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钦南区精准扶贫攻坚工作指挥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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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钦南区精准扶贫攻坚工作指挥部
钦州市钦南区精准扶贫攻坚工作指挥部
办公室文件
钦南扶指办发〔2016〕14号
关于做好迎接自治区、市对我区脱贫摘帽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镇(场、尖山街道)、各相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市脱贫攻坚工作安排,自治区将于12月中旬,市于12月1日开始,对各县区进行抽核复核。
为做好迎接自治区、市对我区的抽检核查工作,确保顺利通过验收,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台账资料。
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严格做好2016年度贫困退出工作的通知》(桂扶领发〔2016〕20号)文件精神,各镇(场、尖山街道)要严格按照贫困户“八有一超”、贫困村“十一有一低于”的脱贫摘帽标准,收集完善相关的佐证材料,建立脱贫台账,贫困户做到一户一档,村级、镇级的台账资料要收集完善。
二、做好系统信息录入工作。
自治区核查验收是按国家扶贫系统的信息来进行抽查核验,信息不准不全将会被否决,通不过验收。
请各镇要高度重视,组织足够的力量做好修改录入工作,在脱贫户(含2015年退出户)的信息修改录入时,一定注意要符合自治区的脱贫标准,如人均纯收入一定要达到3100元以上(与收入登记表相符),还有住房、医疗保障等等。
三、按自治区核验要求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2016年自治区扶贫对象脱贫摘帽核查验收工作方案(送审稿)》已经明确了核验范围、内容、时间、对象、步骤、核查验收的方法及各项指标需提供的佐证材料等,请各镇(场、尖山街道)一定要认真研究,按要求做好相关的迎检工作,特别要对2015年脱贫退出户(识别分59至60分)按“八有一超”的标准进行摸底,做好工作,确保通过自治区的抽查验收。
四、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佐证材料收集工作。
各镇(场、尖山街道)、各相关单位要按《2016年自治区扶贫对象脱贫摘帽核查验收工作方案(送审稿)》的要求,完成佐证材料收集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送审稿)的要求,列出了要提供的佐证材料供各镇在准备材料时参考(见附件),各相关单位要主动与各镇对接,按照职能向贫困村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五、时间要求。
各镇(场、尖山街道)、各相关单位要收集、提供的佐证材料必须在11月29日前完成,11月30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督查验收,对不按时完成的进行通报批评。
请各镇(场、尖山街道)、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迎检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确保通过市、自治区的复核、核查验收,完成我区的脱贫攻坚任务。
附件:
1、《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对象脱贫摘帽核查验收工作方案(送审稿)》;
2、贫困村佐证材料清单。
钦南区精准脱贫攻坚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16年11月25日
附件1:
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对象脱贫摘帽
核查验收工作方案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年初提出的贫困县、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年度退出计划的工作部署,做好2017年1月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第三方评估迎检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精准脱贫摘帽标准及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核验范围
全区105个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及随机抽查到的各贫困村、2016年脱贫户和2015年建档立卡退出户(以下简称“退出户”)。
二、核验内容
根据桂政办发〔2016〕83号文件确定的脱贫摘帽“九有一低于”、“十一有一低于”、“八有一超”标准,对照八个“一票否决”情形,核验(抽查核验)今年预脱贫摘帽的9个县、1105个贫困村和各县已审定公告的脱贫户以及2015年建档立卡退出户的达标情况。
三、核验时间
实地核验工作于2016年12月16日开始,当月25日结束。
四、核验对象
(一)2016年预脱贫摘帽的9个贫困县。
1.对贫困县进行核验。
计划今年脱贫摘帽的邕宁区、龙圩区、上思县、陆川县、右江区、田东县、八步区、合山市和田阳县等9个县全部进行实地核验。
2.对贫困村进行核验。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1000个贫困村脱贫摘帽计划的通知》(桂扶领办发〔2016〕24号)明确计划今年脱贫摘帽的贫困村(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各县按2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最低不少于1个,下同)。
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计划今年提前脱贫摘帽的105个贫困村全部进行实地核验(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
3.对脱贫户(退出户)进行核验。
在上述被确定为核验对象的贫困村,每个村随机抽查10户农户进行核验。
