业或临时,均应执行本制度
2、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3、高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
4、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
安全带一般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的钩子挂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较低处进行作业。
5、电焊工在两米以上高空进行焊接时,必须找适当位置挂好安全带,确保安全操作。
6、进行高空焊割时必须先将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带,还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致伤人或引起火灾事故。
7、电焊工所用焊条,应装在焊条桶内,随用随取。
用剩的焊条头,应装在铁盒内或找适当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毕后一同带下。
8、高空作业人员不准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也不准从地面上往高空抛物件,应使用绳索、吊篮等传递物件。
特殊情况下,如果须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时,地面应有人看管,以确保不伤害他人和损坏设备。
9、高空作业所用小型机具(如葫芦、千斤顶等)应找适当位置放好,并用绳索、铁丝捆绑牢。
10、站在跳板上工作时,不应站在跳板的端头。
同一跳板上站立作业人员不能超过2人。
11、高空作业区的沿口、洞孔处,应设置护栏和标志,以防失足踏空。
12、高空作业区的下方地面,严禁堆放脚手架、跳板或其他杂物,地面人员应禁止在高空作业区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3、严禁在高空作业时嬉戏打闹
(九)起重吊装
1、起重吊装施工应编制作业方案并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2、起重机司机、指挥、起重工、电焊工应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3、起重机作业路面地耐力及铺垫措施应符合要求。
4、结构吊装应设置防坠落措施,作业人员系安全带,人员上下设专用爬梯、斜道。
5、起重吊装作业应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
(十)施工用电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
2、严禁使用铜丝、铝丝替代保险丝。
3、施工机具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应符合规范要求。
4、应保证接线的对地安全距离。
5、不得使用螺线、老化及破皮包扎的电线。
四、考核细则
(一)施工现场检查中,每发现一名无证上岗人员,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二)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不认真落实安全检查或不在施工现场,每发现一次,罚监理单位100元。
(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未经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擅离职守,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四)施工单位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不全或未执行,对施工单位罚款100~500元。
(五)工程施工中如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或安检员不到位、不负责任等安全生产问题,对施工单位罚款500~1000元;现场监理人员发现如上问题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对监理单位罚款100~500元。
(六)工程施工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未按照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施工单位罚款100~1000元;现场监理人员不熟悉施工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或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规程及措施施工而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监理单位罚款20~100元。
(七)施工单位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不进行整改或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不及时进行处理的,每出现一次处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三章作业计划及进度管理细则
为切实加强宁东运营部工程施工作业计划及进度管理工作,按照建设工程“先计划安排、后组织施工”的原则,杜绝计划外工程,实现建设工程“质量、工期、投资”三大控制目标,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宁东运营部工程建设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划分类
施工作业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和周计划。
二、计划编制
(一)工程管理科负责施工作业计划的编制、管理工作,按时收集编制计划的相关资料,编制计划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齐全。
(二)各施工单位依据单位工程施工合同、人员劳动组织形式、设备状况等编制施工作业计划,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工程项目部审查,之后送交主管部门作为下达施工作业计划的依据。
(三)工程管理科编制的计划经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下达执行。
(四)施工作业计划中单位工程的名称必须与施工图设计、设计概算中的单位工程名称一致。
(五)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作业计划一式两份分别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
三、计划执行及进度检查
计划一经下达,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由工程项目部牵头,会同监理单位每周进行检查。
四、计划编制上报时间
(一)跨年度工程:
施工单位年度施工作业计划于上一年11月底前编制报出;
(二)年度中间开工的工程:
施工单位在进驻施工现场一个月内必须编制报出年度施工作业计划;
(三)季度施工作业计划于前一季度第二个月底之前编制报出;
(四)施工单位月度施工作业计划于当月10日前编制报出;
(五)筹建处月度施工作业计划于当月14日前编制下发。
(六)周计划于星期四例会前报出。
五、计划调整
各类计划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上报调整计划申请,说明理由、讲清原因,经部领导同意后,由工程科负责进行调整。
送交办公室编制下达。
六、进度管理
(一)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对其投标书所承诺的工期负责,对合同工期必须严格遵守。
2、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和投标书的要求配备足够的人员和机具,保证工程能够连续、正常、快速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施工进度。
3、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或建设单位要求的开工日期准时开工,如因施工单位原因开工日期推后,竣工日期不予延期,开工日期仍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或建设单位要求的开工日期为准。
4、如因建设单位原因工程无法开工,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填报有关工期延期申请,如逾期未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即可认为施工单位放弃工程延期要求及相关索赔。
5、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进度拖延,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要求重新编制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批,采取一切必要的赶工措施,并承担全部责任。
(二)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在审批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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