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政办发8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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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办发82号
兰政办发〔2006〕82号
兰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兰坪县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各企业:
《兰坪县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防汛应急指挥机构责任人名单
2.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二○○六年六月八日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防汛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水灾害的防范和处置,以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及时,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水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参照省、州《防汛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重新修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洪涝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指造成水利设施、人畜饮水受损的灾害)、冰雹、暴雪等引发的灾害或重大险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第三条防汛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并举的办法,积极制定并实施防洪规划,加强河道疏浚整治和险段防护、水库除险加固以及已建工程的管理巡查,强化山洪预警预报,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发生险情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迅速到位,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险,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社区、村委会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领导,制定防汛应急预案,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发挥部队和民兵的突击作用,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兰坪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工作。
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武装部长、县水务局局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行政监察、水务、农业、畜牧、国土资源、广播电视、财政、宣传部、发改委、民政、交通、林业、安监、气象、电信、人武部、环保、教育、地震、城建、卫生、公安、消防大队等单位组成,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和评估灾情,经县政府批准及时向州防汛办及有关部门报告;负责与灾区抗灾救灾指挥部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二、及时收集全县汛情、灾情,提出具体的抗洪抢险、抗灾减灾措施,对全县防汛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三、负责传达、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
四、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安排、调运。
五、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第七条县防汛指挥部和驻兰部队按职责分工,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一、抢险
组成单位:
人武部、消防大队、民兵应急分队等。
主要职责:
人武部、消防大队视情派出救灾部队及民兵,抢救压埋人员,寻找失踪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抢运救灾人员和急救物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修;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二、查灾核灾
组成单位:
水务、民政、国土资源、农业、畜牧、交通、教育、卫生等。
主要职责:
负责灾情的收集、汇总、核实和评估。
三、灾民转移安置
组成单位:
民政、消防大队、民兵应急分队等。
主要职责:
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发放救灾款,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四、应急资金
组成单位:
财政、民政等。
主要职责: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
县直各有关部门也要视灾情尽力筹措资金支持灾区。
五、医疗、防疫
组成单位:
卫生局、各乡镇卫生院、防疫等部门。
主要职责:
迅速组织医疗队伍进入灾区,设立抗洪抢险医疗救护点,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安全卫生工作,组织好卫生防疫消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六、物资供应
组成单位:
民政、财政、粮食、供销、物资等部门。
主要职责:
做好抗灾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七、交通运输
组成单位:
交通局、运输集团公司、养护段等部门。
主要职责:
尽快抢修被毁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保障灾区交通,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
八、通讯
组成单位:
邮政、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
主要职责:
及时组织力量抢修灾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灾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经批准后,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九、基础设施和应急恢复
组成单位:
农业、城建、水务、电力、交通、邮政、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
主要职责:
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水利、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电等市政设施,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十、治安保卫
组成单位:
公安局、消防大队、各乡镇派出所。
主要职责:
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安全和火灾预防及扑救。
十一、宣传报道
组成单位:
宣传、广播电视、民政、外事等部门。
主要职责:
负责宣传报道抗洪抢险实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手段,做好宣传工作,发布汛情公报,安定民心,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及时宣传报道在抗洪抢险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
十二、灾情预防与监测
组成单位:
气象、国土资源、防汛办等部门。
主要职责:
负责气象、地质灾害监测及预报,观测泥石流、滑坡活动趋势,汛期水情监测。