其中,今年脱贫摘帽的贫困户8户(从各县已审定公告的该村脱贫户名单中随机抽选,下同)、2015年建档立卡退出户2户(从全国扶贫信息系统中抽选,下同)。
在其他有关行政村,各抽选10户(脱贫户8户、退出户2户)进行核验〔每个县随机抽选5-7个村(贫困村数量在50个以下的县抽选5个村,贫困村数量在50个以上(含)的县抽7个村)。
抽查办法:
各县对应随机抽选5—7个乡(镇),从每个乡(镇)各随机抽选1个村〕。
一个村的脱贫户或退出户数量达不到10户的,从邻村抽选补足。
具体抽查验收数量见附件3。
(二)其他96个县。
对辖区内计划今年脱贫摘帽的贫困村和各县已审定公告的2016年脱贫户、2015年建档立卡退出户进行随机抽查核验。
1.对贫困村进行核验。
桂扶领办发〔2016〕24号文件明确计划今年脱贫摘帽的贫困村,各县按2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验。
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计划今年提前脱贫摘帽的贫困村全部进行实地核验。
2.对脱贫户(退出户)进行核验。
在上述被确定为核验对象的贫困村,每个村随机抽查核验10户农户进行核验。
其中,今年脱贫摘帽的8户、2015年建档立卡退出户2户。
在其他有关行政村,各抽选10户农户(脱贫户8户、退出户2户)进行核验〔每个县随机抽选2个村。
抽查办法:
从各县随机抽选2个乡(镇),从每个乡(镇)随机抽选1个村〕。
具体抽查验收数量见附件4。
五、核验步骤
(一)抽选核验对象。
核验工作组到县(市、区)后,按照本方案第四点中确定的抽查验收的数量、比例,随机抽选村、户,确定具体核验对象。
(二)查阅档案材料。
核验工作组对照“十一有一低于”、“九有一低于”的标准,核查县级相关部门提供的贫困村、贫困县脱贫摘帽相关档案材料。
(三)现场进行核验。
核验工作组对照“八有一超”、“十一有一低于”、“九有一低于”标准以及八个“一票否决”情形,按照核验方法,进村入户现场核验各项指标达标情况(具体核验方法见附件5、6、7)。
核验情况及时填写到核查验收情况登记表中(详见附件8、9、10)。
(四)提出核验意见。
核验工作组根据查阅全国扶贫信息系统数据、档案佐证材料和进村入户现场核验情况,综合评判各脱贫户(退出户)、贫困村、贫困县脱贫摘帽各项指标达标情况,提出核验初步意见。
(五)进行二次核验(非必经步骤)。
在贫困村核验,凡有1户(含)以上的脱贫户(退出户)不达标的,按1:
10的比例在该村追加抽选同类型的农户进行二次核验(上限为全村脱贫户或退出户),二次核验仍有脱贫户(退出户)不达标的,认定该户所在的贫困村不达标。
在贫困县核验,第一次核验中有1户不达标的,随机抽选另1个村的同类型10户进行二次核验;第一次核验中有2户不达标的,随机抽选其他2个村各10户进行二次核验;以此类推二次核验范围;凡在二次核验中仍有不达标的则认定该贫困县不达标。
(六)形成核验报告。
核验工作结束后,各核验工作组要形成以县为单位的核验报告,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有本组全体核验人员签名的核验报告和相关登记表,呈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核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核查验收基本情况、各指标达标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脱贫摘帽建议等。
核验工作组不向各市、县反馈核查验收结果。
核查验收流程详见附件11、12、13。
六、核验工作组人员组成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若干个核查验收工作组。
工作组组长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厅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处级干部担任,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各专责小组抽调。
七、工作要求
(一)严密组织实施。
核查验收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严格按照桂政办发〔2016〕83号文要求组织实施。
核验过程中遇到有争议的指标,要多方核实,结合实际,集体评判。
(二)严格随机抽选。
核查验收对象名单由各核验工作组全体人员独立随机抽选确定,市、县领导干部不得在场,不接受市、县推荐或抽选的名单,要确保随机抽样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三)严肃核验纪律。
核验工作组人员要高度负责开展核验工作。
因工作不认真或弄虚作假导致核验不准确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核查验收过程中,要注意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有关纪律要求。
(四)车辆经费保障。
原则上,核验工作组人员选择乘坐动车(高铁)等交通工具前往各县开展核验工作。
尚未通动车(高铁)的,核验工作组用车由该组组长单位落实,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保障。
各核验工作组到县后,工作用车由各县保障。
核验工作组人员开展核验工作的差旅费按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附件:
1-1.脱贫户(退出户)核查验收方法
1-2.贫困村脱贫摘帽核查验收方法
附件1-1:
脱贫户(退出户)核查验收方法
序号
脱贫指标
验收标准
佐证材料
自治区核查验收方法
1
有收入来源
1.有劳动能力的家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达标:
①人均耕地0.5亩(含)以上;②人均山林地1亩(含)以上;③有经营场地(铺面)等稳定的资产性收入;④有养殖收入;⑤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半年以上或自主创业有收入能解决生产生活的;⑥有其他收入。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最低保障,视为达标。
1.《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2.《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中的《贫困户收入登记表》。
3.山地林权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一、核查验收方法
