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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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安全。
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X政发〔X〕127号)及《XX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落实自治区、XX市政府土壤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以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全力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
到X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到X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建设用地准入门槛
1.严格用地准入
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国土局、规划局牵头,环保局参与)
2.实施土壤调查评估制度
自X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化工、制药等行业企业用地,预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委托有资质部门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环保、国土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镇乡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环保局牵头,各镇乡政府,国土局、规划局、经信局参与)
自X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镇乡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送环保局、规划局、国土局备案,以上单位需同时上报至上级对口部门。
(环保局牵头,国土局、规划局、经信局、农牧业局等参与)
3.确定土地用途,划定管控区域
自X年起,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镇乡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上报区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镇乡政府要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国土局牵头,各镇乡政府、规划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4.加强建设用地过程监管
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
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监管。
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负责)
(二)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力度
1.加强未利用土地环境管理
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土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所在地镇乡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加强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依法严查向草地、荒地、沙坑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根据XX市的统筹安排,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工作。
(国土局、农牧业局、环保局牵头,发改局、水利局、公安分局、林业局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有关政策,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煤炭、化工医药、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将其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负责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环保局负责)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大气、水体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
鼓励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率,减少土壤污染。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结合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X年前承接XX市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和XX金剑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退城入园”搬迁工作。
(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牵头,国土局、水利局、农牧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三)深入开展土壤污染详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现状
1.建立健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络作用,不断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X年底前,在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在工业园区、矿区周边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并按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X年底前,实现不同用途土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
(由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开发试验区、园区办、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农牧业局等参与)
2.全面开展土壤污染详查
综合利用国土、农牧业、环保等部门已有调查结果,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X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畜产品质量的影响;X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有关部门根据XX市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制定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
按照XX市政府统筹安排,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由国土局、农牧业局、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规划局、卫计局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利用环保、国土、农牧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配合XX市政府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牧业生产中的作用。
(由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农牧业局、国土局、科技局、卫计局、林业局等参与)
(四)农业用地实施分类管控
1.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按照农用地污染程度将其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
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到X年底前,根据国家即将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
划定结果由自治区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有条件时逐步开展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
(农牧业局牵头,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等参与)
2.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对已建或在建永久基本农田中的重污染区域,要及时予以调整。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区政府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镇乡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限制性措施。
(由国土局、农牧业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环保局、发改局牵头,经信局参与)
3.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畜产品超标情况,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充分利用不同作物的耐受性和抗逆性,因地制宜选育并推广种植一批对污染物耐受且低富集或不富集品种,降低农畜产品超标风险。
强化农畜产品质量检测。
加强对农牧民及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到X年,完成国家、自治区及XX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指标。
(农牧业局牵头,国土局参与)
4.严格管控类耕地治理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养食用农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到X年,力争完成国家、自治区及XX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
(农牧业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5.强化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监督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推广使用生物农药和引诱剂,降低土壤污染。
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严禁在重度污染林地、园地种植食用农(林)产品。
(农牧业局、林业局负责)
(五)加强各类土壤污染源监督管理
1.明确监测监管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
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等行业,以及基本农田集中区、城市建成区及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
(环保局牵头,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农牧业局等参与)
2.加强工矿企业及工业园区污染防治
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
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工业园区和矿区周边区域开展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园区和矿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非正常排放。
(环保局负责,开发试验区、园区办参与)
严防重点工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保、经信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环保局牵头,经信局参与)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自X年起,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逐步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环保局、安监局牵头,经信局、国土局等参与)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协助市开发区做好铜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工作,做好XX市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和XX金剑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工作,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加强铜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