做好预警预报工作,提出防治对策。
十三、次生灾害预防
组成单位:
经贸、卫生、城建、水务、电力、国土、环保、民政等部门。
主要职责:
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防止灾害损失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十四、灾害损失评估
组成单位:
民政、水务、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畜牧、交通、城建、电力、教育、卫生、邮政、通信、行政监察等部门。
主要职责:
县防汛抢险应急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对灾害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州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
十五、接收援助
组成单位:
民政局、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
按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呼吁社会提供援助;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外事、经贸等部门协助做好涉外接收救灾捐赠工作。
十六、后勤保障
组成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等。
主要职责:
负责安排抢险救灾车辆,接待、安排各级前来帮助指导救灾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十七、群众转移安置、抗洪抢险
组成单位:
县武装部、县消防中队、县武警中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撤离或转移被困的群众;转移国家或群众的财产、物资。
第八条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防汛工作事关全局,面向全社会,责任重大,与全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密切相关。
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族人民群众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灾、抢大险”的思想意识,由单一的与洪水抗争转到主动科学防控上来,由控制洪水转到洪水管理上来,要切实体现以人为本,尊重自然规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新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抗灾工作方针,要以控制和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灾害损失为目的,全力以赴,搞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现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职责划分如下:
一、指挥长职责:
负责全县防汛抢险救灾的指挥与协调工作,定期不定期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分析、部署防汛相关事宜,直接指挥或授权指挥重、特大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定期不定期检查防汛工作,审批签署防汛救灾工作方案和相关应急措施等。
二、副指挥长职责:
协助指挥长工作,在指挥长外出或在特殊情况下,代行指挥长职责,并负责主持指挥部的日常工作,随时指导、监督、检查防汛办公室的工作,随时掌握全县的水情、灾情,审阅把关上报材料及报表等工作。
三、县政府办职责:
负责搞好单位与单位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的组织与协调关系,颁布(发布)地方性防汛救灾指令、命令,负责转发由政府领导授权的防汛救灾文件等。
四、防汛办职责:
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做到及时、准确收集整理上报各类灾情,定期不定期抽查各乡镇及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和部门的值班情况,及时通报水情、灾情,适时拟制防汛救灾工作预案及相关材料,当好指挥部的参谋,为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防汛部门提供科学、真实、准确的决策依据,并自觉接受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防汛部门的抽查、检查。
五、县行政监察局职责:
对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救灾工作以及对救灾款、物使用的监督监察。
六、县水务局职责:
负责主持防汛办的日常工作,安排部署汛期值班事宜,负责协调汛期水利物资的调运及储备工作,安排水利救灾抢险物资,并负责督促、指导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河道清障等工作。
七、县民政局职责:
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调运准备工作,及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并妥善处理灾后重建。
收集、汇总灾情,及时向上汇报。
八、县交通局职责:
负责辖区内的交通保通及灾后重建工作,重点是县境内的四条骨干线路、县乡公路、乡村公路等,确保防汛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并及时向县防汛办报送受灾情况。
九、县国土资源局职责:
负责承担县域内地质灾害的监测监控和治理工作,拟定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及办理受灾群众灾后重建土地征用相关事宜。
十、县财政局职责:
负责及时调拨救灾资金,积极支持抗灾救灾工作。
十一、县发改委职责:
负责立项审批灾前避险和灾后重建重点工程项目。
十二、县农业局、畜牧局职责:
负责搞好受灾群众的农业生产和农用物资的调运及储备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搞好生产自救,落实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和所需物资与技术指导,以及做好受灾群众的动植物防疫工作等。
十三、县林业局职责:
负责协调防汛抗洪抢险所需木材的供应,搞好涉险区域内的退耕还林(草)、植树造林工作,并及时向县防汛办提供相关资料,数据等。
十四、县城建局职责:
负责搞好城镇供水和城镇给排水管道疏通及灾民异地安置的规划筹建工作,积极向县防汛办提供城镇受灾情况、受灾程度、直接经济损失等。
十五、县公安局职责:
负责抓好受灾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搞好爆炸物品应急调运的协调工作,确保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十六、县人武部、武警、消防中队职责:
负责搞好部队、民兵应急分队调配工作,积极支持抗灾救灾,保证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十七、县安监局职责:
负责抓好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随时检查工矿企业的安全情况,及时向县防汛办报送工矿企业受灾情况。
十八、怒江电力集团兰坪分公司职责:
负责搞好县域内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收集整理电力受灾情况,并报送县防汛办。
十九、县电信局职责:
负责搞好乡村电信线路的维护及修复工作,保证通讯畅通,及时向县防汛办报送电信受灾情况。
二十、县气象局、水文站职责:
负责搞好水情、雨情及气象预测预报分析工作,及时提供准确的气象服务。
向县防汛办提供气象信息。
二十一、县卫生局职责:
负责搞好相关药品的调运及储备工作,帮助灾区群众搞好医疗卫生服务、灾区防疫等工作。
二十二、县广播电视局职责:
负责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做好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新闻发布工作及其他宣传工作。
二十三、各乡镇党委、政府职责:
负责辖区内的防汛救灾的全面工作,严格履行行政首长防汛工作职责,组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以乡镇为单位,各乡镇长直接领导、直接负责,人员从各站、所中抽调,主要工作职责是:
负责搞好辖区内的抢险救灾及安全转移工作,接受县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动,审阅签批上报材料,随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的灾情,及时收集整理灾情并报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县防汛办、县民政局、县卫生局。
二十四、各行政村职责:
村社组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以行政村为单位,村主任为队长,人员由本村青年、团员、民兵等组成,工作重点是负责本村的抗灾抢险及安全转移等工作,并要积极支援邻村或其它受灾地区的抗灾抢险工作。
自觉接受乡镇统一调动。
二十五、小水电开发项目负责人职责:
负责抓好所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制订洪水、泥石流防御预案及安全避险应急措施,确保汛期安全生产。
二十六、县粮食局职责:
做好粮食的贮备,保证灾后粮食正常供给。
二十七、石油公司职责:
保证抢险机械、运输工具的燃料供应。
第九条县直各部门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出更加细化,责任更加明确的防汛救灾预案或措施,分别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县防汛办备案。
各乡镇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防灾减灾预案。
预案内容应包括:
各重点防范区的监控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划定责任目标,对骨干沟渠的监控、清淤工作,如果受益2个村(组)以上的,应分村(组)各抽派1~2人进行监控、清淤,确保通水,并要搞好水量监控工作,确保用水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村(社)、重点防范区域,应在作好认真调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及措施。
在险情严峻时,应明确警戒区,划定警界线、标示警戒牌,严防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严防群死群伤事件发生。
第十条各责任单位人必须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切实搞好防汛救灾各项工作。
如因领导不力,认识不到位、措施决策失当、落实不到位,造成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进入汛期(从5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并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三章汛期重点防范及监控区域
第十一条结合我县往年存在的安全隐患状况,汛期重点监测(控)和防范以下区域:
一、中排乡辖区:
牛马大箐、小龙、大土基、烟川、李子坪矿山、全乡所有乡村公路沿线(重点通达路)、重点骨干沟渠等。
重点预防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
二、石登乡辖区:
车邑坪、大竹箐、水银厂、马甲、全乡所有乡村公路沿线(重点通达路)、三山矿区、重点骨干沟渠等。
重点预防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
三、营盘镇辖区:
应和箐、黄梅、小河边、营盘街、拉古、仙人沟、甸尾移民村、黄梅水库、金满铜矿、全镇所有乡村公路沿线(重点通达路)、重点骨干沟渠等。
重点预防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
四、兔峨乡辖区:
石坪、拉马登、兔峨河、小村河、果力河流域、全乡所有乡村公路沿线(重点通达路)、重点骨干沟渠。
重点预防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
五、拉井镇辖区:
拉井街、长涧、挂登河流域、重点骨干沟渠、全镇所有乡村公路沿线(重点通达路)。
重点预防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
六、金顶镇辖区:
箐门、杏花村、练登、兰坪县城、沘江河沿岸、全镇所有乡村公路沿线、金顶凤凰山铅锌矿区(包括南大沟、跑马坪、北厂、架崖山、西坡、南厂、白草坪矿段)、兔子山铅锌矿区。
重点预防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
七、通甸镇辖区:
下甸、福登、通甸河沿岸、通甸矿山、全镇所有乡村公路沿线(重点通达路)。
重点预防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
八、河西乡辖区:
三岔河、共兴河、河西街、河西河沿岸等、全乡所有乡村公路沿线(重点通达路)、打吾斗矿区。
重点预防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
九、交通干线:
兰(坪)维(西)路兰坪段、六(库)兰(坪)路兰坪段,剑(川)兰(坪)路兰坪段、营(盘)河(西)路。
重点预防塌方、滚石、路基下陷、垮塌等灾害。
十、在建工程项目:
丰坪水库、重点小水电站在建项目。
重点预防洪水、泥石流、边坡下滑等灾害。
第四章灾情报告和等级划分
第十二条水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报告灾情的内容主要包括:
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上必须解决的问题等。
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瞒报、谎报。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实际损失和灾害等级。
第十四条防汛工作要严格执行行政首长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工作。
发生跨乡镇的特大水灾时,由县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防汛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汛机构通报情况。
各有关部门要在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灾害等级参照《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抗灾救灾应急预案〉》规定,应急响应等级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轻灾四个等级,其标准为: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大灾应急响应:
(一)在乡镇级行政区域由于水灾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占播种面积30%以上;
(二)当工程出现特别重大级险情时;
(三)当江河流域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四)在乡镇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2%以上;
(五)灾区死亡人数30人以上;
(六)灾区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大灾应急响应:
(一)在乡镇级行政区域由于水灾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
(二)当工程出现重大级险情时;
(三)当江河流域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四)在乡镇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0.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5%以上;
(五)灾区死亡人数10人以上;
(六)灾区直接经济损失8000万元以上。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中灾应急响应:
(一)在乡镇级行政区域由于水灾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
(二)当工程出现较大级险情时;
(三)当江河流域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四)在乡镇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0.3%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以上;