1.入户实地核验,通过查看佐证材料,重点核实《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贫困户收入登记表》填写的内容。
2.与贫困户访谈了解家庭种养、务工、收入等状况。
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可通过与村干部了解核实。
3.登录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查该贫困户相关信息。
二、判定方法
对照验收标准,只要达到两项标准之一要求的,即可视为达标。
2
有住房保障
有砖混或砖木或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无倒塌危险,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含)以上(包括厅堂、厨房、卫生间等生活附属房屋面积);新建且完成工程量50%(含)以上、半年内可以完工的,视为有住房;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户,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搬迁安置房及面积为准。
1.《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2.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档案材料(搬迁户)。
3.贫困户所在的行政村有住房保障指标项未达标农户名单。
一、核查验收方法
1.入户实地核验,通过目测或丈量的方法计算人均住房面积,目测房屋主体是否稳固安全(存在争议的由住建部门认定)。
2.核实《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填写的内容。
3.登录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查该户相关信息。
4.查看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档案材料。
二、判定方法
1.以2015年底精准识别建档立卡为依据,核算家庭人口总数。
2.属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户,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搬迁安置房及面积为准,项目计划下达第一、第二和第三年分别完成住房建设总投资的20%、80%和100%的视为达标。
3.父母与子女拆户分户的,按父母子女住房总面积测算,人均达到13平方米稳固住房面积的,则父母和子女住房均视为达标。
4.贫困户已落实帮扶政策(如已获得危房改造指标、已领取住房补贴等),但因自身原因没有完成建设进度或没有开工建房的,视为达标。
5.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达标:
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倒塌的。
②人均住房面积未达13平米的。
③原有住房未达标且新建住房完成工程量50%以下、半年内无法完工的。
3
有基本医疗保障
家庭成员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2.卫生计生、社保部门提供的该贫困户所在行政村的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花名册。
一、核查验收方法
1.入户实地核验,与贫困户访谈。
2.核实《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填写的内容。
3.查看卫生计生、社保部门提供的相关花名册核实情况。
4.登录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查该户相关信息。
二、判定方法
该贫困户有1人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外出务工、就读半年(含)以上不回乡参保的,或因无身份证不能参保的除外〕,即认定为不达标。
4
有义务教育保障
适龄未成年人可以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因贫辍学的适龄未成年人(因重度残疾、精神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学的除外)。
1.《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2.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该贫困户所在行政村的适龄辍学未成年人名单及失学原因相关材料。
一、核查验收方法
1.入户实地核验,与贫困户访谈。
2.核实《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填写的内容。
3.查看佐证材料。
4.登录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查该户相关信息。
二、判定方法
该贫困户有1人适龄未成年人因贫辍学的(因重度残疾、精神病或重大疾病、义务教育和帮扶政策落实但适龄未成年人个人其他主客观原因等不能正常上学的除外),即认定为该项不达标。
5
有路通村屯
20户(含)以上的自然村(屯)通砂石路(含)以上的路,机动车能通行。
《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一、核查验收方法
1.入户实地核验,核实该户所在自然村是否通砂石路以上的路,机动车能否通行。
2.核实《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填写的内容。
二、判定方法
1.该户所在自然村有20户(含)以上,未通砂石路以上的路,或机动车不能通行的,即认为不达标。
2.该户所在自然村是20户以下的,不作要求,视为达标。
6
有饮用水
通过打井、水柜、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
《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一、核查验收方法
1.入户实地核验,与农户访谈,了解贫困户通过何种方式解决饮水。
2.核实《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填写的内容。