到X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要达到国家、自治区控制要求。
(开发试验区、环保局、经信局牵头,发改局参与)
3.加大综合执法力度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技术导则。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
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加强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
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环保局牵头,财政局、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农牧业局、安监局、公安分局、林业局等参与)
4.规范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全面开展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科学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不得采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工艺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环保局、经信局、发改局牵头,安监局、国土局等参与)
5.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控制化肥污染。
科学施用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
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
加强商品有机肥生产环节监控,严禁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等行业的污泥、生活垃圾、工业废物、以及未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河湖库塘淤泥用于商品有机肥生产。
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到X年,盲目施肥和过量施肥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传统施肥方式得到改变;施肥结构进一步优化,氮、磷、钾和中微量元素等养分结构趋于合理,有机肥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65%;农作物秸秆养分还田率达到50%,机械施肥达到50%;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平均每年提升1个百分点以上。
(农牧业局牵头,发改局、规划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联社等参与)
控制农药污染。
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先进高效植保机械,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
建立农作物安全用药减量用药示范区、病虫害全程防控示范区和绿色防控示范区。
推进农药控害增效行动,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发展,加快农药减量控害增效集成技术应用,制订并落实病虫害防治策略和操作规程,强化基层植保服务组织建设。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统筹安排,到X年,推广到列入自治区计划的蔬菜产业重点县。
到X年,主要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比X年提高10个百分点,在蔬菜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实现全覆盖;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比X年提高10个百分点,粮油糖等作物高产创建示范片、园艺作物标准园实现全覆盖;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比X年提高5个百分点。
(农牧业局牵头,发改局、规划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联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
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鼓励企业、合作社购买地膜拾捡机械,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
到X年,力争实现废旧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农牧业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联社等参与)
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
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型畜牧业,推进生猪适度规模养殖,优化畜牧业产业布局。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使用专项整治,进一步降低饲料和兽药中重金属物质残留。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对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散养密集区要进行全面整治。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没有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的,一律补建。
统筹规划、加快建设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及配套户用沼气工程,推行清洁化农业生产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推进畜禽养殖排泄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到X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完善的粪污贮存设施达8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比例达到9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达标率达到100%。
(农牧业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禁止使用污水灌溉,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加强农田灌溉工程的维修养护。
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水利局、住建局牵头,农牧业局参与)
6.降低生活污染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排查生活垃圾填埋场所,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
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
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财政局等参与)
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规范污泥处置,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
污泥土地利用要达到相应泥质标准,禁止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
鼓励支持污泥集中处置。
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生态修复。
X年基本完成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改造。
到X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住建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财政局等参与)
按照国家种植业结构调整政策,结合《XX市生物天然气示范区发展规划》和《XX市现代生猪产业发展规划(X-X年)》,采取“就地消纳、能量循环、综合利用”的原则,大力实施秸秆和畜禽粪便回收利用。
根据土地承载能力,进行种养平衡分析,合理确定种植和养殖规模。
打破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传统单一回收利用模式,采取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和畜禽粪便还田、三改两分再利用、污水深度处理等多种综合利用技术,开发肥料、饲料、食用菌基料、工业原料和生物天然气燃料等多种产品,将应用领域拓宽至工业发电和能源沼气等更多行业,实现种养循环发展,减少土壤环境污染。
(发改局牵头,经信局、农牧业局、环保局等参与)
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因地制宜建立“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和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处理模式,有效处置和利用农业生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村工业垃圾。
到X年,全区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实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农村畜禽粪便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
(住建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财政局等参与)
深化“以奖促治”,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优先推进城乡结合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住建局牵头,财政局、农牧业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有关责任主体承担,环保部门要依法对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进行处罚。
(环保局、国土局牵头,住建局、规划局、农牧业局等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X年底前,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以影响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编制完成全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农牧业局、财政局等参与)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
结合本地区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X年,完成国家、自治区及XX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国土局、农牧业局、环保局牵头,住建局、规划局等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环保局牵头,住建局、规划局、农牧业局、国土局、发改局、经信局等参与)
环保局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
市环保局将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农牧业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1.强化土壤防治主体责任
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
(环保局牵头,发改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农牧业局等参与)
明确各镇乡政府主体责任。
各镇乡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成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构,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强化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各镇乡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于X年3月前完成后报区政府备案,并抄送环保局。
(环保局牵头,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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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土壤污染 防治 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