(五)灾区死亡人数5人以上
(六)灾区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四、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应急响应。
第五章灾情处理
水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轻灾
一、原则上由各乡镇成立防汛抢险指挥部,参照县防汛抢险指挥部的职责,调动相关部门,组织乡、村两级抢险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收集灾情上报县政府,县防汛抢险指挥部酌情处理。
二、召开抢险救灾紧急会议。
赶赴灾区实施救援及灾后重建工作。
三、及时上报灾区救援情况,若灾情继续扩大,立即上报县政府、县防汛抢险指挥部,请求支援。
第十七条中灾
灾情发生后,灾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防汛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实施,并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
县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主要工作有:
一、视情向州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二、县民政、财政、农业、水务、国土资源、城建、交通、电力、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视情派工作组到灾区调查灾情,协助当地开展抢险救灾应急工作。
第十八条大灾
灾情发生后:
一、灾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灾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防汛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同时通报县武装部、县消防大队;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力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救灾捐款,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二、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一)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二)组织县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武装部、县消防大队支援。
(三)县政府领导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四)向州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第十九条特大灾
灾情发生后:
一、灾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灾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防汛应急预案,全面组织应急抢险救灾;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3小时内上报初步情况,10小时内上报具体情况,灾情损失直接上报县人民政府、县防汛办。
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物资,在本行政区域立即组织救灾捐赠,广泛开展互助互济,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灾区稳定。
二、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一)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二)根据灾情,必要时决定在灾区采取有关紧急措施,同时请武装部、县消防大队支援。
(三)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四)县政府领导立即赶赴重灾区担任现场抗灾救灾临时指挥机构总指挥,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
(五)迅速向州委、州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给予支援。
(六)县级有关部门、驻地部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七)县红十字会立即组织救灾捐赠,支援灾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县政府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呼吁社会援助,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第六章经费和物资
第二十条防汛抢险经费和物资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和国家救济扶持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经费补助限于:
泥石流、滑坡治理及搬迁补助费,水毁工程补助费,防汛补助费,人畜饮水困难补助费,水毁公路修复补助费,学校、医院、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受损补助费等。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物资扶持包括:
粮食、食盐、衣被、籽种、农药、化肥、农膜、钢材、水泥、汽油、柴油、帐篷、铁丝、铁钉、塑料、油毡及其他急需物资。
第二十三条防汛抢险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使用,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发生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
县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底应当对防汛抢险经费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
审计、监察部门要随时对灾区防汛抢险款物安排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监督。
第七章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灾园等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第二十六条县水务局负责对影响下年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当尽快修复。
防洪工程应力争在汛前恢复主体功能。
第二十七条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及时调配救灾款物,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
第二十八条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务人员,抢救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第二十九条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第三十条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第三十一条每年县防汛指挥部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总结、分析、评估。
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免遭重大损失的;
二、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成绩突出的;
三、开展防灾减灾有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四、提出重大建议,使救灾水平显著提高的;
五、按照宣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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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政办发 82