3.登录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查该户相关信息。
二、判定方法
1.饮水问题尚未解决,没有打井、水柜、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情况之一的,即认定该项不达标。
2.饮水问题尚未解决,但正在建设且在今年12月底前能完工的水井、水柜、水窖等相应的饮水工程的,视为该项达标。
7
有电用
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一、核查验收方法
1.入户实地核验,核实家中是否接通生活用电。
2.核实《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填写的内容。
3.登录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查该户相关信息。
二、判定方法
家中接通生活用电即认定为该项达标,反之为不达标。
8
有电视看
家中有电视观看,能收看中央或广西电视频道,了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1.《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2.《精准识别入户评估表》。
3.入户拍摄的照片。
一、核查验收方法
1.入户实地核验,核实家中是否有电视看。
2.核实《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填写的内容。
3.核验时如果发现贫困户无电视机的,可通过核查《精准识别入户评估表》或“双认定表”或入户拍摄照片等佐证材料。
4.询问帮扶联系人、村干部,多渠道核实实际情况。
5.个别特殊贫困户,家庭100米范围内邻居有电视机,能解决收看电视问题的,或身体原因不能收看电视而家中无电视的,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视为该项达标。
二、判定方法
以上有一项能证明贫困户有电视看或解决看电视问题的,即可认定该项达标。
9
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家庭当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2010年2300元不变价)。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劳务收入)+财产性收入+政策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收入-生产经营费用支出/家庭人口数。
1.《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2.《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中的《贫困户收入登记表》。
一、核查验收方法
1.入户实地核验,通过与贫困户访谈,查阅贫困户《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中的《贫困户收入登记表》,核算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是否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2016年以年人均纯收入3100元计算)。
2.核实《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填写的内容。
3.登录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查该户相关信息。
二、判定方法
以《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和《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中的《贫困户收入登记表》为主要依据,与贫困户谈话为辅,核实家庭当年人均纯收入,超过3100元的,即认定该项达标。
注: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准识别贫困户贫困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厅发﹝2015﹞30)号精神,若脱贫户(退出户)符合八个“一票否决”情形的,视为达标。
附件1-2:
贫困村脱贫摘帽核查验收方法
序号
脱贫指标
验收标准
佐证材料
自治区核查验收方法
1
有特色产业
以行政村为单位,有1个(含)以上产业〔包括种、养、乡村旅游、农(副)产品加工等,具体产业种类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除丧失劳动能力或长期外出务工的家庭外,所有贫困户都有1个(含)以上的产业。
1.贫困村产业情况统计材料,包括产业名称、规模等。
2.贫困户产业登记材料,包括贫困户名称、产业名称,属于丧失劳动能力或长期外出务工的家庭〔家庭一半以上主要劳动力外出务工(含本地务工)半年以上〕需标注。
一、核查验收方法
1.实地核验该贫困村产业,并核对该县提供的该贫困村产业情况。
2.随机抽验2016年脱贫户8户、2015年建档立卡退出户2户,并核对该县提供的贫困户产业情况统计材料。
二、判定方法
抽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即认为该项不达标:
①实地核实该村无产业。
②在贫困村核验,凡有1户(含)以上的脱贫户(退出户)不达标的,按1:
10的比例在该村追加抽选同类型的农户进行二次核验(上限为全村脱贫户或退出户),二次核验仍有脱贫户(退出户)不达标的,认定该户所在的贫困村不达标。
③该县提供的该村贫困户产业发展情况统计材料显示该村有1户(含)以上贫困户无产业的〔丧失劳动能力或长期外出务工(含本地务工)的家庭除外〕。
2
有住房保障
行政村内95%(含)以上农户有砖混或砖木或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无倒塌危险,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含)以上(包括厅堂、厨房、卫生间等生活附属房屋的面积);新建且已完成工程量50%(含)以上、半年内可以完工的,视为有住房;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户,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搬迁安置房及面积为准。
1.《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2.贫困村有住房保障指标项未达标农户名单(外出务工3年以上,已经在外租房住而老家房子不住的农户视为达标)。
3.统计部门提供的该贫困村2016年农户数。
一、核查验收方法
1.随机抽验2016年脱贫户8户、2015年建档立卡退出户2户,现场核实住房构造、稳固、面积等状况。
2016年脱贫户要与《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
2.登录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查该村相关信息是否属实并达标。
3.根据县级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佐证材料,核算该贫困村有住房保障指标项达标率:
(该贫困村农户总户数-该贫困村有住房保障指标项未达标农户数)/贫困村农户数×100%。
2016年贫困村农户数以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二、判定方法
1.属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户,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确定搬迁安置房及面积为准,项目计划下达第一、第二和第三年分别完成住房建设总投资的20%、80%和100%的户视为达标。
2.父母与子女拆户分户的,按父母子女住房总面积测算,人均达到13平方米稳固住房面积的,则父母和子女住房均视为达标。
3.贫困户已落实帮扶政策(如已获得危房改造指标、已领取住房补贴等),但因自身原因没有完成建设进度或没有开工建房的,视为达标。
4.非贫困户以居住半年以上的住所作为认定依据,存在争议的经村级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核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盖章、签名)。
5.抽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即认定该项不达标:
在贫困村核验,凡有1户(含)以上的脱贫户(退出户)不达标的,按1:
10的比例在该村追加抽选同类型的农户进行二次核验(上限为全村脱贫户或退出户),二次核验仍有脱贫户(退出户)不达标的,认定该户所在的贫困村不达标。
②核算该贫困村有住房保障指标项达标率低于95%的。
③查阅核实2016年脱贫摘帽贫困户的《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有1户(含)以上有住房保障指标项未达标的。
3
有基本医疗保障
行政村内95%(含)以上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2.卫计、社保部门提供的全县农村居民(乡村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参合率(参保率)相关统计报表。
一、核查验收方法
1.随机抽验2016年脱贫户8户、2015年建档立卡退出户2户,现场核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情况及参保人数。
2016年脱贫户要与《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
2.根据县级卫计、社保部门的数据、佐证材料,核算该贫困村有基本医疗保障指标项达标率:
以卫计、社保部门统计参合率(参保率)核算方法一致。
3.查阅该贫困村《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有关内容,并登录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查该村相关信息是否属实并达标。
二、判定方法
抽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即认为该项不达标:
在贫困村核验,凡有1户(含)以上的脱贫户(退出户)不达标的,按1:
10的比例在该村追加抽选同类型的农户进行二次核验(上限为全村脱贫户或退出户),二次核验仍有脱贫户(退出户)不达标的,认定该户所在的贫困村不达标。
核算该贫困村有基本医疗保障指标项达标率低于95%的。
③查验2016年脱贫户的《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有1户(含)以上有基本医疗保障指标项未达标的。
4
有义务教育保障
适龄未成年人可以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因贫辍学的适龄未成年人(因重度残疾、精神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学的除外);有完善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措施。
1.《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2.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该贫困村适龄辍学未成年人名单及失学原因的相关材料。
3.贫困村留守儿童关爱制度落实情况的相关材料。
一、核查验收方法
1.实地查验该村留守儿童关爱措施。
2.查阅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该贫困村适龄辍学未成年人名单及相关材料。
3.随机抽验2016年脱贫户8户、2015年建档立卡退出户2户,现场核实是否存在因贫辍学的适龄未成年人数(因重度残疾、精神病或重大疾病、义务教育和帮扶政策落实但因适龄未成年人个人其他主客观原因等不能正常上学的除外)的情况。
4.查阅《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有关内容。
二、判定方法
抽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即认定该项不达标:
实地核查发现该村留守儿童关爱措施不完善;
抽检核实该村发现有1个(含)以上因贫辍学的适龄未成年人(因重度残疾、精神病或重大疾病、义务教育和帮扶政策落实但因适龄未成年人个人其他主客观原因等不能正常上学的除外。
以下第
、④项相同)。
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该贫困村适龄辍学未年人名单及相关材料显示有1个(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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